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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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工程设计满足工程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下面将从内容、管理要求和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内容1.规定勘察设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包括勘察设计部门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员构成等要求。

2.明确勘察设计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强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

3.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包括调研、勘察、设计、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4.确定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和修改等环节的要求。

5.规定勘察设计成果的归档和管理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建立勘察设计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设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管理要求1.加强勘察设计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工作的层次清晰,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设计规范和合理性。

3.配备合适的勘察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率。

4.开展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强调勘察设计文件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5.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6.建立科学的勘察设计管理评价体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三、实施步骤1.编制和发布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

2.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勘察设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4.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进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文件的核对、审查和修改等环节。

6.定期组织勘察设计工作的评价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7.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提高整体工作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其规定了勘察设计的组织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工作的流程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实施步骤。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为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科学的勘察设计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2.1组织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

2.2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需求,按照相应的资质要求和能力标准,招聘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3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2.4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核准和归档等相关要求。

2.5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1项目划分3.2质量标准3.3质量控制3.4质量检查3.5效果评估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4.1实施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步骤。

4.2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4.3改进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通过详细阐述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河北省地基处理设计专家库人员

河北省地基处理设计专家库人员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公示名单
序 号 336 337 343 346 347 350 354 391 392 393 394 396 398 402 425 426 437 438 446 447 462 所在市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姓名 徐燕军 黄丽红 张树雄 赵常洲 王晖 李云 王立华 张振拴 王占雷 杨志红 檀西乐 赵占山 梁耀哲 王海周 张学良 刘引兰 解炳烈 邢乾辉 何柏林 孟凡象 坑立强 职称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安 全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级建造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土),注册一级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名称 最高学 所属行 历 业 本科 本科 本科 硕士研 究生 硕士研 究生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硕士研 究生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所属专业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
选专家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
的公示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方面作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的通知》(冀建质〔2014〕53号)和《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冀建质〔2014〕55号),经单位推荐、市局初审和省厅审查、现将符合条件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反映。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专家公示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冀建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全省城市市政有关行业专家库建立以来,入库专家在技术咨询、方案论证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工作技术指导水平,我厅决定对省级市政行业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入库专家条件(一)城市供水(节水)从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质检测、规划、设计或行业管理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从事城市节水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城市污水处理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泵站)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规划、设计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优先推荐同时熟悉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领域的专家。

(三)城市排水防涝从事城市排水防涝行业管理工作或排水(雨水)管网、泵站、调蓄等设施建设、维护、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优先推荐熟悉城市内涝防治系统规划建设和具备城市内涝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专家。

(四)城市道路桥梁从事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管理工作或建设、养护、检测、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冀建法[2006]0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1.12【实施日期】2006.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1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各类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绘图、技术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活动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组织管理、设计要求、质量保证、安全管理、信息管理、费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有关部门领导应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相关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报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本单位应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持续有效。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土地、建筑、水利、交通、环保等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与使用的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设计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材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优质、高效、节约、安全的原则,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人员的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参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明确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
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

2. 职责权限:明确勘察设计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包括
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方案的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

3. 工作流程: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包括项目立
项申请、方案编制、设计节点审查、设计文件归档等。

4. 资源管理: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源的管理方法,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等。

5. 质量管理:制定了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质量
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查等。

6. 安全管理:制定了勘察设计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
生产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等。

7. 绩效考核:建立了勘察设计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绩效指标、考核方法、奖惩措施等。

8. 信息管理: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的信息管理方法,包括项目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能,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协调和协作,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原则、设计单位的选择、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主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公司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分级评审管理体系。

一)XXX负责部分勘测设计重要阶段和环节、非国家有关部门评审(包括受集团公司委托评审)设计文件的组织工作。

二)XXX制定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路线,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

项目公司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各方面负有具体的协调和管理职责。

一)在充分考虑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通过招标、合同谈判将勘测设计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在安排工程总体进度时,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对总体进度的制约关系同步安排勘察设计进度。

四)设计工作贯穿工程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各方面。

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应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各种设计资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品负有全面责任。

一)勘察设计的成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同时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在环保、消防、劳保、安全、卫生、土地、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

二)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及勘测设计合同和项目的特殊性要求。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申报条件及评审内容:(一)全省范围内有关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经复审合格者,组织参加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第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七条评标专家年检主要内容:(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1-第二章专家资格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关于建立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的通知

关于建立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的通知

关于建立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专家队伍作用,促进我区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决定建立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

现就推荐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人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等有关单位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员。

二、推荐条件(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勘察设计事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勘察设计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或5项中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行政管理人员可忽略此条件);(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能够提供行业相关的政策、技术咨询,参加建设部门组织或交办监督检查、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专业设置申请和推荐勘察设计行业专家的专业类别主要有:工程勘察、建筑、规划、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供配电、发输电)、道路、桥梁、热力、动力、公路、水利、化工、通信、风景园林、消防等。

四、专家职责1、参加各级勘察设计市场质量执法检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星级评价等。

2、参加勘察设计行业相关课题研究、编制、咨询、审查等。

3、参加设计方案比选及优化、重大技术难题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等。

4、参加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等。

5、参加相关专项工作的交流研讨、相关的专题讲座、培训和宣传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质量问题,决定在我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含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专家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二)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在设区市或邻近县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德、勤、绩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应取消专家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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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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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遴选程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自荐材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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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基本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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