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现象探析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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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与内涵 •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依据 •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现实意义
01 行政不作为的定 义与内涵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公务人 员对于其职责、义务或法定义务等应 作为的事项而不予作为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强调的是行政机关或其公 务人员的“不行为”,即没有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去履行其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01
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因为其 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其公 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02
行政不作为还具有消极性,因为 其表现为行政机关或其公务人员 的“不行为”,没有积极主动地 去履行职责。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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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受案范围
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使当事人能 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
强化诉权保障
完善当事人诉讼地位、诉 讼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当 事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的合法权益。
确立举证责任
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举 证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有 力的证据支持。
建立行政不作为的独立诉因制度
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完善政府治理结构,实现 权力的有效制衡。
加强权力监督
清晰的规定和明确的职责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 止权力滥用。
提升法治水平
推动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升法治意识和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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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归宿。
行政不作为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维护公共利 益,不得违背公共利益行使职权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
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
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
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
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
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
(2)、法律知识的变异。
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
(3)、法律思想的变异。
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当前,行政主体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管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多年的人治行政随着行政的惯性运作,极易自发地产生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行政外部环境中,公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信守“民不告官”的千年古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请求法律援助,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领导官员或领导机构在内部或外部有义务或职责去实现某些事情,但出于某些原因却放弃了这项义务或职责,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更意味着公共服务的亏损和公共权利的侵害。
在中国,行政不作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
这是因为行政体制对官员时间、资源的管理不尽完善。
此外,公共服务系统的发展水平也跟不上各种科技飞速的发展,造成了一些公共服务的瓶颈,致使省级以上行政机构难以组织、协调和管理好公共资源。
此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官员的工作压力过大。
一些领导机构需要完成的任务繁多,时间紧迫,很多官员为了避免巨大的劳动量和工作压力,不得不放弃或推迟一些重要而艰难的事情。
而这些行政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比如,有的官员为了省心省力,对一些小事不予理睬,而这些小事却积聚成大的问题,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不作为行为对社会与公众带来的伤害可真可怕。
它会导致经济发展的滞缓,公共服务的缺失,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侵害。
在一些重大矛盾和敏感事件上,如果地方领导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还会给领导权威和形象带来极大的尴尬和损害,疏远了民心。
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事件上,不仅可能引发公众的监督和抗议,更有可能带来"政治风险"。
和领导一直警惕企图利用社会事件与矛盾来进行颠覆、破坏的人和势力,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严肃、坚决打击。
如何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在政治上,通过加强的建设,推行全民员教育,不断深化纪律监察工作,发挥各种特别调查组的作用,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运作各项事务,实现让权责和责任要和的目标。
在组织上,要加强对在地方的干部的考核与监管,确保他们不会袖手旁观,让本应承担的工作落实到位,不出现大大小小事情的漏洞。
在社会上,要加强法律教育,讲究个体权益与全社会权益之间的平衡,让每个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参与公共决策。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123 字号:[ 大中小]■滨海县政府法制办曹露近些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务中,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不作为略陈己见。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职责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公务人员不仅仅指该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比如说行政委托过程中的公务人员。
在这里还要厘清两个概念,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前者指在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后者指在违法不作为中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区别两者的关键是看该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所谓法定作为义务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的义务。
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能作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
这里要指出的是,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因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主观条件应当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即使客观上形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不作为形成的原因分析及其遏制
一、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行政不作为应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为义务而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际不为的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
4、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的行为。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不为。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7、行政不作为所界定的价值取向最终着眼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不作为不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者无论从外延或内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作出规定。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从内涵来看,两者也有很大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在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1、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
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
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
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
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
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异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做否定性评价。
因此,行政不作为中,既有合法的不作为,也有违法的不作为。
我认为,尽管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在行政法学体系中,通常出现在行政违法部分,但并不能由此断定行政不作为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说难以成立。
评价说的观点当然无可厚非,但因其对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未提出区分与识别的标准,因此,难以用以指导实践。
程序说与实质说均提出了明确的区分与识别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标准,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程序上‘为’、实体上‘不为’的,前者认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后者认为仍构成行政不作为。
在实质说的这一主张下,可以得出两个似是而非的观点:无论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有无依据、是否合法,只要行政主体未予实质满足,均可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从程序上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应条件,从程序上作出否定性作为的,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行政不作为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行政不作为,简而言之,就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民众合理的需求未予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
这种现象在许多领域都存在,如教育、卫生、环保等,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便与困扰。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愈发凸显,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首先,行政不作为问题是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
例如,某些官员滥用职权,只追求名利,忽视了本应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其次,行政不作为问题使得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公信力的失落将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当人民群众的需求未能及时得到满足时,他们将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对政府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行政不作为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机关在职能履行过程中的不作为,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和影响。
例如,在城市建设工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审批相关材料,将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将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无法及时得到控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有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做到法无可侥幸。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秉持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导致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性意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要知道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行政不作为案件可以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或行政机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了诉讼。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原则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职责。
其次是负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需要负起责任,需要对被损害人给与赔偿。
最后是公开公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并且对于当事人实行平等对待,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三、行政不作为案例下面列举一些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案例,以此来更好地理解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案例一:因固体废物溢出致使周边环境受到了污染,但是当地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处理该问题,直到大量群众上访才开始采取行动。
最终,被污染方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后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成功获赔。
案例二:某企业因为一些原因停业,导致其员工无法领取合法的工资。
随后,员工代表向该企业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劳动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却一直未能处理该问题,使得员工长期未能获得工资。
最终,员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终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进行严厉的批评,并命令其返还员工的工资。
案例三:在某个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的拆迁程序没有完全履行。
这导致部分周围居民被迫离开,但是他们并未得到足够的拆迁补偿费用。
行政不作为现象之特征及对策研究
行政不作为现象之特征及对策研究一份内部资料反映,某人口不足百万的城市,自市长热线开通以来,每年接收来电7万余件,同时,信访部门接收信访9千余件,其中约60%以上的来电来信是反映政府的一些部门对有关问题不处理或久拖不决的。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的主要表现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调查发现,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对于城市居民小区中屡禁不绝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即是能够反映这方面问题的比较典型的事例。
一些居民出于自身生活方便和其他方面利益的考虑,无视有关城建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擅自违法圈地建造附属设施,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或擅自违法搭建其他固定物,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由于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工作量比较大,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能长期地加强管理,抓创建时紧一阵,过后便松下来,致使违法建设愈来愈多,甚至于造成无法治理的混乱局面。
受到影响的相邻方于是便四处告状。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相关大众的利益,处理不力或者处理不当,致使受到损害的群众集体上访。
如,随着一些乡镇的建设,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不是以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致使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思考
通过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制约,可以减少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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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意义
有利于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
行政不作为理论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 界定有助于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使其更加完整和系统。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特征和构成要件, 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的界限和标准,为行政法的制定、 实施和监督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
行政诉讼救济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 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国家赔偿救济
国家赔偿救济是指国家对因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依法给予 的赔偿。
国家赔偿救济能够为受损当事人提供 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需满足一定的条 件和程序。
国家赔偿救济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 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 任。
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 的危害后果等。
行政不作为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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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行政不作为的损害结果
是指由于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利益 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 损害或潜在损害。
行政不作为初探
行政不作为初探一、行政不作为定义之名家释义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有:1.罗豪才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2.武汉大学的周佐勇教授在其著作《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中,将行政不作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地不为状态。
[2]3.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3]4.黄曙海在《行政诉讼法100问》中定义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述观点,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在当前中国现实国情以及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趋势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所作的概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毋庸置疑,行政不作为首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另一种可能是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若按上述定义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种情形,而忽略了后一种情形。
简而言之,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其应为之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准确定义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深刻探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之辨析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都被作为同一概念对待,但实际上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学术探讨及诉讼实践中必须要肃清这一认识,走出概念误区,对两种行为重新进行认识的理论及实践都已经展开。
首先,从外延来看,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但是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程序上即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但由于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了法定的期限或拖延了解决办理有关事项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行使行政权力要求具有现实的管理、规制、教育、服务等功能的权力行为。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应当解决的行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的情况。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反面,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办理事项的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和组织,其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等。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才能认定其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3.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期限到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到,但行政机关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政行动。
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事项长时间未作出答复或未给出解决方案,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
无障碍地拖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处理的事项拖延时间,但并不会明确表示拒绝或不予处理。
不当搪塞是指行政机关在解决问题时只做表面文章,不切实际地回避或者搪塞申请人的正当要求。
4.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未对被申请人行使的决定、决议或者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进行履行、撤销、改变等处理。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会严重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严重损害法治权威,甚至导致社会治安紊乱和经济发展滞缓。
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很多困境。
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的出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应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行政要求,未予以处理、答复、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的情形。
行政不作为通常分为被动性不作为和主观性不作为两类。
被动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结行政审批或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这种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申请所必要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却仍未履行其职责。
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比较明确,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在何种期限内履行职责,因此申请人通常很容易就能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
主观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服务公民和法人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行政法规依法行事,而是出于一些非法因素而拒绝处理或不予答复。
例如,行政机关因为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存在非法关系而不予履行职责。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出于一定的故意或过失,这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受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达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目的。
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诉讼之所以难以实行,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1、行政不作为事实难以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相比之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事实往往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因此,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比较少,往往难以证明行政机关存在的具体不作为行为。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导读:本文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作为”行政行为面面观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结,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笔者就具体案件列举一、二。
由于80%股权被他人非法侵占,瑞丰公司一再申请及催促深圳市工商局对有关外方股东权变更登记的有效性及相关营业执照进行确认、补发,而迟迟得不到答复。
该公司以深圳市工商局“不作为”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山东农民质疑招生舞弊案两年未果,遂状告教育部门“不作为”;四川射洪县万林乡牵牛村三户农民因乡政府对一起林地权属纠纷不作处理,以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将其推上被告席。
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农民一审胜诉;一名醉汉在潜江市园林派出所翻墙时摔死,其家属认为警察没按规定进行强制醒酒措施,将潜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潜江公安局培偿5万余元;安徽省当涂县建材公司职工汤晋,因该公司停发和乱扣其经济收入,向县劳动局递交请求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申请,两个月后未接到答复,以“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将劳动局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定汤晋胜诉。
在我们浙江,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开洋在相邻的中村饮水水源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
两村就此引发纷争。
县政府组织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裁定。
而之后县政府就此事置之不理。
浅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及诉讼特点
一、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政诉讼的确度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一)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作为的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某事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对复议机关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直接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势必增加诉讼,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环节,给法院、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使行政争议陷冗入长的诉讼中。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意义的复议决定,应当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而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宜提起诉讼。
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实体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否定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提起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
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
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
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page]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一、引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或态度。
行政不作为的出现可能直接损害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妨碍政府公正履行职责。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的一大痛点。
如何有效纠正行政不作为、保证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一直是法律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性质、行为主体、能否构成违法和如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等问题,并对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性质行政不作为并非是一种“行政权力”,而是一种“行政职权”的具体运用方式。
行政不作为是实施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当行政机关未能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时,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因此,在法律性质上,行政不作为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三、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构成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自然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核心,具有相应的治理职责,应当全力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其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务,公民、法人、组织等有权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行为,并依法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否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不作为行为都构成违法。
例如,行政机关面对紧急严重的情况而暂不采取行政行为,该情况下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构成违法。
尽管如此,大部分的行政不作为都是机关职责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种情况下就必然构成了违法。
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执行、采取行政措施等工作的不落实或不彻底落实,一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将导致行政机关损失公信力并面临追责。
五、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追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responsibility:1、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法律行政不当是指法律部门或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下面将从两个案例出发,对法律行政不当进行剖析。
第一个案例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且未进行公正的评估程序。
这些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征收土地之前,政府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以确保选择的征地开发者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能力。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私自选择了一个开发商进行征收和开发工作。
这种不当行为使得政府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可能导致开发商和政府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其次,政府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应该依法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进行公示。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评估,并没有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公示,导致农民在获取补偿时无法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行政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使用了非法手段,比如没有合法搜查令的突击搜查,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
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该依法取得搜查令,并在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了突击搜查,以及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安机关侦查执法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法律行政不当的案例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中找到。
这些案例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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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发行政活力的具体举措
现阶段,为官的确是越来越不易,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 出:“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 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在新常态 下,从严治党已经成为常态,领导干部可能一时无法适应,但 这不能作为领导干部不作为的说辞,领导干部应尽快适应这样 的常态。这不仅需要领导干部从自身的角度做出努力,还需要 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相关培训并完善其体制机制。 第一、加强培训,强化领导干部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公共精 神。 对于一心想要有所作为却不知从何开始的领导干部,需 要对其进行对应的相关培训,帮助其进行素质能力的提升, 从而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对于不敢为、假作为、慢 作 为 的 人 , 需 要 通 过 培 训 来 强 化 其 公 共 精 神。公共精神, 要求官员密切关注公共实务、事业并积极回应公共利益的需 要;要求他们形成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责任感、使命感和 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意识。公共精神,需要有坚定的 精神支柱,而我国公务人员的精神支柱,就是对马克思主义 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只有坚定了这样的 理想信念,才能拥有思想上的坚定性,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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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现象探析
文/西北政法大学 张蕴 【摘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是多年来公民对政府机关作风根深蒂固的印象。自中央加大反腐反贪 力度,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党风政风焕然一新。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为官不为的太平官却越来越多了。这导 致事情比以前更加难办了。因此,行政不作为也即为官不为现象的解决迫在眉睫。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 从政府体制及公务员个体伦理角度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为官不为;人民群众;领导干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 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 曝光、坚决追究责任。”可见,当前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提 升公共治理能力领域,党和政府如何治理行政不作为、懒政怠 政,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不作为,是指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 的职责,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 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的行为。我们常常说权 力异化可能是腐败问题,但实际上“不为”的问题也同样是一 种权利异化,也就是说,用人民的权利,你不为人民办事,不 履行义务,这种异化在政治层面也是一种政治低能,实质上这 也是一种腐败。
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装聋作哑。一些领 导干部在反腐风暴的压力下,怕做错事,怕万一影响自己的职 业前途,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姿态,只要不是上级钦点的 事情,能不做就不做,即使遇到事情,也尽量绕着走,能躲的 就尽量躲掉,能推的就尽量推给他人。不下基层,也不关注民 生。这就导致人民群众在腐败贪污猖獗时期可以花钱办的事, 现在却更加难办了。 第二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是见风使舵。这些行政人员的行 事动机并不是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他们追求的目标不 是为人民服务。他们依附于上级领导,唯上是从。他们缺乏独 立思考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凡事干给领导看,认为只要在领 导面前表现好,就不会耽误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在他 们认知中,领导的事要重于群众的事,私事要重于公事,请托 的事才是要抓紧时间办的事。 第三种行政不作为表现为欺上瞒下。对待上级,想尽一切 办法博取信任,在政务公开的大环境下,对待群众,报假账, 利用信息不对称性玩文字游戏,把开会变成作形式,并喜欢这 样的形式。大搞形式主义作风。 四是因怕而不为。胆小怕事,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 凡事犹豫不决,战战兢兢,怕承担责任,所以无论多小的事都 要请示上级。不表态,也不决断。 第五种不作为表现为慢作为。做事拖拖拉拉。议而不决, 决而不行。办事不分轻重缓急,含糊其辞,推诿扯皮。办事效 率极低。与政府的工作目标相差甚远。
二、行政不作为的内在原因
以上这些官员不作为的表现,不仅损失了自身的价值, 使自己给人留下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印象,同样也扯了政府 治理的后 腿 ,使得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受损 ,最严重的问题 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领导干部如此为官不为呢?需究其内 在原因。 首先,从个人角度来看是个人自身人格修养的问题。从自 身问题角度来说,这些官员最缺乏的就是公共精神。何为公共 精神?也就是说官员要有超越个人自身的狭隘眼界和功利性, 以利他的角度去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及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 态度。而官员这种公共精神缺失使得他们无法很好的履行公共 责任。无论是因为他们害怕承担责任不作为还是因为考核机制 出现问题而不作为,亦或是应付差事的假作为,都是一种公共 精神的缺失。他们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因为他们的不作为会带 来多大的麻烦,也没有考虑到他们的不作为会给整个政府治理 工作造成多大的影响,他们只是知道万一做错了会给自己的利 益名誉带来多大的损失。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与约束,是制约公 共权力运转的重要方式。但是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限的和不完 全的,都不可能应对所有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法律规范和行 政实践活动之间的空间隔离,很多公共权力的滥用都诞生于这 种空隙中。况且,无论行政组织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得多么完 善,最终必须通过行政人员具体执行。因此,作为一名公职人 员,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必须要有公共精神。只有有公共精 神的人,只有内心深处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人, 只有愿意为公共服务作出贡献的人,才是有公共精神的人, 这样的公务人员在遇到事情遇到矛盾的时候,才能多站在群 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并积极地去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 正意义上帮助到人民群众,才能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献出自己 的一份力量。 其次 , 官 僚 主 义 文 化 氛 围 依 旧 残 留 。 随 着 体 制 机 制 的 日益健全,反腐廉政建设的日以推进,我国政府在自身建 设上卓有成效,但依旧有公共官僚文化的残留。依旧有一 些领导干部存在着当官做老爷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脱离群 众,大搞形式主义作风。一些年轻的领导干部并非入职就是 官僚主义者,但在这样的氛围引导下,不自觉地染上了官僚 主义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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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的行政不作为。主 要体现在责任体系和惩戒机制的不健全。不明确的责任导致领 导干部对自身的制使得一些领导干部 懒政、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