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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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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