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doc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理解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消除债务的担保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担保物权常常被用来加强借款方的信用,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担保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与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在承认借款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担保物权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债权人的优先权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主要由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中国债权式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八章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三是担保物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只要担保物权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运作机理担保物权的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佳保障,当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在担保物权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形不同,运作机理也会有所不同。
1. 抵押担保物权:指的是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有权采取拍卖抵押物等手段来实现债权。
2. 质押担保物权:是指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必须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并在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进行偿还。
3. 职工股权担保物权:指的是将职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物权。
贷款机构、债权人等使用职工股权作为财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职工股权参与公司决策。
三、担保物权的优点与缺陷担保物权作为市场化融资的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同时,担保物权制度还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得到实现,同时债务人也能够通过增强自身信用,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此外,在担保物权实施过程中,担保物权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动产抵押;物权法;问题;完善传统民法只承认不动产抵押而否定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增强信贷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深远意义。
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可以抵押。
一、动产抵押制度概述(一)动产抵押的概念动产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标的物为动产,传统民法理论通常认为,动产只能设定质押,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而动产抵押以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无疑突破了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的传统抵押;其二,动产抵押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质押必须转移标的物,而抵押标的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至于抵押权所具有的对被担保债权的从属性、设立上的公示性、标的物的特定性与不可分性、效力上的优先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等特性,动产抵押也同样具备。
(二)动产抵押的历史发展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此项制度经历了从确立到中断再到复兴的过程。
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对动产抵押担保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对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物之效用的最大化,现代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
由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多继受于大陆法系,所以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并最终在制定担保法时引入动产抵押。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审核更加严格,尽管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担保物不足或证明不足,银行往往无法领取企业贷款。
为保护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拥有的用来保障债权的权利,该项权利通常是指以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占有担保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担保物质押或抵押获得贷款。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有着一定的缺陷。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的处置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担保物权的保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财产保全方面,传统的担保物权认定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法重新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和处置权。
在新法中,通过立法规定对于债权人和资产处置的限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权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应由被担保人承担。
对于所要求保全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有权改变或修理,同时起诉要求修理或恢复。
如果担保物本身不能修复,法院可以判决其赔偿担保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担保物,并解除与担保物相关的债务。
如果借款人不能继续担当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权将担保物出售或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出售。
在担保物出售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可以享有拍卖、变卖、协商价钱等多种出售方式。
最后,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准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充 ,体现 了物 权法在 保护债权 人利益
的同时 ,也 对债权人 行使债权 提出了
了修改 完善 。并 且明确规 定 ,担保 法
与物权 法的规定 不一致 的 ,适用物权
法 。概 括起来 ,物 权法对担 保物权 制 度的修改完善内容有 :
11扩 大 了可用 于担 保的 财产 范 . 围 。增加 了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物 、船 舶 、航空 器可以抵押 ;经 当事 人书面 协议 ,企业 、个体 工商户 、农 业生产 设备 、原材 料 、半成 品 、产品 抵押 ;
法的层面确 认我 国经 济体制改革 的成
自登记 时设立 ;当事人 之间订立抵 押 合同 ,除法律 另有规定 或者合 同另有
展 。物权 法修改 了留置权 原则上 只适 用于保 管 、运输和 加工承 揽合同 的规
定 。规 定 :在 同一法律关 系中 ,只要
果 ,并 为人民富裕 、国家富强提 供坚 约定 外 ,自合 同成立时 生效 ;未办 理 实的法律基 石 ,在 中国法律体 系中起 抵押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 力。 支架作用 ,具有里程碑 的意 义。本文
19规 定 了不 同种类担 保物 权 的 .
实现顺序 。即同一 动产上 已设立抵押
14对 担保 物权 的实 现条 件作 出 . 1物 权法对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 . 新 的规定 。物权 法规定 ,在 以下两 种 善和补 充 物 权法在担 保法关于 担保物权 规 定 的基础上 ,根 据司 法实 践中遇 到的 新 情况 、新 问题 ,吸收 国外担保物权 立 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 物权制度作
更高的要求 ,对银行 开展 资产业 务产 的规定作 出修 改 。物 权法区 分三种情 生 重大的影 响。如前所 述 ,物权 法主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其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体系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现实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通过担保物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优先权。
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自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与担保物权的设定人之间有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而实现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也承担着维护担保物价值的义务。
二、现实问题分析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抵押物的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的抵押物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不便和不足,如登记手续繁琐、登记时间过长等。
这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会影响抵押物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是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着的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来行使担保物权,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这对于小额借贷的情况来说特别不利,极易使债权人因成本高而放弃追偿。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中还存在着担保物保管和管理不善、担保物价值受损等问题。
三、完善建议针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完善建议:1、对于抵押物登记工作,应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机制,逐步推行网络登记和电子化登记,以减少登记时间和登记成本。
2、应当探索“一抵多贷”模式,并进一步完善质押、质物抵押等质权形式,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担保选择,降低贷款成本。
3、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公示机制,使公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透明,为债权人提供更高的风险可控能力。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一、概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部分,作为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效力和消灭等基本内容。
结合实践中担保物权制度运用的情况,分析当前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应用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引。
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简要介绍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担保物权已成为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之一。
其通过为债权人提供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增强了交易的信用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
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被赋予了高度的制度价值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有助于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物的处分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物权法》对先前的担保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创新:立法价值更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引入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等新担保形式等等,其意义是重要而进步的。
但是《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对原《担保法》解释中诸如独立担保、抵押权转让等制度的舍弃过于轻率,破坏了立法的初衷,不得不说是《物权法》的漏洞所在。
标签: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固定化独立担保最高额质权2007年3月,《物权法》正式通过。
在其总共247条中,仅担保物权一编就占到了71条,可见担保物权制度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深入分析《物权法》,其中的确对《担保法》做了大量的删减、修改和创新;大到立法价值的转变,小到担保标的范围的扩大,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制度做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
一、《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修缮1.立法价值的转型先前的《担保法》明确限定担保财产、价值大小、实现担保的情形等等,力求通过此种法律限制达到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目的;但实践中此类限制却常常反而成为权利的枷锁,不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物权法》的立法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弊病,在诸多方面都变限制为灵活约定:法律不再过多干预,而由理性的当事人通过充分的意思自治予以约定,这样无疑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也更符合私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财产的扩展《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具体财产种类变化不大,故不赘述。
关键在于各自的最后一条:《担保法》要求的是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用于抵押,而《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可以用于抵押;同时《物权法》也把财产范围从所有权扩大到了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
可见《物权法》是真正体现了“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积极提倡担保物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担保物权发展。
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担保物权规定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它将债权人与担保物所建立的一种债权关系,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以担保物抵偿自己的损失。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物化:担保物权是以具体的财物作为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通过变卖担保物获取债权。
2. 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与债权相关的,只有在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债务人才需要提供担保物。
3. 永续性:在债权履行完毕后,担保物权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是仍然存在,直到债权人主动放弃或者担保物销毁等情况才会终止。
二、担保物的种类在民法典中,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动产抵押等。
不动产则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财产权益则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等。
这些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根据其特点和价值进行分类,以便于法律的适用和保护。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 设立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和汽车等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而对于其他动产的担保物权,设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债权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特定债权的存在,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
3. 担保物的合法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合法所有权,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权益限制。
担保物权自设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或减少担保物的价值。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保管、利用和管理等。
四、担保物权的行使和终止在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将担保物变卖或者转让,以偿还债务。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4•【分类】问答正文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论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
论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的担保制度体系是保护债权人,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担保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担保制度体系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系列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中心,通过担保人进行的一种财产性利益保全机制。
其核心是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一、担保范围及性质:担保制度体系覆盖面广泛,涉及到各类经济活动,包括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担保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相关规定。
担保物权通常以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形式存在。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获得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担保方式:担保制度体系提供了多种担保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
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四、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五、担保的效力和变更:担保的效力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全。
在债务人没有违约情况下,担保人不能解除担保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变更担保方式、担保物权以及担保数额等方式灵活调整担保关系。
六、担保的终止和解除:担保的终止和解除通常发生在债务得到履行或者在担保期限届满后。
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申请解除担保关系,但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担保关系也会终止。
七、担保权利的行使: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债权人行使主债权和行使担保物权两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也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融资方式。
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第68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担保物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行使保证反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2.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实现对担保物的先行给付权;3.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第68条还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这些条件是保障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务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债务。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民法典》第68条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稳定和公平性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68条的解释和理解,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了担保物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遵循该法律规定,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要按时履行债务,避免触犯法律。
我们也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融资方式。
《民法典》第68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明确了担保物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权利和行使条件。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制度研究理论与实践问题分析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制度研究理论与实践问题分析担保物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围绕担保物权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利用其自有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实质性担保的行为。
其基本概念包括担保物权的主体、客体、目的和效力等。
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担保物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确保债权得到保全和实现的手段,提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安全性。
2. 优先权: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权益,增加其取得债权的可能性和优先顺序。
3. 独立性:担保物权制度使得债权人的权益与债务人的其他交易和行为相互独立,即便债务人发生其他交易行为也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实质性担保:担保物权制度要求债务人提供实质性的财产担保,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担保物权制度理论问题分析1. 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是否过于严格,是否限制了债权人的权益?有关担保物权的设立标准和程序是否需要修改和完善?2.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担保物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债务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3. 担保物权与债务人破产问题: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担保物权是否能够优先得到执行?如何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全和实现?4. 担保物权的解除和转让:担保物权解除和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如何确定?债权人在解除或转让担保物权时是否存在滥用权益的情况?三、担保物权制度实践问题分析1. 担保物权设立的实际操作:在实践中,债务人如何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如何合法取得和保全担保物权的权益?2. 担保物权的公示和登记:担保物权的公示和登记制度如何落实?当前是否存在公示和登记不规范、不便利的问题?3. 担保物权的行使与保全: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物权,并保全其权益?4. 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的衔接:担保物权与保证、抵押等其他担保方式如何相互衔接,是否存在冲突和协调问题?四、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建议1. 完善担保物权设立标准和程序,降低设立门槛,便利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本、物资的流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担保物权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增设了一些规定,着重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在民法典物权法制定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它强调了“确切”的担保物权设立条件。
具体而言,担保物权设立所需的物权标的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某一种无法明确的权益。
同时,该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社会实用价值、可以划分的价值量等特点。
此外,该法还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出质人与担保权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有关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方可生效。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出质人的权益,也确保了担保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物权的范围为了避免因担保物权标的的模糊而给实际运作带来难题,民法典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的范围作了明确。
其中,最为核心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标的应当是物权能够确定的“动态财产”。
这里,“动态财产”是相对于“静态财产”而言的。
具体来说,担保物权标的应当是那些以流动资产、待收账款等有明确支付期限、具有流动性的财产权利为基础的物权。
同时,该法还规定,担保物权可以设定多个标的。
这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民法典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包括债权、抵押权)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会减损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也不会排斥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换言之,担保物权只是一种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它并不是其他权利的代替或替代。
同时,该法还强调,担保物权的设立最好是在其他物权之前完成。
这是因为其他债权人在获得担保物权之前就建立了自己的权利,如果此时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优先得到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现代化进程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并深入分析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其在担保物权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的亮点和创新之处,探讨其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应与调整。
从历史沿革来看,担保物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时期的信托担保制度,后经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体系。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担保物权制度逐渐成熟,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商业交易的扩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担保物权制度不断与时俱进,逐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一是担保方式的多元化。
随着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浮动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方式逐渐崭露头角,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是担保物权功能的强化。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担保物权和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及分类,进而探讨了动产抵押权的特点和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随后详细阐述了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内容和程序,指出了公示制度对于动产抵押权的保障作用。
结尾部分给出了建议完善公示制度的措施,并展望了未来发展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有助于加强对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理解,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提高动产抵押权的保障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内容、程序、保障作用、建议、完善、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概述公示制度是指通过公示、登记等形式将特定信息向公众披露的一种制度。
在担保物权领域,公示制度可以帮助债权人获取关键信息,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可以提升债务人的信用,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公示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充分发挥动产抵押权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分析其对动产抵押权的保障作用,并提出完善公示制度的建议,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下,依法享有获取其特定财产的权利。
根据不动产和动产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两大类。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形式。
动产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抵押权的财产性,即抵押物是动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等;二是抵押物的流转性,即抵押物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三是抵押权的优先性,即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抵押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概述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价款债权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等特点,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现状当前,我国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已经逐渐完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保全、实行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案件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准确、抵押权登记程序繁琐等。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问题分析(一)抵押物价值评估问题目前,我国抵押物价值评估主要依靠第三方评估机构。
然而,由于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偏差。
这不仅影响了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权登记程序繁琐抵押权登记是设立抵押权的重要程序。
然而,现行登记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提供大量材料和办理多个环节。
这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降低了抵押权设立的效率。
五、完善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建议(一)加强抵押物价值评估的监管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过程的透明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评估结果不准确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二)简化抵押权登记程序为提高登记效率,应简化抵押权登记程序。
通过减少材料和环节、推行电子化登记等方式,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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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5 年,我国制定了《》,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
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
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
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
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
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
款20 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专题:物权法与金融业的发展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
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
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