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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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解读

一、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诊断机构不得超范围接诊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在符合接诊条件下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超出诊断机构资质范围,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诊断机构不得超范围诊断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接诊条件及流程

1、接诊条件之一

2、接诊条件之二

3、接诊条件之三

4、接诊条件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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