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我单位于今年开展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我们的整治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创新、加强执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二、整治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创新:推动行政审批、行政决策等工作的简化、优化和透明化,减少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能。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3.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加大对乱作为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行政机关中的不法行为。
三、整治成效经过一年的整治工作,我们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现象明显减少。
通过加强监管和督查,行政机关加强了对自身工作的规范和自律,主动履行职责,处理事务迅速、公正。
2.行政审批的效率明显提高。
通过推进行政审批的简化和优化工作,我们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时间和程序,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办事的便利性。
3.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
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减少了不当执法行为,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4.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加大对乱作为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取缔了一大批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整治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够,整治力度不够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改进措施:1.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按规定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
2.将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行政机关中的不法行为,各类乱作为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过失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况。
在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主体。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动或处理疏忽,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的问题。
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责对于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至关重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也是界定与识别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的行为,对公民权益产生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明确区分。
第三,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也是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往往会导致特定的事件或问题发生,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得到满足。
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通过评估行为结果以及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法: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不作为。
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事实证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判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事实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判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
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并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明示拒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只是维持了现有状态,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生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格,所以明示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不作为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作为义务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之不为。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在加⼤反腐倡廉打击⼒度之前,⾏政机关庸政懒政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很多⾏政机关的⼯作⼈员不履⾏⾃⼰的职责,造成群众办事难,这种⾏政不作为给政府带来很⼤的负⾯影响,那么⾏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政不作为就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有积极实施⾏政⾏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未履⾏或拖延履⾏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未履⾏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的⾏政⾏为。
所谓⾏政中的“不作为”⾏为,是基于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为或履⾏某种法定职责,⽽⾏政机关⽆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政违法⾏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为。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1、在依申请的⾏政案件中,对⾏政相对⼈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如⾼⾕镇⼤青村四组诉彭⽔县国⼟局不处理⼟地纠纷⼀案。
2、在依职权的⾏政案件中,对受害⼈请求保护⼈⾝权、财产权的申请或⾏政主体⾃⼰发现的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政义务。
3、在接到⾏政相对⼈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政义务。
如马*容诉彭⽔县国⼟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案。
4、不履⾏⾏政合同中约定的⾏政义务,如张*等五⼈诉彭⽔县⼈事局、县计⽣委不履⾏⼈事⾏政合同⼀案。
5、不履⾏基于⾏政主体的⾃⾝⾏为所派⽣的⾏政义务,如⾏政主体及其⼯作⼈员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向⾏政主体请法语⾏政赔偿,⾏政主体不予答复的⾏为。
三、⾏政不作为的特点1、消极性⾏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政主体对其⾏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或拖延履⾏所承担的⾏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其⾏政义务,所以,⾏政主体⼀旦被认定构成⾏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政不作为,合法的⾏政⾏为必然不构成⾏政不作为。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一、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2、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什么意思,有哪些内容
行政不作为什么意思,有哪些内容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热门城市:莆田律师南通律师楚雄律师桓台县律师新青区律师巨鹿县律师章丘市律师金山屯区律师广宗县律师行政不作为,是令人十分痛恨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到底▲行政不作为什么意思吗?其实,行政不作为是有相应的构成要件的,主要包括申请要件、职权要件、期限要件等。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不作为什么意思?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必有有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等。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
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现在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行政不作为初探
行政不作为初探一、行政不作为定义之名家释义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有:1.罗豪才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2.武汉大学的周佐勇教授在其著作《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中,将行政不作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地不为状态。
[2]3.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3]4.黄曙海在《行政诉讼法100问》中定义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述观点,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在当前中国现实国情以及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趋势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所作的概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毋庸置疑,行政不作为首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另一种可能是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若按上述定义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种情形,而忽略了后一种情形。
简而言之,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其应为之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准确定义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深刻探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之辨析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都被作为同一概念对待,但实际上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学术探讨及诉讼实践中必须要肃清这一认识,走出概念误区,对两种行为重新进行认识的理论及实践都已经展开。
首先,从外延来看,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但是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程序上即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列简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延误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要紧表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履行职责与服务态度不端正。
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除了加强思想教育以外,笔者认为,还应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本着精干、统一、优化的原则,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进行合理调整与配置,撤并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合并业务相近的机构,减少中间层次,理顺关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推行"一站式"集中审批与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公开性与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建立规范制度体系。
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务必从改革体制、机制与制度人手,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行政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
要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效率质量要求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推行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效能考评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做到规范行为有制度,检查监督有标准。
强化监督查处。
要形成内、外部监察体系相结合;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行政监督体系。
重点抓好三项制度建设:健全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建立行政效能评议评价机制与行政过错追究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不但要处理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直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搞好奖惩考核。
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是抓好机关绩效考核。
注重工作实绩与工作表现。
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你知道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对于行政不作为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行政中出现“不作为”行为,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探其主观原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行政伦理素质与以法治国要求差距较大。
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意识变异法律意识,人们一般理解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与法律思想。
行政执法主体的无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变异,是行政不作为的根源和基本原因之一。
行政行为的作出有赖于行政主体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等主观心理因素,这些主观心理因素,都会引起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态度反映行政主体的行为倾向,态度一经形成则对行政行为具有潜在的动力性,如果行政行为的主体基于不正当的考虑,或对严格执法持消极、规避的态度,就有可能产生行政不作为,妨碍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实施,给依法行政带来一种心理障碍。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没有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没有对问题的正确认识和分析,也就必然要导致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为主体的行政法律思想将制约着行政法治的程度,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对行政法律规范系统的认识,如果在法律思想上有偏差,必然会产生导致行政不作为,在这方面,关键是缺乏一种内在控制的自律思想和外在控制的他律思想。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控制手段,但这种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往往并无此认识,以致在行政行为主体身上存在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存在不注重依法和法的价值来实施和评价行政行为,消极的对待行政义务。
2、私欲作怪,经不起功利诱惑任何主体总有各层次需要和利益,行为正是由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决定的。
行政不作为简述
行政不作为简述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作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放弃行政权能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换言之,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当为而不为,放弃行政权能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分类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分成不同的类型。
不同性质的行政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分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类型行政不作为的形态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不作为,或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护合法权益。
(一)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以行政不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不同为划分标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或称之为主动性行政不作为和被动性行政不作为。
前者指行政机关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不待当事人的申请而应当主动行使行政职权、积极作为。
只要法定事实已经发生,法律层面上的抽象作为义务就转变为现实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后者指行政极关对公民提出的申请不作任何答复的行为。
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行政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并非一定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产生,对于依职权的行为,只要法定事实的发生,就产生一定的作为义务,因此,行政不作为的构成也并非一定要以相对人具有特定内容的申请为条件。
(二)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以侵犯客体为划分标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前者通常与依职权的不作为相联系。
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及危害性。
前者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不闻不问,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视而不见,大片土地被征用而抛荒多年无人问津;后者如有权获得抚恤金的公民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有关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等。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因故意敷衍或无能无力,而不履行职责、无法履行职责或耽误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所见,给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一、改善行政流程行政流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处理效率及行政人员的操作效率。
因此,改善行政流程是加强行政有效性与实效性的关键所在。
从法规制度、程序审核、查询申请等方面对流程进行完善,减少行政机关的决策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落实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检验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有效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行政机关应加强办事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实况,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使行政机关真正地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强化责任落实作为行政机关,必须明确部门职责和权利,并建立责任的激励与惩处机制,使每一个行政机关员干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落实好自己的职责,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
并且要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严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考核。
四、提升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素质,对于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培训,加强对行政工作所涉及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科学素质,让行政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在线查询、在线提交和在线处理,提高信息传递和处理效率,并在数据收集、共享、交换、利用等方面加强标准化,确保行政工作的透明化和科学性。
针对行政不作为问题,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同时要借鉴一些成功的做法,加强道德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加强民主决策机制的建立,提高人员素质和透明度,推动行政机关不仅仅是要“做事”,更要“做好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行政诉讼,诉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诉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由分二大类:一,行政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
行政作为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有证据和理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不当,因不服行政单位的行政处罚,而提请的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包含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是指: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既是违法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
行政单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认为行政单位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错误,可以行政讼诉,诉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单位不出具具体决定书,又不给予答复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当事人保存向行政单位投诉的凭据,两个月后去法院起诉行政单位不作为。
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向行政单位投诉过,先网上投诉,而后向法院起诉。
(投诉内容写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请求)诉行政单位行政不作为,起诉状内容应当有以下几点内容:1,行政不作为违法过程:包括电话、现场、网上多种渠道的投诉,均不依法受理的经过。
(必须有证据证明)2,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单位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程序。
4,行政单位行政违法事实:包括不出具具体决定书、故意不依法答复或者不予答复、存在推脱和消极应付的事实。
诉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1,确认行政不作为。
2,责令行政单位依法履行xx职责。
(必须)3,只有确认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才可要求行政赔偿或者补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案,行政诉讼案是最简单的案件,但是依法确认行政不作为是最艰难的。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单位最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的结果是难以预料,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放开心胸,坚持在阳光下行走。
公职人员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公职人员行政不作为怎么办?一、公职人员行政不作为怎么办?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1、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2、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综上所述,公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如果遇到公职人员不接待的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这样公民除了向信访部门投诉外,还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行政不作为举报信模式
⾏政不作为举报信模式作为纳税⼈都希望有关的⾏政部门能积极的为⼈民服务,给纳税⼈⼀个良好的执⾏效率。
如果相关的⾏政⼈员没有积极的实施其应该实施的职责或者是义务时,就是属于⾏政不作为。
那么关于⾏政不作为的⾏政诉讼状要怎么书写呢?下⾯,就让店铺的⼩编给您介绍⼀下吧。
⼀、⾏政不作为的含义⾏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有积极实施⾏政⾏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未履⾏或拖延履⾏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政不作为违法以⾏政主体没有履⾏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政不作为可以构成⾏政侵权,并应当承担⾏政侵权责任。
⾏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般⾏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种特殊的⾏政⾏为形式,⾏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定的特殊的规律性。
⼆⼂⾏政诉讼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作单位,住址。
被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职务,电话。
案由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___________⼈民法院原告:(签章)年⽉⽇附注:1.本状及副本份;2.证物件;3.书证件。
注意:⾏政起诉状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政机关具体⾏政⾏为⽽⽤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种⽂书。
⾏政起诉状是由以下六⼤部分组成:①标题。
标题写⾏政起诉状,或⾏政诉状。
②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等。
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等。
③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即为何提起诉讼,⼀般简明地表述为对某⾏政机关的某具体⾏政⾏为不服。
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要达到的⽬的或要求。
④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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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篇一: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案例1
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xx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xx
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xx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
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xx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
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
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
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
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
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
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
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
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
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案例2
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
市国土局于20xx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
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xx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
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
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
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
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
《土地违
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篇二:浅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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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不作为
作者:蒙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5期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
的问题之一,我国对治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不作为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害的救济途
径比较有限,本文针对行为不作为相关问题进行了浅要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危害救济办法
作者简介:蒙琦,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20xx)12-151-02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表述:(1)“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4)“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
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文
件中并未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准确定义,属于一个“模糊地带”。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定义,应围绕以下四个要件:(1)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某种法定作为
义务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相关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具有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定义务。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以负有法定
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
(3)在具体的履职环境中,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行政义务的可能性。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行政主体虽然负有法定行政义务,但受到客观条件所限制、以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出于非主观因素未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4)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行政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法定履职责任的,通常都同时规定有相应的履职法定期限,该行政主体就应当在法定的履职期限内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篇三:什么是行政不作为20xx.4.21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
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