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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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
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三府[2011]57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区,提升我市居民生活质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明确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导向和布局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居住社区按人口规模或户数划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
按人口标准划分:居住区人口约为21000至48000人,小区人口约为7000至16000人,组团人口约为1000至2700人。
按户数标准划分:居住区户数约为7000至16000户,小区为2000至4000户;组团为300至800户。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餐饮店、商业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汽车修理清洗店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居住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坚持商住分离、规划优先、市场化模式、便民利民的原则。
商住分离原则:实现住宅与商业的相对分离和商业的相对集中与独立,以保证商业不
影响居民住宅的宜居环境。
集中建设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形成一个商业服务集中的功能区域,居民的日常基本需求都可以在此得到满足。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三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三亚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配套规划,指导社区商业的建设。
市场化模式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则主要由政府调控和规划。
便民利民原则:居住社区商业的建设要以人为本,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应在社区内得以解决。
第六条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依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商业服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