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资者因投资决策不当而遭受损失,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证券分析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适当性原则、公平对待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和风险自担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是指不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第五条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具体划分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章证券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产品的风险特性、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因素,将证券产品划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告知投资者适合购买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适当性匹配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其与相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或者接受证券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证券服务机构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第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收益、费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信息。
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总则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
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
行)
知识点:总则
● 定义:
第一条到第三条为总则
● 详细描述: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例题:
1.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意义不包括()。
A.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B.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
C.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D.保障期货公司持续盈利
正确答案:D
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金所办字[XXXX]15号)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金所办字[XXXX]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dad7cf83d049649a665810.png)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金所办字[XXXX]15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2-8中金所办字[2010]15号《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从业资格资格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试卷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总分:29.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9.00)1.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 )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分数:0.50)A.2B.3 √C.4D.5解析:[解析] 参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
2.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综合评估中的投资经历,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 )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分数:0.50)A.外汇卖交割单B.股票对账单√C.记账式国债买券记录D.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解析:[解析]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3.在对股指期货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评估中,学历评估分值上限为( )分。
(分数:0.50)A.5 √B.7C.10D.15解析:[解析]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4.下列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应当提供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是( )。
(分数:0.50)A.自然人投资者B.一般法人的投资者C.特殊法人的投资者√D.证券市场禁入者解析:[解析]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测试溅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 )进行测试。
(分数:0.50)A.专职介绍业务人员B.期货公司开户人员C.投资者√D.公司市场开发人员解析:[解析]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作者:————————————————————————————————日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股指期货对投资者适当性

财务状况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 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 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 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 加。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 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 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 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 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 代。
第十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 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 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 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 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 准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对投资者知识测试的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 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的情形。
c11005100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以下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知识水平测试,不正确的叙述是()。
* A.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可以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C B.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都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C.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D.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2.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A.30 万B.40 万C.20 万, D. 50 万二、多项选择题3.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前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其中应当参加测试的人员包括(),测试人员不得由他人替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财 A.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R B.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调拨人财 C.自然人投资者本人财 D.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结算单确认人4.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是否具备()经历要求。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1 A.商品期货仿真交易B.股票交易。
C.商品期货交易疽 D.股指期货仿真交易5.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有关投资者基本情况的评估,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际 A.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B.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财 C.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判断题6.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知识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定义:第二十一条到第四十五条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详细描述: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 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 分、20 分、50 分、15 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 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
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 分与10 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完整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言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考点。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期货公司需要对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符合进行投资活动的适当性要求。
本文将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投资者在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时具备相应的适当性要求,规定了期货公司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其核心原则包括合法、公平、诚信、标准和适当性等。
•合法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投资者评估和适当性要求都是合法的。
•公平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评估和适当性要求上受到平等对待,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诚信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评估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或歪曲事实。
•标准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在评估和适当性要求上使用一致的标准,确保评估和要求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适当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具备进行投资活动的适当性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用于期货市场中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身份的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和其他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2.机构投资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身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等。
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之前,都需要经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期货公司在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评估: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评估,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并确保投资者的身份真实可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4号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股票市场的衍生品,与股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它是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追求利润的一种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层次不同,其投资风险也会不同,因此,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应运而生。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交易所针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经济背景、投资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投资者理性、自愿、知情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具体而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投资者的层次评估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层次评估,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由此,投资者会知道自己的投资风险承担能力是多少,从而决定是否适合投资股指期货。
(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应当提供与股指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包括风险提示、合约交易规则、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以便投资者进行自己的分析和决策。
交易所也应当监督会员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避免虚假宣传、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交易所和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体现。
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是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投资超出自身风险能力而导致重大损失的重要手段。
(四)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权利进行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认真处理投诉和纠纷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总之,适当性制度的推行有利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通过适当性制度的管理,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够准确、全面地掌握投资行情,做出正确决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二十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知识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定义:第四条到第二十条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详细描述: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 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 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例题:1.按照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作为计算依据。
A.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B.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最高额C.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最低额D.期货协会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5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2.按照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进行测试。
A.投资者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C.咨询人员D.期货从业人员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八条。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3.期货公司不得为知识测试评分低于()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A.60B.70C.80D.90正确答案:C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4.按照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期货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哪些基本条件?()A.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B.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C.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D.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正确答案:A,B,C,D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5.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具有至少()金融期货仿真交易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交易记录。
A.累计10个交易日B.累计20个交易日C.20笔以上D.50笔以上正确答案:A,C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具有至少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金融期货仿真交易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交易记录。
6.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时,如其用仿真交易经历申请开户,那么其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达到的标准是()。
A.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B.具有累计2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C.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D.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2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时,如其用仿真交易经历申请开户,那么其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达到的标准是: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7.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时,如其用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申请开户,那么其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达到的标准是()。
A.最近2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B.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C.最近2年内具有2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D.最近3年内具有2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正确答案:B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时,如其用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申请开户,那么其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达到的标准是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8.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时,如其用仿真交易经历申请开户,那么其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达到的标准是()。
A.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B.至少10个交易日、3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C.至少2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D.至少20个交易日、3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五条的内容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9.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
A.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B.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C.妥善处理纠纷D.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答案:A,B,C,D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0.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开户时,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A.6B.12C.18D.24正确答案:B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11.下列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是()。
A.自然人B.机构投资者C.政府机构D.特殊法人正确答案:D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12.下列哪些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A.一般法人投资者B.自然人投资者C.特殊法人D.以上均不正确正确答案:C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