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0章伊斯兰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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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五、刑法制度 v 伊斯兰法中一般将犯罪分为三类: v 1.经定刑的犯罪: 《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
犯罪,必须按规定的刑罚判处,刑罚较为原始而残酷。 v 2.酌定刑犯罪: 经训中未规定刑罚,由法官酌情 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一般较轻微。 v 3.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杀人罪的处罚一般是血 亲复仇或交纳赎罪金,杀害穆斯林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 罚严重得多。
v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v 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多为发达
的文明古国,所以在发展中,伊斯兰法不可避免地受到 这些文明的影响。 v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v 在伊期兰法的各项渊源中, 只有《古兰经》有统一 的版本,其他渊源都因地因学派而各异。
v 二、伊斯兰法与教会法的比较 v 伊斯兰法与教会法都是宗教法,有许多相似之处,但
v 六、司法制度 v 1.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兼管审判。 v 2.法院分“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两个系统, 具
有相对独立性。前者主要管辖私法案件,后者主要审理 公法领域的案件。 v 3.受宗教因素影响,各类证据中宣誓最为重要。
v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v 一、伊斯兰法的特点 v 1.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v (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
v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v 一、穆斯林义务 v (1)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 伊斯兰法学
将穆斯林行为分为5种, 即必须履行的行为、可嘉奖的 行为、准许的行为、受谴责的行为、禁止的行为。 v (2)“五功”, 这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其原意是 基础、柱石,属于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所指的穆斯林必 须履行、不履行者即受到惩罚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义务。 其目的是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
v 二、伊斯兰法的产生 v 伊斯兰法是在7世纪初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
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伊斯兰教的产生和阿拉伯统一国 家的形成顺应了6世纪至7世纪阿拉伯要求实现民族统一 的历史潮流。610年, 穆罕默德开始创立伊斯兰教,经 过20年用武力和宗教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 国家。 v 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还建立在行为 的基础上,要求穆斯林遵守安拉通过使者规定的行为规 则。这样,穆罕默德宣扬的教义同时具有法律性质,伊 斯兰法产生。
v三、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 v 1.形成时期(7世纪~8世纪中叶) v 随着阿拉伯国家的扩张,形成地跨亚、非、欧三洲
的帝国,伊斯兰法得以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 和基本制度已初步确定。表现在: (1)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古兰经》得到整理和汇编。 v(2)“圣训”开始传述。 v(3)哈里发政府的行政法令在教法外取得重要地位。 v(4)建立了早斯司法制度。
v 四、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和外族法律 v (1)管理国家的过程中, 拥有最高行政权和审判
权的历任哈里发都在不违背经训原则的前提下颁布过相 当数量的行政命令,以处理经训中没有明文规定而实践 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v (2)伊斯兰法形成过程中, 大量吸收各地习惯。 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活动也受到其所处地区习惯的深刻 影响。 v(3)伊斯兰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大量吸收外来 法律,包括犹太教法、基督教教会法、罗马法某些概念 与原则等。
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 v(1)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义紧密联系, 发展 出政教合一的体制,而且至今仍是如此。要求按教义生 活,也就是遵循伊斯兰国家的法规。但伊斯兰法并不排 斥一切世俗法规,相反,它包含着许多世俗的法律。 v而教会法形成之前,欧洲早有较完善的世俗法律,主要 是罗马法。教会法影响到日耳曼人时,日耳曼人也已有 了自己的部族法。因而教会法发展出的是政教分离的体 制。基督教会发展到鼎盛时期,教会法还只是在一定范 围内适用,必须有世俗统治者的认可。 v (2)在土地财产方面,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为 伊斯兰国家所有,教会法则只能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
v五功具体内容包括: v①念功,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
安拉的使者”。 穆斯林在重要的宗教活动中都必须念诵 这段经文。 “念功”在阿拉伯文中的原意是“作证”,意 思是通过念诵来证明自己对安拉的信仰。 v②拜功,即礼拜。 举行此种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 “克尔伯”神庙的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 每天礼拜5 次,破晓、中午、下午、日落、入夜(即晨、晌、晡、 昏、宵)各一次。星期五做公共礼拜。做礼拜时,礼拜 者的身体、衣服和礼拜场所必须清洁。 v③斋功,即“斋戒”。 每年伊斯兰历9月自日出到日落实 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全体穆斯林除年老体弱和 旅行者可以延缓行斋或以施舍代替外,都必须准时斋戒, 否则受到制裁。关于食物的戒律。
v三、债权制度 v伊斯兰法中关于债的发生,有两种 v1.因契约所生之债 v契约生效的条件是:
(1)订约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且必 须在场。 v(2)必须自愿同意缔结契约。 v(3)契约标的必须合法。 v(4)禁止利息。 《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以贷取利”, 认为收取利息是违背安拉意志的。 v (5)信守诺言。 契约一经缔结必须履行,《古兰经》宣布穆斯
形成同步进行。 v (2)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 《古兰经》 和各种经训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在,然后才被确认 为法律渊源的。 v (3)法律规范与宗教伦理规范没有明确界限,浑 然一体。 v (4)伊斯兰法学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
v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贡献突出 v 早期法学家广泛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和公议等方法,
v 三、教法学 v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主要通过对《古
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 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它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v 除了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外,经常被 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有: v (1)类比,即比照《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则处 理类似问题。 v (2)公议, 即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或权威法学家 对某些疑难法律问题发表的一致意见。公议具有地域性 和派别性。
v(3)“米尔克”: 范围较广,包括被征服地区改奉伊斯
兰教者的土地、分配给阿拉伯贵族的土地、无人管理由 穆斯林耕种的土地。这类土地可以买卖,但应向哈里发 政府交税。 v(4)“伊克特”: 类似采邑,作为服务的报酬授予军人, 占有者必须向哈里发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 v(5)“瓦克夫”: 以奉献真主的名义捐献的土地或其他 形式的财产。捐献者仅转移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 可作为瓦克夫捐献的也可以是土地之外其他形式的财物。 它可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林必须信守诺言,即便单方发誓所作出的约定也应履行。 v 2.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
v 主要指对他人物品的损害,也包括不履行契约所造成的损害。
v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v 1.有条件允许一夫多妻;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
聘礼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离婚主动权完全掌握 在丈夫手中,丈夫可无条件宣布休妻,但妻子被休后有 3个月待婚期, 以便证实是否怀孕,在这期间丈夫可以 撤销休妻决定。 v 2.夫妻关系的规定贯穿男尊女卑的思想。 v 3.继承分为两类: 遗嘱继承, 只能处分其遗产的 1/3;经定继承, 其遗产分配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 多少确定。 承认妇女继承权,但继承数量仅为男子的 一半。
v 二、“圣训” v “圣训”是“哈迪斯”(传述)和“逊奈”(行为)的意
译,是伊斯兰法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 v它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最初 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 8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对其 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但各教法学派皆有自己的圣训 集。 v由逊尼派整理形成的最有权威的6本圣训集称“六大圣训 集”。
结合当地习惯对《古兰经》中的法律原理进行阐释,并充分发掘、 广泛收集穆罕默德的逊奈,使圣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四大法 学派形成之后,法学家们更多地参与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需要 对经训的精神加以阐释和发展。经过法学家们的努力,伊斯兰法 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因此,有人将伊斯兰法 称为“法学家法”。
v二、财产制度 v 伊斯兰法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和他
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其他人只有占有权。土地 占有形式有 v (1)“希扎士”(圣地):阿拉伯半岛上穆罕默德 居住过的地方,不得居住和埋葬异教徒,禁止损伤树木、 杀死动物。 v (2)“伐果夫”: 进行圣战后,被征服地区的非教 徒被迫签订契约放弃所有权的土地,属于国有,原占有 人缴纳捐税可以使用。
v 四、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v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或借助于宗教的传播,或借
助于武力的征服,在原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的许多国 家和地区,以及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 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渊源发展起来的,具有共 同特征和历史联系,这些法律制度一起被称为伊斯兰法 系或阿拉伯法系,它至今仍然影响着许多穆斯林国家。
v2.全盛时期(8世纪中叶~9世纪中叶) v这一时期,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学获得迅速发展。 v(1)“圣训”地位愈加重要,圣训学家专门进行编汇和
整理。 v(2)形成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 罕百里为代表 的四大教法学派。 v(3)“公议”、 “类比”等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方法成为 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 v(4)政府行政法令成为“沙里阿”的重要补充。 v(5)司法机构不断完善。
v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v 一、《古兰经》 v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
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23年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 名义陆续发表的话语汇编,共30卷,114章,6200节, 内容包括教义、教徒基本义务、伦理规范、习惯、传说、 谚语等,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纯属 法律的并不多,多集中在后一部分。 v凡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全世界 通行的是“奥氏本”,即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正式核定 本。
v(3)刑事立法上, 伊斯兰法中只要对伊斯兰国家有危
害,都可以进行处罚,处罚手段的宗教色彩较为淡薄。 教会法则更多注重处罚违背教义、侵犯教会利益的各种 行为,处罚上宗教色彩较为浓厚,尤以补赎为典型。 v (4)在司法制度方面,伊斯兰法普遍建立卡迪法 院, 一切纠纷的判断以教义为准则,诉讼程序灵活。 教会法则建立了一整套法院等级机构,管辖权区别分明, 与世俗法有明确界限, 还一度建立所谓的“宗教裁判所”。 v (5)两者发展的结果不同。 伊斯兰法在其流行范 围内,至今仍然起着重要法律作用,对社会生活影响依 然显著。教会法则基本丧失作为法律的作用,在现代意 义上,它仅仅相当于一个社会组织的内部规则,在全社 会仅被视为一种道德准则。
第十章 伊斯兰法
v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v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v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音泽“沙里阿”,原义是“
通向水源之路”,被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
v它是在中世纪பைடு நூலகம்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
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 和家庭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v它是一种封建法律制度,又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规。
v ④朝功,即朝觐圣地。《古兰经》规定,凡有条件的
穆斯林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朝圣一次。公众集体朝觐在 伊斯兰历12月进行,叫“大朝”;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叫 “小朝”。朝觐有一定的仪式,是全世界穆斯林的盛大聚 会。 v ⑤课功,即法定施舍。拥有财产的穆斯林必须按其 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根据伊斯兰教义,施舍可以 使财产洁净,给财产所有人带来吉祥和善果。后来,施 舍演变为一种税收,是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做的 一种贡赋。 v 除以上五种基本义务外,为传播伊斯兰教而进行圣 战也是每个身心健康的男性穆斯林的义务。 此外, 穆 斯林还要遵守关于食物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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