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草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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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

(草案)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用加分或扣分进行量化考核,增强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员工的评价、任命、晋升、淘汰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部及沈阳工厂区各部门所有事务局员工。

第四条评分形式

学分制评分,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优秀表现和不良表现,进行客观评分及相互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员工的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评分规则评分后定期汇总,得出每个员工的整体总分,形成《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附表1)。

第五条日常考勤扣罚分

依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

60分钟以内,每次扣2分;

60分钟以上,每次扣3分;

无故旷工半日,每次扣5分;

一日,每次扣10分;

两日,每次扣15分;

三日以上的,则员工积分记为0分。

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考勤的评分统计工作,并随时记录,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培训、会议、集会等考勤扣罚分

培训、会议、集会、运动会等企业文化活动中,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每次扣3分;

组织培训、召开会议、集会、运动会等部门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E-Learnig奖罚分

每完成一个课程,每次加1分;

每少完成一个课程,每次扣1分;

担任部门E-Learnig管理员的,每次加5分;

在E-Learnig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在E-Learnig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E-Learnig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并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八条知识共享奖励分

对员工涉及部门内、外信息或知识分享的贡献,按照参与形式及程度进行加分

部门内进行信息分享的,材料提供者,每次加1分;

部门外进行信息分享的,材料提供者,每次加3分;

召开宣导会或实地培训的,宣讲者和材料提供者,每次加5分;

信息分享部门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改善提案奖励分

依据《员工改善提案奖励制度》,以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加奖分。

突出革新奖:每次加15分;

优秀创新奖:每次加13分;

荣誉创意奖:每次加11分;

改善成效奖:每次加9分;

创新思维奖:每次加7分;

合理建议奖:每次加5分;

入围奖:每次加3分;

参与奖:每次加1分;

如以团队形式提交并获奖,则按照每人次进行加分

业务改善TEAM负责评分统计,每次提案活动统计一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模范员工和特殊贡献员工奖励分

依据《模范员工奖及特殊贡献奖评选标准及方式》,以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加奖分。

模范员工奖,每人次加10分;

特殊贡献奖,每人次加20分

由总务TEAM进行年度统计,每次评比活动后统计一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服务里程(Service Mileage)奖罚分

1、定义:公司内员工间针对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务分工协作等进行的互相评价和评分。

2、评价者:可以是当事人,亦或是第三人的立场。

3、评价方式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详细填写《员工服务里程评价表》(附表2)

4、基准及其分值:

5、投票及其收取方式:人力资源部(未定)在本部及工厂厂区设立投票箱,同时负责评分统计,至少每月回收一次,统计详细情况及分数后,形成相关服务里程数据。

6、发布方式:人力资源部每月向各相关部门长通报相关情况。

7、申述及复查:如有因评价人个人情绪或恩怨造成被评价人评价不公时,可在通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提出申述,由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后,提报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确为无辜者,可取消相关减分。

第十二条外部培训奖励分

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公司将酌情根据类型给予奖励分

综合性培训,每次加1分;

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性培训,每次加3分;

其它经部门长批准的外部培训,每次加1-3分

外部培训参加部门负责评分统计,每季度统计一次,并随时记录,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其他情况

经过人事委员会议通过,可列入员工积分制评分的其它情况,另行补充。

第十四条学分制加奖分、扣罚分重叠的评分

当同一事件出现加奖或扣罚重复时,不实行累计加奖分或扣罚分,只选择其最高级别加奖分或扣罚分。

第十五条结果应用—与成果评价相关联

依据《成果评价制度》,与个人别成果评价中的态度评价相关联,按照员工学分制最终得分对应相应分数。

积分制总得分为11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1分;

积分制总得分为12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2分;

积分制总得分为13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3分;

积分制总得分为14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4分;

积分制总得分为150分以上的,态度得分为5分;

个人kpi及能力评价仍按照原《成果评价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执行

各部门执行此规定时,应填写《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在相应提交汇总时间内前将评分表提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十七条监督、解释、修订

本规定的监督、解释、修订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件:1、《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

2、《员工服务里程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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