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15•【文号】信便函[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信便函[2006]196号2006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四小票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确保四小票稽核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梳理了各地在四小票软件操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内容见附件),形成了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V2.30)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V2.30)。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升级,有关要求如下:一、请于2006年8月25日前下载更新软件,并通知纳税人下载使用新版软件。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软件开具、采集、检查和汇总电子数据,旧版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三、四小票软件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四种发票栏目下。
有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互联网上直接下载,下载地址软件下载栏目下,或软件下载栏目下;没有上网条件的纳税人,其所属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从税务系统内部网站上下载后,无偿转交所属纳税人。
四、软件升级后,各地应加强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并积极辅导纳税人使用新版软件。
五、已经推广使用总局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版,模块二)的企业,不再升级本次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六、软件在升级过程中如有问题,有关四小票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技术支持分中心联系,技术支持电话*************、*************、138****7772;有关开票软件的请于010-513216431联系。
附件:软件修改说明一、采集系统1.修改运输发票开具清单,增加“运费金额”项目;2.地税企业自开版增加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3.增加二次录入检查校验功能;4.增加企业信息记忆功能,可直接在下拉列表中选择企业信息;5.金额/税额数据一致保留2位小数位,不再依赖操作系统本身对小数位的设置;6.调整部分输入项的填写说明;7.将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约束调整为15~20位(原约束为15或18位);8.清单打印部分提供两种格式(WIN98/WINXP),允许用户在系统选项中配置,以适应不同的操作系统环境;二、检查系统1.清单选择改为下拉列表,减少操作步骤;2.增加查看数据功能,用户可以直接查看数据明细;3.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检查;4.调整运输发票开具清单检查,增加运费金额项目;5.调整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检查,允许15~20位的数据;6.原标准版及东北版两个版本的检查系统安装程序统一为一个安装程序,在安装过程中选择标准版或东北版;三、汇总系统1.A版汇总系统集成数据检查功能,在清单数据导入过程中,系统将对数据进行检查;2.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汇总;四、开票软件3.修改打印设置不能保存的问题;4.修改发票地址栏无法打印的问题;5.增设机动车税率为0的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闽地税函[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68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以下简称《发票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就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票样本》中新增设的票样(一)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有关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的要求,新《发票样本》中将原票样名称冠有“福建省××县(市)”的,统一改为“福建省××市”;其中《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和《福建省××市住宿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增加的“(××区、县)”字样,是为区别兑奖地点。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福建省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中增加“工程项目地址”栏目。
(四)《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适用于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信业务。
停止使用发票种类代码为037、038、039、040、041、042的《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
二、对纳税人申请在发票印刷过程中直接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局审批,并确定按原发票专用章同比例缩小的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2000年1月22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公局,稽查局:近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对新认定的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仍然按照市局津国税流[1998]3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在临时期内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暂按其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核实征收增值税,但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1、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以上;2、设有专职财会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界定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生产资料和废旧生活资料)。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款征收入库及对账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款征收入库,对账办法,税务机构分设【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税计﹝1994﹞34号【发文日期】1994-07-31【实施时间】199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及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组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办[199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入库、对账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使用: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启用带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新税收缴款书,原税收缴款书同时作废。
各税务分局务于八月底前将新缴款书发至纳税单位,并将旧缴款书收回作废。
(一)国家税务局使用的缴款书有: 1.税收(微机)缴款书(国) 2.税收通用缴款书(国) 3.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 4.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国)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 6.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7.外商投资 3.营业税专用缴款书(地) 4.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5.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6.房产税专用缴款书(地)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8.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9.个体工商业户专用完税证(代缴款书)(国) 10.五县汇总缴款书(国) 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3.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国) 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种税收缴款书在使用时,必须由税务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 ”,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税局缴款书标志章 及国库统计项目:1.消费税缴款书标志章 的模式略:规格为:2.5×3.5cm,边宽0.1cm,单位:根据各区县国税局、处,各地方税务局、处名称刻制,如:和平国税,和平地税,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沪国税征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税务票据管理中心: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决定增设《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商业零售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
二、《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版面、规格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2、《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样式分为三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
3、《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规格尺寸为:220×80mm;包装规格为:50份/本,40本/包。
4、《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分别如下:面值1角代码为:131000928151;面值2角代码为:131000928251;面值5角代码为:131000928351;面值1元代码为:131000928451。
面值2元代码为:131000928551;面值5元代码为:131000928651;面值10元代码为:131000928751;面值20元代码为:131000928851;面值50元代码为:131000928951;面值100元代码为:131000929051。
三、《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印制和防伪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2、票面上有防复印地纹、双色防伪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2001年2月9日)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7•【文号】国税发[1998]18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1998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票种核定表
发票票种核定表(初次核定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发票经办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类别核定选项发票名称最高开票限额最高持票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选项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其他发票:十万元25份□选项二□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其他发票:一万元50份□选项三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万元1卷□选项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25份一般纳税人填写□选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十万元50份□选项二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十万元50份□选项三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十万元1卷□选项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万元50份个体工商户填写□选项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一万元50份□选项二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万元1卷□选项三通用定额发票五角版:本一十元版:本一元版:本二十元版:本二元版:本五十元版:本五元版:本一百元版:本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印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税务机关确认情况□确认通过。
□确认未通过,理由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税务机关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填制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不作为日常领用发票的依据。
填表说明一、发票经办人:填写本单位发票领用人员姓名。
二、核定选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分别在适用于本单位的选项中勾选。
小规模纳税人选项一、选项二、选项三中仅可单选。
一般纳税人选项二、选项三中仅可单选。
个体工商户选项一、选项二、选项三中仅可单选。
三、其他发票: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如选择核定其他发票,请填写发票名称。
四、一般纳税人如需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根据需要填写最高开票限额。
五、个体工商户如选择核定《通用定额发票》,请填写所需相应版别的本数,《通用定额发票》的规格为每本50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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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
通知
【标 签】专用发票版面限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征﹝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6-25
【实施时间】2004-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增设“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千元版种类(以下简
称“小额版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小额版发票采取“统一联次、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的方式。
(一)小额版发票联次统一为三联。
第一联(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第二联(发票联)交购货单位和个人;第三联(报核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开立发票后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
(二)小额版发票规格为185mm*88mm,48开。
(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61号)精神,小额版发票每本25份,每本工本费4.6元。
二、小额版发票一律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报核联使用普通纸。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小额版发票过程中,填写作废的小额版发票应将发票联和报核联一起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不能提供作废发票联的,做丢失发票处理。
四、为控制普通发票流失,小额版发票在票面上加印了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开具的小额版发票无效。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小额版发票应到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办理新发票的领购手续。
五、小额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
各单位于2004年7月26日起办理调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