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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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与内涵 •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依据 •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现实意义
01 行政不作为的定 义与内涵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公务人 员对于其职责、义务或法定义务等应 作为的事项而不予作为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强调的是行政机关或其公 务人员的“不行为”,即没有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去履行其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01
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因为其 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其公 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02
行政不作为还具有消极性,因为 其表现为行政机关或其公务人员 的“不行为”,没有积极主动地 去履行职责。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01
02
03
扩大受案范围
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使当事人能 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
强化诉权保障
完善当事人诉讼地位、诉 讼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当 事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的合法权益。
确立举证责任
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举 证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有 力的证据支持。
建立行政不作为的独立诉因制度
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完善政府治理结构,实现 权力的有效制衡。
加强权力监督
清晰的规定和明确的职责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 止权力滥用。
提升法治水平
推动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升法治意识和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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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维护公共利 益,不得违背公共利益行使职权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https://img.taocdn.com/s3/m/e5e4ffa1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e.png)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过失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况。
在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主体。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动或处理疏忽,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的问题。
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责对于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至关重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也是界定与识别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的行为,对公民权益产生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明确区分。
第三,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也是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往往会导致特定的事件或问题发生,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得到满足。
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通过评估行为结果以及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法: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不作为。
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事实证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判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事实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判定。
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https://img.taocdn.com/s3/m/6380fb20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5.png)
论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领导官员或领导机构在内部或外部有义务或职责去实现某些事情,但出于某些原因却放弃了这项义务或职责,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更意味着公共服务的亏损和公共权利的侵害。
在中国,行政不作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
这是因为行政体制对官员时间、资源的管理不尽完善。
此外,公共服务系统的发展水平也跟不上各种科技飞速的发展,造成了一些公共服务的瓶颈,致使省级以上行政机构难以组织、协调和管理好公共资源。
此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官员的工作压力过大。
一些领导机构需要完成的任务繁多,时间紧迫,很多官员为了避免巨大的劳动量和工作压力,不得不放弃或推迟一些重要而艰难的事情。
而这些行政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比如,有的官员为了省心省力,对一些小事不予理睬,而这些小事却积聚成大的问题,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不作为行为对社会与公众带来的伤害可真可怕。
它会导致经济发展的滞缓,公共服务的缺失,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侵害。
在一些重大矛盾和敏感事件上,如果地方领导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还会给领导权威和形象带来极大的尴尬和损害,疏远了民心。
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事件上,不仅可能引发公众的监督和抗议,更有可能带来"政治风险"。
和领导一直警惕企图利用社会事件与矛盾来进行颠覆、破坏的人和势力,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严肃、坚决打击。
如何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在政治上,通过加强的建设,推行全民员教育,不断深化纪律监察工作,发挥各种特别调查组的作用,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运作各项事务,实现让权责和责任要和的目标。
在组织上,要加强对在地方的干部的考核与监管,确保他们不会袖手旁观,让本应承担的工作落实到位,不出现大大小小事情的漏洞。
在社会上,要加强法律教育,讲究个体权益与全社会权益之间的平衡,让每个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参与公共决策。
行政法-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行政法-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9f1e3dc3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65.png)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4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末不怕牺牲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很显然,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
诚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5若按上这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对后一种情形,而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可以这样理解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e996351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78.png)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https://img.taocdn.com/s3/m/2ee49e0c763231126edb112b.png)
行政不作为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突出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
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非强制性是指,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及其外在表现,很容易将实务中的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作为这一对极易混淆概念分清楚。
行政主体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根据相应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义产生影响的否定性行政行为,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注册、核准、签发等)的理由说明的,是否定性行政作为;不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书面文书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比如,发放身份证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a604575bd1f34693dbef3ed9.png)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论行政不作为界定及诉讼救济
![论行政不作为界定及诉讼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4c48189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1.png)
卫b84107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作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行政职责行政不作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不作为仅指不履行行政职责行政不作为。
)行政彳:作为从行政职权上看,具有法定性;从行政行为表现上看,具有消极性;从法律属性上看,具有违法性;从行为实施过程卜看,具有程序不完备性。
行政不作为行为主体是实施行政不作为的组织。
巾丁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是指对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通常是行政丰体所属的内部机构或工作人员,因职务关系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而被追究的行政责仔应由行政主体承担。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丁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规定拓宽_厂可诉行政行为的领域,将行政合同这种双向行政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行政承诺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就行政职责本身而言,不宜作为行政承诺对社会发布,更不能以行政承诺的方式扩大或缩小行政职责。
行政承诺的范围心限1二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行为的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承诺,而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督促措施的事项不应属于行政承诺。
行政机关‘旦作出行政承诺,就应不折不扣地履行,否则应承担实施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实现《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衔接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旨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已经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不能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因客观环境的制约未能将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行为过程终端的行为。
行政小能行为既具有作为行为的积极性的特征,又具有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态,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bf808bf7910ef12d2af9e709.png)
一
行政主体在程序上 已经受理了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 但在实体上不
作处理 。 ( ) 绝履行 三 拒
行政主体在程序上 已经受理了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 并在实体上作 出了处理, 处理 的结果要 么是 明确拒绝相对人 的申请, 要么是 没有满 足 申请人的要求 。 这两种 情况下要具 体情况 具体分 析, 因为行政作 为 也会出现这种 结果, 关键看行政主体是否负有法定或约 定的义务而且 在法定或合理 期间内是 否按要求履 行了该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本
约中的约定义务等。根据 《 新华字典》 的解释, 作为” “ 有以下四种含 满 足 申请 人 的要 求 , 成 的 是 行 政作 为 : 果 行 政 相 对 人 本 来 符 合 法 构 如
义该怎么界定才算准确?张文显对“ 不作为” 如此描述。 不作为是指 : 人的消极 的身体活动 , 是行为人能够履行 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 行 该义 务 。依 此 , 以对 行政 不 作 为概 括 为 : 政 不 作 为 是 指 行政 主 可 行
关键 词 行 政 不作 为 概念 具体 抽 象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8 . 1 10 .5 22 0 ) 1 50 3
的 申请事项是否合法 、 合理 , 行政主 体均采取不予理睬 的态度 。
( ) 延履行 二 拖
公 民、 法人 、 他 组 织 或公 共 利益 受 到损 害 的行 为 。具 体表 现 为某 项行 其
体以权力为掩护 消极 的规避义务 , 主观上表现 为放弃行政职权 , 客观 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职责 。
( ) 质 上 的违 法性 二 性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https://img.taocdn.com/s3/m/965205fb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d.png)
什么是⾏政不作为我国《⾏政复议法》、《⾏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政不作为”这⼀概念,亦未对⾏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不作为⾏为。
⽹友提问:⾏政不作为的涵义?律师解答:我国《⾏政复议法》、《⾏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政不作为”这⼀概念,亦未对⾏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不作为⾏为。
相关法律知识:学界对⾏政不作为的涵义⼤致有以下⼏种表述:(1)“⾏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依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或者拖延履⾏的⼀种⾏为⽅式。
”(2)“⾏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依⾏政相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也有可能履⾏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或者拖延履⾏的⾏为形式。
”(3)“⾏政不作为是⾏政机关不履⾏法定职责的⾏为。
”(4)“⾏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或拖延履⾏的⼀种⾏为形式。
”(5)“⾏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为。
”笔者认为,⾏政不作为是相对于⾏政作为⽽存在的⼀种⾏政⾏为,在⾏政⾏为理论体系中与⾏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以不履⾏⾏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的⾏政不作为,在⽬前的⾏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成为近年来⾏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
然⽽,我们很难从我国的⼏个基本⾏政法律中找到对⾏政不作为的准确界定,使得这⼀领域成为⼀个法⽆明⽂规定的“模糊地带”,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多疑难问题。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政不作为的深⼊探讨有助于进⼀步完善我国的⾏政⾏为理论体系。
⽽从实践上来看,对⾏政不作为进⾏准切的界定⼜将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df8e48d804a1b0717fd5dd8d.png)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
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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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制约,可以减少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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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定的意义
有利于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
行政不作为理论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 界定有助于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使其更加完整和系统。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特征和构成要件, 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的界限和标准,为行政法的制定、 实施和监督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
行政诉讼救济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 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国家赔偿救济
国家赔偿救济是指国家对因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依法给予 的赔偿。
国家赔偿救济能够为受损当事人提供 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需满足一定的条 件和程序。
国家赔偿救济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 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 任。
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 的危害后果等。
行政不作为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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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行政不作为的损害结果
是指由于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利益 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 损害或潜在损害。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https://img.taocdn.com/s3/m/3072957ba417866fb84a8e6b.png)
摘 要: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 形式:拒绝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就构成违法,只是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减 轻责任。造成行政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是部门利益最大化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法律责任的不严厉。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0ab5a418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1e.png)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但由于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了法定的期限或拖延了解决办理有关事项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行使行政权力要求具有现实的管理、规制、教育、服务等功能的权力行为。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应当解决的行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的情况。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反面,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办理事项的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和组织,其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等。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才能认定其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3.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期限到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到,但行政机关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政行动。
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事项长时间未作出答复或未给出解决方案,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
无障碍地拖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处理的事项拖延时间,但并不会明确表示拒绝或不予处理。
不当搪塞是指行政机关在解决问题时只做表面文章,不切实际地回避或者搪塞申请人的正当要求。
4.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626c41cf84b9d528ea7a80.png)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6 2006(Sum No.57)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康琳娜,王春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究竟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
行政不作为从主要构成要件界定,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并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及隐蔽性等特征。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作为义务;违法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020-04 [收稿日期]2006-09-22[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Q W 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康琳娜(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王春艳(5),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
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即如何给行政不作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观点颇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1]。
第二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2]。
第三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3]35。
第四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一定行政行为的抑制,即拒绝做出一定的行为”[4]。
第五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做出其依法应做出的行为”[5]。
上述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成分,但认真分析又都存在缺陷。
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时首先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一)必须认清行政不作为以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https://img.taocdn.com/s3/m/c3f2e07fa98271fe900ef915.png)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抗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分类。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1、消极性;2、违法性;3、程序性;4、非自由裁量性;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1、主体必须是行政出事;2、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四、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行政义务、行政承诺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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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说 主 张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负 有 作 为 的 法定 义 务 , 有 作 为 的可 能性 而在 程 序 上逾 期 有 所 不 为 的行 为 。 为应 并 认 从 行 政 程 序 方 面 区分 行 政 作 为 与 行 政 不 作 为 , 只要 行 政 主体 作
担 负 的行 政 职 责 ( 定 义务 ) 法 的对 应 关 系 , 明 确 了 区 分 与 识 别 又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唯 一 且 直 观 的标 准 , 比较 科 学 合 理 的 。 序 说 需 是 程 要 改 进 的是 : 定 义 行 政 不 作 为 时 , 纯 从 学 理 上 进 行 了界 定 , 在
后 , 为 不符 合 相 应 条 件 , 程 序 上 作 出 否定 性 作 为 的 , 构 成 行 认 从 仍
政 不 作 为 。但 是 , 政 主体 在 程 序 上作 出 的“ 为 ”拒 绝 或 不 予受 行 不 ( 理 )实 际上 已经 具 有 了法 律 上 的拘 束 力 , 申请 人 不 得 享 有 所 申 , 即 请 的实 体权 利 , 而并 非 实 质说 所 主 张 的末 作 出 法律 规 定 的作 为 。
强 调 了正 确认 定行 政 不作 为 的现 实意 义 。
关键 词 : 政 不 作 为 ; 论 界 定 ; 成 要 件 行 理 构
一
、
行政 不作 为 的理 论 界 定
为 。 政 行 为 从 实 体 和 程 序 两 方 面 综 合 考 量 , 外 乎 三 种 : 体 ]行 不 实 上 “ ” 序 上 也 “ ” 实 体 上 “ 为 ” 序 上 也 “ 为 ” 实 体 为 程 为 、 不 程 不 、 “ 为 ” 程 序上 “ ” 不 而 为 。第 一 种 为行 政 作 为 , 二种 为 行政 不 作 为 , 第 这 在 目前 的 理 论 界 已趋 一 致 。争 议 的 焦 点在 于第 三 种 , 质 说 认 实 为该 拒 绝 或 不 受 理 之 行 为 仅 是 以行 政 主体 名 义 作 出 的 程 序 上 的 行 为 , 非 法 律 规定 的作 为 , 此行 为仍 应 为行 政 不 作 为 。在实 质 而 故 说 的这 一 主 张 下 , 以得 出 两 个 似 是 而 非 的观 点 : 论 行 政 相 对 可 无
人 的请 求 有 无 依 据 、 否 合 法 , 要 行政 主体 未 予 实 质 满 足 , 可 是 只 均
构 成 行 政 不 作 为 ;行 政 主 体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请 求 从 程 序 上 审 查
不 作 为 义 务 纳 入 到 了行 政 不 作 为 的 范 畴 之 中 ,从 而 也 就 有 了 违 法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和 合 法 的行 政 不 作 为 之 分 。 然 而 ,根 据 法 理 通
( ) 序 说 五 程
说 , 何 法 律 行 为 作 为 一 种 法 律 事 实 , 是 能 够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的 任 都
行 为 。只负 有 不 作 为 义务 的主 体 不 去 为 该 行 为 , 就不 会形 成 特 定 主 体 之 间 的具 体 的法 律 上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2 “0世 纪 以 来 的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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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口都玉玲 摘 焦 作 大 学 要 : 实践 中对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认 定 将 导 至 责任 承担 的 不 同。浅 析行 政 不 作 为 的理 论界 定 , 在 以及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构 成要 件 。再 次
行 政 主体 不 作 为就 是违 法 ,从 而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产生 不合 理 的 怀 疑而 不 做 理 性 的分 析 ,这 不 仅 不 利 于 处 理 新 时 期 的 行 政 卡体 和 相 对 人 的关 系 , 且 不 利 于 行 政 权 力 的 有 效 行 使 。据 此 , 者 认 而 笔
体 负 有 法 定 的 作 为 义务 但 却 违 反 该 规 定 而 不 履 行 作 为义 务 的 行
为 …。 行 政 违 法 理 论 中 , 有 合 法 的不 作 为 。 政 不 作 为是 否 有 在 没 行 违 法 与 合 法 之 分 ,产 生 此 分 歧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部 分 学 者 将 履 行
出 了-- 列 的程 序 行 为 , - 系 即表 现 出积 极 的 作 为 状 态 , 无论 该 行 为
致关 系 , 行 为 上 是 服 务 与合 作 关 系 , 观 念 卜是 一 种 相 互 信 任 在 在
关 系 ” , 行 政 不 作 为 仅 局 限 于 不 作 为 违 法 这 一 片 面 的 、 用 主 将 实
义 的做 法 , 仅 不 利 于 科 学 地 讨 论 问 题 , 不 而且 容 易使 人 对 行 政 活
动 中 当事 人 关 系产 生 错 误 的 理 解 。相 对 人 有 可 能 由 此 认 为 只 要
在 实 质 内 容 上 反 映 的 是 “ ” “ 为 ”都 应 该 是行 政 作 为 , 之 为 或 不 , 反 就 是 行 政 不 作 为 。 序 说 之 主 张 , 行 政 作 为 与 行 政 不作 为对 应 程 从 关 系 的 角 度 出发 ,既 考 虑 了行 为 外 在 的 表 现 形 式 与 行 政 主体 所
如 何 界定 行 政 不 作 为 , 沦界 大 体 有 违 法 说 、 价 说 、 请 理 评 申 说、 实质 说 、 序 说 等 学 说 , 些 学 说 各 有 所 长 , 相 互 之 间存 在 程 这 但
不少争议 , 有偏颇之处 。 也
( ) 法 说 一 违
违 法 说 主 张 , 政 不 作 为 就 是 行 政 不 作 为违 法 , 指 行 政 主 行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