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作风纪律整顿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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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作风纪律整顿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市院党组决定,从现在起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一次作风纪律整顿。
按照党组的要求,市院政治部、纪检监察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向省院、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报告,得到了领导机关的同意和支持,省院XX副检察长、政治部X 主任指示要把作风纪律整顿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深化和延伸,对搞好这次作风纪律整顿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委政法委XX书记、市人大XX主任在百忙中参加会议,还要作重要指示。
下面我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市院党组研究的意见,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们进行了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等活动,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得到了加强。
有些同志可能会认为,年年教育、年年整顿,机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该整的整了,该究的究了,没有整顿的必要了,或者认为目前正是办案的好时机,进行整顿会影响工作。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机关和队伍在执法活动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严格执法的要求,与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与检察人员纪律是不相称的,与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不适应的,有必要通过作风纪律整顿,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的队伍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和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以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一个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现在,法律越来越完备,执法标准越来越严格,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这是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权力是很大的,尤其是自侦案件,轻者关乎一个人的政治前途,重者掌握着一个人的生杀予夺。
如果我们的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没有严明的纪律,不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工作稍有出格或过分,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有些案件办错了,可能还可以纠正,有些案件办错了就无法挽回,而对于案件当事人,不论是大案还是小案,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是根本无法挽回的。
因此,不增强严格执法意识,不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不高,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也正是如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作风纪律整顿,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民主法制建设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把执法办案与强化法制、纪律约束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干警树立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执法观念,保证检察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执法水平、执法效率的提高。
(二)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保证
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始终是体现和反映一个单位、部门生机和活力,是凝聚战斗力和保持队伍精神面貌的重要方面。
这种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对检察机关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检察队伍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战斗集体。
当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检察机关要正确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建立一支公正执法、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如果作风散漫,纪律松懈,人们的思想就会涣散,就没有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就不可能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充分履行职责,不能保证检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由此可见,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是保持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的重要保证,作风纪律的这种积极作用,是其他因素无法替代的。
(三)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是机关作风纪律现状的迫切需要
应该肯定,我们的队伍和绝大多数干警的作风纪律是好的。
但在执法办案和作风纪律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前两年,我们的干警有因违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被处理的,有办案中以权谋私被处理的,最近又处理了两名干警。
这次整顿方案中列举的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可以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依法办案,影响公正执法,也严重腐蚀我们这支队伍。
如果我们不深刻地、清醒地看到这一点,认识不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仍然麻木不仁,漠然置之,任其发展蔓延,就会给我们的事业、给我们的队伍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痛下决心,硬起手腕,认真解决在执法和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正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可靠的思想、组织保证。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开展整顿的全部价值和意义在于解决问题,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各单位、部门和每个干警都要对照方案规定的内容,认真查找在执法办案和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顽症”,要认真查一查,要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订措施,围绕措施抓落实。
通过整顿,使每个同志思想上受到触动,主要问题得到解决,作风有明显改变,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工作有新的起色。
为了引导深入讨论和整改,我对几个重点问题加以强调。
(一)以公正执法为重点,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手段,归纳起来就是执法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性质的本质要求,也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除了法律规定外,高检院、省院还制定了一些禁令、规定。
但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情况,如有案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随意扣押、冻结款物,受利益驱动办案甚至违法违规办案等。
在政法机关集中教育整顿和接受人大检查评议中,检查出那么多应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该捕不捕、不应逮捕而批捕;该诉不诉、不应诉而起诉的案件,每个院包括市院,都存在这个问题,少者7-8件,多者20多件。
当然,有些案件属于适用法律不同、认识不同的问题,但一
部分案件确实存在执法不严、不公正问题,确实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我们的一些干警,或受人之托,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喝送钱物,就丧失原则、不顾法律,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为犯罪嫌疑人说情、通风报信,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
我们有些案件研究的意见、部署,案件当事人一清二楚,就是有人给通风报信,给办案带来极大的困难。
有些干警还利用与公安、法院比较熟悉的关系,到公安、法院为犯罪分子说情,为犯罪分子开脱。
有的还打着检察机关的牌子,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检察人员作为社会中现实的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与一定的人相交往,有亲情、友情等私人感情。
但是,在执法活动中,当他作为执法者,作为代表国家权力和意志出现时,不论是与案发单位、当事人以及亲朋的关系就成为工作关系、法律关系。
如果把这种工作关系、法律关系变成了朋友关系、感情关系,把“情”渗透到执法活动中,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执法就可能是非颠倒、混淆罪错,以致放纵犯罪。
但同时对执法者则会沾污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
作为检察人员,在情感的体现和运用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当面临情与法的冲突时,要坚定地把法律放在首位,敢于顶住各种歪风邪气和无原则之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因此,这次整顿要坚持从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中查找问题,从查处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中查找问题,从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中查找问题,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中查找问题,从已发生的被纠正或决定赔偿的错案中查找问题,从复查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捕、不诉的案件中查找问题,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案件中查找问题。
同时要坚持开门整改,广泛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查找问题的过程中,要勇于联系实际,敢于触及思想,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深挖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二)以执行“禁令”为重点,确保办案安全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省院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都是办案安全的保障,已颁布多少年了,干警都知道这些禁令,但在执行中仍有违反。
为了突破案件,不顾办案时限和程序规定,认为只要案件搞准了,超期羁押没有关系;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程序上可以变通。
在这种执法观念的指导下,有的地方经常出现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现象;有的没有立案就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案件没有侦查终结就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以“合法”地延长侦查期限;有的为了获取有罪证据,不惜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甚至对证人变相施加压力;有的在看守所或检察机关讯问室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的在案件初查阶段不经检察长批准接触被调查对象等。
这些情况说轻了是违反规定,说重了是违法办案,明明知道是违反规定办案。
为什么制定这些禁令,首先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能因为怀疑其犯有某种罪行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就无视其基本人权。
即使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其有罪,没有依法剥夺的权利,依然应当予以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在执法观念上,一定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
的意识,把保护人权的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
其次是保障办案安全。
高检院、省院规定的“禁令”,对办案的权限,对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无安全措施办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就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
第三是保护我们的同志。
省院《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明确规定,违反禁令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造成涉案人员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先停职,再根据情况依纪依法处理。
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也规定,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规定是很严格的。
如果违反了,出了安全事故,是要处理人的。
虽然是为工作,要保护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们要严格执行各种“禁令”,在“禁令”面前不可越雷池半步。
(三)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严格执行制度
关于规范管理问题,这次主要强调三点:一是饮酒问题,二是车辆管理问题,三是扣押款物管理问题,因为在这方面出问题最多,最近处理的两起违纪问题,都是因为饮酒过量和警车私用。
首先是饮酒问题。
中政委把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喝作为“禁令”,市院在1996年专门下了禁酒令,严禁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但我们有些同志整天喝的醉醺醺的,有些同志在办案单位、下基础要吃要喝,有的开着警车、身着检察服,在饭店吆五喝六,有的还借酒发疯、滋事,丑态百出,很失身份,很损形象。
有的接受当事人请吃喝,就可能造成案件泄密,或者办人情案,影响公正执法。
这次要明确规定,凡是未经批准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就回家休息,按旷工处理。
酒后滋事,造成较坏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造成案件泄密或办人情案的,要依法以及严肃处理。
其次是车辆管理问题。
去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这四项规定是很严格的,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并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些年,我们在车辆管理方面是下了功夫的,纪检监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多次查处,但违反规定的情况依然发生,有开着警车、鸣着警笛横冲直撞的;有公车私用,开着警车到宾馆饭店乱停乱放的;有用公车游玩、钓鱼的;也有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有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有肇事逃逸的等。
酒后驾驶致人死亡,肇事逃逸的,因为属于雇用人员,我们无法按规定处理,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尤其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今后,要严格执行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定时不定时的检查。
对警车乱停乱放、警车私用、开车游山玩水、酒后驾驶等违纪行为要坚决处理,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管理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和《关于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规定扣押款物要实行“收、管分开”,办案部门的暂扣款,要交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案一帐,办案部门不得自行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但是,有的单位、有些部门,把扣押款物当成自己的“小金库”,随意截留、挪用,甚至以发“奖金”、“补贴”等名目私分。
有的干警在办案中,把暂扣款干脆装入自己的腰包,这种情况在每次执法检查中都有发现,这次整顿也要把落实扣押款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清理检查和理顺。
大家对这个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旦出了事,谁都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对于扣押款物一定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决策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克服特权思想为重点,转变执法作风
我们检察机关从整体上来说,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人民群众也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
国家法律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利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但我们有些干警往往把这种权力当成特权,在社会活动中高人一等,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对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在办案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钱物,滥用职权,甚至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有的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号吃拿卡要;有的借办案之机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借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长期不还等。
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它影响恶劣,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发展下去就会失去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失去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我们是检察官,我们从事的工作、我们的地位,在群众眼里就是特殊的社会成员,特殊的社会成员就应该有特殊的道德规范,一般群众可以做可以说的,你就不能做不能说。
同样的一件事情,发生在不同身份的人的身上,它的后果和影响就会有截然不同。
因此,我们每一个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到,反对特权思想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经常用“热爱人民,不骄横霸道”这条检察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彻底克服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欢迎群众监督,接受群众批评,做一个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好公仆。
(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规范机关工作秩序
目前,机关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有的同志无所事事,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有的大事干不了,小事又不干;有的对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有的怕苦怕累,拈轻怕重,讲价钱图“实惠”。
有的工作低标准,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敷衍塞责,了草从事;有的不负责任,甚至推卸责任。
二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倾向严重。
有的单位执行上级决议、指示不坚决;有些干警不服从领导,不听指挥。
三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
有的上班迟到、早退,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工作想干
就干,不想干就不干,甚至长期见不到人;有的工作时间办私事,点名或签到后就无踪影;有的工作时间闲聊,上班在微机上打电子游戏等等。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一靠管理,这是基础;二靠制度,这是根本。
这些年来,我们在抓作风纪律上花了很大气力,解决了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但有些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而且在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从我们自身找原因,与我们对干警的要求、教育、管理和监督不严有关。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使我们的队伍保持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
首先要严格管理。
我们有些领导、中层干部,只看到在社会大环境下我们的队伍是好的,只看到干警辛辛苦苦,有些同志甚至认为,在这样的环境下个别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对干警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有的当老好人,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敢大胆管理,遇到问题和矛盾绕着走,对一些不良作风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甚至对一些违纪行为不敢批评。
我们的干警确实很辛苦,但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干警的要求和管理。
对干警既要厚爱,更要严管,严管才是真正的爱护。
今后的竞争上岗,不能仅以得票多少取人,对一些有进取心,工作成绩突出,不怕得罪人,敢于大胆管理的同志,就是得票低一些,也要坚决使用。
这一条要作为今后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重要原则。
其次是严格执行制度。
制度建设是带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的措施,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才能推进作风纪律建设的规范化。
制度关键是要执行、落实,可以说,我们的制度是不少的,中央的、省市委的,高检院的、省院的,我们自己的,但再好的制度,不落实等于一张空文,毫无意义。
制度定了,就要坚决执行,使制度真正成为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准则。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按照规定处理,丁是丁,铆是铆,决不能姑息迁就。
对不执行制度、违反制度的不处理,制度就失去了严肃性,既不能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而且会养痈遗患。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保证整顿取得实效
市院党组在目前决定开展这次整顿,表明市院党组抓作风纪律建设的决心。
为了保证作风纪律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提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不走过场。
市院成立了作风纪律整顿领导小组,我任组长,纪检组长XX、政治部主任XXX任副组长。
各基层院也都要成立领导机构。
要实行检察长责任制,各单位的检察长对本单位的作风纪律整顿负责。
检察长要亲自抓,要来实的,动真的,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用党性保证整顿不走过场。
哪个单位走了过场,要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二)要联系实际。
要联系本单位、部门和干警的思想、执法和作风纪律的实际,真正使一些问题得到解决。
以前的整顿、教育,有些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有些问题“旧病复发”,关键是联系实际不够。
要对照有关纪律的规定和规章制度,集中时间查找本单位、本部门以及干警个人在执法工作和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坚持眼睛向内,多从主观上、从自身查找问题和原因。
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根源,找准症结,制定整改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要以对检察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既要敢于开展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克服好人主义和患得患失的思想,也要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决不允许借整顿之机,闹无原则地纠纷,搞不团结,或者故意找茬,互相攻击。
发现这类问题,坚决严肃处理。
(四)要统筹兼顾,搞好各项检察工作。
今年的时间还有三个多月,我们的工作任务很重。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法律监督等其他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
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的目的是推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要正确处理开展整顿与做好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用检察工作是否取得新进展作为检验整顿的成效,通过整顿推进其他工作,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检察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