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培训资料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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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培训资料

一、招标的基本定义

(一)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工程的发包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承包商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工程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

(一)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③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注:前款第1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2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③项所列情形,应当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竞争性比选

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业主单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随机

抽取经过审查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认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初核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其承包商确定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三、招标的基本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标准化。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市级部门有标准文本的应采用其标准文本。

(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及财务状况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审核,由招标人牵头,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一同参与,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废

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在确认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方可同意备案。

(四)本区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监督招标公告发布,送审招标公告时应附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工程建设动态信息须在有关网站公示。

(五)建立和推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必须招标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为准),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每个标段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并实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即由项目业主先提出标段划分初步方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会签同意后实施。

(六)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

账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

(八)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九)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反馈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十一)各行政监督部门是本行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受理的主体,依法对本行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进行受理和查处,处理办法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十三)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

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十四)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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