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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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摘要:行政不作为危害了我过行政机关部门的公信力以及行政效率,同时,行政不作为更易成为滋腐败的温床,并且行政不作为在法律程序上是违规的,其侵犯了行政对象享有平等程序的权利,也间接地影响了行政对象实体。行政不作为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巨大的,也是即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对象;权利

1.行政不作为的基本概述

当前对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学术层面上的观点有诸多论述,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论述:(1)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部门或机关在肩负着某种行政行为或义务的期间,在其应当行使权力进行作为的时期而取消、拖延或逾期而无所谓的行为,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其能够履行的相应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而依笔者之见,行政不作为应当归纳为,行政主体承担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行政主体有义务且是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特定的实践采取作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行政主体并没有将自身的

法律义务得以履行,违背了其之前作出的承诺或者规定,没有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对特定的实践进行作为。行政不作为具有隐性的特征,其难以被区分,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

(1)违规特征

有一个法定的义务,并有可能,但不是实质性的结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2)隐性危害

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除非个别情况下是因为复议或诉讼到法院,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事实上,很多行政不作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严重危害,特别是对公共利益的,一般是视而不见,或是习惯。

(3)义务的撇清性

行政作为行为,一经做出,即为行政相对人附设义务,相对人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除非行政作为行为依法被否定或变更。而行政不作为,则不明确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不存在义务上的约束。

3.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行政不作为的将会涉及到受方的尸体权益

在通常的行政行为之中,在程序的法律层面上,我们将行政的

主体定义为法定义务主体,而被行政的对象则是权利的主体,即,被行政的主体的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是受到严格的保护的,行政部门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行政对象的权利,同时如若行政主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其必然要承担相对的法律后果,但是行政不作为在监管层面上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对行政对象的伤害是间接的,但是其伤害的确实行政对象的实质,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程序的违反,行政主体并没有及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对行政程序的侵犯,而这种侵犯还间接地影响了行政对象的时间、财务上的周转时间,实质上也影响了行政对象的权益。

(2)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容易滋生腐败

行政不作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原因在于,行政不作为的评价标准是一种软性的指标,在事件上的体现则可以体现为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行为一种“度”的掌握,然而我国的执法与行政环境相对来说不是非常严谨,这就使得这种隐性、没有指标性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最有效的约束,再加上目前我国行政体制的松散以及监管机制的不严格,行政人员极易在工作中消极懈怠工作,而这种消极携带的工作作风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僚主义思想将极大地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当这种不作为有了滋生的环境时,一个更严峻的问题将会衍生出来,即腐败问题,腐败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权力的占有方有足够的资本与动机去与冒险与自身需求的要素进行交换,这

个冒险指的就是腐败的成本,正如上文所述,行政不作为的违规成本很低,难以准确及时甄别,因此,行政不作为将会严重地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滋生腐败官僚主义。

(3)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合法利益

在行政机关的最终目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履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不作为经常违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颁发许可证,执照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事实上,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职责,因为行政组织不作为这种严重的行政错误严重侵犯了社会上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的原则也没有得到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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