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浅议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北方冬季气候寒冷,居民取暖问题是生活中的大问题,有的地区取暖期长达半年之久,国家对于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供热企业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规定。
尽管如此,很多供热企业仍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税款。
今年5月份,我们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供热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共性的。
一、供热企业的工艺及行业特点供热企业供应热力产品为暖气,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生产材料为电力和水。
主要生产工艺:水→加热→加压→供暖;主要设备:锅炉;主要生产耗费:煤、水、电;供暖企业生产工艺比较单一,主要生产耗费比较固定。
其特点是生产工艺简单,耗用原料单一;兼营二次供水劳务;享受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及供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热力产品供需双方矛盾激化,热力费收费率较低,普遍存在欠交取暖费情况;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
二、供热企业在申报缴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供热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分为两部分,即: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其供应给居民的采暖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部分为应税收入,两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且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经过评估,我们发现供热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一)少计应税销售收入的问题1、应税销售收入计入免税收入账务中。
混淆应税、免税收入,扩大居民供暖面积,不及时调整到应税收入,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如经营用门市房、工厂、企业、学校、教堂、车库、社区供热收入未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而是在免税账目中进行核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销售收入。
由于企业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存在当年应收未收供热费收入,如因某些原因拖欠的热费,未计入或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税。
(二)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1、免税业务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计入应税账务中。
为了少缴税款,供热企业都把免税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记录在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的税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财税[2009]11号: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时间:2009-3-6 16:22:00阅读次数:271次编辑:章兵链接文件: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文件出台背景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给予“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6]117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供热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并废止了此前的若干文件。
然而财税[2006]117号文的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以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2008年9月份,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决定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缓解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等上涨而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一系列的综合保障措施,并明确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二、文件主要精神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
以下我们就将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区别作一比较说明:1、文件适用地区和企业:两个文件的适用地区相同,均指“三北”的17个地区。
适用的企业是供热企业,但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1•【文号】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
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政策了解政府对行业的扶持措施
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政策了解政府对行业的扶持措施随着世界能源消耗的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清洁能源的需求日益迫切。
供气供热行业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温暖和热水等生活必需品。
为了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扶持供气供热行业的发展。
首先,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体现在经济政策方面。
在财政方面,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用于供气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此外,政府还为供气供热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鼓励其增加投资和创新。
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有效提高了供气供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体现在政策法规方面。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规范供气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这些法规和标准包括供气供热设备的安全要求、能源利用效率标准等。
政府通过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提高了供气供热行业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了供气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体现在技术创新和能源转型方面。
政府鼓励供气供热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动传统供热系统向清洁能源供热系统的转型。
政府还支持供气供热企业开展能源储存和利用技术的研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供热系统的可持续性。
通过技术创新和能源转型,供气供热行业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能源需求,同时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政府还鼓励供气供热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政府为供气供热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供气供热技术的先进性和竞争力。
总结起来,政府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经济政策、政策法规、技术创新和能源转型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供气供热行业的发展,提高了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请以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水力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和企业对采暖需求不断增加,供热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核算采暖费用,并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合规操作,成为供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在采暖费用核算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供暖设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供热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纳税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还可以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所面临的财税处理问题,分析其影响因素,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指导供热企业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运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可以促进供热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研究,旨在为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提供参考,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定和监管的参考依据。
1.3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供热行业的快速发展,采暖费的核算方式和财税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税务合规性。
研究如何科学准确地核算采暖费,规范财务和税务处理,可以提高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供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供暖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暖费的合理核算和财税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广大用户的利益。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之我见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之我见引文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和城市建设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集中供热已成为我国现代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对提高我国的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的生活追求和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特别是北方雾霾问题严重。
国家对集中供热企业采取了重点扶持的政策,为其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免缴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
但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着供热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供热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1、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自2011年到2015年12月31号,国家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但是由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纳税税率高低不同,加上供热企业的销售热价一般都是根据政府的定价而来的,政府出于民生的考虑一般定价都是偏低的,所以就出现了供热企业一方面在享受着国家的免增值税的优惠但另一方面又承受着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的现实压力。
所以企业在面临到底是该放弃还是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了,主要是据其企业增值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多少来确定。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有些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并不直接为居民供热,在国家级相关政策规定里,关于不直接为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不明确的。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企业等才能享受国家免征的优惠政策,从事热力产品生产却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不在国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单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向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很多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
供热作为一个常见的公共服务,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需求。
在供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得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然而,在现实中,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个体工商户有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实施通常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或是对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或个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供热领域,由于其涉及到居民的基本需求和国民经济的战略关键领域,政府有时会对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免税政策可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经营效益。
个体工商户通常经营成本较高,而供热服务的提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经营利润,从而推动其更好地开展业务。
其次,免税政策还可以促使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
个体工商户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是吸引客户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个体工商户可以免税经营,那么他们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将一部分节省下来的税费用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然而,个体工商户是否真正享受到供热服务免税政策的好处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情况。
首先,地方政府在落实免税政策时,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纳税额度或者是其他一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可能会对一些规模较小或刚刚起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限制。
其次,免税政策可能会存在滥用的问题。
一些个体工商户可能会以供热服务为幌子,故意进行税收避税行为。
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
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
具体包括:(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四)供热企业税收优惠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六)节能节水税收优惠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七)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八)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九)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
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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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8号2011.11.2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
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解读财税[2011]118号: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 2011-12-13 10:13 信息来源:中国税网浏览次数: 130次字体:大中小
作者:王富军
2011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15省市自治区、2个市计划单列市和1建设兵团的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明确,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注意点
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比例,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
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2、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北”地区的供热起始时间有所不同。
4、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这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保持政策衔接。
5、“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这与财税[2 009]11号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三、其它方面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以前政策充分衔接。
财税[2009]11号免征结束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财税[2 011]118号开始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政策未出现断档。
2、企业从供热企业购买暖气给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是专门用于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只有这样注明,供热企业销售的暖气才可以免增值税的,否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的处理不同。
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当然是免税的),这部分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对于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第一款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处理。
3、“三北地区”增值税免税期间,地税部门应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免征。
由于这一期间的增值税缴纳数额
为0,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0,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免征。
4、企业接受供热企业的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其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费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而非一般纳税人没有此项优惠。
但需要注意,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福利部门的取暖费,要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
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如果是用于职工取暖,要列入“职工福利费”处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但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如果超过,则要在明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5、个人采暖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个人接受单位为其支付的采暖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采暖补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6、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应以居民的名义开具发票,与单位统一结算时,可用收款收据结算,不要以单位名义开具供热发票,避免带来无法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