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本地区开展《公示办法》非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紧推进落实。
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矿管处。
联系人:王文涛;联系电话:027-********(传真)。
该文件有效期自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3月4日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函》)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重要意义、试点依据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新常态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矿业权监督管理职能是当前重点推进的改革工作,迫切需要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急需推行企业诚信守诺、社会公开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违者依法受罚等办法,落实矿业权人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调查研究的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调查研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调查研究的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研究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61号)《关于协同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调查研究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2〕3号)等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调查范围各市(州)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2020年度、2021年度的相关信息。
二、调查内容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与“三率”指标意见建议,主要包括消耗储量、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以及矿山执行“三率”指标要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三、相关要求请各市(州)局组织辖区内生产矿山企业填写基本情况表(附件1)、数据调查表(附件2)、问卷调查表(附件3),矿山企业填报数据要及时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等相关数据做好衔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
各市(州)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进度、保障工作质量,于2022年2月25日前汇总后提交省厅(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
联系人:李琦************,189****2157胡庆福************,187****4213电子邮箱:158123730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附件:1.生产矿山基本情况表2.矿产资源“三率”标准研究数据调查表3.矿产资源“三率”标准研究问卷调查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2月7日附件1生产矿山基本情况表附件2矿产资源“三率”标准研究数据调查表(2020年度)填表说明:1.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根据《采矿许可证》填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鄂政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7]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大做强我省资源型产业和建设新型原材料基地的目标,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科学设置和调整矿业权,优化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结构,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业企业合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和矿山企业同步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冶金、化工、建材等省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到2008年底,全省矿山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左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17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pdf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矿产资源,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本文将从改革目标、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方面详细阐述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目标1.优化矿产资源配置:通过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向高质量、高效益领域倾斜,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机制,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监管执法,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引导矿业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推动矿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矿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三、政策措施1.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体系,明确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规则。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和资源再利用。
3.引导矿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大对矿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推动矿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4.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矿产资源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5.改革行业监管体制:优化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改革方案1.矿产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矿产资源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2.矿产资源权属管理改革:健全矿产资源权属登记和交易体系,完善矿业权属证书制度,提高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改革: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勘查企业的支持和激励,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鄂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把惜“金”如金、生态开发、绿色发展,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从严管理、适度开发,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既保障科学发展,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改善民生,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科学统筹矿产资源规划(二)编制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编制和实施好国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湖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
(三)严格准入管理。
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绩效综合评估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
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坚持高效利用。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主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人才培养,实施地质科技人才战略,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的激励新机制。开展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开展低品位矿、难利用矿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鄂政办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43号2001年3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63号)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在开发中开发,在保护中保护”的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2001年,重点做好矿业纠纷的调处工作,基本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强矿业权的管理。
按照新的矿业权管理体制,全面完成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换发工作。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授予、延续、变更的审批登记工作。
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
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
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
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同时,也存在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复杂、环节多、时间长等突出问题。
为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发挥“一张图管矿”系统效用,积极推进“智慧国土·国土资源云”建设和“互联网+矿业权政务服务”;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现就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省、市、县三级矿业权政务服务责任清单省级矿业权报件由申请人先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经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厅。
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受理矿业权报件,规划处、耕保处、矿管处、资源处、地勘处、环境处、基金中心并联审查,矿管处综合汇总。
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及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相互联动,主动强化履职尽责的能力。
要严格执行省级矿业权政务服务责任清单(附件1),将矿业权审查责任落实到各个具体人员和具体岗位。
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及省厅相关处室(单位)在审查省级矿业权报件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充分运用“一张图管矿”系统进行计算机网上综合审查,着重做好计算机网上综合审查结果复核及文件内容审核等人工审查工作。
二、优化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一)完善电子政务系统。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鄂自然资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践行“两山”理念,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1日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鄂土资发〔2017〕37号)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档升级,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坚持“两山”理念,切实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改革转型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效能。
二、总体目标力争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全面、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0年10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巩固“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整改成效,缓解全省建筑石料供应压力,为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在保障资源安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不断提升全省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服务湖北“一主两翼芯两带三区”战略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力争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全面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严格准入管理,加大矿业权投放,强化开采监管,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完善全省建筑石料矿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建筑石料矿资源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满足全省重点工程和民生需求。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查明全省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现状。
1.查明建筑石料矿业权现状及资源概况。
以市(州、林区)为单位,全面核查本地区建筑石料矿业权数量、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现状、资源量等基本情况。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生态修复,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责任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是采矿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占用和损毁土地,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以及相应监测管护等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由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和时限,仍需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矿山,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一)《方案》编制。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也可结合实际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上述两方案以下均简称《方案》)。
《方案》编制应严格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结合矿产资源开采进度,科学合理制定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并按照不高于3年一个阶段的原则细化修复工程。
采矿权人对《方案》中涉及的权属、现状、引用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方案》审查。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一)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保障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管理改革顺利实施,促进矿政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切实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对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
二、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矿业权登记矿种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下称“厅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矿业权登记以外其他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可直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也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仅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职能。
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矿业权人仍须向原颁证机关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在换发新矿业权证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自动转移。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所需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
四、提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政务服务水平(五)逐步实现“互联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申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受理层级、受理矿种、申报材料清单和容缺情形,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务服务信息。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鄂土资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以协议有偿方式取得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经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同意转采矿权的,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即经评审备案资源量大于原评估报告预测资源量40%以上的,需按照本规定补缴探矿权价款。
二、探矿权补缴价款评估中的主要参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基础储量以经储量管理机关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为依据;(二)矿山预可采储量、矿产品方案和年生产能力根据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时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三)矿产品销售收入、贴现率和矿业权权益系数等相关参数按原评估报告编制时的要求取值。
三、补缴探矿权价款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在审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时,比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备案查明资源量和原探矿权评估报告预测资源量,其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通知探矿权人办理补缴价款委托评估手续。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50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现将《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是指依照本规定符合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条件,受聘于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能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员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评估员的考核、业务培训以及监督、工作指导。
第四条申请评估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技术要求;(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采(选)矿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从事相关工作(如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等)累计满8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
用技术推广应用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函[2018]1133号
【发布部门】60243
【发布日期】2018.09.06
【实施日期】2018.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评估工作的
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8〕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有关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
2012年以来已分6批发布了334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在引导和鼓励矿山应用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推进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4号)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广应用情况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技术推广应用的评估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是《矿产资源法》的明确要求,是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对于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资源勘查开发自主创新,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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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
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土资发[2014]1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鄂土资发〔2014〕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服务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一)是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对资源的需求集中释放,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我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资源利用方式较粗放,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加强矿产资源
节约与综合利用,可以开源节流,释放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达到“小矿变大矿、一矿变多矿、呆矿变活矿”的效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矿业开发形成的“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排放增量,逐步消纳历史存量,有利于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经济升级的内在要求。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底盘。
国内外经济正向绿色经济深度转型调整,矿业也必须同步转型升级,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走绿色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实施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也迫切要求矿业及后续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资源产业,培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围绕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建设“五个湖北”的总要求,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做强做优资源型产业为目标,努力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大力推进矿产勘查、开采、利用各个环节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效益统筹、优扶劣汰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考核体系;研发和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三型”(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矿山;力争主要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
用率比现在提高3-5%,尾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主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位居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综合勘查评价,为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原则,除有特别规定外,在勘查评价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勘查区内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分别计算资源储量,努力增加各种资源储备。
(二)推进综合高效采选,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原则,在高效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应综合开采、综合分选达到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要求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采矿权人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选矿设备应当科学、先进、合理、安全,矿山“三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主要矿产勘查开采环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与要求详见附件1。
(三)推进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不断拓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扩大利用规模。
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
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进行井下充填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循环利用。
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方向详见附件2。
(四)引导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对接,以矿产采选业为发展底盘,延伸发展下游加工业,拉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矿产精深加工,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类制定不同矿种资源配置条件,通过资源配置引导资源产业发展,推进矿业与相关行业、社会系统的循环链接。
主要矿产加工利用与产业发展优先方向参见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