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 -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 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 ( 浙政 办发〔2017〕80 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 杭 政办函〔2017〕143 号) 和《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函 建字〔2018〕161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五)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项目开工后,建设 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和《 建设项目工程 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 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 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 专用账户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 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 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部门文件
序号 行政许可 编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年第 1 期)
实行特殊 工时制单
位名称
列入清单 式管理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及计算周期
实行岗位 计算周期
5
6
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 号
(一) 专用账户设立。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 区、县( 市)〕 商业银 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 承包单位(全称) +项目(可简称) +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 同签订 《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款 和 工 资 款 分 账 管 理 协 议》 ,对工资 专 户 资 金 来 源 及 数 额、 支 付 方 式 予 以 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 理等权责进行明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 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 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 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 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池,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为农民工工资的5%。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缴纳,并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汇缴。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不得由农民工个人或其他机构缴纳。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设立。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账户进行核查,并相应的报告。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对外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准确、及时,并有明确的工资单或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附件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文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讲解介绍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讲解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为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劳动和谐稳定。
下面是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详细介绍:一、概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的一笔资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规范建设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规定内容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缴纳比例: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类型和规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须按照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缴纳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市政工程和铁路工程为合同金额的2%,其他工程按合同金额的1.5%缴纳。
2.缴纳方式: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开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的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提供,在建设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返还。
3.保证金用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若发生欠薪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从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划拨相应款项给农民工。
4.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保证金的返还。
申请返还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对后,将返还剩余的保证金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保证金的作用1.预防欠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预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欠薪问题。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后,更有动力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劳社监[2007]32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7.12.28【实施日期】200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
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
三、为便于农民工维权,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按《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06]124号)权限划分分别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样本)
办理日期:年月日
保函编号:No
致: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鉴于(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承揽施工活动,根据《关于杭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应建筑企业要求,(担保人)在此出具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担保额度)的不可撤销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担保人担保责任如下:
一、在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提出的索赔告知单,声明建筑企业未能忠实履行其承建工程项目下的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后,立即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的索赔告知单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于保函有效期内送交担保人。
三、索赔告知单须注明索赔的款项。
四、索赔告知单须与本保函正本一同提交。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除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
担保单位:(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单位注册地址(或杭州分支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是指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金额。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应由劳动者工资计算标准的10%以内确定,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用工单位按月存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不得非法挪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保证金相关的政策、标准及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知悉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第七条农民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取回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农民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用工单位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民工存在盗窃、贪污、侵占劳动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农民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补足差额,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工资保证金存取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民工应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的解释权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取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为了保护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及保证金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二、工资支付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足额支付,报酬合理。
2.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3. 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确保农民工了解其实际应得工资金额。
4.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三、工资保证金1.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收取部分或全部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
收取工资保证金应当经过农民工同意,并记录在劳动合同中。
2. 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在用工过程中的工资安全。
3. 用工单位不得挪用、冻结、侵占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4.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农民工。
四、管理要求1. 杭州市建设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2. 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携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上即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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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防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围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七条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外省、市进入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市围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二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一)企业填写《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和拖欠额度,并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获得市“平安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
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补足保证金。
第十八条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
一个年度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填写《市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缴存卡》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市围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向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的;(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