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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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做出响应,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厂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环保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
负责相关信息向政府汇报及媒体发布。
第六条生产运营部
负责信息传递、现场处置组织协调。
第七条其它处室
协助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事件报告、事件原因自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九条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逐级上报,
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条当应急响应级别为公司级(橙色)或以上响应级别的,在紧急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允许,可直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在1小时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乐亭县环保局报告。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必须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环保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书面信息。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保部应当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由环保部组织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处理。根据事件情况可委托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公司环保部。
第十四条必要时,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事件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向公司环保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
文件。
第十六条事件调查完毕后,环保部把调查及处理意见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拒绝、阻碍事件调查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流程
附件
突发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