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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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范围1.诊断职业病的种类和程度;2.判断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3.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4.确定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工伤等级。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1.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历史、劳动者的个人病史等;2.对劳动者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3.判定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判断职业病是否与特定工作环境有关;4.评估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如果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判断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5.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给予职业病患者适当的治疗和康复建议。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标准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包括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标准;2.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即确定职业病是否与工作有关;3.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损害程度来评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责任1.政府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和修订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等;2.雇主的责任,包括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3.医疗机构的责任,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建议;4.劳动者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和健康检查等。

总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劳动者患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一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斯与鉴定丄作应当遵循科学、公I二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外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枸第-条乩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茫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冇《灰疗机构执业许可iO ;(二)几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供疗卫牛一技术人员;(二)II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儀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竝管理制度。

第讥条I欠疗卫牛-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步向省级卫牛-行政部门提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I一)庆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申谙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廿;(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冇关资料舄〔六)省级上牛彳J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省级丄牛行政部门收到巾请资料片,应出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斷机构批准G书冇敷即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加(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H范围内歼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二)承担上牛行政部门交付的冇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丄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灰师应当儿备以卞条件,并取得省级.1」牛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U冇执业哄师资格;(二)几冇中级以11.Kt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E 从事比业病诊疗杠兀匚作5年以上;〔和)熟悉丄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具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而引起的与该职业或工作有关的疾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鉴定职业病,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果的运用等方面。

首先,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合作关系,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

例如,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对劳动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制定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护;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司法部门负责对职业病纠纷的调解和判断。

各个部门需要协同合作,形成一个紧密的工作网络,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制度中需要明确程序规范。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作史、职业接触史、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结果等。

然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和体检分析,以确定患者是否符合职业病的相关标准。

最后,由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判定,给出职业病的诊断结果。

所有的操作都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制度中需要明确鉴定结果的运用。

一旦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结果出来,相关部门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工作单位应该立即停止其从事有害工作,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

同时,鉴定结果还需要在司法和社会保险方面得到合理的运用。

对于职业病的纠纷,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和赔偿。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还应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保障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权益。

总之,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合理运用鉴定结果是制度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职业病的及时发现、诊断和鉴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生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鉴定 第三⼗六条当事⼈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起三⼗⽇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次鉴定。

当事⼈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起⼗五⽇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七条卫⽣⾏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常性⼯作。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当事⼈申请; (⼆)组织当事⼈或者接受当事⼈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作; (四)建⽴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卫⽣⾏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作时间、地点和鉴定⼯作程序。

第三⼗九条省级卫⽣⾏政部门应当设⽴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

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分组。

第四⼗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放射卫⽣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作。

第四⼗⼀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或者当事⼈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式确定。

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病情诊断: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包括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

2.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录,选择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 职业病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并对职业病的病因、致病条件及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和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职业病鉴定报告,确认患者是否为职业病患者,并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致病原因等相关信息。

5. 报告和备案:鉴定机构将职业病鉴定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卫生部门,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备案。

6. 相关补偿和治疗: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患者可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医疗救治待遇,相关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治,并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4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职业病诊断制度2.职业病鉴定制度3.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为了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检查职业病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等,对有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给出诊断意见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建立,既确保了职工的健康,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监测职业病患病率,及时发现职业病,降低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国家注重的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为了确定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判定职工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以及确定职业病病人的就业能力和赔偿标准等,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鉴定是在职业病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职工职业暴露史、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和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结果对职工的赔偿标准和就业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鉴定结果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预警与预防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当企业发现或者怀疑职工患有职业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职业病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健康状况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 医疗机构执业行可证;(三)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 职业病报告;(三)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3(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 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
度)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病诊断,应与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属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签定职业病诊断委托协议,由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二、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到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准备好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个人部分,由当事人准备。

四、在确认当事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并领取回执,同时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报送公司人社部门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并负责职业病申报工伤、伤残鉴定、待遇申报等后续工作。

七、职业病诊断及待遇,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作岗位而导致的一类疾病,是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确保受到职业病损害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和合理赔偿,同时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制度内容(一)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程序:1. 必要的检查与诊断: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史,医疗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工作,包括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同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职业暴露史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职业病。

2. 鉴定委员会成立:在职业病疑点较多或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成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3. 鉴定结果公告: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并依法公告。

鉴定结果应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和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事项。

(二)职业病报告制度:1. 报告义务: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职业病报告应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诊断结果、工作岗位和职业暴露史等信息,以及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3. 报告时限: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应在诊断结果确定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具体时限根据职业病的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

(三)制度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卫生部门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防字第1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防字第1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防字第1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4年3月19日[84]卫防字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诊断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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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四)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计划,对诊断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的,现场审核的时间除外,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诊断第十五条劳动者能够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第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一)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二)健康损害证明;(三)劳动关系证明;(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诊断机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至(四)项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能够不予受理申请:(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三)其它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四)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诊断机构根据需要,能够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一经明确,疑似职业病状态结束。

第二十二条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能够撤销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四)其它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诊断机构能够根据需要,聘请其它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

聘请的其它单位的诊断医师数量,不得超过参与本次诊断人数的二分之一。

受聘请的诊断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它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与诊断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能够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居住地诊断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查。

复查结论应当及时告知原诊断机构。

复查机构需要原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原诊断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鉴定组织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鉴定专家。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应当按照不同职业病类别进行专业分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建立并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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