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免除下列法定责任:(一)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四)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工作内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福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福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2. 实事求是原则: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安全保密原则:人事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必须加强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规范有序原则:人事档案管理必须遵循规范有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管理职责1. 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其内部人事部门负责。

3. 个人档案由本人保管,但需按照规定定期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信息。

四、档案内容1. 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

2. 工作经历:历任职务、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

3. 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评先等。

4. 培训情况: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

5. 其他相关材料:党团组织关系、工作证明、劳动合同、退休手续等。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按照档案内容,全面收集各类人事档案材料。

2. 整理要求:按照档案内容,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立卷归档:按照档案内容,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规范有序。

六、档案使用与保管1. 使用原则:人事档案主要用于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工作。

2. 使用程序:使用人事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人事档案使用申请表》。

3. 保管要求:人事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尘、防盗的专用档案室。

4. 档案销毁:人事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的,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七、监督与检查1. 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参考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者的《登记证》(初次申领者不提供),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的《登记证》。

第八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三)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四)属于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或解除的劳动协议书。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安全管理是指立档单位、档案馆对馆(室)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内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侵害,并使其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档案安全管理职责、档案实体安全管理、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业档案馆(以下简称各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制定档案安全责任制,将档案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档案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各单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档案安全宣传教育,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全员档案安全意识,并使档案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计划预算中应确保合理的经费投入,保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到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九条各档案馆(室)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细致、便于操作、切实有效的突发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应对火警、防台防汛、地震、信息管理系统受侵害、意外事故等),不断完善应急措施,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档案、在职档案、离职档案等。

2.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职工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管理责任。

1.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四、档案管理流程。

1. 入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及时为新入职职工建立档案,并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

2. 在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更新在职职工的档案信息,包括晋升、调岗、奖惩等相关资料。

3. 离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离职职工的档案,并依法保存规定的时限,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使用与查询。

1. 档案使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和资料支持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2. 档案查询,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档案信息,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并保障查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保管与销毁。

1. 档案保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档案销毁,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档案保存期限,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档案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七、档案管理考核。

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部门和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信息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存储、查阅、利用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三、档案建立和存储要求(一)档案建立原则1.全员建档:对全体在册员工建立职工档案。

2.信息真实:职工档案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全面。

3.保留原件:职工档案原件要全部留存,不得随意销毁。

4.防止遗漏:应及时更新职工档案,避免遗漏。

5.分工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形成制度。

(二)档案建立内容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学历和工作经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3.任职信息:入职时间、职务、岗位、聘用形式、工资福利等。

4.奖惩记录:奖项证书、表扬信、惩罚决定等。

5.其他有关资料:如家庭成员信息、社会关系等。

(三)档案存储要求1.存储环境:职工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潮防火。

2.存储工具: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档案袋、箱,防止损坏。

3.档案分类:应按照年份和人名建立职工档案分类。

4.存储期限:尚未离职的职工档案需要长期保留,离职职工档案需保留5年。

5.避免遗失:职工档案原件必须放置在档案柜内,不得私自带离企业。

四、档案查阅和利用(一)查阅权限1.管理权限:企业领导对职工档案具有查阅权限,应明确查阅权限范围。

2.员工权限:职工本人可以查阅自己的档案,但需要提前申请。

(二)利用要求1.合法合规:职工档案利用需合法、合规,不能泄漏个人隐私信息。

2.用途明确:企业领导应明确职工档案的利用用途,避免超范围利用。

3.经过审批:员工档案利用需要经过领导同意,并经过专人审批。

4.保留记录:档案利用应有记录,并保存至少三年。

五、保密要求(一)保密意识1.意识培养:企业应加强职工保密意识培养,提高保密意识。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档案制度》福建省档案条例(7)

《档案制度》福建省档案条例(7)

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由本单位的业务或者文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福建公务员档案管理制度

福建公务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公务员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务员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档有序、查阅方便;(三)保密安全,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四)规范有序,加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公务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职务任免、辞职、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材料;(二)公务员个人撰写的各类工作总结、报告、论文等;(三)公务员个人获得的荣誉、奖励、处分等材料;(四)其他与公务员职务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公务员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有缺漏、破损;(三)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确保整齐、美观;(四)档案材料应当标注档案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公务员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档案查阅、复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务员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档案利用权限;(二)档案利用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三)档案利用应当限于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扩大利用范围;(四)档案利用应当尊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档案。

福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福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不得伪造、篡改;(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信息连续、系统;(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四)利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当便于查阅、利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财务计划、预算、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分类、整理,按照编号顺序排列;(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保持连续性;(三)财务报表应当按照编制要求,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查阅。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年度会计档案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归档;(二)月度、季度会计档案应当在次月、次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二)会计档案的保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借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借阅会计档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单;(二)借阅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三)借阅会计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四)借阅会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等。

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女职工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保密、便捷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便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的档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单位对女职工的档案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为每名女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女职工档案的建立应当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由女职工本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女职工档案中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条女职工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和借阅制度,对档案信息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女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第十二条单位对女职工的档案信息应当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档案进行审查和整改,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和保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保密的原则,合理利用女职工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女职工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的授权和同意。

第十六条女职工档案信息的查询和借阅应当有关部门的书面申请,并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女职工档案信息的保密责任应当由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女职工档案信息的保管应当建立安全、便捷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女职工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闽政[2004]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0
【实施日期】2004.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
(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如何做好员工档案管理

如何做好员工档案管理

如何做好员工档案管理职工档案如何管首先,什么是职工档案?职工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奖惩、选拔、参加社会保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和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

其次,单位能不能保管档案?依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方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保管档案,但不得保管非本单位职工档案。

用人单位一般都应设立职工档案室,负责对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和效劳。

当然,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如各级职业介绍效劳中心)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用人单位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保管档案呢?一要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二要库房具备防高温、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条件;三要有专人保管,并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并报同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如何建立个人档案?职工个人档案主要包含以下材料。

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青团及其他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龄工资待遇出guo的政审材料、社会保险参军体检个人诚信等材料。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文字清楚,材料须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查盖章,经办和本人签字、盖章后分类归档。

第四,档案都有哪些作用?对此,认识不一,尤其是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制后,对职工档案的管理有所松懈,职工个人也不再重视。

其实不然,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和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

由于不够重视,现在一个新想做个客观真实的背景调查都很难,只能通过面谈、心理测试,或者通过其周围的人访谈,可结果由于掺杂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将信将疑。

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新形势需要,加快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的管理,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推动我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参加社会保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和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流动就业、自费出国、境外就业、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失业人员、退休职工等人员。

第四条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档案局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与指导全省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综合管理本辖区内职工档案工作,对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档案管理室和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用人单位一般应设立职工档案室,负责对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和服务,但不得保管非本单位职工档案,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隶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设立相应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内失业人员、退休职工档案,并受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委托管理个人档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基本条件是:(一)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二)库房具备防高温、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条件;(三)有专人保管,并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执证上岗。

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 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 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 《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民、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其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档案行 本规定所称的监督管理, 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 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 定职权 方式, 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行检查、指导,对不当的行政许可活动予以纠正的行为。

行检查、指导,对不当的行政许可活动予以纠正的行为。

第四条 监督检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核查、定 监督检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核查、 期检验为辅。

被许可人应根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要求, 期检验为辅。

被许可人应根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要求, 定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定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明确执法手段,确保监督检查职责的正常 规章的规定,明确执法手段, 履行。

履行。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 话和电子邮箱, 话和电子邮箱,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违反档案行政许可 事项的情况。

事项的情况。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
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新形势需要,加快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加
强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的管理,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推动我省用人单位职工
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参加社会保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
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和依法维护劳
动者权益的依据,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流
动就业、自费出国、境外就业、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失业人员、退休职工
等人员。

第四条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档案局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领导与指导全省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综合管理本辖区内职工档案工作,对用人单位设
立的职工档案管理室和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用人单位一般应设立职工档案室,负责对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和服务,但不得保管非
本单位职工档案,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隶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设立相应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内失业人员、
退休职工档案,并受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委托
管理个人档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基本条件是:
(一)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
(二)库房具备防高温、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条件;
(三)有专人保管,并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八条设立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
(二)库房具备防高温、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条件;
(三)库房温度控制在14℃一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0%;
(四)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分开设立;
(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学历,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
,持证上岗。

第九条档案室和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构内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档案管理
服务;
(二)登记职工就业、培训鉴定、奖惩、党、团员组织关系、失业、退休和参加社会保险变动情况:
(三)及时收集、整理、鉴别、立卷、保管职工档案材料;
(四)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移交手续;
(五)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劳动者情况,根据档案材料出具有关证明;
(六)做好劳动者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做好职工材料的收集归档,按要求进行分类,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文字清
楚、手续齐备(见附件一)。

材料须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查盖章,经办和本人签字、盖章后归档。

第十一条职工档案的整理,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见附件二)。

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
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档案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管理台帐。

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劳动者人事档
案材料。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仔细审查,逐份登记,写明销毁理由,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后,除因职工出国留学
、境外就业、升学、参军、劳教、劳改等原因,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可由原所在单位继续保管外,被
新的用人单位招聘再就业或以自谋职业及其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的,原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其新单
位管理。

第十四条新的用人单位没有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由新用人单位交当地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办理退休
手续后转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移交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委托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当事人应就委托管理档案签订《委
托档案管理合同》,同时办理档案管理凭证。

第十五条出国不归者、死亡、失踪人员的档案由原档案保管单位或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继续保管15年后,可报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销毁。

省级劳动模范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死亡后,须由原保管档案机构将其档
案移交同级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第十六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特殊情况由劳动者本人自带档案,须加封条并盖公章。

否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规定的"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四)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转出的档案必
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
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十七条档案室和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并派专人到职工档案管理机构查阅室查
阅职工档案。

(二)职工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档案工作
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工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增加、圈划、
抽取、撤换和销毁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
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福建省档案条例》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