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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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结业证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2.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审查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准予执业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三)、补充与说明
1.申请书示范文本由行政许可受理处室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处室应当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处室及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室:991—28279xx;政策法规处:xx91—282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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