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2010年12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进行解读。
一、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的背景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六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并赋予税务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由于处罚不当而引起纷争和少数税务人员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建议,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性较强,解决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配合海南省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在全省地税系统统一执行行政处罚标准,从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读《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6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确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裁量标准。
第三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条涉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九月七日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9-07-15【背景颜色:】【关闭窗口】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
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津住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住房建设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罚款行政处罚,通过制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四条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豫地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预防产生腐败行为。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绝不可以因情况复杂而影响公正执法。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行政法基本理论测试题按章整理归纳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务院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B.《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C.《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E.《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D.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省级人民政府裁决
E.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选项D:由国务院裁决;(3)选项E:
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即可,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方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行政法强调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2)选项B: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再委托;(3)选项C:委托必须是书面的;(4)选项DE:委托机关需要对受托者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说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3、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
A.受益权
B.参与权
C.强制权
D.请求权
E.决定权
【答案】ABD
【解析】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选项CE属于行政主体职权的内容。
4、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我国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
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一是实施分类处理。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的目的是什么?2017年10月13日,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5号公告)。
5号公告的实施,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税务处罚行为的规范,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市县区局和纳税人反映个别处罚设置考量因素不合理,存在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与目前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精神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征纳矛盾,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对5号公告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裁量基准设置,完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特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修订前后主要有哪些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变化有:一是将第一条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修改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改为按逾期次数计算处罚金额,因此删除原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公式。
三是将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是第二十五条增加废止原办法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变化有:增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类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形24项,降低处罚标准17项,增加偷、逃、抗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具体情形21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渝税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并随时报送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5月24日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庆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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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