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挂失、解挂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挂失、解挂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挂失、解挂业务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07日目录0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目的和范围 (3)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3 职责与权限 (3)4 基本规定 (3)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5.1 挂失业务操作流程 (5)5.2 撤挂业务操作流程 (6)5.3 解挂业务操作流程 (7)5.4 密码重置业务操作流程 (8)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6.1 外部法律法规 (8)6.2 内部规章制度 (9)7 附录 (9)8 记录 (9)记录1.《银行挂失申请书》 (9)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挂失、解挂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该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挂失、解挂业务的管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无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柜员1) 负责挂失、解挂业务的办理。

会计主管、营业部主任1)负责挂失、解挂业务的复核。

3基本规定(1)挂失方式:挂失方式分为密码重置、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书面挂失)。

(2)口头挂失只适用于凭证的挂失,密码不做口头挂失。

(3)客户可在本行任意一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网上银行(仅可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或致电网点营业厅电话办理。

(4)柜员在受理客户的口头挂失后,应立即在系统做口头挂失处理,以防存款在本行其他网点或自动取款机被取走。

如客户通过电话银行挂失定活一本通或卡,定活一本通和卡联动挂失。

(5)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取走,本行不承担责任。

(6)正式挂失可在本行任一网点办理;但开户时支取方式选择无限制、印鉴、证件、印鉴与密码等方式的,只允许在原开户行办理凭证挂失。

客户开户时选择的支取方式为证件的,如果证件丢失,不必办理挂失,客户持新证件到开户行更换预留的证件复印件即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2月09日14:33]中银零[2000]第142号2000年8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储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的安全,总行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93)《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挂失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但暂不对外宣传。

由于储蓄系统的电脑平台正在转换过程中,有关挂失凭证及挂失登记簿等暂不作统一规定,各行可预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行如有问题或建议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1.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银行不受理挂失。

5.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三、临时挂失1.储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储户可在联网机构申请办理存单(折)的临时挂失;非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临时挂失,以及印鉴、个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证、凭证式国债等的临时挂失,储户只能到原开户行办理。

3.储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的5天之内,到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4.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调整储户账户冻结状态。

XX银行个人存款凭证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存款凭证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个人存款凭证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和借记卡的挂失(以下简称挂失)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失是指客户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立的存款凭证因保管不慎等原因而发生遗失、毁损或忘记交易密码,可向本行申请办理存款凭证或交易密码的挂失,挂失后的账户存款同时止付。

存款凭证是指存折、存单和借记卡。

第三条挂失方式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书面挂失包括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和挂失申请书的挂失。

第四条口头挂失又称临时挂失,口头挂失只对存款凭证进行临时性挂失止付,挂失期限为五天,客户须在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或重新办理口头挂失,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第五条书面挂失又称正式挂失,书面挂失无挂失期限,客户可与经办营业网点约定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发新凭证或支取存款或重置交易密码等解挂手续,客户办理解除挂失或撤销挂失手续前,挂失持续有效。

第六条口头挂失受理渠道为本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书面挂失受理渠道为凭证开立地区任一营业网点柜面。

第七条客户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时,营业网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优先办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存款凭证或交易密码挂失后,其凭证为挂失止付状态,客户只能办理账户存款业务,不能办理取款业务(客户已签约的自动扣款业务除外)。

解除挂失或撤销挂失后,凭证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条挂失期限计算方法为算头不算尾,从挂失生效之日即挂失当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挂失后的存款凭证,客户可申请撤销挂失或解除挂失。

(一)撤销挂失是指银行受理凭证挂失或口头挂失(在有效期内)申请后,客户主动申请取消原挂失手续。

撤销挂失后,原存款凭证可正常使用。

(二)解除挂失是指银行受理书面挂失申请后,已达到客户申请的解除挂失期限,同时经银行柜员(以下简称“柜员”)核实无误后为客户办理补发新凭证或结清销户或重新设置交易密码等手续,补发的新凭证或新交易密码可正常使用。

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 [2008] 191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个人挂失业务是指存款人遗失存单(折)、银行卡或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银行卡或更换密码的特殊业务。

第四条挂失业务按其申请形式分为口头挂失(或称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或称正式挂失);其中书面挂失包括密码挂失、凭证挂失和密码凭证挂失(简称“双挂失”)。

第五条挂失按其内容分为:(一)凭证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遗失存款凭证、但知道存款密码,仅对遗失的存款凭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二)密码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持有存款凭证但遗忘了存款密码,仅对遗忘的密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三)“双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在存款凭证遗失并遗忘了存款密码的情况下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第六条客户存款凭证丢失,既可以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办理书面挂失;存款密码遗忘或凭证丢失并遗忘密码的只能办理书面挂失。

第七条挂失期限为自办理挂失的当日起开始计算,挂失当日即为一天。

口头挂失5日内有效;书面挂失永久有效。

第八条存款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可在分行所辖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

书面挂失不能跨分行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挂失申请时,经办柜员在查询、确认存款属实、且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即时为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电话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话银行业务是指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口头挂失、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三条电话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持有ⅩⅩ农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单)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电话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条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保证电话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电话银行业务实行分级管理(一)ⅩⅩ农商银行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话银行业务。

包括:制定电话银行业务章程、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发展规划;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参数及相关柜员;对电话银行业务相关机具设备进行选型;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检查;对辖内分(支)行提交的特定业务事项进行审批;指导全辖电话银行业务;组织开展电话银行市场营销与业务推广等工作。

(二)营业机构负责办理具体的电话银行业务。

包括:引导客户使用电话银行产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签约、变更、解约等事项;收取有关费用;做好宣传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遵循“事权划分、岗位牵制”的原则。

柜员管理、参数设置等业务应进行审核授权。

各类柜员岗位设置要确保操作权限和授权权限相互分离,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电话银行业务各服务项目是否收费和费率标准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变动。

第八条电话银行统一使用电话号码96888(省外加拨0431)。

第九条电话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若发生非法盗窃客户资金、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各分(支)行必须及时确认事实,逐级上报至ⅩⅩ农商银行银行卡管理部门。

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书面挂失
客户遗失存单(折)、卡或忘记密码时,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全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挂失密码的客户还需提供相应的 存单(折)、卡。
书面挂失时,由柜员打印出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交给客户签字 确认挂失账户信息与余额正确无误后,方可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挂 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作为受理回执联交给挂失人,第二联 专夹保管以备营业网点查存查,第三联交入事后监督部门。书面挂失 后不能继续办理支取业务,如找到存单(折)、卡或者记起密码可在 全行任一营业网点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存单(折)或卡、有效身份证 申请解挂。挂失后可以立即申请挂失重发和密码重置。
确认无误后,应抽出本票留底卡片核对并支付未注销后,方可办理挂失止 付手续。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
客户遗失本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按票据挂失止 付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事项同支票挂 失处理。
审核资料无误后,应与承兑汇票卡片核对相符并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 挂失止付手续。
3 挂失业务收费
口头挂失
口头挂失分为电话口头挂失、柜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96599)口头挂失三 种方式,口头挂失有效期有五日,到期后将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内持有 效身份证至全行任意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若找到存单 (折)、卡,可持有效存单(卡)在任意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解挂。柜台 办理口头挂失的客户还需要携带原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解挂。
代理挂失挂失业务原则上应由存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如特殊情况由他人代理申请挂失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十六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挂失业务由法定监护人办理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能表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90105【实施日期】 199903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 191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个人挂失业务是指存款人遗失存单(折)、银行卡或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银行卡或更换密码的特殊业务。

第四条挂失业务按其申请形式分为口头挂失(或称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或称正式挂失);其中书面挂失包括密码挂失、凭证挂失和密码凭证挂失(简称“双挂失”)。

第五条挂失按其内容分为:(一)凭证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遗失存款凭证、但知道存款密码,仅对遗失的存款凭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二)密码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持有存款凭证但遗忘了存款密码,仅对遗忘的密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三)“双挂失”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在存款凭证遗失并遗忘了存款密码的情况下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第六条客户存款凭证丢失,既可以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办理书面挂失;存款密码遗忘或凭证丢失并遗忘密码的只能办理书面挂失。

第七条挂失期限为自办理挂失的当日起开始计算,挂失当日即为一天。

口头挂失5日内有效;书面挂失永久有效。

第八条存款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可在分行所辖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

书面挂失不能跨分行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挂失申请时,经办柜员在查询、确认存款属实、且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即时为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失,仅指对外业务的挂失,涉及本行内部的重要凭证遗失等处理不属本办法所指挂失范围。

按挂失类型,分为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支付渠道挂失;按挂失方式,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三条临时挂失是指以口头、电话、信函、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申请的挂失,持票人直接向出票银行申请的票据挂失也属于临时挂失。

临时挂失不收取手续费。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挂失人必须填写挂失申请书或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出票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办理的票据挂失属于正式挂失。

第四条凡办理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挂失的条件第五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应符合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

客户还应提供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种类、电话号码及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存款凭证;代办挂失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单位客户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或批复)正本或副本、开户许可证正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则还须提供委托办理授权书及指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须在挂失申请书或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经办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质押、冻结止付的,方可受理挂失申请。

经办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AA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以下简称“AA”)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AA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指AA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AA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不得透支。

第三条AA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

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AA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河北省联社签署《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二)取得河北省联社同意使用信通卡品牌的批复;(三)加入河北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四)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八)已由河北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章信通卡的种类及功能第五条信通卡的种类:信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六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一)一卡多账户功能。

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

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补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补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补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对公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补发业务的柜台操作,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对公单位如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要求挂失时,应向存款开户行提交盖有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的挂失公函办理正式挂失。

挂失公函上应详细注明已遗失开户证实书的相关要素,包括:户名、一号通账号、存入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存期、币种、凭证的号码等内容,并注明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要求银行挂失的时间,同时还应注明委托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

对公单位也可直接填写“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列明已遗失开户证实书的相关要素并在“失票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无需另出公函。

(二)办理正式挂失七日后,存款开户行可为单位补发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直接办理支取、销户。

若对公单位在挂失后要求部分支取或销户,存款开户行可不再补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直接以“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回单联代替原开户证实书,再按照部分支取或销户的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

若客户遗失了“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回单联,应重新办理挂失。

柜员应该在核心系统中先解挂再挂失,并告知客户正式挂失七日后再办理后续业务。

(三)使用的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般凭证: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四)业务办理范围挂失、补发业务只能在存款开户行办理。

(五)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二、业务流程(一)挂失1、审核(1)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对经办人的人证一致性、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

(2)柜台人员审核客户填写的“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或挂失公函中的印章、要素是否齐全,通过验印系统核对印鉴、公章与我行预留的是否一致。

(3)使用“4322对公定期账户查询”交易查询账户信息与“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或挂失公函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凭证是否为正常状态。

若有控制金额或者冻结金额应该查明原因,确属可以挂失补发的才能受理客户挂失申请;2、录入、打印柜台人员使用“7119客户凭证挂失/解挂”交易办理凭证挂失,交易成功后打印“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

公务卡丢失与挂失处理办法

公务卡丢失与挂失处理办法

公务卡丢失与挂失处理办法1. 简介在公务活动中,如果不慎丢失了公务卡,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挂失处理,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

本文将介绍公务卡丢失的常见原因、挂失处理的步骤,以及补办公务卡的办理流程。

2. 公务卡丢失原因•佩戴不当:未将公务卡妥善保存或随身携带时的不慎丢失。

•盗窃:不法分子盗取公务卡用于非法用途。

•遗忘:因疏忽或粗心导致遗忘在某个地方。

•系统故障:公务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卡片丢失。

3. 挂失处理的步骤步骤一:联系银行或发卡机构要及时与发卡银行或机构联系,通知他们公务卡的丢失情况,并要求挂失。

以确保卡片不能被滥用。

步骤二:报案登记在挂失公务卡的同时,需要到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并登记丢失情况,以便追查卡片丢失的可能。

步骤三:保存证据对于公务卡丢失,公务人员需要保存一切与此相关的证据,如挂失通话记录、报案登记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

步骤四:跟进处理进度在公务卡挂失后,公务人员需要与发卡银行或机构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挂失处理的进度,并留意卡片的使用情况。

4. 补办公务卡办理流程1.联系发卡银行或机构,了解补办公务卡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2.准备相关材料,如联系明文件、单位证明、补办申请表等。

3.根据银行或机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携带所需材料前往指定的办理地点。

4.在银行或机构指引下,进行指纹或签字确认,以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5.缴纳相关手续费用(如有)。

6.等待公务卡制作和邮寄,通常需要一定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补办公务卡的时间周期会因具体的银行或机构而有所差异,公务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并耐心等待。

5. 总结公务卡作为公务活动的经费支付工具,一旦丢失必须迅速采取挂失处理。

公务人员在挂失时应与发卡银行或机构联系,报案登记并保存相关证据。

完成挂失后,及时办理补办手续,保证自己能够继续正常使用公务卡。

希望本文对公务卡丢失与挂失处理的办法有所帮助。

【2017年整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版)

【2017年整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统一规范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通信存款的寄存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及遗忘账户的密码等挂失业务。

挂失业务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三条不记名式的存单(折),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如客户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实为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银行可依据文件办理。

第四条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挂失已满规定期限,同时经核实无误为客户办理换发新折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挂失未满规定期限,客户主动取消原挂失的称为撤销挂失。

对已被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可受理挂失申请,解除或撤销挂失不改变账户挂失前的冻结止付状态。

第五条在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或挂失失效(临时挂失)后账户内的个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挂失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存单(折)的挂失申请和受理第七条临时挂失(一)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申请临时挂失。

客户可在联网网点办理临时挂失。

(二)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预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

(三)核心银行系统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分为凭证挂失与账户冻结两步操作,挂失仅对凭证而言,冻结仅对账户而言。

客户到柜台办理临时挂失时,柜员进行凭证临时挂失与账户临时挂失冻结处理,在确认个人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凭证挂失手续,并登记手工挂失登记薄。

如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或仅办理账户临时挂失冻结,柜员可根据客户要求办理。

对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的,柜员应提示客户,账户活动仍存在风险,柜员应在挂失申请上注明“客户要求不冻结账户”,并在旁边加盖柜员私章。

(四)客户通过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申请的临时挂失,系统自动完成账户临时挂失冻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失业务的操作,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失业务包括储蓄业务挂失、对公业务挂失、挂失业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营业网点和业务经办人员。

第二章储蓄业务挂失第四条口头挂失(一)口头挂失分为电话口头挂失、柜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口头挂失三种方式。

客户在营业时间内可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营业网点电话、电话银行(96599)申请口头挂失,在非营业时间内可拨打电话银行申请口头挂失。

(二)口头挂失包括存单(折)口头挂失(储蓄活期、储蓄定期、联名账户)、借记卡口头挂失。

(三)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到期后将自动失效。

(四)柜员或电话银行坐席人员核对申请挂失账户信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为客户进行口头挂失处理,同时告知客户需在口头挂失的有效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五)原存单(折)、卡被冻结后可以办理挂失,解冻后才可办理挂失重发和挂失销户;原存单(折)、卡被止付后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状态解除后才可办理挂失重发。

口头挂失状态下不能直接办理挂失重发和挂失销户。

(六)同一类型的挂失不得重复办理。

密码与存单(折)、卡允许同时挂失,分别按照密码挂失和存单(折)卡流程办理。

(七)客户在口头挂失的期限内,如找到遗失的存单(折)、卡,可持存单(折)、卡在任一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解挂。

柜台办理口头挂失的客户还需要携带原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解挂。

(八)客户口头挂失后挂失申请书回执遗失的,由存款人本人填写遗失挂失申请书说明,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解挂或办理书面挂失。

第五条书面挂失(一)客户遗失存单(折)、卡或忘记密码时,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挂失密码的客户还需提供相应的存单(折)、卡。

(二)书面挂失时,由柜员打印出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挂失账户信息与余额正确无误后,方可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作为受理回执联交给挂失申请人,第二联专夹保管以备营业网点存查,第三联订入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部门。

(三)书面挂失时柜员应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客户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应对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四)联名存款账户的书面挂失需由联名各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书面挂失后账户不能办理支取业务。

挂失存折(卡)的,相对应的卡(存折)不能继续办理支取业务。

(六)书面挂失后,客户如找到存单(折)、卡或记起账户密码,可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存单(折)或卡、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解挂。

(七)存单(折)、卡书面挂失后,客户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全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销户结清。

(八)卡书面挂失后,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可在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挂失重发。

存折(单)书面挂失后,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可以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挂失重发。

(九)存折(单)、卡密码挂失后,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可以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密码重置。

(十)客户书面挂失后挂失申请书遗失的,由存款人本人填写遗失挂失申请书说明,申请解挂或销户、挂失重发或密码重置。

(十一)客户办理挂失重发存折(单)、卡时,应检验支取密码,如果支取密码不符,应办理密码挂失。

(十二)柜员需对客户挂失、解挂和挂失重发的事项在本行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即时交易,并核对系统挂失登记簿中挂失内容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代理挂失(一)挂失业务原则上应由存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如特殊原因由他人代理申请挂失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但密码挂失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外必须由本人办理,不能代理挂失。

(二)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挂失业务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能表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存款人本人不能办理挂失手续的、代理人挂失时提供的存款人的身份证明为户口簿或其他证明(不含居民身份证)的,本行需要派两名(含)以上的员工上门核保。

(四)代理挂失申请解挂的,应由存款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存单(折)或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解挂。

如因行动不便、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银行申请解挂的,本行需派两名(含)以上的员工上门核保。

(五)代理挂失重发的,应由存款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销户结清、挂失重发或密码重置。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重发的,本行需派两名(含)以上的员工上门核保。

(六)存款人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凭当地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挂失,柜员按代理挂失流程办理。

第三章对公业务挂失第七条对公业务挂失包括预留银行印鉴挂失、支票挂失、银行汇票挂失、银行本票挂失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预留银行印鉴挂失(一)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除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挂失申请书》外,还需要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挂失证明文件。

1、挂失单位公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2、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二)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必须到账户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柜员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三)印鉴挂失后,客户持重新刻制的印鉴申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经办柜员应按照更换预留印鉴的有关手续,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挂失的印鉴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还应提供以公告形式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后,方可受理。

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解挂手续,在原全套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挂失之日起第十一日随凭证装订保管,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挂失已补办”),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原印鉴卡装订日期。

客户申请挂失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件随当日凭证装订。

第九条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挂失遗失定期开户证实书,本行不予挂失,到期时由单位出具正式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按约定方式到开户网点取款。

第十条支票挂失(一)客户只有遗失了已填写记载事项的支票时,才能向开户网点申请挂失。

申请挂失时,单位应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按票据挂失止付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柜员按规定审查资料无误并确认未付款后,方可为单位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柜员在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挂失的支票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柜员受理客户的支票挂失业务完成后,客户即可重新申请购买新的支票。

如客户找到已挂失支票的,柜员不能受理客户的撤销支票挂失申请,需将收回的已挂失支票作废订入当日凭证。

(四)开户单位遗失未记载任何事项的空白支票时,本行不予受理单位的挂失申请,可以协助防范。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挂失(一)客户只有遗失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才能向本行出票行申请挂失。

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按票据挂失止付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事项同支票挂失处理。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应分别向对方行(签发行或代理付款行)和上海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查对该笔汇票的兑付情况,向上海资金清算中心查对的同时,可请求其协助止付。

柜员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在本行业务系统内进行挂失登记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银行本票挂失(一)客户只有遗失填明“现金”字样的本行本票时,才能向本行出票行申请挂失。

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按票据挂失止付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事项同支票挂失处理。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应抽出本票留底卡片核对并确认未注销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柜员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在本行业务系统内进行挂失登记。

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挂失(一)客户遗失本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按票据挂失止付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事项同支票挂失处理。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应与承兑汇票卡片核对相符并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柜员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挂失登记。

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已挂失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解挂与付款(一)本行在办理客户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挂失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客户挂失申请失效。

如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本行可向持票人付款。

(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原失票人,找到丧失的上述票据,向本行的受理挂失网点要求解挂时,需提交原挂失申请书回执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撤销。

银行汇票的解挂还需分别向对方行(签发行或代理付款行)和上海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撤销挂失。

(三)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原失票人,找到丧失的上述票据,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才能申请解挂。

(四)丧失上述票据后,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权利证明书(民事判决书),可向本行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柜员审查确款项未支付的,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到期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四章挂失业务收费第十五条本行的挂失业务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