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08]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
江西省通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09731 95615
附件二:
江西省通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电信业务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伪造、涂改、冒用、编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转让、转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号】赣农字[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赣农字[2010]29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政处罚⾃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政处罚⾃由裁量权
参照执⾏标准
第三部分消防管理类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责令停⽌施⼯、停⽌使⽤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施⼯的;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施⼯的;
(三)依法应当进⾏消防验收的建设⼯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投⼊使⽤的;
(四)建设⼯程投⼊使⽤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使⽤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投⼊使⽤、营业的。
细化标准:
责令停⽌施⼯、停⽌使⽤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处罚:
(⼀)违反本条第⼀⾄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
核、验收不合格擅⾃施⼯、投⼊使⽤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施⼯、使⽤的:
1、建筑⾯积在5000平⽅⽶以下民⽤建筑(其中300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以下⼯业建筑(其中500平⽅⽶以下甲、⼄类⼚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积在5000平⽅⽶以上1万平⽅⽶以下民⽤建筑(其中300平⽅⽶以上500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以上1万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以上1万平⽅⽶以下⼯业建筑(其中500平⽅⽶以上2000平⽅⽶以下甲、⼄类⼚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第三部分消防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
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陈国英局长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改进作风务实创新
努力开创南昌国税事业发展新局面
———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陈国英
(2013年1月22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全国和省、市有关会议部署,总结回顾2012年国税工作,研究安排2013年国税工作任务。下面,受汤书记委托,我代表市局党组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强基固本,提质增效,2012年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2012年对于南昌国税来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是强基固本、提质增效的一年,是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的一年。一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税收收入任务,以及大量、具体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任务,在省局党组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局党组一班人团结带领系统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坚持六个并重,提升六个水平”的工作思路,超前谋划,沉着应对,砥砺奋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组织收入实现了总量与增量同步提升。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累计入库各项税收244.64亿元,同比增长12.2%,其中,计划口径税收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09.61亿元,同比增收34.7亿元,增长19.84%,增幅排名居中部省会城市第2位、全省各设区市第3位。税收总量占全省国税的比重达26.93%,较上年大幅提高了3.42个百分点,税收增量占全省国税增量的100.7%;国税税收占市财政总收入比重达49.21%,为全省国税实现增收、全市财政总收入突破500亿元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依法行政实现了实体和程序同步规范。认真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年依法减
新国税发〔2008〕40号《自治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国税发〔2008〕4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县(市、区)国税局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以及其他应由稽查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法履行公开、告知等相关义务,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条对涉及户籍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由本办法确定幅度范围。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天数、月数、次数、份数等情节在本办法确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适用本地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按规定上报区局备案备查。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不得变更标准。
第五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本办法已经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税款征收、税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赣新出法字[2008]12号
【颁布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8-12-18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
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
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
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图文稿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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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
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省局202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2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
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合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行行政惩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增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旳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行政惩罚,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旳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旳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原因,合理合用行政惩罚种类.惩罚幅度旳权力。
第四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过罚相称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似.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称.违法主体同类旳案件,在实行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使用方法律根据.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似。
第五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程序合法原则,严格遵守行政惩罚旳法定程序。
第八条合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照综合裁量原则。应
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原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旳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旳惩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旳,可以选择合用。规定应当并处旳,不得选择合用。
第十条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不一样法律规范旳,在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一样旳,优先合用效力高旳法律规范;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8.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依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之规定,现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农字〔2008〕73号)中的相关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二、因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给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新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由于在 幅度内裁 量处 罚不能认 为是 违法 , 这样 导致处罚决定成“ 真 正 自由” 的裁 量 。如 : 对偷税 案件 处罚 , 偷税 的罚 款幅 度为偷 税额 的 5 0 %以上五倍 以下 , 其处 罚上 限与下 限之间竟 有十倍 差距 , 偷税一 个 亿, 罚款就 可能存在五千万与五个亿的悬殊。
一
、
( 二) 在 罚 多 罚少 上 裁 量
其 中又包括两种 , 一种是在金额罚款多少上裁量 。如 : 纳税人 未按 照规定使用税 务登记证件 , 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 以下 的罚款 。一种 是 在倍数 罚款 多少上裁 量。 ( 三) 在影 响处 罚的因素上裁量
主要包括两种 : 一是在违 法事实认定 上裁量 。税法 对具体违法 事 实并 未明确 , 由税务机关裁 量认定 。二是 在违法情节认 定上裁量 , 如, “ 情节严重 ” 等表述税法并没有认定标准 , 实务 中由税务机关裁量 。
( 四源自文库 在 处 罚是 否适 用 并处 上 裁 量
根据 国务 院《 关 于加强市县政府依 法行 政的决定》 关于对行政裁量 权 予以细化 , 能 够量化 的予 以量化的要求 。建议 全国对税务 处罚幅按 照一定标 准细化 、 量化成具体基准。以偷税案件处罚为例 , 对纳税人偷 税处 5 0 %以上 五倍 以下罚 款 , 将其基 准细化 为几档 : o . 5 倍以下 , o . 5 倍 以上 2 倍 以下 , 2 倍 以上 5 倍 以下 。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
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