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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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法律讲堂(3篇)

侵权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侵权案件概述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涉及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概念、特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侵权案件的特点1. 民事性:侵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性: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处理。

3. 程序性:侵权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起诉、审理、判决等。

4. 经济性: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法: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法典》外,侵权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地方性保护法规、行业规范等。

四、侵权案件的类型1. 侵犯人身权案件:如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侵犯财产权案件:如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如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侵犯合同权案件:如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1. 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物品损坏、损失利息等。

2. 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名誉侵权、侵犯隐私权等。

4. 其他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六、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1. 起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

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的侵权构成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

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

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

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

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

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

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是属于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相关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

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中行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行政不作为中行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能 阶 段 ,而 主 要 要 求 国 家 在 授 益 功 能 、保 护 功 能 等 方 面 有 所 作 为 。换 言 之 ,公 民 对 国 家 的 要 求 由
夜 警 国家转 为福利 行政 ,由消极 退 出转 为积 极介 入 ,由传统 不作 为转 为现代 作为 。此 时 ,行 政不 作 为赔偿 责 任机制 作 为一项 重要 的 国家行为 监督 机制就 有 了不可 替代 的作用 。与 此 同时 ,随着我
不真 正连 带责任 、行 政赔 偿 与民事 赔偿 并行和行 政机 关承担保 证责任 。每 种责 任分担 形
式都 各有 利弊 。 问题 的难 点在 于行政 民事基础 理论 的统 一与行 政 民事诉讼 程序 分 立之 间 的 矛盾 。 实现基 础理 论 的统一在 中 国并 不可行 ,可行 之道 在 于行政 与 民事两种 诉讼程 序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青年基金项 目 “ 中国特色 的案例指导制度” ( 目批准号 :0 J 8 0 1 ) 的阶段性成果。 项 7 C 20 5 参 见 许 宗 力 《 本 权 的功 能 与 司 法 审 查 》,载许 宗 力 著 《 法 与 法治 国行 政 》,元 照 出 版 有 限公 司 20 基 宪 07年 版 。
的确 定 ,却没有 涉及 到其 他行 政案件 中行 政不 作为赔 偿 责任 的确定 ,也 没有涉 及 到与此密 切相 关
的 民事 赔偿 责任 的确 定 。笔者认 为 ,正是 这一 条缺乏 整体 性 眼光 的批 复 给理论 界 和实务界 带来前
收 稿 日期 :2 0 -70 0 90 -8


社会科学
20 0 9年 第 l 0期
杜 仪 方 :行 政不 作 为 中行 政 与 民事 赔 偿 的 责任 分 担

任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

任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

任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群耿转成李克恭【审理法官】刘群耿转成李克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某;右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任某右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任某【当事人-公司】右玉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才亮陈伟【代理律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莫愁【被告】右玉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任某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诉讼,其实质诉求是要求右玉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任某没有提供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其主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篇1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严重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的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却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这里面有思想作风问题,也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甚或是不能作为。

二是行政乱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

这里既有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混乱,公安司法部门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大众利益,处理不力,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严禁乱采滥伐,乱捕乱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引发一些资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上面追查时轻描淡写,做表面*。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名,关心照顾亲戚朋友和个人利益为实,将国有固定资产廉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上诉人韩增光因诉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韩增光因诉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韩增光因诉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陕08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玉荣王静刘红梅【审理法官】马玉荣王静刘红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增光;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当事人】韩增光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当事人-个人】韩增光【当事人-公司】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强【代理律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增光【被告】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于2017年3月因同一事实及理由以二被上诉人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神木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该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客观性合法性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于2017年3月因同一事实及理由以二被上诉人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市政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神木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该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他人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他人侵权责任概述1. 定义他人侵权责任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性: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侵权责任的民事性: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三、他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违法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侵权事实(1)侵权事实是指他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事实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 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

4. 过错(1)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他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赔礼道歉(1)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3. 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恢复原状适用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4. 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二、 抽象行政不作 为的界定
所 谓抽 象行 政不 作 为是指 具 有制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职 权 的行 政机 关 没 有 或 者 没 有适 时地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 者没有 对 不适 合现 实要求 的规范性 文件 进行 修 改 或废 止 。抽 象行 政 不 作 为是 与 具体 行 政 或 不 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 它是 一种立 法 懈 怠行 为 。在对 抽 象 行 政不 作 为 进 行 分析 前 , 必 要先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有 进 行界 定 。从法 理学 上讲 , 任何 行 为就 其表 现形 式 而言 , 以分为 作 为 和不 作 为 , 政 行 为也 不 例外 。法 可 行
园发展 公 司给予 美亭化 工 厂拆迁 补偿 安置 费 用 15万 余元 。而 杨 春庭 委托 的南 京 市 华 盛兴 伟 评 估 公 司 3
参 照现行 的《 京 市城市 房 屋拆迁 管 理办法 》 算 , 为应 补偿 安 置 费用 47万元 , 者相 差 30多 万元 。 南 测 认 4 两 0
原来 区建设 局 依据 的暂 行 办法是 在 1 9 9 6年 依据 南京 市 的拆 迁 办 法制 定 的 。而 2 0 0 0年 3月 , 京市 已制 南
定 了新 的拆迁 办法 , 同时废 止 19 96年 的拆 迁 办 法 。20 0 1年 1 1月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城
[ 收稿 日期 ]20 0 5—0 7—1 1 [ 作者简介 ]罗许生( 9 9一) 男 , 西永 丰人 , 17 , 江 西南政法大学研 究生部 20 0 3级硕 士研 究生, 究方 向为行政法学。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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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许 生 :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 救济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研究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研究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研究摘要:2010年4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正式公布,历经4次审议,整个修改过程漫长曲折。

这次修改对于化解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憾,如未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法》,这些缺憾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本文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件的分析,分析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在探究外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较为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国家赔偿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是以行政作为为基本的构造和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巨大利益损失后,由于没有很好的法律蓝本,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从而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的提出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2002年6月26日夜,卢氏县“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理会。

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价值24546.5元,加上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县公安局交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赔。

后来,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原告所诉情况属实。

维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不出警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原告尹琛琰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合法的依据,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虽然对具体数额表示怀疑,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予以否认,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应予以认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及第68条之规定,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陈建文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短浅的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依法行政人治突出问题探索性思考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朱总理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

无法可依曾经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有法不依则是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更严重问题。

有法不依的恶劣影响比无法可依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它会使人们造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有人说:“入世”以后更深层次的挑战,将是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挑战。

WTO有条理规则就是要建立法制下的有限政府。

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人治”思想束缚“法治”前进的步伐行政立法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制定应符合“法治”思想和立法精神。

但在行政立法尤其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上,行政立法主体为了各自利益,仍存在争实权,夺实利,抢山峰之势。

这难免使法制统一原则遭到破坏。

在行政执法上,政府运转的行为机制是什么,它要回答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我们政府公务员很重视上面发的红头文件,注意上级领导讲的话,这当然是应该的,否则我们开会、发文件就没有用了。

但是,我们有的行政领导或公务员却往往忽视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把握和执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时,有时候不知自己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权力约束的边界在哪里。

因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就比较突出。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或有权机关的任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相当职务的人员。以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例,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其职权,可以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种类中最多的一种,它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 )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而任职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等,他们都是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他们的行为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2 )依法由有权机关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副部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局)长、主任、处(科)长等,也包括县(自治县)任免的局长、中学校长、县医院院长等。(3 )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即除前述担任各级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行政机关的科员、办事员、资料员、收发员等。
国家机关刑事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7页。)此条规定既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授权,又是对授权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国家刑事赔偿的侵犯人身权行为:(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构成错误逮捕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四个要件,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被逮捕的人无罪;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这里出现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且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错判”包括无罪羁押和错杀两种情况,仅就无罪羁押而言,构成错判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三个要件,即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判处无罪的人刑罚;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错误判决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必须指出,法院对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作出死刑判决且已执行的,尽管国家赔偿法对此暂无规定,但应负事实上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为无罪的,不能认定为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为无罪的,也不能认定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刑讯逼供的目的是逼取口供,其手段是肉刑或变相肉刑。这是任何一个文明法治国家都必须严厉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凡公、检、法机关采取捆绑、悬吊、毒打、长时间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手段逼取口供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5)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凡违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要求,而任意对公民使用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凡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

简述侵权一般法律后果(3篇)

简述侵权一般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二、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4)返还财产。

侵权行为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2. 行政责任侵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缴纳罚款。

(2)行政拘留。

侵权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权人应当被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执照。

侵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执照。

3. 刑事责任侵权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侵权人应当被判处拘役。

(2)有期徒刑。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侵权人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侵权人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

(4)死刑。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害,侵权人应当被判处死刑。

三、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适用1. 同时承担多种责任。

侵权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多种责任。

2. 责任承担顺序。

在侵权行为中,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补充。

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张美华等五⼈诉天⽔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政不作为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3⽇凌晨3时许,被害⼈刘伟洲路过⽢肃省天⽔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

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

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

此时被害⼈刘伟洲因失⾎过多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刘伟洲系被他⼈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性休克死亡。

天⽔市麦积区⼈民法院于2007年3⽉23⽇作出(2007)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某上诉后,⼆审维持原判。

天⽔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06)天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苏福堂、吴利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等。

在民事判决执⾏中,因被告⼈苏福堂已被执⾏死刑,⽆财产可供执⾏;被告⼈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母养活,暂⽆财产可供执⾏,天⽔市中级⼈民法院于2008年6⽉3⽇以(2008)天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终结执⾏。

被害⼈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于2009年1⽉16⽇以公安机关⾏政不作为为由向天⽔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政赔偿的决定。

张美华等五⼈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和丧葬费498640元,被扶养⼈⽣活费26959.95元。

(⼆)裁判结果 天⽔市麦积区⼈民法院⼀审认为,《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付死亡赔偿⾦、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

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中心的研究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产品责任补充责任内容提要: 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缺乏规范,政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依据。

本文认为,在这两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三鹿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质检总局负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缺乏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应对此作出回应: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田文华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三鹿厂家的破产拍卖,三鹿奶粉事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无人提起。

然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一纸裁定,三鹿奶粉事件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三鹿集团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已经完成,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1]2009年11月27日,好不容易才立案的首起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该份裁定,表明30万结石患儿已经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深思索。

三鹿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曾经的免检认证制度实质上起着担保的作用,只不过体现为信誉担保的形式, [2]是国家机关对企业产品质量的“背书”。

它带来的的法律问题是:当三鹿奶粉质量存在严重瑕疵,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时,质检总局对于自己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质检总局所应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与三鹿厂家的产品责任之间是何种关系,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3]现在执行的赔偿方案是否有法律依据?受害者若不接受该赔偿协议,又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三鹿厂家能否一破了之,从“免检”转为“免赔”,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能否将三鹿厂家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作为优先债权受偿,其法理依据何在?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并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缺漏予以评析,探讨未来《侵权责任法》修订时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选择。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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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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