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8页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摘要: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研究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垄断的控制原则、反行政垄断机构具体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对行政垄断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等。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处理好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规制
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1、反垄断法的价值核心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
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出现的,其基本价值也是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总体来说,它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即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核心,这是竞争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是反垄断法基本的、首要的价值。同时,它还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2、反行政垄断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一致
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对自由公平价值构成侵害,而且以行政权力作为支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限制公众自由,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其危害更甚。行政垄断的对立面与经济垄断的对立
面一样,都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一秩序应表现为所有愿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都能进入市场并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能有所歧视。
因此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它不仅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而且会进一步凸显其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价值追求。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对经济垄断,也有赖于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禁止。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有什么性质、地位、特征?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反垄断法特征,仅供参考。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式。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为,垄断⾏为和市场竞争如影随形、相伴共⽣,垄断和竞争是动态存在的⼀对⽭盾。我们都知道,垄断⾏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垄断⾏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市场机制本⾝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垄断⾏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法这“有形之⼿”对市场“失灵”进⾏“矫正”,规制垄断⾏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产效率和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认识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先,反垄断法是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本⾝存在的不⾜,主动⼲预市场,防⽌和制⽌垄断⾏为,维护⾃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具。正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法⽆论在⽴法层⾯,还是执法层⾯,普遍表现出⼀些特点:从⽴法上看,反垄断法本⾝的制度、规范⼀般都⽐较原则,实施中需要⼤量的细则、指引或者判例等作为补充;反垄断法的不少制度规范都不是“⾮此即彼”的简单判断,⽽是需要进⾏理性的效果分析。从执法上看,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其市场竞争状况关系极为密切,执法中对垄断⾏为的认定、处罚等⼀般都综合考虑多⽅⾯因素;相对于⼀般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被赋予更⾼的权威性和更⼤的⾃由裁量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直接⾪属于国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政执法机构,有很⾼的权威和⼴泛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使⽤其特有的⾏政执法程序,发布停⽌违法⾏为令和处以罚款,具有准司法性的权⼒;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以检察官的⾝份进⾏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运⽤其他侦查机构可以运⽤的⼀切⼿段。⽇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独⽴⾏使反垄断执法职权的⾏政机关,⾪属于内阁总理⼤⾂,不受任何其他⼈的⼲预。在反垄断执法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准⽴法和准司法机关的性质。我国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进⼊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查;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复制有关证据资料外,还包括查封、扣押证据材料、查询经营者的银⾏账户等措施,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强有⼒的执法职权。这⾥强调⼀点,反垄断法对市场的⼲预应当是⼀种适度⼲预,市场机制的运⾏有其⾃⾝的规律,反垄断法不是对市场机制本⾝进⾏⼲预,⽽是对经济活动中破坏市场机制的垄断⾏为进⾏规制,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反垄断法的制度⽬标是实现国家对经济的⼲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经济运⾏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从防⽌和制⽌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度,为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张华刘原丁
摘要:本世纪法律经济学兴起后,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价值观研究分析各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人以全新的启示。本文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垄断的负面效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并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进行经济学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垄断;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中国反垄断立法;经济学思考
从亚当·斯密开始,无数经济学家的研究反复证明,自由竞争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手段,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大敌,反垄断法也因此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反垄断法和法经济学两者都渊源于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在整个法经济学领域,反垄断法是最初的,也是最复杂的分析对象。本文尝试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对反垄法加以浅析。
1 法律经济学简介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方法论研究法律的结构、效率及其经济学基础的边缘学科。波斯纳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即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及法律行为都可以用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经济学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以来,得到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它不仅带来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而且成为一些国家创立法律规则的参考依据。法律经济学直接源于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的公共选择和产权经济理论在全面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主张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制度。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1故而法律制度引起了经济学研究的高度重视。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价值是着重 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 、 社会公平 和建立在这样基
础上 的社会秩序。”j f 4 反垄断法无疑也应 当具有上述基本的价
值 。把握 中国反垄断法需要 注重整体协调的特质 , 我们应 当
美 国学 者指 出,真正 的和真实意义上的 ‘ “ 公平 ’ 乃是所 有法律 的精神和灵魂”1法律精神主要是贯穿于法律制度 中 } 1 。 明确反垄断法 的价值 目标 : 效率 与公 平的均衡 , 并且公平地 实现必须以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为基础 。 反垄断法 中的公 平价值应该包括 形式和实质 公平两方 面。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 的公平。形式公平首先意味着机
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 , 法律必须把追求正 义
义价值作为法的先导。罗尔斯认为 ,正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 “
收 稿 日期 :0 9 0 — 9 20 - 5 0
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上正义的追求是 以公平 为基础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
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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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高桂林、肖彦山
关键词: 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
内容提要: 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赤裸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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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
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论《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目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
反 垄断 法 是 调 整 市场 竞 争 关 系 、 范 市 场竞 规
争秩 序 、 分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源 基 础 性 作 用 的 重 充
国反 垄断 法》 以 下 简称 《 垄 断 法 》 于 20 ( 反 ) 08年 8
月 1日生 效 实施 。毋 庸 置 疑 , 反 垄 断 法》 《 当然 地 承载 着作 为市 场经 济基 础性 法律 规范 的一般 性社 会公共 目标 , 同时 , 也应 中 国市场 经济 的现实 要求 包涵着 特定 的社 会 公共 目标 。 本文 拟 就 《 垄 断 反 法》 的社会 公共 目标 进行 相应 的分 析 与研讨 。
契机 , 采取 相 应措施 贯彻 和 实现 其社会 公 共 目标 。
关键 词 : 《 垄 断法》 社会 公 共 目标 ;有序 竞 争 ; 序 均衡 反 ; 秩
中 图分类 号 : 92 2 文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4— 12 2 0 )3—04 —0 D 1 .9 A 10 9 4 (0 90 01 6
一
要 法 律制度 ; 同时 , 是 市场经 济 国家调 控 经济 的 也
重 要政 策工 具 。[]p 1 ) 此 , 凡 现 代 市场 经 1( . 6 因 3 但
济国家无 不基 于 “ 公平 与效 率 ” 价值 追 求 , 定 的 制 和实施 反垄 断法 , 实其竞 争政 策 , 落 并在 反垄 断法 实 施 中处理 、 协调 其与 产业 、 易等 经济政 策 的关 贸 系 , 而 实 现 反垄 断 法 所 蕴 含 其 中 的 特 定 目标 。 进 作为 经 济 、 产社 会化 产物 的反 垄 断法 , 在 国家 生 其 型塑 市场竞 争 、 现 国家 经 济 管 理 职能 进 程 中不 实 可避 免地 孕育 并实 践着 特定 的社 会公 共 目标 。 中 国应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客 观要 求和 国家 介 入经 济生 活 的现 实需 要 而 制 定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目标
宁波 工 程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NI NGB UNI O VERS T CHNOL I Y OF TE OGY
Vo . 4 NO 2 12 .
J n . Ol ue2 2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价 值 取 向及 目标
足、 价值 标 的—— 关 系这 三者结 合 。而 法 的价 值 在 具 体 涵 义上 , 是 丰 富多 样 的 , 在柏 拉 图 的《 律 却 早 法 篇》 中就 对正 义 、 秩序 展开 了讨论 , 国法 学 家 庞德 认 为 从 古 到今 法 的价 值 都需 要 法 学 家不 断 论 证 , 美 没 有统 一 的答 案 。博 登 海默则 认 为 在 经 验 中 去 实 践 法 的 价值 , 他 们 都 不 否 认 “自由 、 但 安全 和 平 等 诸 价 值, 植根 于人 性 的个人 主义 成份 之 中 ” 即法 的基本 价值 , 无外 乎 自由 、 正义 、 秩序 等元 素 。 经 济法 中 的反 垄 断法 , 要在 体 现法 的基本 价值 的同时 , 必须 有与 它所 承载 的法 律任务 相协 调 的突 出 价值 。也就 是说 不仅 要体 现 自由 、 正义 、 秩序 等基 本元 素 , 要 结合 它 的 功能 , 特 定 环境 下 , 反垄 断 更 在 把
航 空 等系 统为 代表 的公 共服 务企 业有 着 明显 的行 政体 制特 色 。这些 部 门限制 、 排斥竞 争者 , 甚至 赚取 高 额 利 润 。另一 方面 , 为 国家的 经济 主管 部 门 , 担负着 巨大 的社 会 任务 , 作 也 对这 样 的行 政性 较强 的企业 ,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第 1 9卷 第 1 期 1
Mo en Bui esTrd n u ty d r sn s a eId sr 20 0 7年 1 1月
论 我 国《 垄 断法》 反 的 互 ▲ . 法价 值 目标
万 晓 波
其 2 0 年 8月 3 日通 过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 其 行 政 权 力 的强 制 性 , 垄 断 行 为 对 区 域 性 的 贸 易 自 由 竞 07 0 中
论 终 于 尘 埃 落 定 。 对 该 法 案 进 行 研 讨 后 认 为 , 案 是 反 垄 法 经 生 以下 简 称 ( 案 ) 随 着 该 法 的 成 功 制 定 , 场 旷 日持 久 的 争 争 、 济体 系 、 产关 系 的 破 坏 程 度 较 其 他 垄 断 行 为 都 有 过 法 , 一 之 而 无 不 及 , 社 会 主义 经 济 体 系 、 争 机 制 乃 至 广 大 消 费 对 竞
仅 仅 包 括 垄 断 协 议 、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和 经 营 者 集 中这 几 滥
中 项 吗 ?那 行 政 性 垄 断 是 否 属 于 垄 断 行 为 ? 是 否 应 该 由 反 垄 国 区 别 于 其 他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 国 政 府 及 其 行 政 部 门 掌 握 断 法 调 整 呢 ? 从 ( 案 ) 五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看 , 谓 的 行 政 着 一 国 绝 对 的 社 会 资 源 , 政 部 门 的 权 力 属 于 纵 向 的 、 接 法 第 所 行 直 性 垄 断 行 为应 该 属 于 反 垄 断 法 所 规 制 的 垄 断 行 为 , 分 则 但 中规 定 了行 政 性 垄 断 , 在 总 则 中关 于 垄 断 行 为 的 相 关 规 却 的领 导 , 目的 也 是 为 了更 加 强 调 效 率 的优 先 , 适 应 目前 中 以 国现 阶 段 的发 展 市 场 经 济 , 而 中 国 的 行 政 性 垄 断 不 同 于 故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引言
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然而,在当
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垄断现象日益严重,传统的反垄断法已经显得不够有效。因此,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成为当代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议题。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并分析其可行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1. 多元化的定义和背景
多元化即指在反垄断法制度中追求多重目标的理念和实践。传统的反垄断法主
要关注市场竞争的保护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推进,垄断现象愈发复杂多样,单一的目标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引入多元化的概念成为当务之急。
2. 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2.1 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公平竞争是传统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也是多元化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平竞争对于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多元化的反垄断法中,保护公平竞争仍然是首要任务,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2.2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目标是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在当今科技进步快速
发展的时代,垄断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地位来限制市场竞争,阻碍新技术的进入和创新的推动。因此,通过多元化的反垄断法,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3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垄断企业往往能够通过控制
市场资源和定价权来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消费者受益减少。多元化的反垄断法旨在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确保市场竞争的效果最大化,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经济法价值
53.
隐 忧 。现 代 闲 家 必 须 承 担 起 建 和 维 护 ‘ 白山 、 有 序 的 竞 利- 争秩序 的晕任 。在 这种竞 争秩序下 ,个人 的竞 争 白山彼 限定 存 合 理 的 范 m 内 , 绝 对 白山 所 衍 生 的 “ 争 失灵 ”被 有 效 遏 竞 制 ,个人 利益 与社 会整体利 益能有机 交融 ,达致 一利, 态的 动 半衡 。竞 争 白山和 竞争秩序 实际, 卜是互为条件 的,秩序 t 的 I ・ 白 山 是 真 的 白 山 , 自 山 础 卜 秩 序 是 有 活 力 的 秩 序 。 的 反 垄 断 法 最 本 的 功 能 在 丁埘 所 有 I 主 体 竞 争 白 山 的 保 场 护 ,而竞争 天然的 强烈的排他 性和垄 断性倾 向义呼 唤着 反垄 断法的控制和 调节 。反垄断法 在允分尊 晕和发挥市 场机 制 白 生 白发的调节 作J 的 础 卜,对其进行 巾懊合理 的十预 ,通 L } j 过抑 制垄断 ,排除/ J 1 当竞争 ,从而合 理限制个体利 益 的无 限膨 胀 ,维护 健康 的竞争秩序 ,最终实现 社会整体 效率最 大 化和 社会实质公平 。 反 垄 断 法 作 为 闰 家规 范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 法 律 形 式 之 r+ , 承载 了竞争 白山、竞 争秩序 、社 会整体 效益和社会 实质 公平 等 多元和多层 次价值 标 。这些价 值 目标 既存在…致 的地方 也小 无冲突 的可能 。社会整体效 益与社会 实质公平 作为最基 本 的两个价值 目标 ,在 本质. 是一 致的 ,只 有建 在 实质公 h 一 平基 础上的效 率 是有 意义的 、值 得追求 的效率 ,也只 有 能 够推进 社会整体 效率 的公平才 是更高层次上 的公平 。而 无论
论价值分析视角下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eId s y n r
21 0 0年第 2 期
论 价 值 分 析 视 角下 反 垄 断 法对 消 费者 利 益 的保 护
张 娜
( 河北 经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5 0 1
摘
要 :反 垄 断 法 》 《 的价 值 取 向是 多元 的 , 些 不 同的 价 值 主 张存 在 着 冲 突和 对 立 。将 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价 值 体 系与 国 这
外 相 比较 , 用价 值 分析 方 法 , 分 配 正 义 和 矫 a a 义 的 角度 阐 述《 垄 断 法 》 消 费者 利 益 保 护 的合 理 性 。 运 从  ̄Y -- 反 对
待 的 安全 性 ,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主 要 包 括 设 计 缺 陷 、 或 制 2 假 冒 伪 劣 问题 的产 生 原 因 及 应 对 策 略 造 缺 陷 和指 示 缺 陷 。瑕 疵 和 缺 陷 的 相 同 点 是 两 者 都 不 符 合 假 冒伪 劣 问 题 的 成 因 可 以 归 纳 为 以 下 几 点 : 先 , 经 首 对 产 品质 量 要 求 , 且 都 应 当 承 担 质 量 责 任 。 两 者 的 区 别 为 : 营 者 来 讲 是 源 于对 高额 利 润 的 追 求 和 侥 幸 心 理 。假 冒伪 劣 并 第一 , 程度 不 同 : 量 问题 比 较 轻 的 属 于 瑕 疵 , 之 则 属 于 商 品 生 产成 本 大 大 降 低 , 而 相 对 来 说 假 冒伪 劣 商 品 经 营 质 反 因 缺 陷 。第 二 , 否 接 受 不 同 : 于 瑕 疵 , 可 对 因质 量 问 题 比 较 轻 、 者 可 以 获得 高 额 利 润 。 在 暴 利 的 诱 惑 下 , 制 的 不 健 全 促 法 商 品 未 失 去 原 有 的使 用 价 值 , 费 者 已 经 知 道 的 可 自行 决 成 了假 冒伪 劣 经 营 者 蒙 混 过 关 的 侥 幸 心 理 。其 次 , 费 者 消 消
《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黑 龙 江 对 外经 贸
HL oeg cn mi eain JF rinE oo cR lt s& Ta e o rd
N . 。o 0 o 3 2 1 S r lN . 8 ei a o19
[ 法律纵横 ]
《 反垄断法》 消费来自百度文库 对 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 关键 词]价值 分析 ; 消费者利益保护 ; 垄断法 反 [ 中图分类号]D 2 . 4 922 9
一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0 —2 S(000 —08 —0 02 S0 2 1)3 06 3
行 法 律 , 变 不 合 理 的 因 素 , 使 人 类 审 视 自 己 的行 为 , 改 促
现 并 矫 正 现 行 制 定 法 的缺 陷 , 自然 、 正 等 理 念 评 判 现 用 公
一
行 为, 以规制市场 中愈演愈烈的价高物 劣的无序状态 o ( )反 垄断 法》 二 《 价值 目标在 国外立 法中的体现
现 代意 义 上 的反垄 断 法起 源于 l 9世纪 末 的美 国。
19 , 80年 美国国会通过 了《 保护 贸易与商 业免 受非法限制 与垄断法令 》 简称《 ( 谢尔曼法》 , ) 该法 旨在反对竞争过程
从立法 的角度看 , 值分析 方法 主要在 于确 立合理 价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8年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
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一、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
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
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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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
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