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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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区内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东坡区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事故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内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60人以上,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②燃气主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燃气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处理燃气事故时,除了迅速控制事故发生的影响外,对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燃气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首先,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应当首先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

无论是因为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燃气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对于燃气安全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将会被法律追究责任。

其次,对于燃气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燃气公司还是燃气使用单位都有责任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尽可能满足受害者的需求,让其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补偿。

接下来,需要明确责任人员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

在燃气事故处理中,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人员,包括燃气公司、燃气维修单位、燃气使用单位等。

这些责任人员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推诿和争执。

只有形成明确的责任分配,才能有效地进行赔偿和处理事故。

然后,针对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

对于燃气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在选择赔偿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害者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避免赔偿不公或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此外,应当注意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调解。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维权需求,同时也要兼顾责任人员的能力和赔偿能力。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还有,在进行赔偿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受害者在燃气事故中已经遭受了不幸,因此责任人员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尽可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受害者的感受和需求,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另外,对于恶意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员,应该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企业对用户投诉的处理和回访工作,确保用户投诉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用户投诉的接收、登记、分类、处理、回访等工作。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和权限,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投诉处理规范,对投诉处理的时限、质量、结果等进行规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二、投诉处理流程第六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燃气企业投诉。

第七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

第八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送至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九条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复杂问题的投诉,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处理,并定期向用户通报处理进展。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

三、回访制度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回访计划,对已处理的投诉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用户满意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回访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现场等方式进行,回访内容包括:处理结果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对回访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对回访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访报告,报送企业负责人审阅,并向社会公布。

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 第十三章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的查处
一、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事实的认定 1、物证 2、书证 3、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证人证言 7、当事人陈述
▪ 二、查处违章用气及窃气案件的法律程序 ▪ 1、燃气企业应遵循的程序:7条
▪ 2、燃气管理部门应遵循的程序:7条
三、限定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一次性支付 2、定期金赔偿
第六节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阻碍 事件的处理
二、燃气计量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 1、计量检定 2、计量异议 3、结果处理
第五节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一、燃气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放气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燃气,盗窃、破坏燃气设施
或者因其他犯止的行为
▪ 三、关于窃气数额的计算
1、在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所窃气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气的,所窃气量按计费燃气表标 定气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 定。
3、窃气时间无法查明时,窃气日数至少以180天计 算。盗窃燃气时间,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日盗气时 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每日4小时计算。
1、确定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阻碍处理 原那么的意义
2、供用气中的相邻关系 3、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阻碍的处理 4、案例
第二节供用气合同纠纷处理
1、供用气合同的含义 2、供用气合同的特点:4点
第三节盗窃与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理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燃气企业投诉举报的接收、处理、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燃气投诉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投诉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举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渠道第六条燃气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现场举报等。

第七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举报点。

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平台,方便投诉人随时随地提交投诉举报信息。

三、投诉举报内容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一)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运输燃气;(二)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三)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四)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场所储存液化气钢瓶;(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设施及报警装置;(六)第三方野蛮施工或故意破坏燃气管线设施;(七)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当日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

五、投诉举报奖励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投诉举报信息的社会公众给予奖励。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目前我国已逐步普及管道天然气,但部分燃气用户却对燃气相关法律没有了解,这里整理了一下目前适用于天然气的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法条,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燃气法律基础PPT(发布版)

燃气法律基础PPT(发布版)
燃气法律基础
陈新松 2015年10月
1
燃气法的体系组成 燃气法律责任
2 4
燃气供用气合同
燃气经营许可与 特许经营制度
3
5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
一、燃气法的体系组成
燃气法的体系组成
燃气法体系是以燃气管理条例(含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各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为核心,
是有关燃气管理、燃气生产、燃气供应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
4、受害人在燃气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 ——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限定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废人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 6、丧葬费; 7、死亡补助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住宿费。
燃气法律责任 —— 燃气刑事责任
燃气刑事责任是与燃气犯罪的特定社会现象紧密联系的一种特殊 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责 任在燃气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拓展;
燃气法规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1、盗窃燃气;
2、破坏燃气设施; 3、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4、重大责任事故;
5、妨碍公务罪。
三、燃气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制度
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燃气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以及经营者。以实现政府目标为
宗旨,政府主导,即“政府的事、通过协议、让企业办”。
四、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 —— 供用气合同的特点
供用气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是特殊商品 — 燃气; 2、属于连续供给合同; 3、对用户有特殊责任要求; 4、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1、物证(作案工具、毁坏痕迹、计量装置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制定。

为了保障燃气的安全生产和当地的正常社会发展,推动南城镇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城镇燃气单位,南城镇配气客户,港口附近燃气场站及其他燃气团体化经营者和燃气使用者等南城镇燃气和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二、定义燃气:是指以气态烃、烷烃、烃醇,以及其他可用分子气体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并可作为燃料的综合性经营。

燃气单位:是指有依法启动权的南城镇燃气包装安全、供应与消费等经营单位。

三、燃气安全管理(一)必须实行现场管理,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具备合格的燃气安全资质,建立供应监控制度,定期检测燃气产品质量,定期检查燃气设备设施和使用设备的安全状态;(三)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防火检查项目和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检查加工车间火灾安全条件,检查钢瓶外壳焊缝和性能指标;(四)禁止新投产装置或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不得生产使用;(五)必须经营制定燃气安全计划,提倡节能特色燃气项目,完善燃气供应渠道,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六)防止户外燃气泄漏,对发生的燃气泄漏事故到现场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七)定期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状况;(八)安装可靠的监控设备和其他安全探测系统,依法严查集中燃气安全状态;(九)定期建立火灾防护秩序,检查火灾疏散设施和防火系统;(十)加强安全培训;(十一)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十二)加强燃气泄漏后的修复。

四、违约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严肃把关燃气安全,如不能实现安全生产,将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到刑事处罚,并承担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主体当地政府负责本条例的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燃气公司投诉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投诉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公司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公司投诉处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诉接收、分类、处理、反馈等。

第三条燃气公司应设立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投诉接收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提供多种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投诉等,方便用户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

第三章投诉分类与处理
第六条投诉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诉内容,对投诉进行分类,确定投诉处理的优先级和责任部门。

第七条投诉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高效地进行投诉处理,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八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四章投诉回复与反馈
第九条投诉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解释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投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公司高层报告,以便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投诉处理制度维护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投诉管理制度进行审查、修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燃气公司内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责任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燃气公司内部监管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燃气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燃气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范文燃气服务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供气、停气、燃气设备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对于燃气服务中用户的投诉,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正确处理,确保用户的声音被及时有效地反映与解决。

第四条燃气服务单位应建立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处理和反馈用户投诉。

投诉部门应设专人,并提供明确的联系方式,方便用户投诉。

第五条用户有权利对燃气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服务单位应接受投诉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六条用户对燃气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服务单位的投诉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条用户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燃气服务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投诉受理单,记录用户投诉的时间、内容、投诉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燃气服务单位在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启动投诉处理流程。

首先,投诉部门应核实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线索和信息。

第九条在核实投诉事实后,燃气服务单位应对投诉进行分类,并根据情况进行分流处理。

对于一般性的投诉,服务单位应立即回复用户,说明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条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投诉,燃气服务单位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调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向投诉人和投诉部门提供最终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燃气服务单位应制定处理投诉的流程,并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处理流程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章投诉的解决与反馈第十二条燃气服务单位应在接到投诉后的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回复。

回复内容应明确解决的情况和解决的方法。

第十三条燃气服务单位应建立投诉解决的档案,记录每一条投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投诉档案可以作为改进服务质量的参考和借鉴。

第十四条燃气服务单位对于用户的投诉,应真诚道歉,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用户不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燃气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活动。

第九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周边环境的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安全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燃气安全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关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燃气安全管理中,法律义务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一、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燃气安全管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为燃气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燃气安全条例》、《建筑工程防火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燃气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规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使用中的行为。

三、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燃气经营者是保障燃气安全的主体,他们有义务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定期维护检查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用户的安全使用。

四、燃气用户的责任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备,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和燃气灶具,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燃气安全检查燃气安全检查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可靠。

六、燃气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

同时,还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责任认定在燃气事故处理中,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勇于承担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保护相关证据,确保责任的追究公平合理。

八、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燃气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责任认定,严格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以警示全社会,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九、燃气安全宣传燃气安全宣传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促进燃气安全管理的落实。

遇到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遇到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遇到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方法遇到燃气事故是很多家庭都可能面临的危机情况。

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能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家人的安全。

下面将探讨遇到燃气事故时应该怎么做。

第一,了解燃气事故的危害。

燃气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等危险情况,因此了解燃气事故带来的危害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及时发现燃气泄漏。

一旦闻到燃气的气味,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不可掉以轻心。

燃气泄漏往往是由于管道老化、漏水或使用问题引起的。

第三,迅速开窗通风。

首先应尽快打开门窗,让新鲜空气流通。

排出燃气的浓度,减少中毒风险。

第四,切勿使用明火。

在怀疑有燃气泄漏的情况下,切勿使用明火点燃火源。

因为一旦燃气浓度高于标准,一点火星就可能引发爆炸。

第五,关闭燃气阀门。

及时关闭燃气阀门是遇到燃气事故的重要措施。

关闭阀门可以减少燃气泄漏量,降低爆炸风险。

第六,远离燃气泄漏现场。

在确定有燃气泄漏时,应立即撤离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前来处理。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受到伤害。

第七,紧急联系相关部门。

在发现燃气泄漏后,应立即拨打燃气公司或应急救援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等待专业人员前来处理。

第八,密切关注燃气泄漏情况。

在等待救援到达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燃气泄漏情况的变化。

如果情况恶化,应采取更多的应急措施。

第九,引导家人安全撤离。

在遇到燃气事故时,应引导家人冷静撤离现场。

确保每个人都远离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一旦报告燃气事故,应该等待专业人员前来处理。

不要私自擅自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总的来说,遇到燃气事故时要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人和自己的安全。

避免随意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希望大家都能够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燃气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

燃气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

燃气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近年来,燃气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处理燃气事故时,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一一探讨燃气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责任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燃气事故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燃气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和服务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燃气公司对于燃气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事故的责任,而服务责任则是指燃气公司对于燃气服务存在瑕疵导致事故的责任。

此外,燃气事故还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过错责任,消费者自身的过错也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燃气公司作为提供燃气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其相关的行政管理责任。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燃气公司需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此外,在燃气事故中,相关部门也需要对燃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刑事责任方面。

在燃气事故中,如果燃气公司涉嫌犯罪,或者燃气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刑事责任方面,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以形成有效的震慑。

接下来,我们来看赔偿规定方面。

燃气事故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和身体损失,因此赔偿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燃气公司应当依法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

同时,在赔偿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在燃气事故中,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如果燃气公司拒绝进行赔偿或者赔偿不合理,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决赔偿金额,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燃气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定,我们需要全面认识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天然气公司纠纷处理流程说明

天然气公司纠纷处理流程说明

天然气公司纠纷处理流
程说明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北京xx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处理流程说明
流程编号及名称:纠纷处理
一、流程简介:
1、流程内容
本流程描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处理过程。

2、流程的起止点
纠纷处理流程自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初步协调合同纠纷开始,至规划计划部将案件处理资料归档止。

3、术语解释:
二、流程涉及部门及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及职责:
规划计划处:负责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发生纠纷时及时办理调解、仲裁、诉讼及善后工作;与合同经办部门一起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2、业务参与部门及职责:
相关业务部门/相关项目部:配合规划计划部尽快处理合同纠纷,履行仲裁结果,减少公司损失;
三、流程涉及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1、制度:
《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QHSE)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同管理程序(JS/CX-20-2004)、项目管理程序(JS/CX-18-2004)
2、记录:
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
《各类经济合同》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遇中石油内部的合同纠纷,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股份公司进行协调。

供用气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供用气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供用气合同纠纷法律规定一、供用气合同的定义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方和用气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供气方向用气方提供燃气服务,用气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供用气合同的基本条款1.供用气合同的签订供用气合同应由供气方和用气方签订,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供用气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供气方应当将供用气费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告知用气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收取供用气费。

用气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

3.供用气合同的履行供气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供气的正常进行;用气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使用供气服务。

4.违约责任如果供气方或用气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供用气合同纠纷的解决1.调解协商在供用气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协商。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仲裁如果调解协商不成,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诉讼如果仲裁裁决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双方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纠纷解决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明确性供用气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条款约定,以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证据的合法性在供用气合同纠纷解决中,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不合法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3.关注时效性有些合同纠纷有时效性规定,在纠纷解决中要注意时效性要求。

五、结论以上是关于供用气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介绍,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保障供气方和用气方利益有重要意义。

并且在纠纷解决中,要注重合同的明确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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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处理 原则的意义 2、供用气中的相邻关系 3、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 4、案例
第十三章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的查处
一、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事实的认定 1、物证 2、书证 3、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证人证言 7、当事人陈述
二、查处违章用气及窃气案件的法律程序 1、燃气企业应遵循的程序:7条 2、燃气管理部门应遵循的程序:7条
二、燃气计量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 1、计量检定 2、计量异议 3、结果处理
第五节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一、燃气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放气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燃气,盗窃、破坏燃气设施 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燃气事故 4、受害人在燃气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 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节供用气合同纠纷处理
1、供用气合同的含义 2、供用气合同的特点:4点
第三节盗窃与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理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1、破坏燃气设备罪或过失损毁燃气设备罪 2、盗窃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节燃气计量纠处理
一、燃气计量纠纷的处理规定 1、燃气计量纠纷的定义 2、燃气表校验纠纷处理 3、计量记录不准纠纷处理
三、限定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一次性支付 2、定期金赔偿
第六节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事件的处理
三、关于窃气数额的计算 1、在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所窃气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气的,所窃气量按计费燃气表标 定气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 定。 3、窃气时间无法查明时,窃气日数至少以180天计 算。盗窃燃气时间,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日盗气时 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每日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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