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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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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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村函〔2019〕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部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则,指导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确保上岗人员能看懂、会操作。

《技术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8日
——结束——。

202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

202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

202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一、背景与概述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房屋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农村危险房屋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危房的管理和维修,有必要贯彻实施《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本篇论文将探讨该导则的实施要点以及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的相关问题。

二、危房鉴定技术要点1. 确定鉴定范围:农村危房鉴定应覆盖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土坯房、砖混房、土木结构房等。

2. 鉴定方法:采用实地勘察、检测、评估等方法,结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房屋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3. 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详细的危房鉴定报告,提出相应的加固修缮建议。

三、危房加固修缮技术1. 确定加固方案:根据危房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固方案,确保加固后的房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各项施工工序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加固效果。

3. 修缮材料选择: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提高房屋的安全性能。

四、质量管理与验收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力度。

2.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加固修缮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3. 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为质量追溯提供依据。

五、结语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贯彻实施与危房加固修缮技术及质量是保障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加强危房鉴定、制定合理的加固方案、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等措施,可以提高农村危房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农村的安全稳定。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设计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设计技术导则
2.1 术 语 ........................................................................................................................................ 6 2.2 主要符号 .................................................................................................................................. 7 3 基本规定 ............................................................................................................................................. 8 3.1 一般规定 .................................................................................................................................. 8 3.2 设计原则 .................................................................................................................................. 9 3.3 改造维修施工 ...........................................................................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一部分农村房屋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这些危险房屋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对于农村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有效地鉴定和处理农村危险房屋,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该导则是指导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的基本原则农村危险房屋鉴定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客观、全面、准确。

鉴定工作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工作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二、鉴定的主要内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建筑材料、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鉴定人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鉴定人员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的使用状况、历史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进行调查,以了解房屋的整体情况。

三、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农村危险房屋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是指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方法。

鉴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而言,鉴定程序包括预先调查、现场勘查、数据分析、鉴定报告等多个环节;鉴定方法包括目测鉴定、检测分析、试验检验等多种技术手段。

四、鉴定的结果和处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的结果和处理是指根据鉴定结果,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和处理的工作。

鉴定人员必须根据鉴定结果,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确定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或者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等措施。

同时,鉴定人员还必须对危险房屋的使用者进行告知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的出台,为有效防范和处理危险房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导和法律依据。

各地相关部门和鉴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该导则,加强危险房屋鉴定和处理工作,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 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 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 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23)进行鉴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 以定性判断为主。

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 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

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 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 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 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 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 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1.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2.场地安全性鉴定: 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 进行安全性鉴定, 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 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3. 房屋基本情况调查: 结合现场查勘, 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 房屋信息。

4. 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 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 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 构, 分别鉴定其危险性, 鉴定结果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

5. 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分级情况进行汇总, 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 鉴定结果分为A.B.C. D 四个等级。

6. 防灾措施鉴定: 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 并对防灾措 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 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 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编制组二○○九年三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主要符号 (2)2.3 代号 (3)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4)3.1 鉴定程序 (4)3.2 评定方法 (5)3.3 等级划分 (5)4 场地危险性鉴定 (6)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7)5.1 一般规定 (7)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9)6.1 一般规定 (9)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9)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9)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6.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13)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5)附录C 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1 砌体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2 木结构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9)C.3 石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2)C.4 生土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5)C.5 砌体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8)C.6 石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1)C.7 砌体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4)C.8 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7)C.9 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40)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43)条文说明┉┉┉┉┉┉┉┉┉┉┉┉┉┉┉┉┉┉┉┉┉┉┉┉┉┉┉┉┉441 总则1.0.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

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

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建办村函〔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定既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

我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伟卫琳电话:************传真:************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3月28日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

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乡镇实用摘编)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乡镇实用摘编)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选编)《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编制组二○○九年三月3.3 等级划分3.3.1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3.3.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1a级:无危险点;2b级:有危险点;3c级:局部危险;4 d级:整体危险。

3.3.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1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5.1 一般规定5.1.1 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

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5.1.2 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2房屋的倾斜、变形;3 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5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6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5.1.3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

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5.1.4 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2 房屋评定方法5.2.1 A级: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 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

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第七条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

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

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

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农房选址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2.3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农房设计3.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编制组二○○九年三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主要符号 (2)2.3 代号 (3)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4)3.1 鉴定程序 (4)3.2 评定方法 (5)3.3 等级划分 (5)4 场地危险性鉴定 (6)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7)5.1 一般规定 (7)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9)6.1 一般规定 (9)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9)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9)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6.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13)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5)附录C 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1 砌体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2 木结构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9)C.3 石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2)C.4 生土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5)C.5 砌体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8)C.6 石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1)C.7 砌体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4)C.8 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7)C.9 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40)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43)条文说明┉┉┉┉┉┉┉┉┉┉┉┉┉┉┉┉┉┉┉┉┉┉┉┉┉┉┉┉┉441 总则1.0.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

目次1 总则 (567)2 术语和符号 (568)2.1 术语 (568)2.2 主要符号 (569)2.3 代号 (570)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570)3.1 鉴定程序 (570)3.2 评定方法 (571)3.3 等级划分 (572)4 场地危险性鉴定 (572)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72)5.1一般规定 (572)5.2房屋评定方法 (573)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574)6.1 一般规定 (574)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575)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575)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6)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6)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7)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8)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8)6.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79)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580)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83)附录C 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84)C.1 砌体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84)C.2 木结构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87)C.3 石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90)C.4 生土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93)C.5 砌体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96)C.6 石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596)C.7 砌体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602)C.8 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605)C.9 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608)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611)条文说明 (612)1 总则1.0.1 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编制组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国内农村的危险房屋鉴定经验和专题试验研究结果,采纳新的科研成果,并考虑我国农村当前的建筑房屋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场地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7.附录A 综合评定方法;8.附录B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9.附录C 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为了提高导则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技术导则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导则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政编码:200092)本技术导则参加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华侨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四川省土木学会、兰州理工大学、长安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湖南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上海大学、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同吉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熊学玉郑毅敏侯建国郭子雄张可文潘文鲁兆红朱彦鹏王步王毅红张建荣孙强陈大川赵考重李春祥关贤军何金胜林文修赵强陈宇峰石振明顾炜汪继恕高峰范新海王宇新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主要符号 (2)2.3 代号 (3)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4)3.1 鉴定程序 (4)3.2 评定方法 (5)3.3 等级划分 (5)4 场地危险性鉴定 (6)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7)5.1 一般规定 (7)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9)6.1 一般规定 (9)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9)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9)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0)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1)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6.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2)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13)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5)附录C 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1 砌体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6)C.2 木结构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19)C.3 石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2)C.4 生土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5)C.5 砌体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8)C.6 石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1)C.7 砌体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4)C.8 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37)C.9 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40)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43)条文说明┉┉┉┉┉┉┉┉┉┉┉┉┉┉┉┉┉┉┉┉┉┉┉┉┉┉┉┉┉441 总则1.0.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及教学大纲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及教学大纲

整理课件
7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r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一级1.1;二级1.0;
三级0.9。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整理课件
8
三、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1、鉴定程序
五、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1、掌握定性鉴定概念(先外部后内部)。 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地方:
(1)、房屋结构体系及高度、宽度、层数; (2)、房屋倾斜度、变形; (3)、地基基础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房屋内部检查的重点为: (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
D级: ( 1 )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 2 )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
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 3 )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
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 4 )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 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 部分屋盖塌落。
整理课件
4
•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df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

数;
Psdm–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 分数;

辽宁省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辽宁省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三汶回_丨编辑/唐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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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2019年12月25日,辽宁省住建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据辽宁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导则》适用于一层农村C级、D级危房(C级:部分承重 结构承栽能力不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 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危 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对于 一层农村C级、D级危房改造应满足C级安全使用年限不少于15 年,D级安全使用年限不少于30 年的基本要求。

《导则》明确,在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 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助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 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应用和推广。

《导则》强调,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改造户与施工方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 等;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等。

竣工后,有关 部门应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 意见。

(资料来源:新华网
)。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在农村,危房问题依旧严重,在农村,有很多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已经年代久远,陈旧不堪,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

农村危房改造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广大农民对危房进行改造,提高农村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

在这背景下,本文将介绍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改造必要性危房改造是提高农村居民住房环境、稳定农民增收、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村中的危房改造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

改造老旧危房,能够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同时也能够减少危房造成的安全隐患,降低农村火灾的发生率。

二、改造目标1、提高房屋外观美观程度、内部布局设计的合理性,提高房屋的居住舒适度;2、增强质量、安全性、抗震能力和耐久性;3、最大程度地保护既有房屋结构体,延长其使用寿命;4、依照环保、经济、社会公益等原则,提高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改造内容1、基础工程改造首先应该进行的是基础工程改造,为了确保房屋的承重能力和安全性能,必须对危旧房的地基、地面、地平等进行加固改造。

如果危旧房建在高山或者斜坡上,在对地基进行加固的时候,应该采取泥石流、滑坡、地震等灾害防治措施。

2、结构工程加固在确保地基和地面的承重能力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对房屋的结构进行加固,提高房屋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

此外,要及时更换破损的危旧墙体材料和屋顶等部件,确保整个房屋的结构完整性。

3、内部环境改造危旧房及其内部环境往往存在有害的物质、有害气体和污染等现象,如烟囱、厨房、卫生间等。

改造时,要把握好节能、环保、舒适、安全、健康的平衡点。

应采取环保措施,对于有毒、有害局部进行清理,实现改造的全面升级。

四、改造技术1、改造前的调查和检测为了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需要在改造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检测,对于危旧房建筑结构和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评估,确定改造的方案和需要使用的材料。

xx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xx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xx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建设厅2017年7月1 总那么1.1为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那么》。

1.2 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那么》。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有用,满足村民差不多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适应。

1.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表达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 农房选址2.1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 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2.3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农房设计3.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

3.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连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那么,依照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那么,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纳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进展的原那么,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进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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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

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

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

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

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

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

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第十六条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

8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

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

三、农房加固维修
第二十条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

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

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条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

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

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五条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

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六条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

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

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第二十八条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三十条7度及以上地区,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钢圈梁、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体性与抗倒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一条拱券出现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危窑应采取内衬券或内支撑加固窑体,边窑腿外闪时应增设扶壁柱(墙)加强侧向支撑。

同时,通过维修解决危窑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问题。

四、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

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

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

砖块应提前1~2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

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

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三十九条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

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一条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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