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披露2011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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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知识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知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实行注册 制,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进行注册即可。协会接受注册申请采取了没有试点、没 有批次、不预设规模的开放式姿态,只要市场投资者接受, 符合人民银行的办法和协会注册规则的要求,符合国家宏 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一般都会接受注册。 在发行额度上, 一般都规定了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政策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 人行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 协会自律规则:近23个
五、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哪些主要环节?
确定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 注册文件准备完毕,报送交易商协会 交易商协会办法注册通知书 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公告发行情况及后续信息披露
主承销商文件
· 推荐函 · 核查意见 · 承诺函 · 各项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组团文件 · 承销团协议 · 排查报告
评级文件
· 信用评级报告(主体评级、债项评级) · 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 承诺函 · 各项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文件
· 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备查文件) · 承诺函 · 各项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 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 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一个什么组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包括 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 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是2007年9月3日 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 中国人民银行,会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 信用评级公司、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中汇交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中汇交发〔2012〕135号)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6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7月20日前披露2012年上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80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3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7月15日前披露2012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一、披露文件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PDF格式通过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栏目里的“信息披露上传”界面上传,文件审核无误后将在信息披露栏目中的“集中信息披露”里展示。

具体要求如下:1、填报完成的财务报表中,需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左上方,即“填报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证券公司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也应有单位公章。

2、加盖公章后的报表均统一转换成一个PDF格式的文件,扫描文件必须数字清楚,且报表必须旋转正面对应阅读者。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金融机构全称。

4、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12.12•【文号】清算所发〔2023〕12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清算所发〔2023〕12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将于2023年12月12日,联合推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提升债券交易结算成功率、化解结算风险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自动融券”业务,借出方基于自愿原则,向上海清算所申报愿意出借的债券,构成可借债券池。

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在可借债券池内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

业务参与者在借贷期间始终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易对手方,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履约保障及违约处置等服务。

二、合资格债券(一)合格担保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币计价债券:(1)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面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3)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特殊条款。

(4)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标的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标的券范围与目前可纳入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的合资格债券范围一致。

三、业务申请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分为借入方和借出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2017年目录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第一节债券融资的作用 (5)第二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介绍 (6)一、公募债券 (7)(一)短期融资券 (7)(二)超短期融资券 (8)(三)中期票据 (9)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0)三、创新产品 (11)(一)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11)(二)项目收益票据(PRN) (13)(三)资产支持票据 (16)(四)并购债券 (20)第三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21)第四节承销发行保障措施 (22)一、余额包销 (22)二、发行利率 (22)三、工作计划 (2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我国债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

其中,政府信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细分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和央行票据,发行主体分别为财政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

按照监管主体不同,非金融企业债券由三大板块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协会”)注册发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 发改委 证监会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项目收益票据(PRN )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包括城投债、产业债在内的企业债;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最大,在整个债券市场的占比最大,影响也最大。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金融学(原货币银行学》网上形考(第一至十五章)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金融学(原货币银行学》网上形考(第一至十五章)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金融学(原货币银行学》网上形考(第一至十五章)试题及答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金融学(原货币银行学》网上形考(第一至十五章)试题及答案说明:适用于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统计系统方向)本科学员国开平台网上形考;资料包括第一章至第十五章自测试题及答案;形考比例占50%,期末纸质考试比例占50%。

题目为随机,用查找功能(Ctrl+F)搜索题目;第一栏是试题,第二栏是答案。

第一章自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 ( )属于贸易融资的行为。

信用证采取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在国外建立新企业的“绿地投资”属于( )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从整体上看,( )是最大的金融盈余部门。

居民发行股票属于( )融资。

外源融资各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及其彼此间的平衡关系可以通过( )来反映。

资金流量表居民的赤字可以通过以下哪种方式弥补( )。

消费贷款居民进行储蓄与投资的前提是( )。

货币盈余现代金融体系建立的基础是( )。

A和B 现代社会中,不同的经济部门之间有的总体是盈余的,有的总体是赤字的,他们之间主要通过( )活动来实现平衡。

金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行( )是财政最常用、最普遍的筹措资金方式。

政府债券二、多选题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 )。

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黄金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企业财务活动与金融体系的关系体现在( )。

企业是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企业是金融市场的最主要的参与者;企业财务活动对宏观金融总量与结构具有决定性影响以下对于利率描述正确的是( )。

利率是利息额与本金之比;利率是衡量收益与风险的尺度;利率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利率的高低会对借贷双方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利率是政府调节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工具以下反映居民部门参与金融活动的是( )。

在银行存款;投资股票;向民间钱庄申请贷款以下哪些是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 )。

货币;汇率;信用;利率;金融工具以下哪些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NAFMII 规则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一一一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一一一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一一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一一一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经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

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定向投资人1 / 11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定向发行的特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第八条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经管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经管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经管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经管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经管,由其资产经管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3)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3)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3一、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有()。

①拆借市场②期货交易所③黄金市场④证券交易所A:①②B:②④C:②③D:①③【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场外交易市场。

银行信贷市场、拆借市场。

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市场传统上比较松散,通常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一定有统一的交易时间。

2.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的途径包括()。

①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促使股价下跌②扩大财政赤字,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③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④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答案】:B【解析】:考查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①属于货币政策的影响。

3.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

①真实性②及时性③准确性④完整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C【解析】: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按照发行流通性质,可以将金融市场划分为()和()。

A:债权市场权益市场B:—级市场二级市场C:货币市场资本市场D:证券市场非证券金融市场【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金融市场的分类,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不同。

5.(2021年真题)目前基金注册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以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①常规股票基金②分级基金③ETF④货币基金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考点:考查使用简易程序注册的基金产品,分级基金应按照普通程序注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市协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39号各市场成员: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丰富发行人主动债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试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要约收购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称“标的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发出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或部分流通中标的债券并注销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现金要约收购,应指定专业机构承担交易管理职责,协助发行人完成收购,并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划付与债券注销等流程。

三、发行人应公平对待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单一收购价格。

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同步收购到期日早于标的债券的其他各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且收购条件不劣于标的债券,发行人与相关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未明确约定现金要约收购安排,或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在要约起始日前为持有人提供实现集体行动安排的合理途径,就是否开展现金要约收购接受持有人以决议等方式形成的意见。

五、发行人应在要约公告、要约届满、要约完成等重要流程节点,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现金要约收购主要流程如下:(一)发行人发布要约公告。

要约公告应当披露收购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依据和过程,充分说明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同时应披露开展收购的背景及目的、计划收购规模、收购资金来源、持有人集体行动和决议机制安排(如有)、风险提示等内容;明示要约期限、要约起始日、要约截止日、债券注销日等。

202X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自测题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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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Ⅱ.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Ⅲ.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Ⅳ.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A.Ⅰ、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Ⅳ项属于其中的一种情形)。

2.下列有关金融期货主要交易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Ⅰ.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Ⅱ.大户报告制度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Ⅲ.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做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买入(卖出)委托无效Ⅳ.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并不附属于交易所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答案】B【解析】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

故第Ⅳ项说法错误。

3.关于金融期货特点的描述,正确的有( )。

Ⅰ.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Ⅱ.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有限的Ⅲ.金融期权买方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Ⅳ.金融期权出售方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是无限的A.Ⅱ、Ⅲ、ⅣB.Ⅱ、ⅣC.Ⅰ、Ⅲ、ⅣD.Ⅰ、Ⅲ【答案】C【解析】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第六条根据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企业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为成熟层企业,第三类和第四类为基础层企业。

企业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外汇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号)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5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1月20日前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77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资产管理公司、6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1月15日前披露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具体信息披露情况如下:此次除20家上市机构豁免披露外,应披机构200家。

实际共收到200份2011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其中57家证券公司、77家财务公司、39家信托公司和27家其他金融机构都披露了完整的财务报表。

本次披露中,仍有4家机构出现延迟递交财务报表的情况,分别是3家财务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2年1月20日完成了相关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各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具体时间如下(机构名称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顺序排列,打*号的机构为上市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中汇交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中汇交发〔2010〕20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承销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现对相关工作做如下规范: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交易中心将定期在货币网发布承销商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2、企业应在发行成功当日,提交包含如下债券信息的文件:债券基础信息:债券全称、债券期限、期限单位、计划发行总额、实际发行总额、起息日、到期兑付日、发行日、发行结束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公告日、承销缴款日、发行价格、发行范围、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简称、担保方式、担保机构全称、担保机构评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计息方式。

计息信息:发行时票面利率、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天数、整月计息天数、首次付息日、付息频率、利息分配方式、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种类、利差(基点)、利率上限、利率下限。

其它:含权信息、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集合类债券相关信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事项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事项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中汇交公告[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事项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1〕24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从2011年5月3日起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提供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交易服务,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成员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定向工具的报价和成交。

二、定向工具应在《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进行转让,交易中心将根据定向工具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之间的约定为其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和信息披露服务。

三、市场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定向工具托管账户信息及资金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见附件),交易达成后依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办理定向工具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交易中心将对定向工具的流通转让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统计,并定期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适用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规则、公告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托管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托管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一、填写规则资金账户户名:填写本机构在开户行开立资金账户所使用的名称资金帐号:填写开户行分配给本机构的与资金账户户名对应的资金帐号资金开户行名称:填写本机构的资金开户行名称支付系统行号:填写开户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2位)托管账户名称:填写本机构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托管账户所使用的名称托管帐号:填写与托管账户名称对应的8位代码,其中首位为大写字母,其他为数字托管机构名称:填写上海清算所二、填写示例资金账户户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帐号:7111021018700056资金开户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00018托管账户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帐号:A00000301托管机构名称:上海清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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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披露201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11]60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披露201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情况
的公告
(中汇交公告〔2011〕60号)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的有关规定,截止2011年10月31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026家的企业中,除230家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兑付、3家企业的债券债务转移外,共有793家发行人及29家担保公司、债务承继机构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发布2011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

具体资信披露情况如下:
1、此次共收到814家企业、担保公司及部分债券债务承继机构发送的2011年三季度母公司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2011年三季度报告或链接地址公告。

2、在应披露的793家债券发行企业中,792家企业披露了完整的2011年三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家企业发布了2011年三季报延迟披露公告。

3、在230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到期的发行企业中,4家企业自愿披露了201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分别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家推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即: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自愿披露了2011年三季度报表。

4、本次披露中,共有29家债券担保公司、债务承继公司,其中13家已作为债券发行人披露了2011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其余的16家担保公司也都按时披露了201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1年10月31日完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具体已披露的企业名单见下表:
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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