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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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摘要:1.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2.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3.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4.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5.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正文:【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行为等具体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该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的诉讼行为。

异议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标的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2.对执行方式的异议: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如拍卖、变卖等。

3.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异议: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

4.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1.提交异议申请书:当事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驳回。

3.裁定结果:法院审查后,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应作出裁定,修改或撤销原执行措施;对于异议申请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4.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1.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异议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3.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4.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五、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

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目录1.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2.“百威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知名商品商业外观模仿行为的规制3.“怪兽”诉“来电”共享充电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员工通过社交账号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思想表达区分理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5.“小老板”海苔商标侵权纠纷案--比例原则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判定中的适用6.美国“宝拉珍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7.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8.方某等假冒“dyson”注册商标系列案--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9.菲桐公司假冒“波尔多”葡萄酒注册商标罪案--上海地理标志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10.美国李维斯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纠纷案--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知识产权案件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推荐理由】近年来科技金融产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迎,但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

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的保护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港新片区工作站典型案例(2021年1月-2021年12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港新片区工作站典型案例(2021年1月-2021年12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港新片区工作站典型案例(2021年1月-2021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6•【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港新片区工作站典型案例(2021年1月-2021年12月)案例一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某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二王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公司劳动报酬案案例三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某国际公司涉外财产保全案案例四某商业保理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保理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周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家具公司劳动报酬案案例一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某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关于某建设公司诉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精密公司应该支付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款。

由于精密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建设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精密公司支付1.46亿元。

浦东法院立案执行。

立案后,执行工作站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土地及在建工程张贴拍卖公告,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拍卖过程中,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均向执行工作站反映,在法院处置涉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产业用地及厂房中,发现买受人的产业可能不符合临港新片区的规划要求,临港新片区对产业用地有统一的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置了重装备区、半导体芯片区、新能源区、创新药区等区域。

有的买受人可能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对当地的就业及税务无任何贡献,反而使土地杂草丛生并成为垃圾堆场,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影响新片区土地开发和经济发展。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执行工作站在网拍前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职能部门发出征询函,了解拍卖地块用途和开发方案。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回函对上述拍卖地块设定开竣工日期、产业类型要求、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环保等相关指标进行了说明。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15刑初3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险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2在网络上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发布相约烧炭自杀的帖子后,主动联系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在上海一起烧炭自杀。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2乘火车至上海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

次日,王某2用自己身份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东明路XXX号瑞昌宾馆221房间办理入住手续,其与陈某某商议后共同至医院配备安眠药帮助自杀。

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携带已购买好的木炭等物至瑞昌宾馆221房间,二人又至附近的华联超市内购买了烧炭自杀所需的不锈钢炭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等物。

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2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用事先购买的封箱带、保鲜膜共同将宾馆房间内的门窗、室内的排风扇封堵,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炭盆内,由王某2将炭盆内的木炭点燃后,二人在房间内烧炭自杀。

嗣后,被告人王某2因烧炭感觉身体不适遂向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自己放弃自杀,并将矿泉水倒入炭盆,打开排风。

期间,宾馆工作人员因房间内烟雾过大敲门询问,王某2否认房间内有燃烧物,并向工作人员表示屋内一切正常。

后被告人王某2留陈某某一人在房间内自行关门离开。

2017年11月27日,宾馆工作人员沈某某、王1等人发现221房间异常后报警,公安人员遂赶至上述地址,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死亡。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1. 确定起诉的案件类型在准备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所要起诉的案件类型。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起诉流程和要求。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准备起诉材料在进行起诉之前,需要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

一般情况下,起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2.1 起诉状起诉状是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书面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 - 请求法院给予何种判决或裁定; - 相关证据材料及附件。

2.2 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需要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2.3 其他附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附件,如委托代理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3. 提起诉讼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可以开始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窗口递交材料,二是通过互联网在线递交。

3.1 法院窗口递交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窗口,将准备好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其他附件递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确认。

3.2 在线递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供了在线递交诉讼材料的服务。

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相关移动应用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官方指引。

4. 审查和立案经过初步审查后,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为该案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5. 司法调解在立案之后,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尽可能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

6. 开庭审理如果无法通过司法调解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并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和时间。

开庭审理是公开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需按时到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异议申请审查办法》规定,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执行异议申请,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确认受理: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接受执行异议申请后,将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相关意见和证据。

4. 调查取证:法院将组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

5. 开庭审理:根据需要,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对申请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6. 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查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程序和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参考。

如果您是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8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东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8日被告大麦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航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告(反诉原告)大麦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东公司诉称,2008年和2014年原、被告曾就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头路XXX-XXX号内房屋及土地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

2015年10月,原告公司股东结构做出重大变更,原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10日原告(新股东)与被告重新就上述租赁标的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对有关租赁土地和房屋的面积、时间、租金计付(包括未变更前拖欠的租金)等均做了相关约定。

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并经航头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后,原告即正常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生产经营和使用土地及房屋。

2016年7月4日原告即被航头镇城管执法部门拆除近700平方米建筑,并责令原告尽快退还侵占的土地。

原告随即与被告及航头镇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均被告知原告属违法侵占土地,应予以退还。

建筑属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若自行不退还和拆除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海浦东法院公告

上海浦东法院公告

上海浦东法院公告篇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xx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

在位于上海-1 -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

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

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xx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案例1/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案情Y金属(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

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上海)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

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人民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

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

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人民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该公司厂区,现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等详细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95号 原告:金某1,男,193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金某2,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3,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4,女,193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薛某1,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5,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6,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薛某2,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霍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金3、金某4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被告金某4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为本案的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的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金某4,被告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到庭参加诉讼。

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明,被告金某2的委托代理人伊彦,被告金3、金某4,被告金某5,被告薛某1、金某5、金某6、薛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3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龙源期刊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5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成立于1994年,系全国基层法院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1996年1月起正式试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知识产权的立体司法保护机制,被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称之为“浦东模式”。

先后荣立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二等功。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庭长陈惠珍被授予“上海审判业务专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等称号,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

自成立以来至今,浦东法院知产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848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66件。

其中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全国法院三十年来百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件案件入选历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10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三十年经典案例”和“三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另有26件案件分别入选“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等。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浦东法院知产庭与张江高科技园区合作,于2009年7月30日,开通了“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这是全国首家基层法院主办的知识产权专业网站,被评为第三届“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新闻事件”。

当前网站点击率已近68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引言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文件要求,浦东新区要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发展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

在这一过程中,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行业,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资管中心对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立足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审判理念,通过公正高效审理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以下简称金融资管案件),提升金融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有效助力浦东引领区和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秩序,支持上海全球资管中心建设,浦东法院对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间金融资管案件审判情况、服务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市场工作举措、金融资管案件反映的主要法律问题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供各方参考。

上篇审判情况及服务保障举措一、金融资管案件基本情况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管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情况通报所称的金融资管案件是指投资者因资产管理业务起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管机构及相关主体引发的纠纷。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浦东法院共计受理金融资管案件213件,另有进入先行调解程序的案件500余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的规定,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本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2.个案履职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设置忠实履职和勤勉履职指标,考察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注重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质效,结合债权人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

3.个案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本院结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按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良好;70分至8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称职;60分至7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称职。

4.管理人应当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基于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案件审理中依法更换管理人的,被更换的管理人应当于被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办结期限承诺与完成情况;(2)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情况;(3)管理人接管与调查、办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参与债权人会议、财产管理与追收、财产变价与分配、衍生诉讼、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表决、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等情况;(4)向本院提交工作进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5)对重大、突发、涉众等风险事件以及利害关系人集中投诉反映的应对处置情况;(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典型案例(2023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典型案例(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典型案例(2023年)/案例1/ 在简易破产程序中积极履职追回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上海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履职情况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受理上海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适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规定的简易程序,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15日内完成接管,4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依法认定债务人出资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并在执行职务的报告中详细说明。

在一债会前的履职中,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调查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支付了一笔1万元的审计费用,经管理人告知,审计机构将该笔费用退回。

另外,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调查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曾向法定代表人支付2.4万元,经管理人询问,法定代表人告知该费用为偿还其之前垫付费用,愿意退回,截至一债会召开,管理人已收到该款项。

管理人在一债会结束后9日内完成分配并提出终结申请,本案在受理后65日内审结。

履职评价简易程序并非简单办理,管理人应提高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积极行使相关权利追回财产:本案中,管理人主动高效履职,不但在一债会前完成了债务人出资是否实缴、是否抽逃的认定,而且完成了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积极行使权利,确保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并在一债会上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为后续案件高效办理奠定了基础。

/案例2/ 成功催收境外应收款提高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上海X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履职情况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上海X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浦民三(知)初字第96 号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淑华,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妮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许留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升创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淑芬,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胜,上海市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万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加。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留山(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慷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妮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汉妮迪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上海许留山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许留山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追加了香港永升创建有限公司(简称永升创建公司)、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瑞兆公司)、许留山(中国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许留山(中国)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及第三人许留山(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波、被告汉妮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敏正、被告上海许留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越、第三人永升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胜、第三人瑞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加、管敏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许留山”商标由原告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 类。

2004 年初第三人永升创建公司与第三人瑞兆公司合资成立被告上海许留山公司。

同年 3 月3 日原告授权第三人永升创建公司可以在上海营运“许留山”商标之特许经营业务,并允许被告上海许留山公司自己在上海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许留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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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馆等服务上享有“呷哺呷哺”等商标权,用于经营连锁火锅。2013年到2016年间原告获得了业内的多个奖项。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加盟网”的经营者,该网站介绍其系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宣传等服务。企业注册用户可免费发布加盟信息,付费会员可享受更多服务。个人注进入被告网站的加盟信息页面,可见多处使用了“呷脯呷哺”文字,并列明了该加盟项目的介绍、姓名、注册日期等信息,并显示“已审核”。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将该加盟信息删除。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加盟网上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加盟宣传欺骗公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辩称:其网站是加盟信息发布平台,涉案项目信息系注册用户发布,且对“呷脯呷哺”的使用属非商标性使用。被告就涉案信息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网页的存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就删除了信息,不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二三四五公司)。
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网络公司)。
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移动公司)。
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公司)。
原告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导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三被告共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二三四五公司主张,三被告在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等各个环节利用多种不同技术手段,擅自将用户浏览器中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劫持为毒霸网址大全。同时,三被告还针对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与其他浏览器实施了区别对待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三四五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金山毒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流量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也不存在巨大损失。
【推荐理由】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争夺用户流量的首选渠道就是占据更多的浏览器主页。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本案判决认定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为互联网行业的流量之争厘清了行为边界,对确立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提供了有价值的规则指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201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
1.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
2.《使命召唤》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影名称正当性使用的司法判定………………………………………………3
6.擅自使用知名展会名称“ChinaJoy”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擅自将他人展会名称作为关键词搜索行为性质的司法判定………………13
7.知名社交平台“美篇”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认定…………………………………………………15
8.“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案——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17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了金山毒霸,均为适格被告,应共同对通过金山毒霸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作为安全软件以及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软件的经营者,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商誉受到实际损害。此外,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过程中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产生差异,不正当地影响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的用户体验和评价。综上,三被告的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还违反了平等竞争的原则。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60元。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山寨“喜茶”经营者不服浦东知产局商标行政处罚案——“过罚相当”原则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运用……………………………19
10.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系列案——严格保护原则在涉人身健康类商标犯罪中的适用……………………………………… 21
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9964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叶菊芬(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知名网络游戏《龙之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推荐理由】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从文字作品到网络游戏制作再到电影摄制等,多种形态的产业共生形成了一个生态链条。本案涉及电影制作使用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判决在确定被控侵权电影是否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时,基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认定涉案电影使用了与知名网游《龙之谷》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判决有利于明晰文化创意领域跨界产业深度融合的规则,有利于促进版权生态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案号:(2016)沪0115民初5555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杨捷(审判员)、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使命召唤》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影名称正当性使用的司法判定
【推荐理由】
文学艺术创作鼓励自由表达。电影名称通常短小精炼,是对电影内容的高度概括,公众有利用相同的名称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即使电影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与其相同的电影名称,否则将造成不合理的垄断。但文学创作的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作品名称仍可能构成侵权。网络游戏与影视剧虽处于不同领域,但在消费对象上有极大的重合。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游戏名称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使命召唤》是原告知名游戏的名称,涉案电影英文名称《THE GUNMAN》原译名为《狙击枪手》,上映前被更名为《使命召唤》。被告的涉案宣传行为表明其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混淆。故其“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属于对原告知名游戏名称的不正当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在电影海报及预告片中使用了与原告完全相同的“使命召唤”美术字,并在网络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的使用,被告华夏公司使用“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并未侵害原告对“使命召唤”享有的商标权。游戏与影视剧均已成为版权生态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华夏公司将涉案电影更名为“使命召唤”并非是一种巧合,且已经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攀附原告知名游戏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决被告华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被告华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16)沪0115民初82169号
合议庭:杜灵燕(审判长)、张毅(审判员)、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电商平台未尽注意义务侵害“呷哺呷哺”商标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商标审查注意义务的界定
【推荐理由】
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是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合理规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涉案电商平台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中,法院以被控侵权信息发布页面的特征为基础,结合网站的介绍、后台信息等因素,对该网络平台的服务模式进行了审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审查注意义务。法院认为,特定领域的专业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尽到比一般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被告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商标帮助侵权。该案在过错审查标准上提出的裁判规则,力图推动电商平台经营者强化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
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龙公司)。
被告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米粒公司)。
数龙公司拥有网络游戏《龙之谷》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等相关著作财产权、商标权及独立维权等权利。2012年5月8日,在数龙公司知晓的情况下,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蓝沙公司与米粒公司签订《龙之谷》宣传电影制作和推广合同,授权米粒公司以网络游戏《龙之谷》为蓝本拍摄三部电影,授权期间为2007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4日。三部电影最迟发行时间为2015年8月,若需延期需得到蓝沙公司许可。合同签订后,米粒公司根据上述合同改编拍摄的第一部电影《龙之谷:破晓骑兵》于2014年7月上映。因米粒公司的违约行为,蓝沙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米粒公司发送律师函,表示终止与米粒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数龙公司发现米粒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于2016年8月上映的电影《精灵王座》中,大量使用了《龙之谷》游戏中的美术作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被告辩称电影《精灵王座》已去除了《龙之谷》游戏元素。该电影中的美术作品均为被告原创,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15年11月发送给被告的律师函中明确表示了终止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停止对被告授权的意思表示。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2015年11月收到律师函后,被告已无权使用《龙之谷》游戏相关要素拍摄和宣传推广涉案电影。涉案电影中的女主角莉雅、铁师傅和部分城堡使用了与原告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场景,而原告游戏中对应的角色或场景结构复杂、造型独特,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能够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且原告与被告曾就涉案游戏改编电影进行过合作,被告于授权终止后仍使用涉案侵权人物形象或场景,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法院遂判决米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数龙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合理费用53000元。判决后,米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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