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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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9•【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28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89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出资企业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现将我委制定的《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国资委通过对外公开招标或者由被审计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确定邀请招标对象,具体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07•【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

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序号监管事项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主办处室适用对象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产权管理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抄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企业增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检查评估管理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3-18)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4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监﹝1999﹞159号适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岗位、稳收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164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3关于编制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80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行业收缩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1﹞4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5关于编制企业三年行动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2011﹞52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6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重﹝2004﹞13号该文件已不适合经济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已不操作。

7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316号已被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54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第三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四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五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七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八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第九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第十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3:《××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参考格式;4:《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业务约定书》;6:《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业务约定书》;7:《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8:《核销资产处置移交协议》及其附件;9:《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10:《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11:《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1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13:《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财务决算审核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质量,保障企业经营成果真实可靠的有效措施,也是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审核工作责任,明确审核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工作规范。

企业总部及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要狠抓财务决算汇总及审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督促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工作。

一是及早安排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与审核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集团公司要通过下审一级、子企业互审、集中复核等有效方式,做好子企业财务决算及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审核工作,加大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质量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三是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确保基层分户数据的准确,从而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信息质量。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

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资源重组不断深化,企业发展战略和方向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证券化进一步推进,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发展壮大首都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月度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月度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月度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月度报表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和本市实际情况,将2004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月度报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填报对象归口管理单位及委托监管单位所属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二、填报范围(一)集团合并汇总;(二)集团母公司;(三)重点子公司。

重点子公司的汇总销售收入(资产)应占集团汇总数的80%。

具体名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报表内容财务月度报表由封面和一张报表组成。

具体包括:(一)封面:主要反映企业单位地址、负责人、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二)报表:报表主要以反映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人工成本和经济统计信息构成,共计指标40个(表式见附件一)。

四、报送规定(一)报送内容: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编制说明一份;2、含集团合并汇总数据及下属重点子企业分户数据的电子文档一份;(二)报送方式:数据由市国资委统一布置软件录入。

软件及操作要求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详见后注)。

电子文档采用网络传输,纸质报表及编制说明另行报送;(三)报送时间和地点:财务月度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报送。

2004年一、二、三月份数据请各单位及时补报;(四)其他:各单位在第一次上报时,须将合并汇总范围内的企业名单列表上报备案,同时对其中的重点子企业进行注明。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方便企业对照执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第五条(工作原则)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

(二)客观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

沪国资委统[2009]7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出资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做好2008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72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7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予以明确,请按照《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2008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2、2008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联系人:郭嘉英联系电话:23115881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国资管理审核工作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局、市财政局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校对:郭嘉英(共印220份)附件一: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审核内容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市国资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

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

具体内容如下:1、报表数据审核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2、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审计委托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入围范围)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

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沪委办[2000]11号9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拘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兔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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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5]4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5﹞440号)
各委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
2015年度调整范围:良友集团、电动所不再由我委委托,上实集团的内控测评由我委
委托。

其余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

建科院、锦江航运集团根据改制是否在年底完成决定委托方式。

(各企业名单及委托方式详见附件1)
2、年限和资质要求
在原《工作规则》明确的资质要求基础上,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当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为连续审计年限的起始年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

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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