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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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合法权益,愿意将其投保给乙方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并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海上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点)的船舶及相关货物、运费等财产投保给乙方。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投保的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船舶碰撞、触碰;(3)恶劣天气、自然灾害;(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5)运输工具事故;(6)抢劫、盗窃等侵权行为。

2. 乙方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根据具体需要自行补充)。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保险费缴纳完毕。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索赔与理赔1.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提供有关事故情况的详细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完整有效,乙方应在___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签,双方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___日内协商续签。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欲对其所拥有的海上财产进行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海上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具体地址)的海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货物、设备等)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海上财产总价值为______元人民币。

4.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支付。

四、保险责任5.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风暴、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船舶碰撞、触碰障碍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4)运输过程中的盗窃等犯罪行为;(5)其他意外事件。

五、除外责任6. 乙方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1)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3)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4)其他依法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的责任。

六、赔偿处理7.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8.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八、争议解决9.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0.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保险标的的信息,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2 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保金额。
4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害 赔偿的责任范围。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实际全损
根据《海商法》的规 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的,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委付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 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 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
0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4条规定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目录
0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03 诉讼时效
0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手续一般为:由被保险人提出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填好后交给经纪人,由经纪人将投保内容 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如保险人愿意承保, 即在承保条上写上其所愿意承保的金额,并加上签名,这时保险 合同即告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目的是为了赔偿损失。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要 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 的某种合法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将会因为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 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为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而获得原 应享有的权利。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有这种保险利益,才 能要求保险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在这种保险利益受到损害时给 予被保险人以一定的补偿。否则,这种保险合同只能是一种赌博, 而赌博合同根据各国法律一般均认为是无效的。
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 2.水渍险
水渍险这一词也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译 法,其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 水渍险所包括的范围是在平安险的范围 的基础上加上单独海损。 水渍险承保的范围比平安险的范围广泛, 但其保险费也相应地比平安险高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是表示保险公司已接 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 保险凭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的名称、保险货物 的名称、货运工具的名称和种类、险别、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等,但不包括保险单中记载的明确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条款。因此,在 国际贸易中,是否允许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来履行 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单义务是有争议的,特别是 在CIF条件下,卖方在履行其向买方交单义务时,表现 得尤为突出。英国法律不允许,而美国则在其统一商 法典(UCC)中确认卖方既可以用提供保险单的方式, 也可以用提供保险凭证的方式来完成其对买方的交单 义务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7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7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欲对以下描述的海上风险进行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租赁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船只及相关货物、装备等财产向乙方投保,详细清单见附件。

二、保险期间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风险3. 本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船舶碰撞、船舶失踪、货物损失等。

具体风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4. 保险金额以及保费详情见附件,甲方有义务按照附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费。

五、赔偿处理5.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金额。

6.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的索赔文件后,尽快处理索赔申请。

如果乙方发现索赔申请中存在任何不实或欺诈行为,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7.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8. 在保险期间,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9. 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0. 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保险标的清单1. 船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船只所有人/租赁人: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名称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装备及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价值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二:保险金额与保费明细表1.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保险方(以下称为甲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方(以下称为乙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定金:双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保险费时,需同时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定金。
4.保险期间:自货物装船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退款:如货物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定金无息退还。
甲方(保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通过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视为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与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出理赔。

2024版第十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24版第十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24版第十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承运人2.2 托运人2.3 收货人第三章:保险标的3.1 货物描述3.2 保险价值3.3 保险责任第四章:保险费率与支付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的退还与调整第五章: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5.1 保险责任的开始5.2 保险责任的终止5.3 保险期间的延长第六章:索赔程序6.1 索赔通知6.2 索赔材料6.3 索赔处理第七章:保险赔偿7.1 赔偿原则7.2 赔偿范围7.3 赔偿限额第八章:责任免除8.1 承运人责任免除8.2 托运人责任免除8.3 不可抗力条款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9.2 合同解除9.3 解除后果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法律适用10.3 仲裁与诉讼第十一章:附则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解释权11.3 其他签字栏签约双方签字:承运人(签字):托运人(签字):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规定在货物损失或损害时的赔偿事宜。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进行的货物运输保险。

1.3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条件,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负责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或个人,承诺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2.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公司或个人,负责提供货物的详细描述和保险价值。

2.3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的最终接收者,负责在货物到达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保险标的3.1 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方式、价值等信息。

3.2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依据。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1. 引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在航运业务中涉及到的货物、船舶以及与航运相关的险种合同。

该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船东或货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以保障一方在航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2.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之一。

这种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根据具体情况,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全险、平均险和破碎险等不同类型。

2.2 船舶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是为船东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

该合同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如船舶沉没、碰撞等。

根据合同的约定,船舶保险合同可以包括船体保险、机器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同的保险险种。

2.3 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航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的责任而设计的。

这种合同主要是为了应对船舶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并为相应的赔偿提供保障。

3.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海上保险合同,其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投保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是指投保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货物种类、货值、运输方式、保险金额等。

3.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可能涵盖各种损失和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船舶碰撞等。

3.3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种类、货值、运输方式、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3.4 理赔程序理赔程序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方应遵循的理赔流程和步骤。

理赔程序通常包括事故通知、索赔申请、资料提供、损失评估等环节。

4.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1 风险共担海上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用来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被保险方则通过购买保险合同来分担自身的风险。

德国商法典[最新]

德国商法典[最新]

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第十章海上保险第一节总则第七百七十八条保险标的任何人对承受海上运输风险的船舶或货物享有的利益,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七百七十九条具体的保险标的(1)下列各项可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运费;3.票款;4.货物;5.抵押贷款6.共同海报分摊;7.船舶、运费、票款或货物等承担的其他索赔;8.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期得利益(期得利润);9.预期押金;10.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再保险)。

(2)上述任何一项的保险,只包括该项标的本身。

第七百八十条船员的请求船长及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的请求不得作为保险标的。

第七百八十一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保(1) 被保险人可为其本人的利益(以本人名义投保)或为第三方的利益投保(以他人名投保),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披露也可以不披露第三方的身份。

(2) 保险合同中也可以不写明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保,而仅注明“有关利益方”。

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加注“有关利益方”,则推定为第三方利益投保,应适用于有关为第三方利益投保的规定。

(3) 如果保险合同中不出现第三方名字也不注明“有关利益方”,则视为为被保险人本身利益投保。

第七百八十二条废除第七百八十三条通过代理投保(1) 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授权或没有授权的代理人或通过其他代表进行投保,则该代理或代表不属于本法所指的被保险人,由其进行的保险亦不作为前述“为第三方利益”的保险。

(2) 如果对明确第三人的保险存在疑问,则推定该保险是为第三方的利益投保。

第七百八十四条保单经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提供一份经其签字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文件(即保单)。

第七百八十五条没有可得利益(1)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已经不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此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如果合同双方均已获悉上述事实,则保险合同无效。

(3) 如果只有保险人知道发生可要求赔偿的损失已经不可能发生,或只有被保险人知道可要求赔偿的损失已经发生,则保险合同不能约束不知道事实的另外一方。

第十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十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1.签单与批单 签单就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行为。
批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告知的 标的变更给予同意和接受的批注 。
12.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 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 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 变更内容: 1)、风险变化; 2)、标的数量、质量、价值; 3)、保险责任、期限变更。
⑶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 同
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 先印制好的, 被保险人只能被动 接受保险合同及其条款。
(4)、保险合同是具名合同 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 的名称, 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进 行调整。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
2. 被保险人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 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又是投保人。
3.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收取保险 费,并负责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故后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的人。
2)、IC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3)、IT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保单。
4)、大保单与小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 简称“ 保单”, 有背面印就的保险条款。
三、推定全损及委付
1.推定全损 《海商法》规定了船舶和货物的 推定全损定义: “当船舶或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 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 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合同编号:IEC-2022-001保险合同(海上)甲方:保险人:国际海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XXX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鉴于乙方欲保险其海上运输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事故,为了保障乙方权益并确保正常经营,甲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拥有或承包的船舶及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具体标的如附表A所示。

1.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具体日期及时间如附表B所示。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 天灾、地震、暴风雨、水灾等自然灾害;b) 海盗袭击;c) 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d) 火灾、爆炸等人为事故;e) 其他在合同附录中明确列明的原因。

2.2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包括以下费用:a) 保险标的的修理费用;b) 转移保险标的的费用;c)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费用;d) 其他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3 乙方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保险费: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比例如附表C所示。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

之后的保险费,乙方应在每个保险期间起始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甲方应提供支付账户信息,并确保提供准确无误。

四、损失清算和理赔4.1 损失清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损失清算。

4.2 理赔:甲方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及时进行理赔,并将理赔款及时支付给乙方。

五、保密条款5.1 甲方和乙方都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事故的相关信息保持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1. 引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在航运和海上贸易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被用来保护货物、船只和其他相关利益免受海上风险的损害。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海上保险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对被保险物质遭受的海上风险进行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要素:•被保险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人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费,以换取风险的理赔保障。

•保险期限: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起止时间,超出此期限的风险将不在保险范围内。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中具体描述了保险的标的,即被保险物,以及约定的保险金额。

3.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类型:•平安险: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物的一切损失和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水渍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水渍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碰损险:保险人对船只因意外碰撞、触礁或搁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火灾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盗窃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盗窃或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赔偿条件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条款:•豁免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况,如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情况。

•维护条款:规定了被保险物的维护和保养责任,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潜在的风险。

•报损条款:规定了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超出此范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船舶及相关利益存在风险,为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海上保险标准合同: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拥有或使用的船舶以及相关附属设备、货物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2. 船舶碰撞、触碰责任;3. 船舶营运中断损失;4. 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5. 货物损失;6. 其他经双方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乙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如实告知与如实陈述1. 甲方应如实告知船舶及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船籍、船舶类型、船舶用途等。

2. 在保险期间,甲方若发现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并尽快处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对赔偿请求进行调查,应尽快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标的全部损失;(2)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得到乙方同意;(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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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218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 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1、保险单证
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

依据保险标的的数量和保险金额是否确定:个别保险单、集合保险单、预约保险单 依据保险价值是否约定:定值保险单、不定值保险单(大多数) 依据保险期限:航次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混合保险单
2、告知义务
《海商法》第222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 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 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 人无需告知。 第223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 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 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 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二、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六个环节: ①要保 ②核保 ③保险费报价 ④暂保 ⑤签发保险单 ⑥缴纳保险费
《海商法》第221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商法》第216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依据《海商法》第217条 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 ②保险标的(第218条) ③保险价值(第219条) ④保险金额(第220条) 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保险期间 ⑦保险费
3、重复保险
《海商法》第225条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 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 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 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 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海商法》第219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 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 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 的总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人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七种情况:

1)因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第222条、第223条) 2)因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第235条) 3)根据合同的约定(第227条第2款) 4)保险人选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第255条)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 事故(《保险法》第27条) 6)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 任(《保险法》第51条)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法》第58条)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有:
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
防灾防损的义务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出险后的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解约(第226条) 2)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非货 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第227条、第228条;《保
险法》第50条)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商法》第229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 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 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 责任。 第230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 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 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第十章
海上保险合同
湖南大学
本章重点:
一、一般规定 二、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四、保险人的责任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
一、一般规定
(一)概念
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 内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 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事故发生地点:不限于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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