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

合集下载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作者:王成祥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5期[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存有瑕疵。

用辩证唯物主义否定观,我们无需更改其名称,只需对其内容予以改革。

主要是要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名称;内容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为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

具有代表性构想的有:一是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剥夺一定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二)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三)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

[1]二是删除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将其科学地进行分类与组合,并适当增减,称为“剥夺资格刑”,其内容为:(一)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三)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

[2]三是取消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将其内容分解为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禁止担任公职两个刑种。

[3]四是把剥夺政治权利改造为限制公权。

具体内容包括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与剥夺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4]五是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公权,其内容为:(一)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

[5]以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改造建议和方案,学者们都不主张保留“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代之以“剥夺一定的权利”、“剥夺资格刑”、“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与禁止担任公职”和“限制公权”等称谓。

虽然学者们不主张保留“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但是这些理论构想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刑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有重要的关系。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死缓、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死缓与无期减刑,他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改成3-10年)可以附加:严重犯罪(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总则)刑期独立适用1-5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计算)拘役;有期徒刑(同时计算,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不是期满)执行期间都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合法的财产(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不是这个的范围非法所得要收缴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用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1)在公共场所故意开枪射击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2)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恐怖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使用中”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

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 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 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 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 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 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 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 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 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1.小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属于犯罪行为? 2.他受到的刑罚是什么?其中主刑和附加刑分别是什么?
一天小聪和小明听妈妈说年仅17岁的表哥李某因为多次 参与赌博而欠下赌债五百多元,为了偿还赌债,他多次手持三 棱刀,强抢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四百多元, 被公安机关抓 获.最后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了抢劫罪,依据刑法判处有期徒 刑5年,罚金2000元.
2、小文持刀抢劫案。14岁
小文要负刑事责任。虽然数额不大,但已经 涉嫌抢劫罪。按照我国的刑事年龄规定: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1983年7月26日出生,自小父 母双亡,由祖母抚养。多次盗窃,屡教不改, 1999年7月26日又纠集多人,将停在某商场 前的运货车上的一箱手机盗走,价值30万元, 李某负不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下犯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到 1999年7月26日的次日零时起才满16周岁.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 厉刑罚,所以,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但是,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积极劳动,努力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 可以获得减轻或假释,所以,并未失去重新做人 的机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

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

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人大作用: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知识复习题(五)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知识复习题(五)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知识复习题(五)
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13事业单位招聘
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

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分为( )。

A.主犯、胁从犯、预备犯、教唆犯
B.首犯、胁从犯、未遂犯、帮助犯
C.主犯、实行犯、帮助犯、从犯
D.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还规定了教唆犯
3.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

A.3年
B.10年
C.13年
D.7年
4.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挪用资金罪
D.受贿罪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二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4.主刑(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

拘役是刑罚方法。

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刑法十五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刑法十五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刑法十五吉林省事业单位交流群:188512380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

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

根据《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4种情况。

①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曰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共30题,共30分。

) 1.⼗六⼤进⼀步明确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把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道确⽴为党的指导思想和⾏动指南,写进了党章,这体现了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的(A) A.与时俱进 B.重⼤转变 C.继承与发展 D.进⼀步升华 2.党的⼗六⼤报告指出,我们党从⼩到⼤、由弱到强,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的⼀⼤法宝就是(C) A.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B.始终依靠⼈民、相信⼈民 C.⾼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建设 D.⾼度重视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 3.邓*⼩*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C) A.中华民族五千年⽂明史,特别是反对封建统治和帝国主义的⾰命⽃争 B.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成败两⽅⾯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对苏东剧变的认识 C.建国29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成功和失误的总结与对⽑泽东思想科学原理的继承和⽑泽东晚年错误的纠正 D.对新民主主义⾰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经验的总结 4.马克思主义区别于其他学说的根本标志是(A) A.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思想武器 B.以阶级⽃争为主要内容的学说 C.以*资本主义为⽬的的⾰命理论 D.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适⽤的真理 5.“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的头脑并在⼈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已。

”这句话表达的是(C)观点 A.庸俗唯物主义 B.客观唯⼼主义 C.辩证唯物主义 D.形⽽上学唯物主义 6.“不⼊虎⽳,焉得虎⼦”,“要想知道梨⼦的味道,就得亲⼝尝⼀尝”。

这两句话体现的哲学原理是(C)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之⼀ 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 C.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惟⼀标准 D.实践是认识的⽬的 7.意识的能动性是指(A) A.⼈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切活动 B.⼈类改造⾃然征服⾃然的能⼒ C.⼈类特有的思想 D.⼈类特有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 8.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B) A.政治⾃由权利 B.⼈⾝⾃由权利 C.⽂化教育权利 D.⼈格尊严权利 9.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C) A.原则领导 B.间接领导 C.政治领导 D.思想领导 10.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在议事和活动中遵循的原则是(D) A.议⾏合⼀原则 B.集体领导原则 C.个⼈负责原则 D.民主协商原则 11.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途径是(C) A.加强宏观调控 B.完善市场体系 C.实⾏政企分开 D.转换企业经营 12.⽑泽东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能够解释世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剥夺政治权利 WORD教案

剥夺政治权利 WORD教案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适用对象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见刑法分则中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少数犯罪。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情形: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内容依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期限及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四、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2。

2015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2015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2015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导语】2015年福建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有意向参加厦门事业单位考试的的同学们又要开始新一轮的事业单位备考。

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小编特整理汇总了2015年厦门事业单位考试行测复习资料、公基备考材料、面试备考指导、答题技巧、写作技巧、写作热点、面试技巧等,既可以作为厦门事业单位考试相关备考资料,也可以用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等公职类考试。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汇总]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2015年漳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五)

2015年漳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五)

漳州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年漳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五)
1.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

A.3年
B.2年
C.一年半
D.1年
答案:A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答案:D
3.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是( )。

A.管制
B.拘役
C.死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4.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AB
5.下列刑种中,属于限制自由刑的是( )。

A.拘役
B.拘留
C.管制
D.监视居住
答案:C
本文摘自:漳州人事人才网/?wt.mc_id=bk10271。

《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刑法中的政治权利

《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刑法中的政治权利

《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刑法中的政治权利《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选举与被选举权;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

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

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

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你好!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刑法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啊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攻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5年申论热点2015年9月23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紧急避险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虽然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保护了更大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 )A.正确B.错误2.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的作品是( )。

A.《星星之火,可以燎原》B.《井冈山的斗争》C.《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D.《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3.公务员职务与( )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A.工龄B.学历C.级别D.考核成绩4.资本循环的三种职能形式是( )。

A.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代资本B.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生产资本C.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D.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流通资本5.小王辞职后到深圳1个月没找到工作,小张因在雪糕厂工作冬季在家玩2个月。

小王和小张的失业分别属于( )。

A.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B.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C.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D.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6.按东、西、南、北、中的顺序,写出“五岳”的名称( )。

A.嵩山、泰山、衡山、华山、恒山B.嵩山、华山、泰山、衡山、恒山C.泰山、华山、衡山、恒山、嵩山D.泰山、嵩山、衡山、华山、恒山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采取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虽然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却保护了更大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本题说法正确。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1930年1月5日,毛泽东同志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式提出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2015西安教育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刑法

2015西安教育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刑法

2015西安教育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刑法【管制篇】一、管制的概述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方法。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二、管制的内容(一)管制的对象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二)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三)管制的执行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四)管制的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罚篇】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对犯人的惩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二、刑罚的目的(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相关知识点总结(2篇)

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相关知识点总结(2篇)

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二.法定三.内容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四.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1、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2、勤政、廉洁、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长久治安。

五.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

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原因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判决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相关知识点总结(二)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上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是个人在国家或社会中获得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的保障,是现代民主社会基本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含义相关的知识点总结:一、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

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

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是个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出于故意而实施了相当于上列各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