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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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导游、酒店服务人员、旅游景点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四条从事旅游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立即取消从业资格。

第三章服务态度第六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热情友好,对待游客要礼貌周到,不得对游客进行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语攻击或行为。

第七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的隐私权,不得私自泄露游客的个人信息或隐私内容。

第八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主动为游客提供帮助和咨询,积极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确保游客的安全和顺利旅途。

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国家文化、风土人情,向游客传递正能量,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勤,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注意个人形象卫生,严禁穿着不得体或不整洁的服装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延误旅游时间,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安排完成旅游服务。

第五章素质要求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流利沟通,介绍景点信息或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能够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解说和导览服务。

第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同事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抗压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或游客意外情况,保持冷静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旅游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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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导游行业,保障游客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条例实施细则中,针对导游人员的资格认定、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第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导游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考试、培训和实践三个环节,导游人员需要通过这些环节进行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取得资格。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相关旅游资源的了解。

导游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为游客提供全面深入的解说服务。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游客进行良好的交流和互动。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危机管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导游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国家文化,传播正能量,不得有偏颇的言论和行为。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旅游景点的卫生和秩序。

第八条:对于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导游工作、提供虚假导游信息、违反导游行业的操守和职业准则等。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对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与讲解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根据《导游与讲解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导游与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人员。

第三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导游与讲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做事公正、讲信修睦、清廉廉洁、服务周到。

第五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循游客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做到以游客需求为中心,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六条领导部门应加强对导游与讲解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导游与讲解员的资格要求第七条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健康状况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三)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或方言能力;(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从事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讲解员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熟悉讲解内容,能够生动引人。

第九条导游与讲解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导游与讲解员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导游应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介绍景点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特色风情。

第十三条导游应严守讲解秩序,不得生擒招摆,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导游应保持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不得辱骂他人。

第十五条导游应保持形象整洁,穿着得当,不得穿拖鞋露脚背。

第十六条导游应尊重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变相要求小费。

第十七条讲解员应准备充足,熟悉讲解内容,生动引人,不得枯燥无味。

第十八条讲解员应注意保持语音清晰、表达生动,不得含糊不清,不得出现口吃情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国家针对旅游行业中导游从业人员进行规范
管理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5月又进行了修订,在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规定,旅游行业中的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服务意识
和职业素质,要求他们对每位游客要有真诚和热情的对待,以向游客
提供满意的服务。

其次,导游人员应当熟悉当地的地理、历史和文化
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确保能够为游客提供准
确的信息和正确的建议。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要掌握道路
安全知识,保证游客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导游人员要遵守旅游行业
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游客,不得串通景区等单位进行商业行为;导
游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游客的行李、财物,并保证其安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国家的监管职责,严格规范了
导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地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提升旅游行业的
发展水平,有助于打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管理者和导游从业人员本着责任心,遵守规
章制度,将本条例的规定付诸实践,把旅游服务做到一流,把旅游行
业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导游室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导游活动。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管理和监督。

二、导游室人员职责第五条导游室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第六条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一)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二)组织协调工作;(三)联络工作;(四)维护安全、处理问题;(五)宣传、调研。

三、导游室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游客,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旅游线路、景点、文化背景等;(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处理游客的各种需求和问题;(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游客的行程;(五)熟练的导游技能,掌握导游讲解技巧和的服务流程。

第八条导游室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人格和权益;(三)遵守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四)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形象和旅游行业的声誉。

四、导游室人员管理第九条导游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第十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 考试内容: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2. 考试方式:笔试、面试;3. 考试合格标准:笔试成绩合格,面试成绩合格。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 证书有效期: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导游人员执业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执业;2. 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 导游人员应接受旅行社的管理,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行导游活动。

五、导游人员培训1. 导游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

六、导游人员考核1. 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

七、导游人员管理1. 导游人员必须佩戴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导游证;2. 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导游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3. 导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 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 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 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 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 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 导游活动。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 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 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 汉语言文学基本知识三部分内容)、现 场导游两科。“导游专业知识”考试采 用笔试,“现场导游”采用模拟导游形 式。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 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有:
(三)违反记分管理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 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 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值 被扣完,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 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
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 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 文导游员须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资历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证后2 年 以上
(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业绩要求: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 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 文导游员须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导游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条例1、导游定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从事导游的条件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限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4、导游证的期限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5、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6、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违规处罚。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
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内容提要
导游的界定、分类 支付导游证的顺序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内容 导游人员任务中的权益、义务
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证管理方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必需是私自中 止。
彻底中止。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 导游人员私自添加或许增加旅 游项目的,私自变卦接待方案 的,私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暂扣 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的义务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 旅游进程中,应当就能够发作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平安的 状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 和明白警示,并依照游览社的 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作的措施。
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则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 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 位暂时保管其导游证,并出具 保管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 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和注销注册单位。正 在带团的,可持证明完成剩余 团队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扣除其相应分值外,依法给 予处分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 政处分。
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才干或许限制民事行为 才干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立功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 规则
<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央求支付导游证之日起15日 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 五条规则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 的,应当书面通知央求人。

旅游区导游员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区导游员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区导游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导游员的行为,提升导游员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旅游区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导游员的管理,规范导游员的行为,提升导游员的服务水平,增强导游员的职业素养。

第四条旅游区导游员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导游员的管理规定、监督导游员的行为,并对导游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导游员应遵守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服从旅游区的管理。

第六条导游员在工作中应维护旅游区的形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并向游客传递正能量。

第二章导游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导游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热爱旅游事业,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流利地讲解和交流。

(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应对一定的工作压力。

(四)了解本地区和国内外的旅游资源,熟悉景点的历史、人文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

(五)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能够为外籍游客提供服务。

第八条导游员应具备操观众的能力,能够根据观众的需求进行导览讲解,切实提供个性化的导游服务。

第九条导游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接受旅游区外部组织和他人的好处或礼物,不得从事与导游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导游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修养,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和不文明的语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导游员应具备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光鲜夺目的服装。

第三章导游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导游员应遵守导游过程中的秩序和规则,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安排,严禁向游客推销商品或擅自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导游员应尊重游客的意愿,不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或参加不需要的项目。

第十五条导游员应全程陪同游客,不得擅自离开,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导游员应当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在导游过程中饮酒或吸烟,不得使用药物影响服务质量。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

第四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登记考核评定部门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2、导游人员登记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2个系列、4个等级;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4、导游人员等级的管理 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原则) 有效期5年;


20、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多选)
A 必须是导游 B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C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D 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21、领队证的有效期( )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22、下列关于领队证的说明正确的是( ) A、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 B、 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发放 C、 由个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D 有效期5年 23、下列哪些是属于导游员应尽的法定义务 A 佩带导游证 B 经旅行社委派 C 遵守职业道德 D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判断题: 1、所谓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 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 2、导游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3、导游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收受小费。 4、凡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1年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 ,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5、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施年度10分制。 6、导游员必须参加的年审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 7、导游员的年审形式主要以考评为主。 8、我国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 9、领队证是由导游人员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 10、导游证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11、外语系列和中文系列的高级导游员都必须考外语。
二、导游员的义务 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 能 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 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 尊严的言行。 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 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导游员管理制度

导游员管理制度

导游员管理制度导游员管理制度的详细说明及注意事项如下:一、导游员管理制度1.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2. 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3. 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4. 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发现老乡店要立即中止。

5. 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报假账、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两天内账目交清。

6. 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好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8. 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9. 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二、注意事项1. 导游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旅游行业的规定和标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2. 导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与游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3. 导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遵守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4. 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应注意游客的安全和健康,遵守卫生和安全规定,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5. 导游人员应尊重游客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问题,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6. 导游人员应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和活动时间表,确保游客有充足的时间参观景点并享受旅游过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也像私营的一样,常安排导游司机 同居一室。
• 又忍了一年,2006年,蔡莉婵在天河区某旅
游公司当起了导游。有位名叫阿娟的同事,与 蔡莉婵说话投机,成了好友。

一次,蔡莉婵聊到被迫与司机“同居”
的话题,没想到阿娟同病相怜。阿娟原本在深
圳当导游,由于常同居一室,她稀里糊涂与男
司机发生了关系。司机已婚,提出要她做情人,
的烦恼,工作上也能相互促进啊。

可惜恋爱之后,蔡莉婵发现阿建是一个玩弄
女导游的感情骗子,跟自己同居半年后,他竟让
另一个女导游怀孕了。蔡莉婵向老板告状,老板
回答:“这种闲事太多了,我怎么管?”蔡莉婵愤
然辞职了。
• 2004年11月,蔡莉婵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一 家旅游公司应聘导游,她特别提了一个条件: “贵公司也是给导游司机安排一间房吗?”老板 大笑,狡猾地说:“遇到节假日才偶尔有这种 现象。如果你工作出色,我们可以安排单间。”
她一时昏头答应了。后来司机的妻子打上门来, 令她声誉扫地,她只得逃离深圳。
• 阿娟说:“很多公司的女导游和男司机关 系密切,不是夫妻情侣,就是情人。这样 一来,更助长了老板不愿多开房的风气, 受委屈的只能是未婚女导游。我以前有个 女同事,半年内跟3个男司机同居过,怀 孕后却谁都不肯陪她去堕胎。”

乡人。2000年,她从湖南旅游职业中专学校毕业
后,应聘到广州市花都区某酒店当服务员。每当
看到女导游带团入住酒店,她就羡慕不已:当导
游既能游山玩水,又有收入,多好啊。

2002年5月,蔡莉婵报名参加了全国导游资
格考试培训班。同年9月,她拿到了《全国导游人
员资格证书》以及普通话导游证。

2003年2月,蔡莉婵在花都区某旅行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奖惩措施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奖惩措施

导游服务质量监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一切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下,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2、服务好公司派出的每一个旅游团队,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严守导游职业道德;3、严于律己,宽与待人,加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在任何情况下,保持平和的心态,不与客人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将公司的服务理念传达到每一个客户;4、通过自身的工作,树立公司的服务品牌,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导游形象的事情;不讲黄色笑话、政治笑话,充分扮演好公司宣传员的角色;5、大通导游分为转证专职导游和非转证兼职导游。

转证导游和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其津贴为120-180元/天,导游享受带团津贴晋级制度(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非转证导游的带团津贴为120元/天,其中70元为固定的,50元为浮动津贴,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6、签署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员根据自身工作的性质分成两类:第一类:经常为公司带团的,享受公司的定期培训,参加公司的导游津贴晋级的评定,享受差别津贴的对待;第二类:只是挂证在公司,基本不能带团的,如果不能每年保质保量的带好公司5个团以上的,一年缴纳300元的导游管理费;7、导游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团前佩戴好胸牌,正面朝外,衣着整洁,并且及时做好相关的出团准备(如:导游旗、旗杆、话筒、车贴、任务单等,详见《导游服务标准化》);如有丢失和损坏公司带团物品照原价赔偿。

8、接好团队任务后,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不得推托和甩团,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交情况说明书;9、准时参加公司通知的固定例会,积极配合参与公司的导游培训工作,并且修满20个培训课时;10、除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跟团新导游以外(需持盖有公章的委派单),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团,如有司机自行带人上团的,一经发现及时向公司计调汇报;11.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私自降低住宿与用餐标准;12、全程陪同游客游览景点,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陪同游览的,在征得领队的同意或者是所有组别散客家庭的同意的,并签字认可后,才可以请景点导游带领客人游览景点;13、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和司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影响到双方合作的,第一时间汇报公司,无论是个人的利益关系还是公司的利益关系,都不得在游客面前发生冲突;若司机服务意识差,或极为不配合导游工作的,第一时间汇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及其雇主和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服务中负责指引、解说、服务、保护及销售等工作的专业性服务人员。

导游服务是指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的从旅游产品的选择、购买、行程安排、出行指导、景区解说、语言翻译、客户引导、旅游意外变故以下的救援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导游销售是指导游人员推销、介绍旅游产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义务第四条导游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导游服务、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合同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各项服务,向游客提供合理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导游人员管理导游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后,应当与所在的导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导游人员言行规范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保持专业的形象,不得与旅游产品销售有关。

导游人员应当正派且亲切,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游客,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歧义言论。

导游人员不得与未成年游客单独交往,不得与游客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行业技能第七条导游人员的专业知识导游人员应当熟知旅游景点的背景和历史文化,精通景区介绍、景点解说、历史记录等专业知识。

导游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导游人员的语言能力导游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中文普通话,能够使用外语为外籍游客提供服务。

导游人员必须确保说话清晰、字正腔圆、熟悉与游客交流的礼仪,不得使用带有威胁、侮辱、挑衅的语言。

第九条导游人员的文化素质导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涵养高雅、形象良好。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尊敬的客户,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宣传展示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的全面、准确、及时、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语言、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四)熟练掌握本国语言文字;(五)根据需要,具备熟悉外语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技能;(六)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七)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职业素质培训,了解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并掌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谴责重商主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谐的秩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和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加强安全防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疑惑解答等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历史、文化事实,不得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音像制品,不得在导游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照顾、关心、帮助具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身体状况的旅游者,营造和谐、互助的旅游氛围。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导游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以外的各类机构合谋欺诈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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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摘录
议题二:导游退出机制
• 五、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
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社当上了地方导游,负责接待“广州一日
游”。半年后,她接待省内全陪(全程陪
同导游,带团到各地甚至国外旅游)。


这年10月1日,蔡莉婵接下了某
集团“关爱建筑工人韶关国庆3日游”
旅行团。作为车上唯一的女性,她出
发第一天就遭遇荤段子“毒害”。


对这种轻微性骚扰,她还能勉
强应付,可是晚上入住酒店时,由于
• 蔡莉婵找到阿娟,想更详细地了解情况。阿娟 怕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竟躲着不见。蔡莉婵 只好凭记忆写下事例。写好后,她又请人修改 了一下,并想法找到了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 系刘伟教授。
• 刘教授看后颇为震惊,写下评论:这是不合法、 不合理、不合乎道德的!建议行业内对这一顽疾 “痛加整顿”。
• 有了专家意见,蔡莉婵又找到广州市人大代表 刘红菊女士。2007年1月,刘女士在广州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 解决旅行社安排不同性别导游与司机同住一室 问题的建议》。由于种种原因,该建议没能立 即获得通过,刘女士安慰蔡莉婵:“咱们找找 更有说服力的资料,下次继续提。”
扣了她500元工资,“让司机睡会议室,人家不
高兴,这钱是拿来补贴他的。”

蔡莉婵觉得老板为了省钱,不把女导游当
人看,坚持要回那500元。老板拿出钱甩在她面
前,怒斥道:“滚!没见过你这样一根筋的!”
• 蔡莉婵又失业了,但她就是不信邪, 2005年4月,她应聘到了某国营大型旅行 社广州市越秀区分部做导游。可是,这个
她一时昏头答应了。后来司机的妻子打上门来, 令她声誉扫地,她只得逃离深圳。
• 阿娟说:“很多公司的女导游和男司机关 系密切,不是夫妻情侣,就是情人。这样 一来,更助长了老板不愿多开房的风气, 受委屈的只能是未婚女导游。我以前有个 女同事,半年内跟3个男司机同居过,怀 孕后却谁都不肯陪她去堕胎。”

的烦恼,工作上也能相互促进啊。

可惜恋爱之后,蔡莉婵发现阿建是一个玩弄
女导游的感情骗子,跟自己同居半年后,他竟让
另一个女导游怀孕了。蔡莉婵向老板告状,老板
回答:“这种闲事太多了,我怎么管?”蔡莉婵愤
然辞职了。
• 2004年11月,蔡莉婵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一 家旅游公司应聘导游,她特别提了一个条件: “贵公司也是给导游司机安排一间房吗?”老板 大笑,狡猾地说:“遇到节假日才偶尔有这种 现象。如果你工作出色,我们可以安排单间。”
“我一定要尽自己的能力,让这种流氓行规早日 消失!”
扬眉吐气 不肯低头的她终于赢了
• 过了几天,蔡莉婵写了一封几千字的投诉 信,发到广州市旅游局官方网站的“旅游 投诉信箱”。一周后,她收到回复:“您 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我们会认真研究 处理,谢谢支持。”她在兴奋中等了两个 月,却再没得到什么消息。

为何出台这样的条例?这是因为,长期以
来,有些旅行社为节约成本,让导游与司机
“同居”:许多女导游要么被性骚扰,要么被
蜜语哄进了感情骗局……

促成这条条例实施的,是一名在广东打工
多年的湖南籍女导游。几年来,她受尽种种磨
难,但最终维护了正义和自己的尊严。
如此行规,女导游的住宿成了苦恼

1970年生人的蔡莉婵是湖南省通道县江口
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议题一: 导游准入制度
•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1.国籍条件:中国公民。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4号文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
居民也可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 2 .学历条件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 1.导游人员的权利 • (1)人身权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
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 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 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 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 案例1-5
广州:挑战潜规则 湖南籍女导游改写旅游条例
听完这些事,蔡莉婵激愤难平,通过新闻
热线联系到广州某电视台记者。2006年7月,她
还大胆地领记者暗访。电视节目播出后,她立即
被公司开除了,从此,她“臭名远扬”,没有一 家旅行社愿接受她这只“刺猬”,还有人诬陷她
跟多个男司机上过床。

这样的结局出乎蔡莉婵预料,但她不后悔。
在电视台的后续报道中,她坚定地对着镜头说:



现场考试多在笔试前后进行,每组评
委至少三人,每位考生占用时间约15---30
分钟。

3.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

现各地主要按照笔试各科目成绩或
笔试科目总成绩,并结合现场考试的成绩,
来决定合格的分数线。

三、导游证管理制度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 须取得导游证。
• 1.申请导游证条件和程序
• 第二天,蔡莉婵只好自己花钱开房,可她 月薪2000元,在这住一晚就得花100多元, 这样下去工资全砸进去也不够呀。她不得
不去男女混住的宾馆会议室、餐厅包房或 走廊将就,可这样一来,身体又吃不消了。
坚决说不!女导游愤然挑战潜规则

由于司机阿建常照顾她,蔡莉婵爱上了他,
她想:我将来要跟他结婚了,不仅可以解决出差
加了“旅游职业道德”的内容。

• •
• •

2.现场考试

该项考试也称为“模
拟考试”或者“面试”。

因各地的客观条件不
同,多数因考生多、景点
分散等原因,满足不了实
景考试的需求;所以,现
场测验,既可以是在景点、
景区实地,也可以在模拟
场地甚至普通考试场景,
过程为抽签、景点讲解及
对景点特点、导游带团突
发事件等问题的回答。

2008年12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
州市旅游局联合召开了正式实施新版《广州市旅
游条例》的新闻发布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公序良俗
和人身安全要求的工作、住宿等条件。旅行社不
能提供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由
此给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赔
偿。”
• (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 (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 (3)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
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 (6)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 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 中止导游活动。
海南要求导游自费购统一服装上岗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7月28日在其
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做好导游员统一
着装上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 《通知》中称:为塑造海南导游员的良
好形象,要求海南全省导游从2013年1月1
日统一着装上岗,并将对没有着统一服装
上岗的导游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2.导游人员的义务
• 蔡莉婵委屈得直流泪,阿建安慰她:“我干这 行七八年了,确实都这样。你将就一下吧。” 见她不愿,阿建便自费到一家简陋的旅馆连续 住了两晚。
• 不久,蔡莉婵和另一位男司机带团到湛江旅游。 当夜,她特意穿了一条紧身牛仔裤,熬到深夜2 点才睡。没想到,她快睡着时,司机居然跑过 来摸她,吓得她再也不敢睡了。
• 听老板这样说,蔡莉婵放心去上班了。谁知好 景不长,2005年春节,老板安排蔡莉婵带团前 往广西北海、德天瀑布3日游。入住四星级的北 海珍珠湾酒店时,老板还是给她跟司机留了一 间房。

蔡莉婵立即打电话交涉,老板担心她撂挑
子,就让男司机到酒店会议室将就了两晚。

2005年3月底,老板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
• “白忙”了几个月,蔡莉婵还由于常请假外出 办事,被解雇了。
• 2007年3月,蔡莉婵无奈地去一家酒楼当服务员。 8月,她在网上看到《南京晨报》的报道:7月 29日,山西某旅行社一名女导游带团到南京时, 在“司陪房”里被男司机强奸了。她将报道收 藏起来,之后,又搜集了不少类似新闻,交给 了刘女士,充实了她们的建议。
旅行社也像私营的一样,常安排导游司机 同居一室。
• 又忍了一年,2006年,蔡莉婵在天河区某旅
游公司当起了导游。有位名叫阿娟的同事,与 蔡莉婵说话投机,成了好友。

一次,蔡莉婵聊到被迫与司机“同居”
的话题,没想到阿娟同病相怜。阿娟原本在深
圳当导游,由于常同居一室,她稀里糊涂与男
司机发生了关系。司机已婚,提出要她做情人,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1.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 (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实施)。 • 2.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 3.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分别于2009年5月1日、3日实施
“导游人员”定义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
•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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