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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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一、聚苯乙烯作用机理:本次申报品种为聚苯乙烯,其添加和使用是经过物理混合把聚苯乙烯和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结合在一起制成复配加工助剂。

PVPP可以有效去除引起酒混浊的多酚物质,同步提高了酒的非生物稳定性,但是单独使用PVPP容易堵塞,所以需要和聚苯乙烯结合在一起使用,形成颗粒,从而在过滤时起到使酒澄清和稳定的二重作用。

复配加工助剂Crosspure的组分:采用聚苯乙烯与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的复配助滤剂可用于除去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啤酒和麦芽饮料)中悬浮的微粒。

这些微粒包括微生物(酵母、细菌)和发雾物质(多酚和多酚-蛋白质化合物)二、聚苯乙烯助滤剂在酒类工业应用的必要性:聚苯乙烯作为助滤剂最大特点是,可以循环使用,取代硅藻土这一不可再生资源,对各种液体产品进行过滤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一种“无土过滤”技术。

并且这种无土技术可以利用现有的过滤设备,稍加改造后就可以过滤酒类产品了。

不像错流膜过滤“无土过滤”还需要投资昂贵的设备和需要更换的膜组件。

过去十年里,该产品在啤酒的工业化应用证明了其不仅能够代替硅藻土过滤啤酒,而且其所含有的PVPP可以有效去除引起啤酒混浊的多酚物质,同步提高了啤酒的非生物稳定性。

另外,由于没有金属离子溶出的问题,对降低啤酒氧化、保持风味稳定做出了贡献。

通过对工业化应用的生态、经济性对比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直接使用聚苯乙烯与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复配的助滤剂,比传统工艺分别添加硅藻土和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更加经济简便,特别是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技术上确有必要性总结:采用聚苯乙烯与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的复配助滤剂不仅技术特点突出,而且由于可以节省设备投资和减少其它过滤助剂的使用,相比传统工艺具有经济性优势。

三、使用效果的资料(一)、在申报食品类别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在酒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添加助滤剂才能生产出酒。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 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中文名:迷迭香提取物,英文名:Rosemary extract。

功能分类:抗氧化剂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3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资料或者文件3.1 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的背景说明鸡肉粉中脂肪含量高达45%,添加迷迭香提取物后能延长保质期,而且迷迭香提取物属于天然抗氧化剂。

如果在蒸煮生产环节中不添加迷迭香,那么在生产出成品后,产品的过氧化值会很高,达不到添加后过氧化值0-6meq/kg的范围,产品设计保质期为12个月,如果不添加产品在1到2个月的时间里过氧化值会超过6meq/kg,达不到客户的要求,从而会影响到丢掉客户。

鸡肉粉产品应属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分类号“12.10.01”食品名称“固体复合调味料”范围内,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可以看出,目前鸡肉粉中不允许添加迷迭香,因此特提出申请在《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迷迭香在固体复合调味料中使用。

3.2迷迭香提取物在鸡肉粉中发挥抗氧化剂功能的作用机理迷迭香抗氧化机能主要在于其能猝灭单重态氧,清除自由基,切断类脂自动氧化的连锁反应,螯合金属离子和有机酸的协同增效等。

见附件1《迷迭香的研究及其应用_抗氧化剂》《迷迭香抗氧化提取物的应用研究》3.3对于技术必要性和使用效果做了如下研究:迷迭香提取物与维生素E进行效果比较迷迭香提取物与维生素E进行效果比较,结果迷迭香提取物比维生素E更适合在鸡肉粉中的应用,效果更好。

见附件2《天然抗氧化剂在纯鸡肉粉中的评估》迷迭香提取物与BHA进行效果比较迷迭香提取物与BHA+PG进行效果比较,在感官评价和POV值上效果相见附件3《华都鸡肉粉保质期测试》迷迭香提取物添加与不添加效果进行效果比较见附件4《无添加任何抗氧化剂在纯鸡肉粉中的评估》以上结果说明了迷迭香提取物作为天然抗氧化剂,在鸡肉粉中可以起到抗氧化的作用,在一定的添加量下,可达到常温十二个月的保质期。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三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

(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三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卫生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令(第73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二.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适用范围通用名称:焦糖色(普通法)(CNS号:08.108,INS号:150a)功能分类:着色剂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适用范围:04。

04.01。

03豆干再制品04.04.01。

05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06。

03.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再制品)三.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一)国内外相关法规中焦糖色使用的相关规定焦糖色素是人类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天然食用色素之一,也是目前人们使用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着色剂。

没有形成工业化生产以前,焦糖色就是糖经高温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称的“炒糖色”或“熬糖色”,用于食品着色、增加味道。

工业化标准生产以后,焦糖色素是以蔗糖、淀粉糖浆等糖类为原料,加入一些催化剂在高温高压下发生美拉德反应生成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焦糖色素有普通法、苛性硫酸盐法、氨法和亚硫酸铵法等4种生产方法。

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素主要应用于可乐等饮料;苛性硫酸盐法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朗姆酒、威士忌等酒类;普通法、氨法生产的产品多用于酱油等多种调味品和多种糖果中。

在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中,焦糖色素(普通法生产)可用于各类食品中,根据CAC食品分类系统,上述各类食品包括06.8豆制品类别(不包括食品类别12。

9的豆基调味品和调料)以及12.10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

其中豆制品类别包括:豆基饮料、豆基饮料膜、豆腐、半脱水豆腐、脱水豆腐、发酵大豆、发酵豆腐和其他大豆蛋白制品;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则包括小麦蛋白制品.由此可见,用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素是可以用于豆干再制品、新型豆制品及面筋制品、烤麸制品等产品中的.由于国际食品分类体系和中国的食品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类比为我国食品分类的“04。

04的豆类制品"和“06。

03。

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制品)”。

美国联邦法规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为,焦糖色(普通法、加氨法、亚硫酸铵法)作为着色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流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流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流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项目目标和准备工作: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发计划并进行市场调研,确定产品的市场需求和潜在竞争对手,并开展安全性评估和风险评估等预备工作。

2. 申请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估报告、功能性测试结果等,并编写详细的申请书。

3.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和申请书提交到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常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申请提交后一般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 申请受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5. 安全评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对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对产品的化学安全性、毒理学、致敏作用、遗传毒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6. 功能性评估: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功能进行评估,验证相关的功能效果和安全性。

7. 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根据需要进行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功效。

8. 终审和批准:经过安全评估、功能性评估以及相关试验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进行最终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9. 后续监管:一旦获得批准,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可以投放市场销售,但仍需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和抽检,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流程

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流程

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流程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的完整流程。

了解此流程对于希望注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人非常重要。

申报准备在进行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之前,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1. 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申报书及注册申请表。

2. 食品添加剂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技术文档。

3.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包括毒理学与风险评估数据。

4. 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相关产品的销售授权书和质量稳定性报告。

申报流程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申报书和注册申请表申请人需准确填写申报书和注册申请表。

其中,申报书应包括添加剂的名称、制造工艺、化学成分等信息,注册申请表涉及企业/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报书和注册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和审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批。

评估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供一些缺失的信息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4. 检验和测试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对申请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发放注册证书经过评估、审批和检验测试后,如果申请合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注册证书,并将其纳入正式注册的食品添加剂名录。

结论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流程包括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报书和注册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评估和审批、检验和测试,最后发放注册证书的一系列步骤。

申请人应仔细遵守上述流程,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和真实性,以提高注册成功的机会。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交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应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还 ( ) 【 叫( Ⅸ )} 部 门 或 机 构 … 的 允 } 陔 一 ¨ 地 卡1 火 , l =
7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兑, 同时 征求 质 量 监 督 、 商 T 行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 和信 息 化 、 务等 有 食 业 T 商 火 部 门和相 火行 业组 织 的意见 对有 重大 意 见分歧 , 或者涉 及 重大 利 益关 系 的 , 以 可
举 行 听证会 听 取意见 。
反映 的有关 意 见作 为技术评 审 的参考 依据 。 第 卜 条 卫生 部应 当在受 理后 6 口内组 织 医学 、 0 农 业 、 品、 食 营养 、 ] 艺等方面的专 家对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
上确 有必 要性 和安 全性 评 估 资料进 行 技术 审 查 .并作
( ) 二 未列入卫 生部公 告允许使 用 的食 品添加 剂品种 :
(二 生 产 企 所 国 ( 区 ) 关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具 二) 地 有
的对 生产 企业 审查 或者认 证 的证 明材料
第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 实提交 有 关 材料 .反映 真实 情况 , 并对 申请 材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责 , 承担 法律后 果
郎 K 陈 竺 o - 。 月 f ] }
《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管理 办法》 食
第 一条 为 加强 食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管理 , 根据 《 品 添加 剂在 本 罔( 区 ) 产或者 销售 的证 明材料 : 食 地 生
安全 法》 食 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和《 有关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是指 : ( ) 一 未列 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食 品添加 剂品 种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新品种审批,是指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新品种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新品种审批的下列事项:(一)新食品原料的审批;(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审批。

第七条食品新品种审批程序分为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申报环节:(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食品新品种审批的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食品新品种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新品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生产工艺、安全评价报告、营养价值评价报告等;(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

第十条审查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决定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食品新品种的决定;(二)对予以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三)对不予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资源食品卫生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的证 明文件 ;
( )质 量规 格 要 求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和检 验 四
方法 ,食 品中该添 加剂 的检 验方 法 或 者相 关 情况
说明;
( )生产 企业 所 在 国 ( 区 ) 有关 机 构 或 - 地 者组织 出具 的对生 产企 业 审查 或 者 认证 的证 明 文
件;
卫 生 部关 于 印发 《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食 申报 与 受理 规定 》 的通 知
卫监督发 [0 0 9号 2 1 ]4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卫 生厅局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卫 生 局 ,中国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卫 生 部 卫 生监
督 中心 :
为 了贯彻 《 品添加剂 新 品种管理 办法》,规范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申报与 受理 工作 ,我 部组 织制 定 食
( ) 应载 明 出 具 单 位 名 称 、受 委 托 单 位 名 二
称 、委托 申报产 品 名称 、委 托 事 项 和委 托 书 出具 日期 ;
( )应 有 出具 单 位 印 章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或 其 授权人 )签 名 。
第 十五条 对 申报 材 料 符合 要 求 的食 品添 加
围;
的 ,除提 交第三 条 规定 的资 料外 ,还 应 当提交 以
下资 料 : ( ) 出 口国 ( 区) 相 关 部 门或 者 机 构 出 一 地
( )证 明技 术 上确 有 必 要 和使 用 效 果 的资 三
料或 者文件 ;
具 的允 许该 添加剂 在本 国 ( 区 )生 产 或者 销 售 地
第 十一 条
申请 人 可 以将 科 研 文献 、研 究 报
剂新 品种 申请 ,应 当 自接 收 申请 材料 之 日起 5个

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及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分析

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及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分析

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及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分析一、食品添加剂定义及分类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品种《2021-2027年中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市场运营态势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6次,涉及27种产品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审查,包括1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7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1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18种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其中含营养强化剂2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4种)。

2014-2020年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先升再降又升,2020年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73种,是2014年以来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第二多的一年,最多的是2015年,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74种。

2015年至2020年共有18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获批,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获批的有120种;以全新品种获批的有66种,其中:以全新品种获批的香料新品种26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有21种,一般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11种,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有8种。

2015-2020年中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获批的营养强化剂新品种占 4.30%;一般添加剂新品种占5.90%;酶制剂新品种占11.30%;香料新品种占14.00%,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添加剂占比最大,占了64.5%,其中:营养强化剂占 4.30%,加工助剂占8.10%,一般的占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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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适用范围
通用名称:红曲米、红曲红(CNS号:08.119,08.120)
功能分类:着色剂
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适用范围:非发酵豆制品
三.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一)非发酵豆制品使用红曲红的工艺必要性
1.非发酵豆制品质量指标——素火腿、半卤制豆腐
1)感官指标
产品应色泽均匀、红亮;组织细腻、形态完整、有弹性;切面光亮、无腐败、发霉、变质;香味正常、略有碱味、无异味。

2)理化指标
(二)非发酵豆制品中添加红曲红色素的必要性说明
根据GB2760-2011的食品分类系统,非发酵豆制品分为豆腐类、豆干类以及豆干再制品(包括:炸制半干豆腐、卤制半干豆腐、熏制半干豆腐、其他半干豆腐)、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熟制豆类。

近几年,我国的豆制品产业的发展迅速,各种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如各种开袋即食的休闲食品,尤其是各种豆制素食产品日益丰富,这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当今社会人们不断追求健康饮食生活理念的需求。

按照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加工过程中可选用的着
色剂非常有限,仅包括:β-胡萝卜素、天然胡萝卜素、柑橘黄、高粱红、甜菜红等五种着色剂,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需求。

判定一个食品产品的好坏,通常从色、香、味、形等方面来评价,非发酵豆制品也不例外,除了要求产品味香、形好,也需要产品有诱人的色泽,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消费。

因此在实际生产中,企业为改善产品的色泽,通常选用酱油进行着色。

但用酱油着色存在一定不足,首先,酱油上色的制品,色泽暗淡、呈暗黄色或黑褐色,不够红亮,放置数个小时后,表面色泽发黑,不能满足产品的色泽要求;另外酱油中盐分含量较高,产品在着色的同时会吸收一定量的盐,对于色泽较深的产品,需要使用大量的酱油才能达到理想的上色效果,但产品的盐含量也随之更高,产品口味偏咸,也不符合现在的健康低钠饮食要求。

而且,现在的很多豆制素肉产品,用酱油上色根本无法达到理想的如肉制品一般的色泽。

因此对于低盐或无盐产品以及素肉产品来讲,在现行添加剂标准下,可供生产企业选择的着色剂根本无法满足生产需求。

在非发酵豆制品中添加红曲红色素着色,可以克服酱油着色的不足,使产品色泽红亮,柔和自然,且可有效控制制品中的含盐量。

红曲红色素对pH值稳定、耐光性、耐热性强,几乎不受食品中常见金属离子、氧化剂和还原剂的影响,其中显著的是红曲红色素对蛋白质有很好着色性,一旦着色不易腿色,以使产品在货架期内保持稳定的色泽,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同时,红曲红色素的使用还能适当延长产品的货架期。

红曲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大发明,宋朝时期已经将红曲应用于食品及药物中,元朝已有红曲具有医疗功效的记载,长期以来中外多数学者的研究已充分显示了红曲红色素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在所有已知的天然色素中具有极优良的稳定性,是我国食品法规允许使用的天然色素之一。

1、红曲红色素的安全性分析
红曲红色素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利用红曲霉经发酵精制加工而制得,红曲红色素其发酵方法分传统的固体发酵和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深层发酵罐的液体发酵,红曲红色素是一种安全无毒的天然色素。

2012年8月6日,由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广东省食文化研究会主办、广东省食品学会协办的天然红曲红色素研讨会在广东东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华南理
工大学、中山大学、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浙江工业大学、江南大学、韩国生药发酵学会和东莞市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等专家教授共20多人。

关于红曲红色素的应用和安全性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毒理试验和千年应用历史证明是安全可靠的,红曲红色素应用范围较广,可用于酒、醋、糖果、饼干、腐乳、熟肉制品等,红曲红色素与蛋白质有很好的染着色作用,着色柔和,可以在肉制品加工中替代亚硝酸盐,更可保证食品安全。

红曲红色素不仅可以作为食品着色剂,还可有效用于具保健功能的药食同源制品,有利于改善心脑血管疾病,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血清甘油三酯、降低动脉粥样硬化指数,并可有效提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等,具有较好的保健功能。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世宁认为,各色红曲红安全性不容置疑。

红曲在中国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被称为国曲,实践证明,红曲红是对人身体有益的一种食品添加剂。

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世中说,红曲红色素是天然色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高。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教授、广东省食品学会秘书长李汴生说,红曲红是经得起科学考验的安全色素。

药学巨著《本草纲目》也曾有过记载:红曲甘、温、无毒,功能为消食活血,健脾燥胃,治赤白痢下水谷。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张明永认为,红曲红具有保健作用,在代谢过程中红黄比会有改变。

红曲红色素作为现代食品工业常用的添加剂,它的研究得到了世界的关注,是目前利用微生物发酵生产最成功、最安全的天然色素。

2.红曲红色素在非发酵豆制品中的着色郊果分析
非发酵豆制品产品是以黄豆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煮浆、点浆、压坯成型等一系列工序制成的各类豆制品,以及用大豆或大豆蛋白为原料,采用新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类豆制品。

对于非发酵豆制品(素火腿),卤制着色是生产的关健之一,直接影响着产品的感官品质。

在非发酵豆制品(素火腿)卤制过程中添加红曲红色素可以改善制品的色泽、口感、克服酱油着色导致制品的含盐量高的不足。

豆制品是一种富含蛋白质的食品,利用红曲红对蛋白质有很好的着色性,在非发酵豆制品(素火腿)中加入红曲红,可以使产品色泽更柔和自然,着色均匀,更能满足消费者对感官的需求。

经过红曲红在非发酵豆制品(素火腿)卤制着色反复试验证明:用红曲红
卤制着色使产品着色红亮均匀,柔和自然,更能满足消费者的感官需求。

而用酱
油着色的产品色泽暗淡、呈暗黄色或黑褐色,不够红亮,放置数个小时后,表面
色泽发黑,且制品含有一定的盐或盐含量过高。

(三)红曲红与酱油着色效果比较
1.试验目的
在非发酵性豆制品(素火腿、半卤制豆腐)卤制生产中添加红曲红可起到较好的着色作用,本实验通过在素火腿卤制生产过程中添加红曲红和酱油的质量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在素火腿生产过程中添加红曲红色素有助于产品感官质量的提高。

2.试验材料
①素火腿坯 20公斤(自制)
②红曲红:古田县平湖镇帝源红曲厂
③酱油:嘉兴海盐海鸥酿造公司
3.关于试验说明
在GB2760中规定所有非发酵豆制品均不得使用添加剂红曲红进行着色,也无其它着色剂可以添加,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只能选用酱油进行着色,所以,本试验选用红曲红作为着色剂与酱油着色进行对比。

4.试验
①夹层锅中加入30公斤水,200克红曲红用50—60℃水溶解后加入夹层锅中,搅拌均匀加热煮沸后,加入素火腿坯20公斤,温火卤制15分钟,从锅中捞出,冷却后包装,成品入库保存并进行感官鉴别质量变化。

②夹层锅中加入30公斤水,1500克酱油加入夹层锅中,搅拌均匀加热煮沸后,加入素火腿坯20公斤,温火卤制15分钟,从锅中捞出,冷却后包装,成品入库保存并进行感官鉴别质量变化。

5.感官质量比较
添加红曲红的素火腿,出锅后,外观色泽均匀红亮,内在组织结构细腻,有弹性,口感咸、甜、淡适中。

冷却1小时后,素火腿色泽基本不变,仍保持出锅时色泽。

添加酱油的素火腿,刚出锅时色泽呈暗黄色,内在组织结构细腻,有弹性,冷却1小时后,豆干色泽发暗、无光泽、且表面有不均匀黑斑,口感偏咸。

6.结论
素火腿卤制过程中用酱油着色,产品色泽发暗、无光泽、且表面有不均匀的黑斑,
口感偏咸,严重影响制品感官质量。

添加红曲红卤制着色的素火腿,外观色泽红亮,着色均匀、柔和自然,产品口感咸淡适中,更能满足消费者对感官质量的需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
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1.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15691-2005)的质量规格要求,具体如下:
①外观要求:黑紫色固体粉末。

②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③产品包装:分小袋和大袋,小袋用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每袋装1.0kg,外用纸
板箱集装每箱净重10kg;大袋用编织袋内衬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每袋净重20kg。

2.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
1)红曲红生产工艺
①由红曲米生产红曲红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红曲米生产红曲红工艺流程图
②液体发酵法生产红曲红有两种工艺,其工艺流程分别如图2、图3所示:
图2 液体发酵法生产红曲红工艺流程图(Ⅰ)
图3 液体发酵法生产红曲红工艺流程图(Ⅱ)
2)非发酵豆制品使用红曲红卤制上色的生产工艺流程:
红曲红溶解于50—60℃的热水中,搅拌均匀至完全溶解。

夹层锅中加入水、辅料——混合——加入红曲红溶液----加热煮沸----加入素火腿——温火卤制15分钟——捞出——冷却——包装——成品。

3)检验方法
按照《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15691-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

3.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按照《食品中红曲色素的测定》(GB/T5009.150-2003)的规定执行。

因为红曲红
是一种非常安全的常用色素,在可用的食品类别中基本都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因此国标GB/T5009.150-2003仅是一个定性标准,现行标准体系下,没有红曲红的定量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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