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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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地铁运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地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深圳地铁运营范围内的一切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车站、车辆、线路、设施设备、人员等。

第三条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保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监管、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条例的执行。

第六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从事运营、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在岗员工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二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覆盖运营、维护、检修、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深圳地铁运营方案

深圳地铁运营方案

深圳地铁运营方案一、引言:深圳地铁作为中国大陆最先进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之一,自1987年开通以来,不断扩张和改进,已经成为深圳市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深圳地铁的运营方案是为了确保地铁运行的顺畅、高效和安全,同时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

本文将就深圳地铁的运营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二、深圳地铁的发展历程:深圳地铁的建设始于1984年,当时深圳市政府决定将城市轨道交通列为重要的交通建设项目。

1987年,深圳地铁一号线正式开通,这是中国大陆第一条经营的地铁线路。

随着深圳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地铁网络不断扩大。

截至2021年,深圳地铁已有10条线路,总里程达到360公里,共有214个站点。

三、深圳地铁的运营模式:深圳地铁采用了自动驾驶的运营模式,这一模式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深圳得到了成功的应用。

自动驾驶不仅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地铁运行的影响,提高了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而且使得地铁运营具备了更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四、深圳地铁的安全措施:为确保深圳地铁的运行安全,地铁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首先,地铁线路上设有高清摄像头,通过实时监控和录像回放来确保安全。

其次,每个车站都有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维持车站的秩序和安全。

此外,地铁公司还重视地铁乘客的反馈意见,设立了热线电话和网站,方便乘客提出建议和投诉。

地铁公司会及时处理乘客的问题,并采取合适的改进措施。

五、深圳地铁的票价政策:深圳地铁的票价政策相对较为灵活,主要根据乘坐距离来确定票价。

初步的票价结构如下:(1)6公里及以下:2元;(2)6公里-12公里:3元;(3)12公里-24公里:4元;(4)24公里-36公里:5元。

同时,地铁公司还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例如学生优惠、老年人优惠、残疾人优惠等。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让更多的市民选择地铁出行。

六、深圳地铁的车辆和设施:深圳地铁的列车一般采用四节编组,可以容纳800多名乘客,其中有专门的座位区和站立区,为不同需求的乘客提供了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正常运营而建设或者设置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通风亭、车辆段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和设施,以及列车、供电、信号、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一系列机电系统设备。

第四条【行业定位】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发展为城市公共交通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稳定高效、普遍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行业主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和相关活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审定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四)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法定义务;对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服务大面积或长时间延误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层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五)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并就事关公众的内容予以发布;(六)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乘客满意度调查;(七)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政府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八)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九)负责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执行政策以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十)协调网络化运营后各运营主体间或是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十一)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十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十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地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所属所有运营设施。

第三条深圳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五)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职员工应每年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不少市民来不及吃早餐时,常常会把早点买好带上地铁吃。

从昨日开始,美食可不要随便带进地铁站哦。

新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在地铁车站和车厢内饮食等行为可能会收到500元罚单。

与此同时,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运营企业和乘客的权利与责任,不仅要求乘客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对地铁运营企业也进行了约束。

记者昨日从深圳地铁集团获悉,新法实施的第一天还是有不少市民在地铁内吃东西,对于这种行为,地铁工作人员先将对其制止,并将告知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待市民熟悉新法后,才会对在车厢内吃东西的市民进行处罚。

市民需注意逃票行为将被录入个人诚信系统对于逃票行为,新法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被运营管理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逃票”行为,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而乘客如果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也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而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尺寸超过1.6米的物品乘地铁是被禁止的。

乱按紧急安全装置将被罚500元乘客有以下行为的也将面临500元的罚款:妨碍列车正常运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冲抢、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扰乱乘车秩序;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堵塞通道及出入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7-04【生效时间】2015-09-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5年7月4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位)营单称运简位(以下营单道交通运轨定城市审(二).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高效、准时的服务。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行,就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首先涵盖了运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运营单位作为直接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主体,承担着保障乘客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责任。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运营单位还需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预演和应对,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在运营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列车的运行时间、运行间隔、准点率等指标。

运营单位应根据客流量和线路特点,合理安排列车班次,保障乘客能够顺利出行。

此外,对于车站的服务设施,如站台、候车区、电梯、扶梯、卫生间等,也有相应的要求。

这些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为乘客提供舒适、便利的环境。

同时,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周到、耐心地为乘客解答疑问和提供帮助。

乘客行为规范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乘客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文明乘车。

比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不得擅自操作车上的紧急设备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票务管理也是运营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规定明确了票价的制定原则和调整机制,要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和运营成本等因素,确保票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票务的销售、检票、退票等流程,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票务工作的规范有序。

在安全管理方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更是严格细致。

对于轨道线路、车辆、供电、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1、城市轨道交通的营运主体为市政府认可的地铁运营企业。

2、地铁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确保其胜任营运管理工作。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车站管理1、地铁车站应当配置充足的警力、安保力量和应急设备。

2、车站内应当设置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和自助服务等设施。

3、在车站闸机处应当设置信息查询、疏散途径等提示牌。

4、车站内应当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四、列车运营管理1、轨道交通列车的安全运行是企业和乘客的共同责任。

2、列车的运营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列车应当定期检修,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4、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票务管理1、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站应当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3、车站内应设置充足的自助售票机。

4、票价应当公示清晰,不得收取过度的费用。

六、乘客安全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乘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2、列车内应当设置紧急开门装置和灭火设施。

3、乘客在地铁站和列车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乘坐不安全、非正常开放的车门。

4、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快组织救援。

七、服务质量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2、车站应当精心布置,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列车运行中应当注意安全和卫生,确保乘客的舒适感。

4、人工服务应当热情周到,做到高效和精准。

八、监督管理1、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2、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升服务意识。

深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深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深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1. 简介深圳轨道交通是指深圳市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深圳市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

随着深圳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大,轨道交通在改善交通拥堵和提高出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运营,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运营管理。

2. 运营安全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运营安全,深圳轨道交通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修和维护车辆和线路设施,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加强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设备,实时监测车厢内的情况,并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制定运营手册和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行动措施;•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3. 运营效率管理运营效率管理是提高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深圳轨道交通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不断优化运营效率,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具体措施包括:•实施智能调度系统,提高列车的出行频率和准点率;•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定期进行列车、车站和线路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优化运营线路和站点布局,提高乘客出行的便捷性;•提供便利的电子支付方式,方便乘客刷卡乘车,减少排队时间。

4. 乘客服务管理为了提供舒适、便捷的乘车体验,深圳轨道交通注重乘客服务管理。

在车站和列车上,设有服务台、自助售票机和乘车指南,为乘客解答疑问和提供帮助。

同时,轨道交通还提供多语种的语音广播和信息发布系统,为外国游客提供便利。

为了方便乘客的出行,深圳轨道交通还提供多种车票购买方式,如自助售票机、手机购票等,提供多渠道的信息查询服务,如线路查询、车站查询等。

此外,还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和专门的乘车通道,保证乘客的无障碍出行。

5. 环境保护管理深圳轨道交通积极推动绿色出行,注重环境保护管理。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轨道交通实施了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环保型的列车,减少尾气排放;•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减少能源消耗;•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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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综合交通枢纽内,对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市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一)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运营制度及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三)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四)制定乘客守则,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引导乘客文明乘车;(五)按照规定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其他保险;(六)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盗窃、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章运营服务第十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配合运营单位开展试运行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

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进行载客运营。

第十一条试运行期满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试运营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且工程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和客流增长预测情况,配备相应列车和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提供的实际服务水平不得低于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管理及公众利益需要,临时调整运营服务标准,各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实际运营服务水平未达到服务承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

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及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交上一月度的运营情况月报、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报及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

运营月报、运营年报及运营计划的主要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运营单位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改变年度运营计划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降低原计划服务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运行中,运营单位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责任,采取措施确保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自招领信息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送市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可由运营单位即时处理。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广东省和本市的技术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合适位置按照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可以与其他城市公用标志组合设置。

运营单位在车站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并应当满足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视频影像或者广告等活动,可能对正常运营秩序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票卡制式标准及票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运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特殊车票。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执行票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票价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需要调整票价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票价调整建议。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减免票价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票价减免及补贴方案。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符合本岗位专业技能要求。

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城市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不能正常运营时,市政府可以临时指定其他运营单位运营。

原运营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维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档案等移交市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整条线路或者部分路段运营。

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超出预设防护等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路段及线路可以暂停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轨道交通因重大安全隐患、新线路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需要暂停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建议收集机制,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乘客对运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乘客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乘客进站、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持对应所乘区间和车厢种类的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

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被运营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前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未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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