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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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

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

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行政调解案件;4.司法调解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一)调解主体适格;(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一)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每宗补贴400元,经费由县司法局承担300元,乡镇承担100元,条件允许的乡镇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不予补助。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和冲突不可避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各地设立了调解机构,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旨在明确调解程序及补偿机制,以便更好地实施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纠纷一方可以向调解机构递交调解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应明确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主张的权利要求等内容。

2. 权责调查调解机构应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和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比较,调查纠纷的事实和证据。

调解机构可以依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3. 召开调解会议调解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会议应当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以避免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辅助调解调解机构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出席调解会议,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此外,调解机构还可以进行场地调节、文书翻译等方式,协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纠纷。

5. 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上,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调解机构应及时进行书面反馈。

三、补偿机制1. 补偿范围调解协议中的补偿范围应具体明确,并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补偿范围可以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方面,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补偿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2. 补偿标准调解机构应参考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以案定补的原则,既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也不能陷入无端浪费。

3. 财产保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应协助当事人完成财产保全的工作。

对于需要追赃追缴的案件,调解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进行配合,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执行机制调解协议应具备可执行性,调解机构应协助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推动调解协议的有效落实。

某某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某某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某某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了调动我县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行财〔2007〕179号)和《某某自治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关县办发〔2016〕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政府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对参加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行业自筹解决。

第三条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情况一案一奖,调解成功一件奖励一件。

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按一件计算。

第四条“以案定补”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补贴的资金直接发放给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由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聘任,并分别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及县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帐。

第七条“以案定补”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八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个案包括:1、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调解成功的;2、因债务、财产、欠薪、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解成功的;3、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纠纷调解成功的;4、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调解成功的;5、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6、因濒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7、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8、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9、其他防止“民转刑”调解成功的。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引言人民调解员是国家在法律领域提供民事调解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在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制定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阐述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1.1 背景本部分介绍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引出了制定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2 目的本部分阐述了制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即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权益,提高调解效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部分界定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人民调解员的准入、评定、培训、监督等方面。

1.4 基本原则本部分列举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独立、保密等。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本章主要介绍了人民调解员的准入要求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

2.1 准入要求本部分详细说明了成为人民调解员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能、道德品质等方面。

2.2 准入程序本部分描述了成为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审批和注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查、面试等环节。

2.3 考核标准本部分列举了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标准,包括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的权益与义务本章主要讨论了人民调解员在执行调解任务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3.1 权益本部分详细介绍了人民调解员的权益,包括报酬、保险、荣誉等方面。

3.2 义务本部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员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守秘密、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监督等内容。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提升本章主要探讨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和提升渠道。

4.1 培训制度本部分介绍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专题培训等。

4.2 提升渠道本部分讨论了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晋升、评优、选拔优秀调解员等。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第一篇: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中共甘井镇委员会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永政发[2015]17号文件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方式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每年对镇、村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范围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三、补贴办法(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30元。

一般矛盾纠纷(包括: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4、防止纠纷计划、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7、涉及两个以上镇区、村(区)的矛盾纠纷;8、其他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方案》〔x)179号)和X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X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方案》((X〕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为前提,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机制为切入点,以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

积极有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安x”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县、乡、村(社区)各级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且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

“以案定补”适用于X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所办理的调解案件,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给予办案补贴。

三、经费项目及标准(一)专职调解员补贴27.6万元。

按照司法部([X]119号)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中心、基层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社会购买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5名,九个乡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18名,按每月基础工资1000元人民币计算,专职人民调解员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外还要配合司法所完成乡镇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解决目前乡镇一人司法所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全年应需补贴27.6万元,由县财政予以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3.3万元。

【VIP专享】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VIP专享】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

区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强化职能,发挥优势,提升水平,保证质量,有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案补贴范围持有人民调解员证件的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指导下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二、办案补贴原则、标准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行“一案一补”,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影响面将纠纷分为三个等次:一是一般纠纷,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二是复杂纠纷,指介于一般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之间的纠纷;三是重大、疑难纠纷,指在本辖区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众多的,可能因矛盾纠纷激化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按照规定正规地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办案补贴发放要以案件难易程度为依据。

社会矛盾纠纷补贴标准为:一般纠纷,每件补贴50元;复杂纠纷,每件补贴80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每件100-150元。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补贴标准为:一般交通事故纠纷,每件补贴100元;复杂交通事故纠纷,每件补贴200元;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所有补贴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且达到案结事了。

案卷首先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初审,根据区司法局制定的补贴标准加注意见并签字,最后报区司法局审核支付。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富区具有独特的作用。

(二)完善制度,规范档案。

各调委会要建立健全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规范矛盾纠纷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永政发[2015]17号文件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方式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每年对镇、村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范围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三、补贴办法(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30元。

一般矛盾纠纷(包括: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4、防止纠纷计划、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7、涉及两个以上镇区、村(区)的矛盾纠纷;8、其他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方案》〔x)179 号)和X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X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方案》((X〕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为前提,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机制为切入点,以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

积极有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安x ”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县、乡、村(社区)各级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且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

“以案定补”适用于X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所办理的调解案件,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给予办案补贴。

三、经费项目及标准(一)专职调解员补贴27.6万元。

按照司法部([X]119号)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中心、基层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社会购买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5名,九个乡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18名,按每月基础工资1000元人民币计算,专职人民调解员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外还要配合司法所完成乡镇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解决目前乡镇一人司法所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全年应需补贴27.6万元,由县财政予以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 3.3万元。

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是指各市(区)司法局在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办理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以案定补”。

“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归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第六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因此,个案补贴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白碱滩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

白碱滩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

白碱滩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方案(试行)2011-01-26 11:16 佚名 2008-8-20 12:42:18 本站编辑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狠抓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建设平安、和谐、文明、法治城区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构建以人民调解手段为主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调解工作效能,特别是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健全街道、社区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员制度。

(二)经费保障。

调解经费以区财政支付为主,按照上年度要求最低案件数,区财政以每案30元的标准编制人民调解经费年度预算,并每半年下拨一次经费。

(三)补助措施。

人民调解员参加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元;案件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双方争议较大的民间纠纷每件补贴50元;案件复杂、双方争议大、事实不清、社会影响大的民间纠纷每件补贴80元。

(四)监督管理。

区司法局是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经费的监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关于《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

关于《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

关于《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一、制定背景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发挥调解机制在街道诉源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萧山区落实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萧委办发〔2019〕44号)、《萧山(萧司〔2021〕区司法局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6号)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说明(研判过程)在与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搜集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依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经审查,《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后提交街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四、主要内容(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1.补贴对象: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案件按照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实施分类补贴的类型:口头民事纠纷、简单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重大民事纠纷、疑难民事纠纷。

3.“以案定补”的标准(1)口头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元。

(2)简单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50元。

(3)一般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0元。

(4)重大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5)疑难民事纠纷,每件补贴2500元。

4.不予补贴的情形5. 申报流程:(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行每半年申报、审核和发放,申报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当年6月至当年11月。

(2)司法所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录入实际,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以案定补”情况进行统计、初审,由司法所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街道盖章,在每年6月、12月上旬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1.补助标准:一类补助。

个人调解工作室年度“以案定补”补贴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补足到2万元。

二类补助。

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22〕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精神,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在省级专项资金和区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二、本暂行办法所适用对象为在区司法局依法统计在册的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

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但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以案定补”的基本原则(一)一案一补。

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二)专款专补。

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三)专补专用。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四)分类发放。

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四、“以案定补”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当年有省级专项资金下拨的,先由省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实行“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包括:(一)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主动调解成功的案件。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方案》〔x)179号)和X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X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方案》((X〕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为前提,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机制为切入点,以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

积极有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安x”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县、乡、村(社区)各级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且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

“以案定补”适用于X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所办理的调解案件,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给予办案补贴。

三、经费项目及标准(一)专职调解员补贴27.6万元。

按照司法部([X]119号)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中心、基层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社会购买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5名,九个乡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18名,按每月基础工资1000元人民币计算,专职人民调解员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外还要配合司法所完成乡镇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解决目前乡镇一人司法所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全年应需补贴27.6万元,由县财政予以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3.3万元。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镇、村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卷宗;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案件认定表;附件。

2、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至的顺序装订。

3、调解文书制作要求: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二、案件补贴标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有案情记录、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有规范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有回访记录,每件补贴8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有规范性调解文书具备的12项全部材料,每件补贴150元。

三、疑难民事纠纷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1、涉案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元以上的矛盾纠纷;2、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3、县群工局交办的矛盾纠纷;4、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5、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研究可认定的矛盾纠纷。

6、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或县司法局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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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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