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国际空间外交博弈视角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及中国应对-精品
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趋势及中国的立法选择
的 立 法 ; 是 规 定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管理 机 构 或 直接 从 事 外 空 活 动 专 门机 构及 其 权 限 的特 别 立 法 ; 是 调 整 二 三 特 定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某 些具 体 事 项 的 专 门法 律 ; 是 专 为 实施 有 关 国 际 空 间 条 约 义 务 所 设 的 国 内立 法 。 四 外 层 空 间 国 内立 法 的 构 成要 素 可 以概 括 为 管 理 、 可 、 记 、 护 、 任 和 促 进 。 中 国应 当制 定 全 面 、 许 登 保 责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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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层 空 间 ;立 法 ;国 内立 法 外 中 图 分 类号 :D 9 1 F 9 文献标识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82 0 (0 7 0 .0 70 10 .2 4 20 )40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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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7
外 层 空 间 国 内立 法 的 趋 及 中 国 的 立 法 选 择 势
李 滨
( 尔滨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黑 龙 江 哈 尔滨 100 ) 哈 50 1
论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三重维度
论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三重维度1. 引言1.1 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意义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示自身形象和价值观的重要工具,更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支撑。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和全球化发展的加速,中国需要一个更加完善和有力的对外话语体系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意义在于传播中国价值观和文化。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传统,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可以更好地展示中国独特的文化魅力,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1.2 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历史背景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历史背景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走出国门,与世界各国展开交流与合作。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对外话语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对外话语体系主要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强调与世界各国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理念。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逐渐由“跟风者”转变为“引领者”,在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成功实践,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不断丰富和深化。
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倡导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重构。
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不仅强调国际合作与交流,更注重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000字完】2. 正文2.1 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构建原则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体系的构建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话语体系必须紧密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展开,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其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
中国外层空间外交战略目标与策略
中国外层空间外交战略目标与策略
仪名海;蒋辉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外层空间领域的对外战略是一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外层空间对外战略的主要目标应包括满足国防需要,并为国内建设服务,保持在世界航天领域的领先地位,创造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中国外层空间对外策略包括坚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立场、建立国际合作战略框架、全方位构建国内环境等.
【总页数】5页(P31-35)
【作者】仪名海;蒋辉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学院,北京,100024;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学院,北京,10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3
【相关文献】
1.国际空间外交博弈视角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及中国应对 [J], 冯国栋
2.浅析中国文化外交策略的构建——基于日韩文化外交策略研究 [J], 王玥婷;
3.非传统外交视野下的中国救灾外交策略探讨 [J], 何章银
4.主场外交国际传播效果提升策略——基于2019年中国三大主场外交的国际舆论反响分析 [J], 侯晓素
5.节庆外交的互动模式与本土化创意策略——以中国驻外使领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球公共外交活动为例 [J], 钟新; 杨爽; 张婧玮; 张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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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构建国际文化传播新格局
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构建国际文化传播新格局作者:洪向华杨佳惠来源:《对外传播》2024年第05期【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
文明交流互鉴理念正是中国基于自身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精准认知,科学回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世界之问和时代之问。
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世界交往联系日益密切的时代语境下,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构建国际文化传播新格局是促进国际人文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能够为其提供价值共识、文化底蕴和交往范式。
新形势下,要以三大全球倡议为主要发力点,通过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构建国际文化传播新格局。
【关键词】文明交流互鉴国际传播三大全球倡议国际文化传播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日益增加,与此同时,作为全球化伴生物的“逆全球化”思潮进一步催生了新帝国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一系列问题。
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构建中国参与国际传播、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新格局是加强中外人文交流和国际传播能力建設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①文明是中外人文交流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对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首次提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
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
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论述为构建以合作、共商、交流为指引的国际文化传播新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准确把握时与势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性、历史性的变化,中外人文交流进入新一轮调整磨合期。
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
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全球活动的重要领域,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
然而,网络空间的特性使得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在其中的适用变得复杂和模糊。
因此,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现状,分析其中的规则博弈,并提出相应的构建策略。
本文将概述网络空间的特点及其对国际法适用的挑战。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跨国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地域性原则等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面临困难。
同时,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使得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分析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现状。
这包括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应用,如网络犯罪、网络战争、网络隐私保护等,以及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努力,如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等。
接着,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中的规则博弈。
这包括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立场和利益诉求,以及国际组织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分析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如国际法规则的碎片化、国际合作的难度等。
本文将提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秩序构建的策略和建议。
这包括完善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规则,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推动多边治理机制的建设等。
本文也将探讨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国际组织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和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基本框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与陆地、海洋、天空、外空并列的第五大主权空间。
这一新兴领域的出现,对国际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基本框架,旨在确立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
主权原则:网络空间虽然无形,但各国在其境内的网络活动享有最高权。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第11章外层空间法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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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周围充满了许多的太空垃圾 (图中白点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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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两名俄罗斯航天员 进行太空行走,他们切开绝缘装置,将 “联合号”太空舱的一枚爆炸螺栓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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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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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宇航员进行太空行走 回收爆炸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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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责任制度 • ①责任的主体: 发射国. • ---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
国家。 • ②责任的范围---物质损害 •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
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 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 担责任。 •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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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条太空广告对准饥饿的外星人播放 2008-06-16快餐制造商多力多滋(Doritos)的玉米脆 片广告通过此雷达被直接发射到了大熊星座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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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
外空定义和定界的不同主张
1.外空定义和定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由于适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有着 根本的不同,应尽快对外层空间作出定义并定界。
2.要想在现阶段对外层空间作出定义和定界不仅没 有必要,而且也是不现实的。
区分飞行器和国家活动的性质比划分外层空间与空 气空间的界限更为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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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空间法、国家空间法和双边/多边国际协议。
这些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外空活动,确保它们的和平利用和国际合作。
国际空间法是指规范国际间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和《国际图灵禁制》(Moon Agreement)。
《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于1967年签署,是外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书。
该条约确认外空是所有国家的共同遗产,禁止在外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要求国家负责管控其宇宙活动,并对造成的损害负责。
《联合国宇宙空间条约》还明确了宇航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在外空活动中的责任。
《国际图灵禁制》于1979年签署,是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限制的文书。
这一协议重点规定了外空资源的共享和管理原则,以确保利用外空资源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目前只有一小部分国家批准了该协议,因此它的实施范围相对较窄。
此外,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协议对外空活动也起到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航天站合作协定》(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该协议规定了国际空间站的运营和共享原则,并确保参与国共同拥有国际空间站和研究成果的权益。
国家空间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本国外空活动的国内法律。
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制定适用于本国的国家空间法。
国家空间法的内容和规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会涉及宇航员权益、空间设施管理、商业活动的许可和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是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外空活动方面的协议。
这些协议可以是关于和平利用外空的协议,也可以是关于合作开发外空资源的协议。
例如,国际合作组织“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Office for Outer Space Affairs)就负责维护和平利用外空和国际合作的促进制度,并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促进国际合作。
中美两国网络空间战略主权观念的国际法分析
中美两国网络空间战略主权观念的国际法分析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网络强国,网络空间的战略主权观念是两国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空间的日益重要,网络空间的主权观念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观念上存在一些分歧,本文通过对国际法的分析,探讨了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战略主权观念上的分歧及其可能的解决之道。
网络空间的战略主权观念主要涉及网络安全、网络管辖权以及网络数据等方面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的战略主权观念上存在一些基本的差异。
在网络安全方面,中美两国对于网络空间的安全定义不尽相同。
美国强调网络空间的自由开放,主张保护网络空间中的人权和自由,在网络安全方面强调网络攻击的防范和打击,主张网络空间的自由竞争。
而中国则更加注重网络空间的主权和管辖权,主张加强网络空间的安全管理和国家安全,同时注重网络主权和信息主权。
在网络管辖权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分歧。
美国主张国际公认的管辖权原则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即便网络跨境运营也应遵守当地法律。
而中国则主张网络管辖权应当体现国家主权,网络空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管,不能跨过国家的管辖权进行网络活动。
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中美两国在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美国主张个人数据隐私和数据自由流动,主张保护数据安全和保护用户数据隐私。
而中国则主张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主张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实现数据本土化管理。
国际法对于中美两国网络空间战略主权观念的规范主要包括国际法的一般规定、网络安全和网络战略规定、网络管辖权规定以及网络数据安全和隐私规定。
国际法的一般规定包括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和平等都应当受到尊重。
在网络安全和网络战略规定方面,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关于防止国际冲突和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宣言》、《国际联络反恐公约》以及《国际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2024年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对外传播中的平衡策略研究》范文
《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对外传播中的平衡策略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国际传播成为了展示国家形象、传播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关键途径。
我国的对外传播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活跃,面临的任务与挑战也愈加复杂。
如何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有效地进行对外传播,实现信息交流的平衡与和谐,是当前我国传播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对外传播中的平衡策略,以期为我国的对外传播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全球化语境下的对外传播特点全球化带来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多元文化的交流,为我国的对外传播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在全球化语境下,我国的对外传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二是文化多样性增强,信息内容丰富;三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包括政府、媒体、企业等;四是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复杂,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三、我国对外传播中的平衡策略在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对外传播需要遵循一定的平衡策略,以实现信息的有效传播和良好的国际形象。
具体而言,平衡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平衡策略内容是传播的核心,我国对外传播应坚持内容为王的原则。
在内容上,要实现国内外新闻的平衡报道,既要报道国内的重要事件,也要关注国际热点,展示我国的国际视野。
同时,要尊重文化差异,避免文化冲突,以平等、尊重的态度进行跨文化传播。
此外,还要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2. 渠道平衡策略渠道是传播的载体,我国对外传播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信息传播。
除了传统的媒体渠道外,还应利用社交媒体、网络媒体等新兴渠道,扩大传播范围。
同时,要重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传播习惯和受众特点,选择合适的传播渠道和方式,以实现最佳的传播效果。
3. 主体平衡策略主体是传播的发起者,我国对外传播应充分发挥政府、媒体、企业等主体的作用。
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对外传播政策,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媒体应发挥桥梁作用,传递信息、引导舆论;企业应发挥市场作用,通过产品和服务展示国家形象。
大空间秩序视野下的国际公法——从欧洲国际公法到全球国际公法的梳理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12-07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数据权利的人权属性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许小亮(1984-),江苏沭阳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史学。
大空间秩序视野下的国际公法———从欧洲国际公法到全球国际公法的梳理许小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国际公法秩序在现时代所遭遇的危机使得必要从大空间秩序的视角去重新思考国际公法秩序的基础和本质问题。
施米特基于大空间的视野对欧洲国际公法秩序的讨论构成了国际公法演化历史的独特解释范式。
基于施米特的大空间的视角,可以辨识出国际公法秩序发展的三个阶段:欧洲阶段、实证阶段和全球阶段。
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空间概念也表征为政治的、规范的和思维的。
基于此,政治地理学从物理空间的范畴走向了想象空间的范畴。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公法秩序的历史发展表现为从欧洲国际公法秩序向全球国际公法秩序的典范转移,其表现形式是人权法的强行法化。
关键词:大空间;欧洲国际公法;全球国际公法;人民自决权;人权法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4)01-0132-07一、国际公法的危机与施米特的论题在我们今天的国际公法教科书中,很难找到一种理论或有效的规则能够解释当代世界国际政治关系中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它既解释不了前南斯拉夫解体所涉及的国际公法问题①,也解释不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所涉及的国际公法问题②,更对于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以及现今的叙利亚问题无从下手。
③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高度技术化和实证化的国际公法原则和规则所立基的普遍性的概念和想象不能处理在不同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中所生发的具体秩序问题。
实证主义的国际公法理论陷入了一种能够自圆其说但不能解释政治现实的尴尬境地:它可以义正词严地说你违反了它,但是它却没有任何手段或方法去解决现实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4年1月(第1期,总第321期)Jan,2024(No.1,General No.321)①在前南斯拉夫解体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竟然运用了“国家分离”的概念来描述和解释这一问题,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1970年代孟加拉国独立的情形。
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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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合作
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法方面,国际合作是促进共同发展的关键。然而,当前 国际合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1、合作意愿不足:一些国家过 于自身利益,对于国际合作持消 极态度。
2、信息共享不畅:各国之间缺 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全球互联网的共同发展,各国应采取展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如何确 保网络空间的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在此背景 下,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法成为迫切需要,以确保网络空间的行为有法可依、有规 可循。
二、规则博弈
在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规则博弈十分激烈。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为了在网络空间中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竞争,国际法制定者需要明确网络空 间的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制约。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 网络恐怖主义等行为应被视为犯罪,并受到国际法的制裁。
同时,国际法还需要制定应对紧急情况的规则。在网络空间中,突发事件可 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应急机制,以便在 国际法框架下迅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1、缺乏共识: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看法 存在分歧,如网络空间的定义、网络犯罪的界定等。
2、技术制约:网络空间的技术发展迅速,而国际法制定往往需要时间。技 术进步在为国际法制定提供更多依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如何界 定网络空间中的主权等。
3、力量博弈: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实力不同,对于国际法制定的影响力也存 在差异。一些国家试图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国际法中。
二、近年来国内外网络空间国际 法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针对网络空间国际法进行了广泛研究。一方面,研究集 中在传统国际法在网络空间中的应用,如主权、领海、公海等法律原则在网络空 间中的适用问题;另一方面,新领域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如网络空间的行为规 范、争端解决机制等。
关于我国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于我国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
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当前外交的论文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当前外交的论文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当前外交当今世界国际局势似乎再度变得紧张而微妙,“一超多强”也在努力维系着他们之间局势微妙的平衡。
而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也在不断努力寻求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
这也就决定了在当今如此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中国必然面临外交中的多方挑战。
一、绿色外交2010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坎昆会议),标志着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
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等全球性气候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安全与发展进步。
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全球性气候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更是如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
以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例。
表面上看,欧盟征收碳关税的行为是为了促使各大航空公司采用清洁能源,淘汰老式高碳排飞机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
然而事实上,欧盟这个表面单纯的所谓“环保行为”其实有着更多、更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因素考量。
有人说,高额碳关税可以减轻欧洲债务危机的压力;有人说,碳关税是欧洲意欲以此主导碳排放市场;有人说,欧盟碳税的征收也是为了从某一方面削弱发展中国家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欧盟的航空碳税征收问题在各国的共同抵制下变得尴尬而又无奈。
因此,如何在承担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责任的同时,又要保护好本国的利益,成为中国“绿色外交”的头等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已经高度发达,采取各种清洁能源、清洁技术已不是什么困难的事。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现今经济实力还不够成熟,有本文由收集整理许多工业的确存在污染现象,这也就为发展中国家所诟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与他们同等、甚至更高的责任,这是极为荒谬的。
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
标题: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外层空间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它研究的是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日益频繁,外层空间已经从单纯的科学实验室和天文学研究领域扩展到了商业、军事和民用的各个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规则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
因此,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当遵守国际法,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应当是和平的。
任何国家不得利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活动,或者将外层空间用于侵略和扩张的目的。
这是国际社会对于外层空间的基本期待,也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再次,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和健康。
同时,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此外,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外层空间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它既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也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因此,各国在进行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管辖范围。
最后,对于外层空间的争端和冲突,应当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话和合作,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和冲突,避免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手段。
总之,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原则不仅涉及到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也涉及到人类的未来发展。
因此,各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和原则,加强对话和合作,共同推动外层空间的发展和应用,为人类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关系学第四章 国际体系
• 洛克文化
– 战争被制约;弱小国家蓬勃发展;领土疆界基 本固定;均势成为常态;世界走出安全困境
• 康德文化
– 以谈判、仲裁或付诸法律的方式解决冲突;国 家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三种体系文化下的国际体系
• • • • 体系文化类型 霍布斯文化 洛克文化 康德文化 无政府性 高强度 中强度 低强度 秩序状态 国际秩序 无序状态 国际体系 准秩序状态 国际社会 有序秩序 安全共同体 国际暴力 绝对暴力 有限暴力 非暴力
• 现实主义:没有政府所导致的无秩序的状 态
• 自由主义: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无政府 仅指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 • 建构主义:无政府不是客观存在,而是国 家建构出来的。无政府下的国际关系可以 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现实主义的世界体系 ——权力与国际格局的演变
所谓“国际格局”,亦即国际体系的权力 格局或战略格局(亦称“国际战略格局”)。 具体而言,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世界舞台 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力量(主要指大国和国 家集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相对稳 定的结构和态势。
以战争方式改变国际格局的结果
• 国际体系的挑战者都成为失败者
– 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称霸欧洲的野心失败。 – 统一后的德国称霸欧洲的野心失败。 – 重新崛起的德国称霸欧洲的野心失败、崛起 的日本称霸亚洲的野心失败。
• 国际体系中霸主国的地位严重削弱
– 欧洲丧失了世界中心的地位,曾经主导世界 的欧洲国家都沦为二流国家。
第四章国际体系体系与国际体系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认识国际体系的三大视角现实主义权力与国际格局的演变新自由主义制度与国际规范的演变建构主义文化与体系文化的演变体系与世界体系体系是指一个各组成部分相互依存而发挥整体作用的系统它对其组成部分有重大的作用力影响和制约着它们的存在发展和相互关系
国际法中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探讨
前言“神舟”五号载人航天取得圆满成功,将中国第一名航天员送上太空,飞船经过绕地球14圈后在内蒙古阿木古郎草原安全着陆。
这次航天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我国突破和掌握了载人航天的基本技术,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能够独立开展载人活动的国家。
随着我国跻身世界航天大国的行列,而且还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对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发展变化趋势的关注,促进了传统理念流变和外层空间国际法制建设。
并且随着人类各种不同宇航器进入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国际范围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包括:国家在其上空的主权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宇航器落地时对人员和物体的援救与返回问题、宇航器发射国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各国之间相互合作问题以及日趋复杂化的各种外层空间法律新问题。
在很长时期内,法律领域的专家们关注的是“外空条约”和联合国其他空间条约文本的空白点。
尽管在一系列联合国文件中都使用了诸如“外层空间”,“空间活动”和“空间物体”等名词,但是几乎所有空间法条约中都没有确切的“外层空间”的概念,而有关名词的准确定义无疑将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
其效果之一就是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具体地区分和界定,因为在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具体说就是在外层空间中适用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而在空气空间中则适用国家排他主权的原则。
虽然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已经逐渐接受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100-110公里的划界习惯,但各国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中实现完全非军事化以及对有关概念进行法律确认的努力都没有得到实际的结果,外层空间的定界也一直没有解决。
目录摘要 (1)1. 外层空间定界的意义 (1)1.1.外层空间概述 (1)1.2.定界的意义 (2)2.外层空间的定界理论 (3)2.1.空间论 (3)2.1.1.概述 (3)2.1.2.空间论的代表性理论 (4)2.2.功能论 (4)2.2.1.概述 (4)2.2.2.功能论与空间论的区别 (5)2.3.相关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实践 (5)2.3.1.西方国家 (5)2.3.2.赤道国家 (5)2.3.3.我国的主张 (5)3.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讨论 (6)3.1.空间论存在的问题 (6)3.2.功能论存在的问题 (6)3.3.再论外层空间定界问题 (7)3.3.1.外层空间定界的必要性 (7)3.3.2.外层空间定界的可能性 (9)3.3.3.外层空间定界的长期性 (9)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5)国际法中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探讨摘要:半个世纪以来,人类的外空技术突飞猛进,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北冰洋航运权益博弈:中国的定位与应对
北冰洋航运权益博弈:中国的定位与应对■ 肖 洋/文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盖的加速融化使开通北冰洋航道呈现出加速升温态势,北冰洋的融化预期和随之而来的巨大战略潜力,吸引了各国的目光。
加拿大、俄罗斯、美国、挪威等国已制定出各自的北极战略,其中开拓与管控北冰洋航线是各国关注的重点。
北冰洋航运权益之争成为当今北极问题的核心,一场“蓝色圈地”运动暗流涌动。
北极是全人类的北极,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不应放弃在北冰洋航运权益分配问题上的话语权,而应提升对北极事务的参与能力,并对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参与和协调机制平台进行战略思考。
在现有北极航运权益博弈格局中,如何保证中国在北极的利益诉求能被国际社会接受与理解,是关乎中国远洋航运安全的战略性问题。
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北冰洋航运权益的物质基础是北冰洋航道。
评估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是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
北冰洋航道分为两条线路。
一是西起摩尔曼斯克,东到符拉迪沃斯托克,途经巴伦支海、喀拉海、拉普捷夫海、新西伯利亚海的东北航线,这是连接东亚与西欧最短的海上航线。
该航线开通于20世纪30年代,目前全线通航期近3个月。
二是西起白令海峡的普罗维杰尼亚,向东沿美国阿拉斯加北部离岸海域,穿过加拿大北极群岛,直到戴维斯海峡的西北航线。
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主要表现在缩短航运里程、开发北极资源、调整国际海运格局等层面。
北冰洋航道极大缩短了洲际航程,成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轴心航线”,使中国在现有东、西向两条主干远洋航线上再增加两条更为便捷的到达西欧和北美的航线。
如从上海经苏伊士运河到伦敦的总航程约10413 海里,而走东北航线航程仅为8046 海里,航程缩短约2000 海里,若船速为24节(1小时24海里),则整个航程时间将足足缩短2000/( 24× 24) = 3.5天。
再如,从上海经巴拿马运河到格陵兰的努克港,总航程约为13098海里,若采用北冰洋的西北航线航程仅为6058海里,距离缩短了7000多海里,整个航程时间将足足缩短7000 /(24 × 24) = 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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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外交博弈视角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及中国应对
1957年,苏联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史波尼克1号”(Sputnik-1),
人类从此跨入太空新纪元。
伴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频繁和深化,外层空间法也
历经近60年的发展,成为框架下一个新兴部门法。
[ 王虎华:《国际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285页。
] 鉴于外层空间法诞生历史较短,既没有古典国际法的沉淀,也没有经历近代国际法的熏陶;既不存在可供传承的
法理先验,也不存在可供遵循的国际惯例。
因此,新兴的空间法学说对塑造相
关的国际法规则往往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
基于外层空间的独特战略价值,各
国均试图塑造对其有利的空间法律规则。
为此,近60年来,各国的家和法学家基于本国战略利益提出了一系列空间法律学说,试图抢占空间法学的制高点,
引领空间外交的发展方向。
这些学说间的冲突、融合和交锋,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方面的三次历史性博弈。
就空间法
研究的“洼地”国家特别是中国而言,国际博弈下的外层空间法律学说演变正
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系统、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长期性战略应对方案。
一、条约法时代的研究热点和主要空间法学说
第一颗人造卫星的发射催生了法律界对空间法的研究热情。
上世纪五六十
年代,围绕空间法的名称和管辖范围,法学家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如贝本(F. Pepin)于1959年发表于《法国航空法总评》的《空间的法律制度》、肖蒙(C. Chaumont)于1960年发表的《空间法》[ [波兰]曼弗莱特·拉克斯:《外层空间法——当代立法的经验》,郑衍杓、秦镜、许之森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社1990年版,第31-32页。
] 等。
正是由于学术界的大力推动,上世纪50年
代到70年代间,陆续出台了外层空间“五大条约”:《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协定》、《国际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使空间法学实
现了从萌芽到本文由网收集整理诞生的历史性飞跃。
在初创阶段,外空法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外层空间
法学的建立问题,即外层空间法是否应从传统航空法中分离出来?是否可以作
为国际法项下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遵循什么样的
科学方法来建立理论学说体系?二是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问题,即国际组织在
外层空间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国际协调机制等?三是
研究外层空间及天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外层空间是否应纳入各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一国领空的终极边界怎样划分?天体是否适用于国际法中的先占制度?四
是研究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如何协调航天器所属国和飞临
国的法律关系?航天器是否享有自由无害通过权等?五是研究射入外层空间的
物体及宇航员的法律地位,包括:一般管辖权、登记、所有权等。
六是研究宇
航员的营救和交还、航天器的寻获及送还、费用的支付等。
七是国家责任问
题,即一国是否应对其航天器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归责原则、责任范围、争
端解决机制的确立等。
八是外层空间的非化问题,即是否应限制或禁止外空军
事力量的存在?和平利用外空的含义与例外等。
该阶段的空间法学说,主要围
绕上述热点问题展开,其中很多最终在国际条约中得以确立,对后世产生了重
要的影响。
第一,外层空间自由学说。
如果沿袭“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上至天空,下
至地底”的罗马法原则[ J.C.Coper,“Maxim Cuius Est Solum,” McGill
Law Journal, 1952, p. 23.],将国家的领土、领空主权延伸至浩瀚的太
空,必将导致一国卫星在飞越另一国外空时,产生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而导致
空间活动举步维艰。
为此,遵照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的要求,美国国务院
法律顾问于1956年10月递交了一份参考报告,初步阐释了“外层空间自
由”,即“一个国家绝不能在一个飞行物的轨道速度可以达到的高度(约200
英里附近的某处)宣称领土主权;最终建立的与领土主权无关的自由空间领域
将不只向少数国家开放,而且向所有国家开放”。
[ “Memorandum From the Director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 (Bowi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D.C., October 2, 1956, FRUS 1955-1957, Vol. XIX,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p. 361.] 自“外层空间自由学说”提出后,始终被美国政府视作其空间政策的基石。
该学说的核心,一是明确提出了
外层空间的边界问题,主张一国政府的主权应限定于大气层以内。
二是借鉴海
洋法中的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强调一国航天器拥有在外层空间自由飞越的权
利,而不受其空域覆盖国的管辖。
对此学说,美国当时的主要竞争对手苏联表
示了认可,[ “Memo randum of Discussion at the 445th Meeting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Washington, D.C., May 24, 1960,FRUS 1958-1960, Vol. III,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GPO, 1996,pp. 409-412.] 原因如前所述,苏联的卫星早于美国发射升空,苏联与美国在
该方面拥有相同的战略利益。
但外空自由学说的提出仍明显突破了当时的国际
法规则,正如哈雷(G. Haley)在其《空间法及政府》中明确指出“按照现行
国际法原则,如果发射的卫星的运行轨道侵犯其他国家领土的上空,应构成战
争行为”。
同时,这也与当时一些国家的国内法相抵触,如玻利维亚1930年的《航空兵役法》规定,国家主权延伸到这个国家防御武器能够上达的高度。
虽
然与当时的国际法规则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相抵触,但在芬威克(G. G. Fenwick)、夸德里(R. Quadri)、布里尔(J. L. Brier)等一批法律学者的支持下,最终该学说还是被主流法学界所认可,并在《外空条约》中得以明
确,成为当前空间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