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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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责原 则应 该是过 错推 定原则 。主要 理 由有 : 1依“ . 控权 法” 之理 念, 过错推 定原则 有利 于平衡行 政相对 人

行政 不作为 的行政 法律 责任
由法律强制有 责主体承 担行政 法律 责任 , 方面是 为了补救 与行 政主 体在行政 法律关 系中 的地 位 , 一 使行 政相对 人更容 易获得
究侧 重 于行政赔偿 责任 , 得不 够全 面和 深入 。在 实践上 , 显 由于 二元说 、 三元 说、 多元 说等多种 归责原则 体系 , 是最普 遍 的是 三 但 对相 关责任人 的法律追究 缺乏健 全的 法律依 据, 以全国各地对 元说 的主 张。我 国 《 所 民法 通则》 于 民事侵权 就存 在着一 个三 元 对 行政 不作 为的责任 追究存 在不 够规 范 、 意性大 等 问题 , 随 例如对 归责 原则体 系 , 即过错 原则 、 无过错 原则 、 公平 原则 。 行政 法律 责
行为 。
(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 归责原 则是行 政责 任法 乃至 全部 行政法 学
国务 院发布 的 《 全面推 进依 法行 政实 施纲 要》 明确规 定: 行 中 的基本 理论 问题之 一 。 而对 于这一 基本 理论 问题 , “ 然 行政法 学 政 机关违 法或者 不当行 使职权 , 当依法 承担 法律责 任 , 应 实现 权 界只有 极少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鲜 明对 比的是 民法 学界关 于归责 与 力和 责任 的统一 。依法 做到执 法有 保障 、 权必 有责 、 权受监 归责原 则的研 究与争 论却一 片繁荣 , 以必须借 鉴 民法 学界关 于 有 用 所 督 、 法受追 究、 违 侵权 须赔 偿 。任 何行政 权力 都是权 力与 责任 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的研 究来 探讨行政 责 任的 归责原 则 ” 统一 , 有责任 , 力就 不可能得 到 正确运 用 。“ 没 权 责任 行政” 是现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一、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的处罚:宣布无效、撤销违法、重作行为、修正违法、履行职责;、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被通报批评。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

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

光短浅 的决 策。地 方保 护 这种 行 为不仅 损 害 了行政 相 对 人的利益 , 还损害 了国家 的利益 。
逻, 看见有人 打架斗 殴 , 应该及 时制止 , 就 此时无 需 当事人
收 稿 日期 :0 1— 3一l 21 0 0
作者简介 : 王阳 阳(9 7一) 男 , 18 , 甘肃 陇西县人 , 士生 , 硕 主要从 事马克思 主义法学 理论 研究。
“ 厌讼 ” 观念 的影 响 , 害怕 行政 机关 的打 击报 复 , 又 他们 的 合法权益得 不到 有效 地 保护 , 由此 可见 , 司法监 督犹 如 空
中楼阁 , 没有得到 有效 的实现 。最后 , 并 地方保 护 的盛行 。
行政机关考虑 到 地方 经 济 的发展 , 限制 外地 商 品的 进入 , 严重扰乱的 市场 经济 发 展秩 序 , 际 中出现 , 政机 关 该 实 行 管的不管 , 不该 管 的乱 管 , 这种错 误的政绩 观 , 以说是 目 可
行政主体 的不作 为 , 如不 批 准也 不拒 绝 , 就属 于行 政 不 这
公 民, 法人 , 其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次 , 于行 政 机关 的 其 对 不作为行为 缺乏 必 要 的监 督 。由于受 到 中 国传 统 观念 的 影响 , 行政执法 机关 之 间分 工 不 明确 , 有形成 有 效 的联 没 动机制 , 的行政机关 内部 的监督 形同虚设 ; 管 , 律规 使 尽 法 定 了当事人 可以就不作为 行 为提起行 政诉讼 , 过 司法救 通
王 阳 阳 , 路 星 王
(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0 ) 1 2 1

要: 在我 国法治建设 的进程 中, 出现 了不少 行 政不作 为 的违 法行 为 , 当事 人造 成 了损害 。究其原 因, 以归结 给 可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在加⼤反腐倡廉打击⼒度之前,⾏政机关庸政懒政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很多⾏政机关的⼯作⼈员不履⾏⾃⼰的职责,造成群众办事难,这种⾏政不作为给政府带来很⼤的负⾯影响,那么⾏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政不作为就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有积极实施⾏政⾏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未履⾏或拖延履⾏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未履⾏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的⾏政⾏为。

所谓⾏政中的“不作为”⾏为,是基于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为或履⾏某种法定职责,⽽⾏政机关⽆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政违法⾏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为。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1、在依申请的⾏政案件中,对⾏政相对⼈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如⾼⾕镇⼤青村四组诉彭⽔县国⼟局不处理⼟地纠纷⼀案。

2、在依职权的⾏政案件中,对受害⼈请求保护⼈⾝权、财产权的申请或⾏政主体⾃⼰发现的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政义务。

3、在接到⾏政相对⼈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政义务。

如马*容诉彭⽔县国⼟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案。

4、不履⾏⾏政合同中约定的⾏政义务,如张*等五⼈诉彭⽔县⼈事局、县计⽣委不履⾏⼈事⾏政合同⼀案。

5、不履⾏基于⾏政主体的⾃⾝⾏为所派⽣的⾏政义务,如⾏政主体及其⼯作⼈员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向⾏政主体请法语⾏政赔偿,⾏政主体不予答复的⾏为。

三、⾏政不作为的特点1、消极性⾏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政主体对其⾏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或拖延履⾏所承担的⾏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其⾏政义务,所以,⾏政主体⼀旦被认定构成⾏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政不作为,合法的⾏政⾏为必然不构成⾏政不作为。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稿)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稿)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远14春法学本科郭胜1434001212422【内容摘要】行政违法问题是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内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大前提下,行政合法化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理论的重新整合,对行政违法的内涵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出行政违法的几个主要原因,针对原因提出预防及矫治行政违法问题的可行性建议,通过重新整合我国行政违法理论,为我国依法行政,杜绝行政违法现象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并结合目前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归纳总结对行政违法问题解决方案的一种思考。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合法化;制度建设目录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 (2)(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 (2)(二)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 (2)二、行政违法的内涵分析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以及界定 (2)(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3)(三)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3)三、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 (4)(一)行政违法的制度原因 (5)(二)行政违法的思想原因 (6)四、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6)(一)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 (7)(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7)(三)建立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7)(四)完善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和考核制度 (8)(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8)(六)建设廉价政府 (8)参考文献 (9)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①现代社会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行政违法是对行政法治原则的否定,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违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需要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具体来说,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可从几方面体现: 一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二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推动行政法学向前发展。

浅析违法行政不作为

浅析违法行政不作为

社会公共利 益或 个人 利 益。但是 违 法行 政不 作 为 因不 明
确设定相对人 义务 或 限制剥 夺相 对 人 的权利 而 不直 接对
行政相对人产 生 效力 。这使 得其 消极 无 为 的表象 将 危 害
收 稿 日期 :0 1 2—2 2 1 —1 0 作者简 介 : 罗苟新 ( 9O ) 女 , 18 一 , 硕士 , 师 , 讲 研究方 向 : 行政法学 。
罗苟新 : 浅析违 法行政不作为
结果掩盖 , 不像违法行政作 为那样将 危害 结果很 容易在 社
会上外化显现 出来。正是 违 法行 政不 作 为这 种隐蔽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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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理 由拒不履行 或未 按法定 程序履 行 。当然 , 因客观条 件的 限制 、 意外 事件及不可抗 力造成 的事实 上 的无 法履行 属于例外情况 。
违法行政不 作 为是指 行 政 主体根 据行 政 相对 人 的 申 请, 负有作 出相应 行政 行 为 的法定 义 务 , 在 法定 或合 理 但
期 限内未按照 法定 程序 履 行或 完 全履行 的消极 行 为。随
二、 违法行政不作为 的主要特征
与违法行政行为相 比, 违法 行政不 作为 由于徒 具表象
不具有 实质内容而 更加 隐蔽其 对 国家 和行政 相 对人 的危 害, 具有一些 主要特征 。
着我 国社会成员 法律 素 质 的提高 和行 政 主体 权力 运行 透
明度的 增 强 , 消 极 行 为 逐 渐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该
关 注。


违 法行 政 不 作 为 与相 关概 念 的 区 分
期 限或合理期 限内没有作 出法定程 序行 为的现象 , 就是违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强,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

这些行政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加强行政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必须成为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行政违法的现状1.违法征地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土地被征用,因此征地问题成为当前行政违法现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例如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征地活动,违法强制拆迁,不合理补偿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2.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组织,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个人谋取私利,甚至涉嫌贪污腐败。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3.不作为和乱作为在行政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行政机关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件的恶化,给公民带来了更大的损失。

而在一些不紧急的事务中,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公民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行政违法的对策1.加强行政监管加强行政监管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

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篇1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严重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的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却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这里面有思想作风问题,也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甚或是不能作为。

二是行政乱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

这里既有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混乱,公安司法部门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大众利益,处理不力,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严禁乱采滥伐,乱捕乱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引发一些资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上面追查时轻描淡写,做表面*。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名,关心照顾亲戚朋友和个人利益为实,将国有固定资产廉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热门城市:平顶山律师潍坊律师莆田律师河南律师铜川律师连云港律师四川律师庆阳律师呼伦贝尔律师作为政府就应该积极的作为,为广大民众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

对此,我国也是作出了规定的,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0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法治的突飞猛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时代的脚步了。

总结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若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整体上进行纵深的推进,均需要得到来自立法的授权和法理的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浅论行政不作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

对行政不作为致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也十分有限,本文力图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特征、危害、遏制对策、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论述,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界定,特征,危害,对策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1. 程序说。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实质说。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3. 违法说。

认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

我认为:行政不作为应该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一般来看,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 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略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及防范对策

略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及防范对策

是法律行为。 同同理 , 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 的主观意志 能力范围内才有确认和评价的法律意义。 因此 , 行政主体违反
法 定 义务 不是 因为 其 自身 原 因 ,而 是 由不可 抗 力 ( 据 我 国 根
《 民法通则》 13条之规定, 第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 、 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即使造 则 成 了违法结果 。 也不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例如 , 某城市消
火 措 施 . 则 就 构成 了行 政 不作 为 。 否
当然 .构成行政不作 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有相应 的职责权 限。 如果本属于 甲行政 主体的职责范 围, 而行政相对人却向乙 行政主体 申请其履行 ,显而易见 ,乙行政主体不能履 行此行
为 . 也 不 构 成行 政不 作 为 。 这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不包括依禁令 而不
为 的客 观 状 态 , 政 不作 为 必 为违 法 行 为 。P2行政 不 作 为 指 行 l.
行 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但包含有依禁 令而不为的行为及状态在 内,因而行政不作为有违法与合法 之分。1. 13 7 行政不作 为是指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 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行 为形式 , 行政作为必定为违法行 为。 1 3 ] 笔者赞 同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的观点。 为了更好 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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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及防范对策
谢启 明, 喻 溟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4
摘 要 : 政 不作 为是 相 对 于行 政 作 为 而 - 行 g _的一 种 行 政行 为 。 由 于其 隐 蔽性 、 潜在 性 , 危 害性 更 不 易为 人 们 其

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什么法律一、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什么法律?1、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的处罚:宣布无效、撤销违法、重作行为、修正违法、履行职责;、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被通报批评。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

2、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政府公职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有哪些?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报警,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行政不作为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机关陋习,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机关的一大陋习,官僚主义本质上就是没有树立服务意识,没有存为人民服务之心。

而形式主义更是一种隐蔽的官僚主义,虽然表面上都做了或者推来推去而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而行政不作为是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的法律概括和抽象,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法律本质就是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没有运用好法律赋予其的职权为民众办实事,为人民服务。

3、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与信誉,有损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浅析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现象

浅析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现象

浅析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现象摘要: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的越位、缺位、错位以及滥用权力等方面。

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体制上的不合理、各种经济上的因素以及一部分行政执法人的素质不高等。

由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督等建议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学界对于行政执法概念的解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行政执法概念认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法律的活动,该概念概括了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内容。

狭义的行政执法概念则专指上述广义行政执法中的执法概念,即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的内容包括了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狭义概念上的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行政执法中的越位现象行政执法中的越位即越权执法。

所谓越权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行使了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无限扩大法定权限的行政权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在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中最为突出。

超越法定权限,执行本职以外的行政执法活动,有的行政主体为了使行政执法更具有强制力,借用公安等司法部门权力直接参与执法;内部越权,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超出本级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擅自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加重处罚。

(二)行政执法中的缺位现象一是无法可依。

行政主体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是有法不依。

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依据法律、法规。

或者是干脆不作为。

三是不作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消极执法,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

浅议行政不作为

浅议行政不作为
法学
《 实事求是》 2 1 第 1 0 0年 期
浅议行政不作为
王方东
( 安徽 经济管理 学院 法律教研 室 安徽 合肥 2 0 5 ) 3 0 9 摘 要: 近年来 , 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行政审判领域 , 法学研究领 域乃至社会 生活 中的热点话题 , 引起 人们广
泛关注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 义务 , 且具有行政 作为 的能力 , 在程序上 有逾期 并 但 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 、 违法性 、 程序性及非 自由裁量性 等特征。行政不 作为对 于推进依法 行政具 有很大的危害性。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必然是违法的 。行政不 作为 的存在 必然会使公 共利益 和个人利 益受到 伤害 , 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的法律救济机制 , 所 以使受 到侵害 的权益得到救济 。
依法, 但是 由于行政 管 理的广 泛性 、 复杂性 和不 可预 见性 , 以法律不 可能将行 政 管理 的所有事 项 , 所 行政
行为的每一个步骤、 每一个细节都做出具体的、 可操 作性的规定 , 所以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相 比较 , 行政 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远大于司法行为, 自由裁量权是 行政权的一个重 要特征。但是在行政不作 为案件 中, 行政主体的这种 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 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 的行政义务 , 既不能放弃 履行 , 不能 推诿 、 延履 行 , 政 主体 在 履 行 义务 也 拖 行 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 ,
不 履行或 拖延履 行所 承担 的行政 义务 。行政 主体 的 行政 职权来 源于 法 律 的授 权 , 政 主体 只能 严 格依 行 照法 律规定 行使 权 利 , 行 义务 。行 政 主 体 既 不 能 履

略论行政不作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侯继虎(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具有消极性和非强制性等特征。

行政不作为其构成要件除了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某种特定职责为前提,主观上具有履行该义务的意志能力和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逾期不作为。

对消极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消极;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8-24[作者简介]侯继虎(1974-),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讲师,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行政与法治。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关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作为。

如果对不作为作形式意义的理解,它是与行政行为相并列的;如果对不作为作实质意义的理解,则其是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的。

理论探讨“不作为”主要是从实质意义出发的,而且从界定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主体。

从行政权和行政活动以及法律意义来看,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从主体要素看,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从其权力性质要素看,行政不作为是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是与行政作为行为相比较,其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从其法律要素看,行政不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因为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不作为对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发生了影响(包括合法影响和不合法影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其意思要素来看,行政不作为仍然是具有一定决定意志的行为,同样包含或体现了行政主体一定的决定意思和决定意见,而且这也是使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相区别。

因此,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是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一样都要受行政法规范;受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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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论文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
【论文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的前提。

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目前学术界观点颇多,见解不一。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
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对于该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因素:
(i>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无论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行政机关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广泛。

具体而言,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县属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享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当行政主体放弃、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时,就构成了适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

所谓法定的作为义务,从总体说,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去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法律上除了负有作为的义务外,还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如果是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为,就不能称之谓法律上的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①如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不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也就是说,这种“不为”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视为一种法律上的
行为,在法律上对其也无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z)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

例如,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在前往失火现场的途中由于山洪暴发毁坏桥梁,又无其他通往现场的道路,此时消防队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3)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是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

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这里法定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确定;法律、法规役有明确规足的,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则不存在期限问题,行政主体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义务。

例如公民遭到歹徒抢劫,值勤路过的民警即负有即时保护义务,此时并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国家赔偿,在国外早已有之。

根据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

”①又如德国I98I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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