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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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1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3【实施日期】2009.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9〕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我市市情。

要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宗旨,以基本理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全面完成我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任务,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规划、逐步到位,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三、主要任务(一)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内设科室。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名称,将现有的区县卫生防病站统一更名为“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区县实际,逐步将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整建制并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津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月26日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3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定期公开公布我市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出台或调整我市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区域内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

将审查社会办医是否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环节,合并到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中,实行全过程并行办理。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配合)二、拓宽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将社会办医与区县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社会办医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补充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5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3【实施日期】2008.05.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津政发〔2008〕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妇女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民族素质,是重大的民计民生问题。

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控制指标位于全国前列,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今后一段时期,持续稳定地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以及解决危害妇女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的疾患等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针对我市妇女儿童健康领域的关键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和卫生部等部门提出的“健康中国2020”行动目标,现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农村地区妇女儿童和特殊人群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5]6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24【实施日期】2005.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2005年11月2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各 区人 民政 府 , 各委、 局, 各直属 单位 : 市卫生计 生委 、 市综治办 、 市 发 展 改革 委 、 市教 委 、 市农 委 、 市 市场监 管 委 、 市财 政局 、 市 人 力
社 保局 、 市公安局 、 市 司法局 、 市 民政局 、 市残联 、 市 老 龄委 、 市 总工会 、 市妇联 、 团市 委等 1 6部 门 拟定的《 天津市精神卫 生工作规 划 ( 2 o 1 6 -2 o 2 o年) 》 已经 市人 民政 府 同意 , 现转 发给 你们 , 请 照
资 金 改 扩 建 3所 区级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机 构 , 为 4
有精神卫 生专业 机构 3 9家 , 精 神科 床 位 5 6 6 2 张, 一 半 以上 分 布 在 市 区 , 精神科 医师 5 3 9名 , 主要 分 布 在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 心 理 治疗 师 、 社 会 工作 师匮乏 ;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的精 神 卫 生 服 务能力仍较薄 弱 , 社 区 心 理 卫 生 咨 询 服 务 有 待 开 展 。 四是 保 障 水 平 低 。 患 者 的 医 疗 生 活 救 助保障力度有 待提升 , 患 者 医疗 保 险 自负 比例 较高 , 贫 困患 者 得 不 到 有 效 救 治 ; 精 神 障 碍 社
此 执行 。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 o 1 7年 1月 2 o日
天 津 市 精 神卫 生 工 作 规  ̄ 1 ] ( 2 0 1 6 -2 0 2 0年 )
市卫 生计 生委 市综 治 办 市发 展 改 革委 市教 委 市农委
市 市场 监 管委 市 财政 局 市人 力社 保 局 市公 安 局
市 司 法局 市 民政 局 市 残联 市 老龄 委 市 总 工会 市妇 联 团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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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9【实施日期】201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织牢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现就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津政办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关于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精神,推动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以行政区划为重点,以区级人民政府为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坚持公益,创新机制。

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确保我市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目标到2014年6月底,完成下列各项能力建设目标任务:(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指定机场和港口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5•【字号】津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采取以疫苗接种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麻疹病在我国已被有效控制。

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2012年将在中国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卫生部下发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卫疾控发〔2006〕441号),明确了消除麻疹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

按照2007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我市应在今年底完成8月龄至14岁年龄段所有人群(包括流动人口)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为实现全国消除麻疹目标奠定基础。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95%。

二、实施时间、目标人群和范围全市麻疹强化免疫接种时间统一为2008年12月5日至15日。

目标人群为本地和流动人口中8月龄至14岁年龄段、无论既往有无麻疹疫苗接种史的所有人群。

具体范围为除先行开展过麻疹强化免疫的武清区以外的17个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居委会、行政村。

武清区同时开展查漏补种工作。

三、工作任务(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至11月)。

1.成立组织领导和有关技术指导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津政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地方病的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我市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

除部分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外,我市外环境普遍缺碘,属于碘缺乏病地区。

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分布于静海县的13个乡镇和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的1个乡镇,受威胁人口约47万。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使用地下水为水源的10个涉农区县,涉及2207个村,受威胁人口264.55万。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

多年来,特别在"十一五"时期,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7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1【实施日期】2002.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为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

近10余年来,全球结核病形势急剧恶化,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结核病人数都在增加,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

我市结核病疫情在我国属较低地区之一,但是近10年中,每年登记的新发生肺结核病近4000例,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人数是因患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死亡人数总和的2倍以上,仍属于结核病高发病和高患病地区。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

从1981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与实施了两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明确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全国结核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96]4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6.24【实施日期】1996.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下简称三结合),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是巩固我市农村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成果,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措施。

现就在我市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指导方针,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大人口观念,通过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开展以计划生育家庭为主要对象的生产、生育、生活服务,激发广大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实现人口与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上的协调统一,探索政府宏观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路子。

基本思路: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把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与小康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展以少生、快富、文明、幸福为主要内容的携手奔小康、创建新家庭活动。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在经济欠发达乡村,以开展生产服务为重点,帮助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户上项目、筹资金、教技术,通过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使他们尽快致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1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5【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必要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

一方面,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奉献,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生活和精神上的许多实际问题。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津政发[2001]4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6.15【实施日期】2001.06.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巩固、发扬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果和特色,乘势而上,开拓创新,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以区或县为单位进行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在起步阶段,也可暂时采取以乡或镇为单位统筹,逐步向区县统筹过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来源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乡镇、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市和区县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捐助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和致贫、返贫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8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26【实施日期】2005.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就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预防接种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流行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职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理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实施,接种率达到免疫规划的要求。

市卫生局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我市免疫规划,负责全市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津政发[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51号二000年七月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五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促进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津政办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药监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党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精简高效、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在2002年基本建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到2004年,家庭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建档率和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7年,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9号)精神,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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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
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发展,成为我市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中医药健康服务提供能力大幅提升。

基本建立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的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共同发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突出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基本适应我市及部分周边省市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二)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手段不断创新。

以中医药学为主体,充分借鉴现代医学及其他学科技术,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内容和方法。

(三)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中药保健茶饮、养生药膳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产品研发、制造与流通规模不断壮大。

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和相关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明显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医药企业和产品。

(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中医药健康服务政策基本健全,行业规范
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更加有效,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加强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建设。

完善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龙头,以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为区域中心,以区县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中医坐堂医诊所为网底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优化诊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技术辐射作用。

2.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

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强化基层"国医堂"建设,规范中医诊疗设备配备。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

针对部分基层常见病种,推广实施中药验方,规范中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

到2020年,基层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力争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提供10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至少能够提供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筑牢中医药服务网底。

3.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

加强中医基础理论研究,指导中医学术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传承及传统典籍深度挖掘,优化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技术、产品及服务,提升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通过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和推进中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疗养院和中医诊所。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

加强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院建设。

鼓励社会资
本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二)加快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加强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在全部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对常见病、多发病高危人群和体质偏颇人群等开展中医健康管理全程服务,提供针灸、推拿、膏方、拔罐、穴位敷贴、药浴等个性化健康干预服务。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3.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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