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立人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5]2号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正文:----------------------------------------------------------------------------------------------------------------------------------------------------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5]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新型低功耗多栅MOS器件的实验与理论研究”等4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飞秒激光三维微纳制备机理及其应用基础研究”等87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特种液晶材料及调光膜制备技术”等2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装备及应用”等2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华北大气污染跨省域输送—转化机理及预报—联控技术”等39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强震区桥隧混凝土抗渗裂增韧协同设计方法与工程应用”等78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空化湍流机理研究及其在水力机械中的应用与推广”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一种多孔纳晶电极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二等奖。
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陕教技办[2014]3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陕教技办〔2014〕3号)各高等学校:2014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已正式启动,请各校登录陕西科技信息网(http://)下载《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4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陕科成发〔2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工作。
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有新的要求,请各校严格按照《通知》内容,从获得省教育厅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认真筛选推荐项目,并按照《通知》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及专业评审范围,认真审核推荐材料。
二、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实行推荐前项目公示制度,请各学校将推荐项目的有关信息在本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方可推荐。
三、如有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候选人(组织),请直接与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索取推荐书文本。
四、推荐材料要求1.推荐函。
内容应包括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推荐项目数量和项目汇总表。
2. 推荐项目的书面推荐材料各1式12份。
其中,3份推荐书后附全套附件材料(有1份附件材料为原件),其余9份推荐书只提供附件目录。
推荐材料普通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不另加封面。
3.推荐项目汇总数据及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
2014中北大学毕业生奖学金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一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一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一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三等 一等 一等 二等 二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01054115 1001054142 1001054103 1001054105 1001054104 1001054111 1001054128 1001054110 1001054243 1001054249 1001054235 1001054232 1001054211 1001054253 1001054216 1001054207 1001054240 1001054201 1001054231 1001054213 1001054238 1001054219 1001064115 1001064112 1001064110 1001064109 1001064137 1001064138 1001064149 1001064113 1001064103 1001064101 1001064111 1001064102 1001064114 1001064139 1001064212 1001064216 1001064247 1001064214 1001064210 1001064231 0901064234 1001064244 1001064226 1001064237 1001064205 1001064238 1001064236 1001064239 1001074140 1001074141 1001074135 100107415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4]5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54号)各高等学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46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下达给各高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高校分管校领导是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本校(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
2014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要求和相关材料报送办法由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下达额度执行,学校应实行等额评审,如需调整需报市教委同意后执行;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学校可自行确定分为2-3档。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高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皖教秘[2014]42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4〕42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2014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助政策落实工作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具体要求,是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健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保障;是加大研究生奖助力度,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的基本途径;是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各项政策,规范评审程序,严格奖助管理,按时足额发放,保
障研究生奖助工作公平、公正、高效开展。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认真制定管理办法。
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皖教秘〔2014〕336号)、《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507号)、《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7)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要根据《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要求,结合本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确定本校研究。
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
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位班主任老师:根据学生处《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现将土木学院各年级、各项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及评选要求通知如下:一、评选要求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我校有关文件认真组织评定,望各学院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评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确保将这些资金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发放。
二、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除国家助学金外,其他四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人社厅函[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45号)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08年,我部与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共同设立“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
该奖助学金实施六年来,共资助万名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技工院校学生,在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技能人才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2014-2015学年度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2015学年度奖助学金共计300万元人民币,奖助学金标准为每人3000元。
二、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技工院校二年级和在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奖,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技工院校三年级学生。
经我部与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共同商定,本学年度奖助学金发放地区为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7个省(自治区)。
具体名额及奖助学金数额详见附件1。
后续年度奖助学金发放地区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纳入资助范围的地区,可在人社部门举办或综合管理的技工院校中,选择边远、贫困地区的学校列入受助学校范围。
各地受助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避免过度分散。
三、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继续委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承担。
有关省级人社部门应高度重视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指导有关学校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并根据《2014-2015学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2),制定本地区奖助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对奖助学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5]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
物”评选结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5〕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培育、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大学生先进典型,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2014年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德〔2014〕36号)文件精神,“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已圆满结束。
活动共评出“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10名、“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10名(详见附件),现予以公
布。
希望获奖大学生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再创佳绩。
希望全市大学生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1.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获奖名单
2.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获奖名单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2014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获奖名单。
国家民委关于2010—2011学年度委属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批复(一)
国家民委关于2010—2011学年度委属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的批复(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2010-2011学年度委属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
奖学生名单的批复
委属各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39号)的有关要求,经国家民委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中央民族大学李海玲等2924名学生获得2010-2011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请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认真做好2010-2011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
2010-2011学年度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2010-2011学年度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2010-2011学年度西南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2010-2011学年度西北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2010-2011学年度北方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2010-2011学年度大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国家民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决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宁教工委[2015]2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4.16
【实施日期】2015.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区普通高等学校
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决定
(宁教工委〔2015〕2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 推荐评选活动的通知》(宁教工委办〔2014〕61号)要求,经各高等学校民主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研究、公示,决定授予夏金柱等5名同学“2014年度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荣誉称号,朱凯等5名同学“2014年度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这次受到表彰的同学是我区高校青年学生的优秀代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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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局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评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局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教宣[2014]18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6.11【实施日期】201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局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甬教宣〔2014〕189号)各直属学校(单位):今年是第30个教师节,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忠诚履职、潜心育人,进一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局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评选范围: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在职教职员工,评选重点是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2012年以来已获得过局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这次不列为评选对象。
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思想,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重视德育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新课程改革,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各直属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民主推荐上报。
局级先进推荐人选要在校级先进基础上推荐。
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质量,真正把那些在一线教学岗位孜孜以求,默默奉献,师生爱戴的教师评选出来,减少对校级干部的评选指数,原则上评选出来的优秀教师中校级干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5%。
直属学校校级干部只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和评选。
今年将德育先进工作者并入优秀教师系列,评选资格和条件同往年一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4]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4〕54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见附件1)、《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以下简称“2号文”,见附件2)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教育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
做好本市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推荐名额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本市推荐名额共15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3个,高等教育4个。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本市推荐名额共19名,其中全国模范教师1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3名。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本市推荐名额共38名,其中全国优秀教师34名、全国优秀教育工。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武院学工[2011] 号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各院系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的通知》(闽教财〔2011〕号)文相关精神,结合我校《武夷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夷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要进一步完善本系本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 [2007]70、71号文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2010-2011学年度国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11〕33号)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均是二年级开始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报者有关信息资料必须与各院系提交的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一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示制。
在向学生处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上报的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系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按卡到户。
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四、分配方式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激励机制与各系学生人数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2010年每获得校级文明班级的系奖励1个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附加奖励指标根据各系学生教育管理日常工作情况给予奖励。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各系2010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产生,对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的学生,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该指标作废。
资环学院关于开展2014年新利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资环学院关于开展2014年新利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无锡新利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市政污泥、蓝藻、畜禽粪污等废物制备园林绿化营养土、有机肥料以及从事农业高新产业园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我校固体废弃物研究所有极为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为鼓励我院学生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刻苦学习,培养优秀人才;同时,也为了密切企业和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发展,特设立南京农业大学新利奖学金,申请者将有机会被遴选到公司进行考察交流,公司将为其提供更多学习与实践的机会。
现将2014年新利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利奖学金奖励人数及奖励金额二、新利奖学金申报具体条件(一)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条件(需同时具备)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班级前二分之一,综合测评A等。
3、熟悉企业情况(企业网站或资环学院五楼B区橱窗有介绍),勇于实践,有志于到工程一线接受锻炼,能吃苦耐劳,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4、在校期间无不良记录,家庭贫困者优先考虑。
(二)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需同时具备1、2条件)1、全院二、三年级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的能力,科研态度严谨,工作表现突出,在环境工程应用领域实际操作能力较强者和投入较多者优先考虑。
2、对设奖企业的发展有直接或间接贡献、熟悉企业情况(企业网站或资环学院五楼橱窗有介绍),能吃苦耐劳。
硕士生第一外语学位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博士生第一外语成绩在70分以上。
3、企业认为值得直接奖励的研究生。
三、评选办法及日程安排1、12月18日下午5:00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利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提供各类获奖材料及论文首页等复印件,将申请材料交给环境科学与工程系郑冠宇老师(资环学院五楼B514)。
2、12月22日前,新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者情况进行评定。
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关于评定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班级: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教财[2014]105号),按照学校通知要求,现将我院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布置如下: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为5人,奖励经费为:4万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秋季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及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秋季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1500元。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经费分秋、春两季发放。
二、评审程序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和《秋季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表》;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核;3.学院内公示;4.校评定工作小组审核;5.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6.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
三、评定要求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请各班级按照学校、学院通知的具体时间节点,认真组织评选,不得任意增减名额(各类申请表及各班名额见后续通知),并由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安排将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2.于10月9日前务必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电子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各班辅导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C122);3.于10月17日前务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和书面材料,需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报送各班辅导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C122);4.于11月12日前务必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电子和书面材料,需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国家助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需报送电子文档)报送各班辅导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C122);5.各班级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认真填报有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公示,如发现不按规定程序评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班级或个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科学系2014年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
教育科学系2014年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一、评定原则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和评定结果一律公示。
二、评定小组组长:朱卫红欧阳伦四副组长:文桂芳张小玲谢祥刚徐红梅成员:各班班主任、学生代表三、评选条件1、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成绩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各项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学年奖学金:(1).本学年受到院级通报批评或处分者(系级待定);(2).本学年必修课程有补考者;(3)寝室卫生获两次差以上(含两次)者;(4)无故不参加各类活动者(含升旗、早操、早晚自习)。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的科目,综合素质高;5.必须是学校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成绩排名于班级前30%;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其它项目评选按2013年《学生手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学生奖学金种类及其申请条件(一)学业成绩奖学金申请条件(详细评选办法见附件1)1.特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业总成绩名列本专业排名前5名的本科生;含专科生按本系学生总数的1%比例评定。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先进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先进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教宣[2014]18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6.11【实施日期】201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先进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甬教宣〔2014〕18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关于推荐评选2014年各类先进的文件(浙教基金〔2014〕1号、浙教工委办〔2014〕9号)要求,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建设高素质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参评对象和推荐名额(一)浙江省第二十五届“春蚕奖”和第二十三届“绿叶奖”浙江省第二十五届“春蚕奖”的参评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包括在教学、管理和服务育人中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人员。
2009年以来已获得过“春蚕奖”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浙江省第二十三届“绿叶奖”评选范围为市、县(市、区)、乡镇领导及教育系统以外的社会各界人士。
我市拟推荐浙江省第二十五届“春蚕奖”名额为40个。
第二十三届“绿叶奖”原则上是各县(市)区推荐1名县以下领导(不含县级)或社会人士;市推荐1名市级或县级领导。
(二)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参评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德育工作者和德育课教师。
德育工作者是指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政教主任、团委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德育课教师是指承担思想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我市可向省教育厅推荐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名额20名。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全省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全省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全省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各高校:近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发出通知,对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做出部署,要求采取高校直接推荐报名和省级教育工作部门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参选。
请各高校按照《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5〕1号),详文请登陆教育部网站下载(链接地址:/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2_sjhj/201501 /182988.html)要求,按时认真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
省教育厅将同步开展“2014江西省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
请各高校在做好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直接推荐报名工作的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参加全省评选活动。
参选条件及要求均参照《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5〕1号)执行。
为做好我省的评选工作,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推荐名额本科高校每校可推荐2名候选人,高职高专院校每校推荐1名候选人,候选人须为全日制中国籍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 奖项设置此次活动,评选出“2014江西省大学生年度人物”10名,并择优向教育部重点推荐参加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
同时,评选出“2014江西省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入围奖若干名。
3. 材料报送《2014江西高校大学生年度人物候选人事迹汇总表》(附件1)、《2014江西高校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参选人报名表》(见附件2)和参选人事迹材料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于3月5日前邮寄至(以邮戳日期为准)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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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立人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
为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奋发向上、立志成人成才,我校文新学院88届毕业生、优秀校友,北京市、深圳市世纪辰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谢立新女士决定在我校设立“立人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此奖学金于2008年3月开始实施评选,已评选六届,现将2014年度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1级全日制本科生和2012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年度“立人奖学金”共评选20名;
2、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2013—2014学年度上期无补考科目,且2012-2013学年度获得校设奖学金二等及以上(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可放宽至校设奖学金三等);
4、各学院可参照《乐山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具体评定细则。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5月4—8日各学院公布评选对象条件、名额、金额。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立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2、5月9—15日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评选和公示;
3、5月16日上午12:00前,各学院将评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4、5月16—25日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选结果将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五、“立人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立人奖学金”奖金的发放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之有关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
2、学生在享受“立人奖学金”期间,各学院和学生处将对学生表现进行跟踪,凡品行和学习表现较差或受到处分的,立即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立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乐山师范学院“立人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乐山师范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件1:
乐山师范学院“立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乐山师范学院“立人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学院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