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的内涵、种类、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的内涵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的种类1.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1)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的产生,首先要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2.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引起行政主体法律后果产生的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五、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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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司考】考点之行政复议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复议中止: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终结: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4.行政复议意见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5.行政复议建议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
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1)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一、合法送达情况下申请期限的起算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负的责任问题。
文章主要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措施等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救济近些年,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频繁出现。
例如毒胶囊事件、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及地沟油事件等不胜枚举。
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作为行为一样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会对公民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行政不作为由于其很强的隐蔽性、消极性、非强制性、因而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成为行政执法中的‘幽灵’”。
[1]《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由于缺乏可供具体操作的具体规定而妨碍了司法公正,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讨论。
一、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前提。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方式和内容上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
上述观点具有一些共同点: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第三种观点将行政职责等同于作为义务;第四种观点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作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唯一条件,忽略了行政机关依职权这一情形。
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有助于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间内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倭、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局长负责制。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或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二)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告知理由或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七)进行有偿咨询服务的;(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不作为中行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夜 警 国家转 为福利 行政 ,由消极 退 出转 为积 极介 入 ,由传统 不作 为转 为现代 作为 。此 时 ,行 政不 作 为赔偿 责 任机制 作 为一项 重要 的 国家行为 监督 机制就 有 了不可 替代 的作用 。与 此 同时 ,随着我
不真 正连 带责任 、行 政赔 偿 与民事 赔偿 并行和行 政机 关承担保 证责任 。每 种责 任分担 形
式都 各有 利弊 。 问题 的难 点在 于行政 民事基础 理论 的统 一与行 政 民事诉讼 程序 分 立之 间 的 矛盾 。 实现基 础理 论 的统一在 中 国并 不可行 ,可行 之道 在 于行政 与 民事两种 诉讼程 序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青年基金项 目 “ 中国特色 的案例指导制度” ( 目批准号 :0 J 8 0 1 ) 的阶段性成果。 项 7 C 20 5 参 见 许 宗 力 《 本 权 的功 能 与 司 法 审 查 》,载许 宗 力 著 《 法 与 法治 国行 政 》,元 照 出 版 有 限公 司 20 基 宪 07年 版 。
的确 定 ,却没有 涉及 到其 他行 政案件 中行 政不 作为赔 偿 责任 的确定 ,也 没有涉 及 到与此密 切相 关
的 民事 赔偿 责任 的确 定 。笔者认 为 ,正是 这一 条缺乏 整体 性 眼光 的批 复 给理论 界 和实务界 带来前
收 稿 日期 :2 0 -70 0 90 -8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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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20 0 9年 第 l 0期
杜 仪 方 :行 政不 作 为 中行 政 与 民事 赔 偿 的 责任 分 担
房产登记行政不作为的权利救济路径解析
( 一)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 动产 登记审查标准 的规定 。 我国
1 9 8 7 年4 月2 1 日发布 了 《 城镇 房屋所有权登记 暂行办法 》 , 2 0 0 7
镇房 屋权 属登 记管 理办 法》 规定 , 转 移 登记 是指 因房 产买 卖 、 赠与 、 继承 等原 因导致权属 发生转移 而产生 的所有权 登记 。 为
救济走 在权利 之前 , 无救济 即无权利 。 诉 讼尤其 是确认 之
诉 必须具 有值得诉 讼救济 之诉 的利益 ,即原告要 求法 院就 其 私 权主 张予 以裁判 时所必 须具备 的必要性 和实效性 。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 条件 , 《 行政诉讼 法》 规定 了提起诉讼 应
确保权 利登记 准确性 ,登记机关 须对 当事人 的登记 申请进 行
审查 。
规定来看 对于不 动产登记是否必 须进行实质 审查 , 《 物权法 》 和《 房 屋登记办法》 等 没有 提出 明确 的要求 , 一 般认 为登 记机关
主要进 行形式 审查 . 而辅之 有限度 的实质审 查 , 正是 这种法 律
理论前 沿 2 0 1 3 年第1 2 期
房产登记行政不作为的权利救 济路径解析
王 军 志
( 山东省威海 市环翠 区人 民法 院 , 山东 威 海 2 6 4 2 0 0 ) f 摘 要1 房产登记机 构在 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一般只尽到形 式审查义务。本 文通过透视 这一领域存在的 问题 , 有针对性明晰了
四、 结 语
( 二) 公证 : 房产 登记 实质 审查 的 可能替 代程 序 。长 期 以 来, 我 国登记机 构实行 的是公证 前置制 度 , 登记机 构要求 对房
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和方法
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和方法
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认定或者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审查和行政裁决的过程,它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主要特点是程序简便、速度快、费用低。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一般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途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院上寻求救济的一种手段。
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费用较为复杂,但它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权在法院手中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执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具体操作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满意的结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刑事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问责 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的行为。
包括不按照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等情形。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
包括因重大疏漏造成当事人重复投诉、浪费资源等情形。
目的
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权力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03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情形
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包括拒绝履行 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具体表现包括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等。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04
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
调查与取证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一、引言行政救济法是一种机制,旨在保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平衡。
它允许个人或者组织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争取对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或者修正。
本文档将对行政救济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二、行政救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救济法的定义行政救济法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的法律制度。
2. 行政救济法的原则行政救济法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追溯原则、快捷高效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与程序1. 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立案审查、事实调查、听证审理、作出决定等步骤。
3.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审查、起诉文书的递交、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
四、行政救济的对象和范围1. 行政救济的对象行政救济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时作出的决策。
2. 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救济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以及行政决定违法等方面。
五、行政救济的效力与救济方式选择1. 行政救济的效力行政救济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一步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
2. 救济方式的选择救济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是否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是否诉讼时效、诉讼的费用等因素的考虑。
六、行政救济的衔接与协调机制1. 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救济案件的督导和监督,确保行政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机关之间的配合与配合,确保行政救济的高效进行。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行政不作为初探
行政不作为初探一、行政不作为定义之名家释义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有:1.罗豪才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2.武汉大学的周佐勇教授在其著作《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中,将行政不作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地不为状态。
[2]3.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3]4.黄曙海在《行政诉讼法100问》中定义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述观点,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在当前中国现实国情以及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趋势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所作的概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毋庸置疑,行政不作为首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另一种可能是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若按上述定义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种情形,而忽略了后一种情形。
简而言之,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其应为之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准确定义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深刻探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之辨析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都被作为同一概念对待,但实际上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学术探讨及诉讼实践中必须要肃清这一认识,走出概念误区,对两种行为重新进行认识的理论及实践都已经展开。
首先,从外延来看,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但是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程序上即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的责任
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司法救济是一项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全面审理案件,还需要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石,司法救济则是法治社会的保障。
一、司法救济的重要性司法救济作为一种修复公正和保护人权的机制,对于完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能够为其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进而修复不公和恢复权益。
司法救济的正当性和效力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也需要行政机关履行其责任,确保司法救济得到有效实施。
二、行政机关的责任1. 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法治社会中肩负着对司法机关的监察与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要及时预防和制止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以保障司法救济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协助职责行政机关承担着协助司法救济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救济过程中,行政机关需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此外,行政机关还要积极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行政手段避免诉讼的发生,减少司法救济的负担。
3. 赔偿责任当司法救济结果判决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或失职处理可能导致公民权益的损失,而司法救济则能通过裁决赔偿来弥补这种损失。
行政机关应对自身责任有所认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避免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三、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责任的互动司法救济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是相互依赖和互动的。
司法救济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协助,行政机关则受到司法救济的制约和约束。
司法救济有效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积极监督,及时纠正其不当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协助司法救济的顺利进行,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救济与行政机关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问题。
行政机关往往过于注重维护自身利益,对司法救济的关注度不高,导致司法救济的效果不佳。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未对被申请人行使的决定、决议或者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进行履行、撤销、改变等处理。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会严重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严重损害法治权威,甚至导致社会治安紊乱和经济发展滞缓。
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很多困境。
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的出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应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行政要求,未予以处理、答复、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的情形。
行政不作为通常分为被动性不作为和主观性不作为两类。
被动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结行政审批或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这种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申请所必要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却仍未履行其职责。
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比较明确,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在何种期限内履行职责,因此申请人通常很容易就能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被动性不作为的情形。
主观性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服务公民和法人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行政法规依法行事,而是出于一些非法因素而拒绝处理或不予答复。
例如,行政机关因为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存在非法关系而不予履行职责。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出于一定的故意或过失,这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受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达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目的。
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难点行政不作为诉讼之所以难以实行,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1、行政不作为事实难以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相比之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事实往往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因此,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比较少,往往难以证明行政机关存在的具体不作为行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侯继虎(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具有消极性和非强制性等特征。
行政不作为其构成要件除了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某种特定职责为前提,主观上具有履行该义务的意志能力和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逾期不作为。
对消极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消极;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8-24[作者简介]侯继虎(1974-),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讲师,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行政与法治。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关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作为。
如果对不作为作形式意义的理解,它是与行政行为相并列的;如果对不作为作实质意义的理解,则其是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的。
理论探讨“不作为”主要是从实质意义出发的,而且从界定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主体。
从行政权和行政活动以及法律意义来看,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从主体要素看,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从其权力性质要素看,行政不作为是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是与行政作为行为相比较,其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从其法律要素看,行政不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因为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不作为对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发生了影响(包括合法影响和不合法影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其意思要素来看,行政不作为仍然是具有一定决定意志的行为,同样包含或体现了行政主体一定的决定意思和决定意见,而且这也是使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相区别。
因此,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是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一样都要受行政法规范;受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
法律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法律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将面临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个体或机构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义务。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适用于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符合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法律要件。
当个人或组织犯罪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等。
刑事责任的设立旨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侵权等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当事人应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修缮、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补偿,以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民事责任以经济赔偿为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其他形式的补偿。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行政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所引发的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包括纪律处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旨在维护行政效能和行政公信力。
二、法律救济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法律赋予了他们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1.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通常由律师或相关机构代理,通过上诉、抗诉等方式来为被判刑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救济旨在纠正司法错误,保护被冤枉或受不公正判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
当个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赔偿金、受损修复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通常由行政机关或相关机构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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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 黄 玮 韩毅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湖北·武汉 430060)
摘 要 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
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是行政主体
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 不履行行政立法职责的行为。对这种不作为应否纳入行政救济
无程序即无权利,无现代行政程序即无法律对行政的有效制约, 的范围呢?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
行政程序不容违反。然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对行政程序违反的 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则相对而言就是例外的”。
(4)赔偿的穷尽性。赔偿的穷尽性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行政不作为承担责任的形式
的情况下,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要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既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 以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受偿为前提。
如果行政不作为构成了犯罪,就由主要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
三、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应该
根据行政不作为特点,应采取的补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严格把握。在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有严格的限
(一)宣告违法
制,只有具备与行政不作为侵权特点相适应的特别条件,才可构
宣告违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经审查,确认行政主体及其工 成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不作为得以
在我国,受传统的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无论行政复议还 失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
是行政诉讼都以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为目标,因而可予复议 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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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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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向法院起诉。
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行政侵权,其法律后果之一便
和诉讼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和较为严格的。为了使行政不作为 法律情况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
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予以 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人可对此向法
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
院起诉。
(一)关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
典型,它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所以,行
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迅速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
政不作为有悖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 律或者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
国家建设极不合拍。
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损失,并未因此而受到补救……这时就要发生政府和官员对法律 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原因。其次,行政不作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
行为的赔偿问题。并且,对于不能采取责令履行方式但给特定相 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
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得责成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
四、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
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必然是违法的,对这种违法的不作 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
为与违法的作为一样,应该追究责任。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凡显 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系一个义务上当作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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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 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公共利
害,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 益作为共性存在于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之中,作为个性的个人
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要求。而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 利益是作为共性的公共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对个人利
究,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则分不同情况:行政主体工作人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或补偿,行政主体也应当全
员的政纪责任由行政主体依内部行政程序予以追究,行政主体 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救性责任,主要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救济途径予以追究,当然也可由行政主体依法主动承担。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
方式除了要求行政不作为已经构成之外,还必须存在作为义务的 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政主体不承担赔
履行的可能和必要的这一基本条件,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偿责任。
(三)责令赔偿
尽管行政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要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
责令赔偿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经审查,认定行政不作为已经构 础,即侵权行为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但
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已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行政不作 为这种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应否负赔偿责任,从该法条文 表面上看似乎并未明确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对此存在着肯定 和否定两种意见。笔者持肯定意见,从法理上看,有损害必有赔 偿。只要某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该致害行为 主体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这种违法行为一旦侵
追究法律责任,也一直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益的损害,如果该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则从本质上可以
一、行政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
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某个相对人
法治行政的要害在于保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而这一目标 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则也可以宣称其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可
只有借助行政程序的作用才能实现。我们能否找到一种无须借 见,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担的职务而必须制定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
讼两种,从广义角度讲,还包括行政监督机制。我国《行政复议 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
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予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行政不作 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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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依据。
成。
(二)责令履行
那么,究竟应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责令履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经审查认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 呢?有人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存
人员没有履行其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因 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因。与损害事实存在的直
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采取这种救济 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救济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15-02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 和诉讼救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害特定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并
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 不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内。实质上,公共利益与个人
成,且给特定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因而责令行政主体予以赔偿。采 又是一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践证明,认为的将“条件与原
取这种救济方式是必要的,因为:“令行政机关履行必须执行的法 因”区别开来并非一种理想和现实的办法。对于确定侵权赔偿
定义务,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受害人如果过去受到 责任来说,造成损害的一切条件或要素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
总之,确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严格具备上述条
果行政不作为只违反了行政法规尚未触犯刑律,则通常由责任人 件。此外,对于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
员承担行政的政纪责任,由行政主体代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除赔偿责任,对全部或部分因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
行政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 害后果的,行政主体就不承担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已
因此可见,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该以损害的
是正当的。”但是,与追究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责任不同,在追究行 发生与行政不作为有关联为内容。行政不作为对损害结果来说是
政不作为的责任时应持更为慎重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个人做 一种必要条件,即行政不作为并不一定导致损害的发生,但是没有
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事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 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已经作为)该特定损害必定不会发生。
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已经成立而宣告它为一种违法行为。采用 确认。(2)存在损害事实。(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
这种救济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是其它救济方式的前提和基础,对 关系。任何损害后果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行政不作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