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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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领导干部决策管理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内容

领导干部决策管理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内容

领导干部决策管理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目录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未按照规定对公务员实施人事管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按照规定执行税款征收政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法议事规则、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财经纪律的法律后果。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决策过程中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办法(苏国税发〔2014〕4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程序。

10、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合议决定的情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摘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9•【字号】桂政发[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9日桂政发〔1996〕6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总结了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实践,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都要以积极态度,认真抓好学习和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干部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部门的工作实际,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搞清理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中已作了具体部署,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当前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996年10月1日后,规范性文件不得再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363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科学考核和评价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质量,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通过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区局决定在继续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数据指标考核通报的基础上,对“准期申报率”的考核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完善考核内容。

将“准期申报率”细分为“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税种登记率”、“准期申报率”四个指标,以全面衡量纳税申报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其中:前三项为按月或年度考核内容,“准期申报率”作为考核结果的参考指标。

二、改进考核方式。

改变采取按单个指标比率高低排名的做法,实行综合得分评定办法确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和“一般”两个等级,结果全区通报。

对“准期申报率”达到95%以上(实施后前两个月要求达到90%以上),同时“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税种登记率”达到100%、对同一年度内逾期申报二次以上的纳税人的“逾期申报处罚率”达到100%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再按比率高低排名。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确定为“一般”等级,按“准期申报率”排名通报,并限期改进。

具体的考核办法:(一)对“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的考核。

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是考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指标,该指标着重对执法过程的监控。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达到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下列哪一项属于法定公文?()A、科技公文B、议案C、军事公文D、计划【参考答案】B2. 某地东侧是星期六,西侧是星期日,且一年中昼长时间始终不变,该地的地理坐标是()。

A、23°26′N,0°B、0°,180°C、23°26′S,180°D、0°,0°【参考答案】B3. 目前国际上统一用来度量一国或某一地区整体能力的指标是()。

A、国民生产总值B、人均国民生产总值C、综合国力" />D、科技实力【参考答案】C4. 重视理论创新,必须反对()。

A、经验主义B、先验论C、绝对主义D、教条主义" />【参考答案】D5. 社会革命最深刻的根源在于()。

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B、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C、人民群众和各种敌对分子之间的矛盾D、人口众多和资源贫乏之间的矛盾【参考答案】A6. 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是指( )。

A、公文的保密性B、公文语言结构的严密C、公文行文程序的严密D、施行办法的严密【参考答案】B7.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

A、原判刑期以上,3 年以下不得少于 1 个月B、原判刑期以上,1 年以下不得少于 2 个月C、原判刑期以上,1 年以下不得少于 2 个月D、原判刑期以上,1 年以下不得少于 6 个月【参考答案】B8. 在下列几种行为中,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行政处罚B、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C、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D、行政强制措施【参考答案】C9. 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 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 名人员,但仍有 5 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地税发〔2005〕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过程中,征管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为了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两个文件、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局和区地税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0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3月5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桂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问题,特作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意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解决当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搞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于推进公正透明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充分认识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此项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法治国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队伍,下同)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处罚(综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单项选择题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根据税法规定,现行税务行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多项选择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章中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选项B绝对化了。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省税务局没有这样的权利;选项C,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选项D,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点评】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账;(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轻微
逾期30日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较轻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严重
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以上,且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整理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ocx

最新整理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ocx

最新整理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我局按照《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行政执法队伍情况等方面认真开展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各区县局及稽查局近三年来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为677件、其中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335件、纳税申报类行政处罚案件95件、税款征收类行政处罚案件87件、税务登记类行政处罚案件38件、其他类行政处罚案件122件。

共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9件,未发生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形。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决定基本能够做到公平、公正,通过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加强与纳税人处罚前的沟通,采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行政处罚决定基本能够有效执行,同时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制度,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媒介公布全市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主体名称、处罚权限、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处罚的主要类别等,明确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职责和权限范围的处罚决定无效,以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纳税人权益。

严格执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

每年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总局统一安排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人员,发放省局统一编号的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未取税收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同时市局相关部门对持证执法制度开展考核,无证执法者,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均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适时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评查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规范、调查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税务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是否规范等,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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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办法(试行)》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印发执行。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文件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并充分带动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不断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税务机关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等问题,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合理调整执法权行使的弹性空间,有利于促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机制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监控,有利于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
防腐,有效遏制税收执法领域职务腐败的发生。

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当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二)合理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正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四)程序正当。

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公开透明。

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

2.《实施办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4.《实施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5.《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的办法。

对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下一档处罚标准,如已经是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有特殊情形,需要减轻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作出处罚机关为市以下国税机关的,需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6.《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国税机关不得因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7.《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情形,包括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减轻处罚的;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
1.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由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基准六个部分组成。

违法类型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等七大类。

违法行为是对违法类型的细分,按照七大类违法种类分为五十一项税务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包括了对绝大部分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但对个别暂不宜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没有列入。

处罚依据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是对违法行为轻重程度的界定,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

违法情节是对违法程度各个相应档次具体违法情节的描述。

处罚基准是对应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违法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2.制定原则。

违法类型的确定是结合实际对现有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概括性分类。

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的具体规定。

违法程度的划分是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界定。

违法情节的描述是对主要的违法情节进行描述,以利于实际操作。

但由于各项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情形层出不穷,难以列举穷尽。

处罚基准的原则是在法定权限内,尽可能细化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制自由裁量度,努力达到公平、公正、合理,同时也要兼顾实际,兼顾操作性。

因为,如果不顾一切实际情况,一味地追究绝对公平,不考虑实际的执法环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执行,反而未必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关联知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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