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5 年,我国制定了《》,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

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

款20 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专题:物权法与金融业的发展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

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