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1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 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登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
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第二次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第二次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3
•【字号】2024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
计奖评选结果的第二次公示
按照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2023年表彰活动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23〕15号)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2023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693个项目进行了评审,并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1日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对有关意见建议汇总核实后,现将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1月29日。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寄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地点: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编050051)
电话:*************87805328(传真)
附件:2023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3日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23
•【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42号
•【施行日期】2024.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换领规则
1.拥有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资质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A2(临)、B2(临)(指编号为A2、B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
换领后,原丙级、丁级资质自动注销。
2.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丙级、丁级资质。
河北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
•【字号】冀建人[2008]10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大师规划大师
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08]1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通知》(冀办字[2008]4号),加强建筑、规划、勘察设计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塑造城市特色,促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河北省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境内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资质和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在职设计人员,按专业不同可分别申请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每人限申报一项。
二、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设计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筑大师申请表》、《河北省规划大师申请表》、《河北省勘察设计大师申请表》一式四份(附电子版,表样可从河北建设网下载,网址:),其他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材料(获奖证书、项目照片、论文、论著等)。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均用扫描件。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申报时间截止到2008年5月30日。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
(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
(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遴选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遴选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
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遴选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
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启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次遴选专业包括:
(一)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选冶、矿产经济。
(二)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二、遴选条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截至2024年2月29日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专家,常住地在河北省,年龄超过70周岁,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经省级评审机构推荐,本人确认,报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同意后,作为特邀专家纳入专家库,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河北建筑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造价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为我省计价依据编审、造价备案审查、计价争议调解、计价成果文件检查、造价员培训及考试命题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积极认真、客观、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熟练掌握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法规、政策,掌握国家和本省计价依据;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具有较高的造价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
级造价员)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
(二)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工作业绩、著作成果、荣誉奖励等证明资料。
第六条专家的权利
(一)可参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审工作,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情况复杂的造价争议进行调解;
(二)可参与工程造价备案审查、计价行为检查、优秀造价咨询企业评选等相关工作;
(三)可协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加优秀造价人员的评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0.25
•【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477号
•【施行日期】2022.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充分发挥论证专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2〕5号),决定更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
(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
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1.28
•【文号】建质技函[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
计专家库专家的函
(建质技函[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我司拟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参与我司组织的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政策制定、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请根据《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遴选专家,组织填写申请表电子版(附件2),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附件3)归类,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汇总表纸质版(附件4)和word格式的申请表电子版报至我司。院士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自行入库,无需推荐。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专家数量分别不超过20名。
本通知内容及有关附件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
载。
联系人:文捷
电话:************
邮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00835
附件:1.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
选专家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
的公示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方面作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的通知》(冀建质〔2014〕53号)和《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冀建质〔2014〕55号),经单位推荐、市局初审和省厅审查、现将符合条件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专家公示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设计勘察收费标准
附件3:
河北省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国家收费
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打击压价竞争行为,维护勘察设计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均是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其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用,应当遵守本细则。
省外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境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河北省勘察设计协会、各市勘察设计协会组成“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市场监管委),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工作;
(三)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组织本地勘察设计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其职责是:
㈠组织本地勘察设计企业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
㈡对举报存在压价、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㈢定期对本地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㈣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向当地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各市勘察设计协会可以设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域内勘察设计企业自律的具体工作。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合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总经理、副总、总工、
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再也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
员工监督。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
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1 )如浮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发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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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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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遴选程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自荐材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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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基本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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