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2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准2013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的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号]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8月4日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治、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发布时间:2016-12-27 10:29:17(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
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8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8年12月1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把唐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行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和科学知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五条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管理制度,各项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认真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市区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七条第七条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扁、画廊、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的宣传标语、彩旗等,应当保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期清除。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物品、张贴广告。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街道、阳台、屋顶随意堆放、晾晒有碍市容和卫生的物品;禁止损害花草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禁止在街道、公共场地私搭乱建、乱摆摊点、擅自设置存车处。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第27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关于《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1. 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条;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修改)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1997年9月10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系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
包括市区、县(市)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国有农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依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图则,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献,并报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批准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的,须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或审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县(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唐政字〔2017〕92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唐政字〔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绿化建设水平,加强绿化建设管理,补齐短板,促进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海绵型绿地建设开展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通过建设雨水花园、浅凹绿地、人工湿地等,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减少地表径流,完善水循环系统,为周边区域雨水蓄滞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建设生态化广场和林荫停车场,减少硬质铺装比例,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型材料,提高环境效益。
二、加强城市滨水绿地建设水体边坡绿化应根据护岸类型、水深、淹水时间等条件,选择不同耐淹能力的植物种类;水位变动区部分应选用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以减缓水流对岸线的冲刷,水位变动区以上部分绿化应以养护成本低、固坡能力强的乡土植物为主。
城市河道绿化应在满足防汛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生态绿化,基调和骨干植物选择应以保土、固坡、耐湿能力强的乡土植物为主,不应大面积使用养护成本高的草坪,不宜大面积采用整形植物和河岸硬质工程,尽可能保存和利用原有的自然植被。
在河岸绿化中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绿道,为居民健身提供场所。
三、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城市道路绿化要广泛应用冠大荫浓的树种,为行人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采用适生树种打造"一街一景"生态景观,不再选用银杏等生长慢、树冠小的树种作为行道树;新建道路采用栽植双排行道树的方式增加城市道路绿化覆盖率,提高道路绿化达标率和林荫路推广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学绿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落实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高质量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支撑区,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建设美丽唐山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全面统筹发展。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发挥生态功能作为国土绿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保护与发展,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实现生态系统巩固提升。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
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和林业行业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08]282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08〕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现将《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的决定》,为将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打好今冬明春造林绿化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打造魅力唐山、宜居唐山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市场化运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绿化唐山攻坚行动大会战,全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绿化全覆盖,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全市新增造林绿化面积75.05万亩(植树7500万株),森林覆盖率增加3.71个百分点,达到28.06%,初步建设成以城市绿化为中心、通道绿化为轴线、村庄绿化为基础,工程造林、社会造林和全民义务植树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树种、多色彩的城乡一体绿化新格局,基本实现“城市园林化、城郊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村庄花园化”的城乡绿化发展目标。
重点实施六大造林绿化工程:1、城镇及周边绿化工程。
任务要求:新增造林绿化面积17.78万亩。
唐山市主城区内(含路南、路北、丰南、丰润、开平、古冶、南湖生态城、凤凰新城、空港城9个城区)所有道路、节点、街头、空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居民楼前等,实行“见缝插绿、退硬还绿、拆墙透绿”,全部进行绿化,消除黄土露天,最大限度增加绿量。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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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
下文是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
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
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林业、水务、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的树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五)城市居民在自有产权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
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三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的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经鉴定需要砍伐、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绿地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
不能按期归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二)毁损园林绿化设施;(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四)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五)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六)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七)擅自修剪树木;(八)攀折树木,拴、钉、刻、划树木,剥刮树皮;(九)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十)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十一)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十二)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十三)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建设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移植。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五)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六)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减灾避险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严寒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城市绿地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处理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