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061209)
运输合同下保险代位求偿争议案
运输合同下保险代位求偿争议案(2004年10月18日上海)【提要】申请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后,根据被保险人同被申请人间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赔偿货物损失。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货损而结案。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上海XX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于2004年5月14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以及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运输合同下保险代位求偿争议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上海分会秘书处于2004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
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9条的规定指定雷海先生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4年8月11日在上海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庭审开始前,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向上海分会秘书处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并告知申请人可在庭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上海分会也将把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
2004年8月20日,北京总会作出管辖权决定,上海分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在上海分会继续进行。
由于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任何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明文件,上海分会秘书处于2004年8月30日发函至被申请人,告知其应遵照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在2004年9月6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上海分会秘书处,否则,仲裁庭将在审限内根据现有的材料对本案作出裁决。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诉讼纠纷处理在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常用的一项重要权利。
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便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以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多起代位求偿权诉讼纠纷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则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法律分析、取证难点以及最终取得的良好结果。
一、案例概述某物流公司为其货物运输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在一次运输途中,因第三方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遭受损失。
物流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了相应赔偿。
随后,保险公司作为代位求偿权人,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向第三方承运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
二、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法对物流公司进行了赔偿,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公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情况;三是保险公司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四是第三方责任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取证过程与困难取证是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我们遇到了以下取证困难:1.证明第三方过失:需要收集第三方承运人的运输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其过失行为。
然而,由于事故现场已清理,目击证人难以寻找,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2.损失评估:为准确评估货物损失,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然而,货物已部分损坏且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失评估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赔偿凭证的完整性:保险公司需提供完整的赔偿凭证,包括赔偿计算书、支付凭证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部分凭证的保存和整理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上述困难,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第三方承运人的相关运输记录;二是邀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三是详细梳理和整理保险公司的赔偿凭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确定
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确定作者:徐玮来源:《航海》2015年第05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
若被保险人与责任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范畴,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日。
故保险人基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案情〗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与案外人吉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吉安公司为托运人,被告为承运人,运输方式为“门到门”海运集装箱运输。
双方约定,吉安公司委托被告出运16卷红杉A级140~170克卷纸,收货地为吉安公司仓库,交货地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仓库。
2012年10月17日,被告安排集装箱卡车拖带一个40尺集装箱空箱至吉安公司仓库取货。
货物被装载在该集装箱内,随后由被告运至上海港张华浜码头。
10月21日,货物装船运往锦州港。
10月25日,货物到达锦州港并于当日卸船。
2012年10月26日,货物送至收货人森信公司处。
收货人开箱后发现集装箱地板和卷纸底部大面积水湿,拒绝签收货物。
受原告委托,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勘后认为,因集装箱箱门密封条有缝隙,集装箱在上海港区存放期间,逢上海地区下雨,雨水通过该缝隙浸入集装箱内部,造成货物水湿。
被告也就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出具货物水湿事故说明,所得结论与公估报告相同。
货损金额为人民币45 330.30元。
上海冈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向原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吉安公司,保险责任起止为仓至仓,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 000元,免赔额为人民币1 000元。
代维追偿流程
一、代位赔偿的步骤和流程是什么?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
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
3、等待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
4、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
5、配合作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
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二、代位赔偿的适用范围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并且无相关免责条款),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赔偿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恰好是一辆刚刚购买的新车,还没有上任何保险,如果此时与它发生了事故,对方司机不能赔付的话,可以先由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
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在交警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
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于代位赔偿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可以对是否适用于代位赔偿进行认定,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根据赔偿的具体标准和项目来进行清算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代为追偿的流程
代为追偿的流程
代为追偿的流程如下:
1.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 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 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5. 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6. 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7. 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问题
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提到:“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因此,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
1、因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2、在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而向承运人的对方提出侵权追偿的,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3、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或转运港所在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化为既得权。
不论保险合同对保险代位权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在事故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权,依法享有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保险人请求代位行使损害赔偿权的权利。
在进行代位求偿时,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保险公司需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侵权人或侵权人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请求。
时效期通常为自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内。
其次,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时,需确保被保险人已经放弃了或者被法律规定不享有相应的赔偿权。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在被保险人仍然有求偿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代位求偿。
另外,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时,需要向侵权人或侵权人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并取得了相应的赔偿权利。
同时,需要保险公司提供证明被保险人损害情况的证据,以及支持代位求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据。
最后,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和方式的选择。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等和解方式,也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代位求偿。
在进行代位求偿时,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代位求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
上海市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正文:---------------------------------------------------------------------------------------------------------------------------------------------------- 上海市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等责任人的索赔权利。
根据目前保险追偿的实践经验,大约四分之一左右的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追偿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弥补。
所以保险追偿对保险人的营业利润及保险费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为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所重视。
第一章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其中既有海上的风险,也有因涉及多式联运而导致的陆上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国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3 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国内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新疆律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操作指引正文:---------------------------------------------------------------------------------------------------------------------------------------------------- 新疆律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操作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第三章确立当事人第四章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第五章诉讼中主要的请求内容第六章证据第七章常见案件的证据审查第八章是否签发货单提案的证据审查和注意事项第九章其他问题第十章附则第一章前言随着我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作为现代物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货物运输也得到了相应的递增。
作为身处边疆的新疆,海关关口的货物吞吐量在逐年递增,相应伴随的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相当数量的纠纷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
作为新疆的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将更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第1条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第2条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
第3条与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应参考《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4条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第5条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确定当事人第6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1. 当事人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3)有无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2. 当事人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2)陆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3)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和流程
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和流程一、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1.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保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只有在受害人受到损害后,保险公司才有权利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
2.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偿金:保险代位追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只有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能有权利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
3.事故责任已经确认:保险公司在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之前,必须确保事故责任已经清楚确认。
只有在责任方确定之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代位追偿。
4.确定责任方的经济状况: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之前,需要对责任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如果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可能无法取得成效。
5.遵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追偿流程或程序,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进行操作。
二、保险代位追偿的流程1.受害人申报损失: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
受害人应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照片、报案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评估。
2.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评估:保险公司在收到受害人的申报后,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赔偿评估。
评估结果将确定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决定赔偿金额。
3.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据赔偿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受害人。
保险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并将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
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将代替受害人的权利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提起诉讼、进行协商谈判等。
保险公司追偿的目的是收回已支付的赔偿金额,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5.追偿成功或失败:-追偿成功:如果保险公司成功追回了赔偿金额,责任方应及时支付款项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追偿成功后,可以将追回的赔偿金额作为自身的收入。
-追偿失败: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可能会失败。
代位求偿案件的系统操作
代位求偿案件的系统操作一、案件立案阶段1.委托代理人:当权利被侵害人无力主张权益时,可以选择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并追偿损失。
2.代理人受理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3.制定策略:代理人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制定行动方案,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确保代理人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
二、证据收集阶段1.查明事实:代理人应当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调取相关文件:代理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索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3.专业鉴定:如有需要,代理人可以请专业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起诉阶段1.起草诉状: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诉状,并填写相关事项,如案号、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目录等。
2.提交诉状:代理人应当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递交。
3.受理诉讼:法院收到诉状后,将进行受理审查,并通知代理人对不完整的材料进行补正。
四、庭审阶段1.准备庭审材料:代理人应当准备庭审所需的各类证据材料,并将其提供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2.参加庭审: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庭参加庭审,并代表委托人就案件进行陈述、辩论等。
3.调查取证: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包括传唤证人、鉴定财产等。
五、判决执行阶段1.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包括是否支持代位求偿请求,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2.判决文书: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结果写入判决书,并送达给代理人和各方当事人。
3.执行判决:如判决结果有赔偿金额,代理人可按照法院的规定,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并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结案阶段:当案件执行完毕后,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执行情况,并履行相应的结案手续,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以上是代位求偿案件的系统操作的大致步骤,具体操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整个过程中,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追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权。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
某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该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了大量货物损失。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经保险公司核实后,确认了赔偿金额并进行了赔付。
在获得赔偿后,公司发现火灾是由物流公司的疏忽所致,于是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
物流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认为公司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再要求其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即公司可以代替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公司可以在获得保险赔偿后,继续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权利。
这样一来,公司就可以通过保险代位求偿权,实现了对物流公司的追偿,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付等。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此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也需要注意时效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总的来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为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继续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保险代位求偿流程
《保险代位求偿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保险代位求偿这档子事儿。
这保险代位求偿啊,那可是在关键时刻能帮咱大忙呢。
一、啥是保险代位求偿1.1简单来说,保险代位求偿就是当你因为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你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就有权代替你向第三方追偿。
这就好比你有个“大靠山”,保险公司替你出头,找那个惹事儿的家伙算账。
用句俗语说,就是“冤有头,债有主”,不能让咱白白受损失。
1.2比如说,你开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但对方耍赖不赔。
这时候你就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了你之后,就会去追着那个肇事者要钱。
这样一来,你既不用担心自己的损失没人管,保险公司也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保险代位求偿的流程2.1首先,你得确定自己的损失符合保险代位求偿的条件。
这就像挑担子,得先看看自己这担子重不重,能不能挑得起来。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导致你的损失,而且你已经向第三方索赔无果,就可以考虑走保险代位求偿这条路。
2.2然后,赶紧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这就跟遇到急事找警察叔叔一样,得赶紧把情况告诉保险公司。
你要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损失的情况,还有你向第三方索赔的情况。
可别藏着掖着,有啥说啥,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更好地为你服务。
2.3接下来,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核实。
他们会像侦探一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弄清楚。
看看你的损失到底是不是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有没有责任,责任有多大。
这时候你就耐心等着,别着急,“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三、后续的事儿3.1如果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认为你的情况符合保险代位求偿的条件,他们就会先赔付你的损失。
这就像下了一场及时雨,解了你的燃眉之急。
你拿着保险公司赔的钱,可以先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该修车修车,该治病治病。
3.2最后,保险公司会代替你向第三方追偿。
他们会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让第三方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就像一场持久战,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但你放心,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放弃。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诉讼事项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诉讼事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这个话题听上去可能有点复杂,但其实没那么可怕。
想象一下,你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结果被一辆车撞了,哎呀,受伤了,车也撞坏了,真是倒霉透顶。
这时候,你的保险公司会帮你赔偿,毕竟你交了保费嘛。
不过,保险公司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可不会心甘情愿地就这样给你买单。
等你伤好了,车也修好了,他们就会“嘿,等等,咱们可得找那个撞你的家伙要个说法!”于是,代位追偿权就来了。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哎,保险公司凭什么这么做呢?其实啊,这个代位追偿权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出了事,保险公司替你去找责任方索赔。
你想啊,要是保险公司都不追,那他们的钱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可不是,都是辛辛苦苦从每个投保人那儿攒来的,没道理就白白赔给你。
说白了,这就像是你朋友借了你的游戏机,结果把它摔了,然后你给他买了个新游戏机,你总得让他赔你吧?不然谁还敢借东西呀?保险公司要追偿的过程就像是开一场小小的“寻仇大会”。
他们得找出对方的责任,哦,这可是一门大学问。
比如说,事故发生时,对方是不是闯红灯,是不是喝了酒,还是只是个不小心的路人。
你看,这其中的细节就跟侦探小说一样,得慢慢摸索,找出蛛丝马迹。
然后,保险公司会把所有的证据都收集起来,照片啊,监控录像啊,这些可都是追偿的“铁证”,绝对不能马虎。
他们就会找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开始谈判,哦,谈判这个词可不简单,很多时候可比打仗还复杂,双方都是打算捞到最大的利益。
有些时候,责任方可能会不干,甚至来个“我才不承认呢”,这时候就得上法庭了。
法庭就像是最终的决战场,双方各出奇招,争个不可开交。
这时候,保险公司得找律师,准备证据,没准还得请证人作证。
这就像是一场法庭上的“真人秀”,有的律师口才了得,能把人说得服服帖帖,有的则是“窝里横”,让人看了想笑。
你说,这时候谁的胜算更大,当然是准备得越充分,胜算就越高啦。
不过,说实话,代位追偿权的纠纷有时候也挺让人头疼的,尤其是那些小纠纷,保险公司也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个处理不好就要吃亏。
保险公司代位诉讼流程
保险公司代位诉讼流程在保险的世界里,有一个挺有趣但也有点复杂的事儿,那就是保险公司代位诉讼。
这就好比是一场接力赛,不过这个接力赛的规则有点特别。
我先给你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和别人的车追尾了。
这事儿呢,交警判定小李是主要责任。
小李自己的车有保险,对方车损比较严重。
小李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对方赔了钱。
可这时候保险公司就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就像是一个“复仇者”,不过这个复仇不是那种不好的意思哈。
保险公司赔了钱,可要是事故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它就有权去追究那个第三方的责任,这就是代位诉讼。
那这个保险公司代位诉讼的流程是啥样的呢?第一步,得有个前提。
就像建房子得有地基一样。
保险公司要确定它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比如说,在小李这个交通事故里,得确定真的是第三方有过错,而不是小李还有啥隐藏的问题。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就像侦探一样,要去调查事故的真相。
他们会查看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的报告、询问当事人。
这时候,当事人可不能说谎哦,要是说谎就像是在纸牌屋里抽走了一张关键的牌,整个屋子都会塌掉。
要是保险公司发现有猫腻,那可能就不会进行后面的流程了。
第二步呢,保险公司要通知被保险人,也就是小李这种情况。
这通知就像是给小李发了一个特殊的“邀请函”。
保险公司会告诉小李,我们要去追究那个有过错的第三方啦,你得配合我们。
小李这个时候就得乖乖听话,把自己知道的情况都告诉保险公司。
要是小李不配合,就像是在大家齐心协力划船的时候,他却在捣乱,那船肯定走不动啊。
第三步,保险公司就正式向那个有过错的第三方发出通知啦。
这就像是下战书一样。
告诉对方,嘿,你惹了事儿,现在我们保险公司来和你算账了。
这个通知得把事情说得清清楚楚,就像写作文一样,时间、地点、事情经过、为什么你有责任,都得写明白。
要是第三方接到这个通知,心想,哎呀,我不想管,那可不行。
这就像你在游戏里被人挑战了,你不能直接退出游戏啊。
第四步,就是准备诉讼材料了。
保险代位追偿流程
保险代位追偿流程保险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后,保险人在依法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在保险代位追偿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确定代位追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首先,要确定代位追偿权利人,一般是指保险人,他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确定代位追偿义务人,即被保险事故直接给保险人赔偿后应当向其追偿的第三人,可以是制造事故的人、事故受害人以及其他责任承担人。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代位追偿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3)保险人在向第三人追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程序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保险人可以以代位追偿方式通知第三人,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2)如果第三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3)在诉讼过程中,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被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发生和金额等。
如果保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一般可以提高胜诉的机会;4)一旦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偿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代位追偿的效力和限制保险代位追偿一般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超出约定范围的追偿可能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此外,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应当依法尊重第三人的权益,不能给第三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害。
如果保险人滥用代位追偿权,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代位追偿流程中,保险人需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且在行使追偿权时,要依法合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代位追偿的时间较长,需要耐心等待和持续努力,有时可能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范本文)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规范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指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保险标的在投保期间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第二章 海上运输合同第三条 在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并签署合同。
第四条 海上运输合同承包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规定办理海上运输保险。
承包人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告知被保险人。
海上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风险特点、运输方式、货物性质和投保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日止。
保险人可以根据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单进行延期。
第七条 保险人应当对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提供保险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和责任第八条 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包括海上货物的保险、损害、责任和意外伤害等。
第九条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范围。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因船只碰撞、火灾、洪水、暴风雨、海盗袭击等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坏、丢失或人身伤害等。
第十一条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不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受托人过失、运输人过失、操作人员过失、使用不当和特殊货物损失等。
第十二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据,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
第四章 代位求偿权第十三条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具有代位求偿权。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对于因运输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通过向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申请来获得赔偿。
办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方法及要求
办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方法及要求一、当事人:
原告:承包财产险或车损险的保险公司
被告:损害保险标的的第三人或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二、案由
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三、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要求具体、明确
四、请求权基础:
《保险法》第60条
五、管辖机构:
诉讼:在被告中选择或侵权行为地
六、起诉状的草拟:
1、符合规范格式:当事人身份信息详细、住址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诉请具体、明确;事实及理由表述清楚、逻辑清晰、语句通顺、用词准确;引用法律正确。
2、事实及理由表述要点:
具体某时间签订保险合同、投保的财产(或车辆品牌和车牌号)及所有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后果及保险标的损害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何依据向被保险人垫付了保
险赔款及支付时间和数额、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七、证据目录的草拟
证据编号
证据名称:财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认定依据、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依据、财产全损灭失或财产维修的依据、法院判决书或垫付保险赔款的其他书面依据、保险赔款实际支付的凭证
证明对象(目的):要有针对性、清楚具体、简明扼要
八、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抗辩思路
1、诉讼时效
2、第三人主体是否适格
3、有无保险法62条限制追偿的情形。
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
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第一节货损的检验第二节立案注销第三节单证的审核第四节赔款的给付第五节检验费与代理费用的支付第六节案卷管理第二章出口和国际货运险核赔第一节接受报案第二节查勘检验与施救第三节收单立案第四节理赔第五节国际货运险代查勘理赔第三章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理赔第四章追偿第一节实施追偿前需审核的效果第二节追偿的法律依据和单证第三节追偿任务顺序第五章共同海损和救助第一节共同海损第二节救助第六章货运险案件的诉讼和仲裁第一节诉讼第二节扣船保全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货运险核赔是指全程处置货运险各险种的赔案,包括损失通知、保险索赔、损失确定、责任审定、赔款计算、赔款给付、追偿以及与货运险业务相关的救助、共同海损、诉讼与仲裁等各项任务。
第一章出口货运险核赔第一节货损的检验一、非保单指定代理人检验的处置方式在正常状况下,收货人应依据保单的要求,向保单载明的我司海外代理人央求检验。
假定收货人未按保单指明的代理人央求检验,另行央求其他检验人检验,可按状况区分处置:1、属于被保险人不熟习手续,损失也不大的,可接受。
在回复函中,必需强调今后应按保单规则央求检验;2、损失较大,牵涉到责任归属和金额上下的,那么视状况请保险公司延聘的代理人再行复验;或拒赔。
3、对经常违犯保单规则的被保险人,应视状况拒绝赔偿。
4、损失金额的审定,还应思索损失发作地而定。
对文明水平较高,港口管理较完备的地域,如欧美地域,损失金额在500美元以下的,可按第1)条处置;对中等地域的国度,如拉美、西北亚,损失金额在300美元以下的,按第1)条处置;对人员素质差,港口管理混乱的,如西非、毛里求斯、印度、尼泊尔等,必需要求按保单规则央求检验,否那么不予赔付二、央求检验的货损终点关于整件缺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承运方、船方、铁路、航空公司等所出的充足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要央求检验。
对损失数字很小〔USD100以内〕的案件,所化检验费很能够高于损失自身的数字,可不检验。
代位求偿流程
代位求偿流程代位求偿是指当事人在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受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履行代位求偿的义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代为请求赔偿。
代位求偿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代位求偿,代位求偿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求偿申请。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提供受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说明请求代位求偿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确认代位求偿资格,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代位求偿的资格。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确定赔偿义务人,人民法院将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进行举证和辩论,代位求偿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和被请求赔偿的人可以进行举证和辩论。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代位求偿请求有关的证据,被请求赔偿的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
5. 判决和执行,人民法院将根据代位求偿的请求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被请求赔偿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请求赔偿的人应当履行判决,并进行赔偿。
如被请求赔偿的人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代位求偿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
同时,代位求偿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申请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最终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代位求偿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以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赔偿事宜的解决,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总之,代位求偿流程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申请人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受害人的代位求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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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等责任人的索赔权利。
根据目前保险追偿的实践经验,大约四分之一左右的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追偿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弥补。
所以保险追偿对保险人的营业利润及保险费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为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所重视。
第一章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其中既有海上的风险,也有因涉及多式联运而导致的陆上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国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3 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国内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在以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5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如管道运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代理保险追偿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2.1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等。
2.2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等。
2.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0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0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1989-0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0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04-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04-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0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通知》【2000-0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0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0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1990-06-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等2.4 国际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3.1 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和事实过程。
3.2 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
3.3 与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参考《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4 与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3.5 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和证据。
第四章保险追偿的基本证据保险人在证明其已经支付保险赔款后,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均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提出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因此,律师在代理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追偿时,应当首先证明保险人已赔付保险赔偿金,同时取得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
没有支付保险赔款证据的,即使持有权益转让书也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律师代理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追偿时,应当要求保险人提供的基本证据:4.1 证明其为保险标的保险人的证据,即应提交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投保人为发货人,保险索赔为收货人的话,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经过投保人(发货人)的背书转让。
4.2 支付保险赔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和被保险人的收据或其他材料,以证明作为保险人已实际赔付了保险赔款并已获得了法律上的代位求偿权。
4.3 被保险人签署的保险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以便法院查证保险人索赔权的性质和范围(该证据并非必不可少,其可以通过上述二份证据证明保险人所应获得的代位求偿权)。
4.4 上述证据,尤其是4.1和4.2在任何一个保险追偿案件中,均是必须的。
第五章保险追偿工作中的其他相关证据货物运输保险追偿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追偿、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追偿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追偿等的追偿对象一般应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承办律师应当非常熟悉与上述各运输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比较熟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保险理赔业务和工作方式,较为全面的了解货物运输保险追偿诉讼和仲裁的程序,并且应当积极地向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收集、调查相关证据,以备将来诉讼或仲裁之用。
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并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过程中律师会同保险人应当注意下列问题:5.1 证据材料收集律师在追偿过程中,除按第4条收集基本证据外,还应当尽可能要求保险人(或案件的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文件或者保管好相关文件:5.1.1 售货合同或货物买卖合同或售货确认书等,以证明交运货物的价值、交货方式等;5.1.2 信用证或其他货款支付的银行凭证和文件;5.1.3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运输费发票、装卸费发票、装箱单、装运记录或货物交接文件;5.1.4事故原因认定的证明文件;5.1.5货损检验报告或证书、检验费发票、仓储费发票、堆场费发票、计量费发票等;5.1.6货物处理协议及相应凭证;5.1.7 运输合同或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或货物收据或水路运单或陆路运单或铁路运单,其中如果是收货人提出保险理赔请求的,则海运指示提单应经托运人或其他权利人背书转让;5.1.8 出口报关单;5.1.9 来自承运人处的有关往来文件,特别是涉及货损责任的部分;5.1.10 货运事故记录,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5.1.11 保险赔款的具体计算方式(保险理赔计算书);5.1.12 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