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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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标准和总规模、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二章预审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计划;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五)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三章预审的程序
第六条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向项目审批、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还应当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九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土地使用标准;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五)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台帐,定期对预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二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在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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