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JB43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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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JB4385-87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在锤上自由锻造的一般用途的锻件(包括胎模锻件)。某些专门用途和由特殊要求的锻件,应采用有关的专用标准;无专用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但具体事项须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2技术要求

2.1用户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2.1.1用户应在咨询卡或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单位提供生产锻件所必须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为:

a、锻件的数量和材质;

b、零件图、粗加工图或锻件图;

c、锻件的检查程序和试验等级。

2.1.2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机械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验等),用户可在咨询卡或订货时向制造单位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2.2锻件用钢

2.2.1锻件可以直接用钢锭锻造,但钢锭应使镇静钢,必须标明炉号,并附由检验合格证明书。

2.2.2锻件可以用轧材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坯锻制成。这些钢材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2.2.3对无合适证明书的钢锭、钢坯和轧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机械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2.4制造单位必须按用户图纸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如需代用,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并具书面文件。

2.3锻件的制造

2.3.1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有充分的切除量。

2.3.2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

a、轴类锻件:当用钢锭直接锻造成锻件时,如果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如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75.当用钢坯或型钢锻造时,如果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1.5;如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3.

b、环类锻件:锻造比一般不应小于3.

c、盘类锻件:当用钢锭直接墩粗时,其墩粗锻造比应为3以上;其他场合,墩粗锻造比一般为3以上,但最后一道工序应为2以上。

d、当用户在订货技术要求中对某些锻件(包括用钢坯锻造的锻件)的锻造比有特殊要求时,应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

2.3.3 在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锻件的冷却,应按制造单位的有关规范执行,重要锻件应作技术记录。

2.3.4 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2.4 锻件的热处理

2.4.1 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单位制定。用户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

2.4.2 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单位进行矫直。

在冷态和半热状态下校正后,属Ⅳ、Ⅴ试验的锻件应进行回火,以消除应力;属Ⅰ、Ⅱ、Ⅲ级试验的锻件是否要回火,由制造单位决定。校正或回火后的锻件均应保证其机械性能要求(锻件的试验分级见表1)。

2.5 化学成分

2.5.1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桶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按现行国标、部标中的规定。在国标、部标以外的钢号,由用户和制造单位协商确定。

2.5.2当用户要求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国标GB 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和GB 223——81~85《钢铁化学分析标准方法》的规定进行。

2.5.3 如果用户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并且所有的允许偏差应有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

2.6 机械性能

2.6.1 锻件的试验分级

各种锻件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按试验项目和试验数目,将其分为Ⅰ、Ⅱ、Ⅲ、Ⅳ、Ⅴ级,详见下表。

2.6.3 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图纸和订货合同上注明。

标注示例:Ⅲ级试验—JB 4385(补加试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若图纸或订货合同同上未注明锻件的试验级别者,按I级处理。

2.7 锻件的外观质量

2.7.1 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2.7.2 锻件图上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JB 4249——86《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JB 4250—86《锤上钢质胎模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及有关标准规定。

2.7.3 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

a、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需经用户同意。

b、不再机械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

c、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用户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用户对锻件的要求。

2.7.4 锻件表面时否要清理及清理方法,由用户和组织单位在订货时议定。

2.7.5 制造单位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锻件同一炉钢

并铜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查。

3 试验方法和验收的一般规则

3.1 锻件成品的检查试验和验收由制造单位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

3.1.1 锻件除全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外,还要根据它所属的试验级别规定的试验项目和合同上指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用户可以进行复验。

3.1.2 在验收过程中,用户可以派员进行验收核定,制造单位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但用户验收人员不得妨碍制造单位的生产和检验程序的正常进行。

3.2 当制造单位缺陷试验条件时,它有责任委托适当的单位进行试验。如果由用户进行试验,必要时,制造单位可以进行复验。

3.3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2.5的规定执行。

3.4 机械性能试验按下列国际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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