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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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08]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

税务规划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税务规划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且
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之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之上),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壹)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之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之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俩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于150万元之上的,处2.5倍之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之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且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且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且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之上的,处70%之上5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8]24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24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经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9]16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失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5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所)和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可以决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地税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管理秩序。

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修建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则»、«树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则»、«河北省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分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树立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执行规范: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形成严重质量结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分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犯本条例规则,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规范:㈠违法转包签署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第3号 2015年03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加快转变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地税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定,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敬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
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开、透明。

监督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潘冬
联系电话:86426510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59号
特此公告。

附件1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2008年12月24日)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一、关于《规定》的名称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并被广大行政机关和社会大众所引用,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有关政府规章也一直沿用这一提法。

但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这一概念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更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了“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删除了“自由”二字。

因此,为适应形势变化,保持与国务院新出台的文件的一致性,我办将《规定》的标题拟定为“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础。

《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制定主体上,明确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执行标准,市、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六、七、八、九条);三是要求执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四是在执行标准的管理上,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十三条)。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实行告知、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第十五条);二是行政层级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监督(第十七条);三是外部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四是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各处室、单位: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省财政厅对条例中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制订了细化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5年9月1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引言1.1 目的本文旨在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标准。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2.1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2.2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跨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保证公正、合理、适用,不能滥用或任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自由裁量标准3.1 违法程度3.1.1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评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3.1.2 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评估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

3.2 危害程度3.2.1 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财产安全等。

3.2.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市场秩序、公共道德等。

3.3 主观恶意3.3.1 主观故意: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造成的情况。

3.3.2 过失或疏忽: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情况。

4.行政处罚措施选择4.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或主观故意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

4.2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恶意程度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可以给予罚款。

4.3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5 赔偿:对因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4.6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其他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5.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示例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可以灵活选择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峻的(含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治理类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治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赣国税发[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8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制定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九月九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考核管理,规范执法考核奖惩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根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8〕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纳入系统考核的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按月根据己确认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信息(包括计算机自动生成和人工追究信息)进行奖惩。

第四条系统考核奖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单位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及本国税系统的税务执法考核奖惩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系统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执法考核奖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奖励机制。

每年年终后,各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应根据全年的系统考核结果,结合各执法岗位工作量,对本单位全年系统考核申辩调整前无执法过错(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和系统自身的原因致使系统显示为执法过错的情况,下同)的执法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赣商务法规字〔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商务法规字〔2018〕22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要求,经第1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商务厅2018年9月29日附件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第三十二条细化标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细化标准【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责令限期改正,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的通知(2016年6月02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赣发改政策[2011]1867号)中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规定失效,不再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与《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为准。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6年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处以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1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为5-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5000-8000罚款
为10名以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8000-10000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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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以上),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有逃避、拒绝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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