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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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1、城市轨道交通的营运主体为市政府认可的地铁运营企业。

2、地铁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确保其胜任营运管理工作。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车站管理1、地铁车站应当配置充足的警力、安保力量和应急设备。

2、车站内应当设置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和自助服务等设施。

3、在车站闸机处应当设置信息查询、疏散途径等提示牌。

4、车站内应当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四、列车运营管理1、轨道交通列车的安全运行是企业和乘客的共同责任。

2、列车的运营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列车应当定期检修,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4、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票务管理1、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站应当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3、车站内应设置充足的自助售票机。

4、票价应当公示清晰,不得收取过度的费用。

六、乘客安全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乘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2、列车内应当设置紧急开门装置和灭火设施。

3、乘客在地铁站和列车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乘坐不安全、非正常开放的车门。

4、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快组织救援。

七、服务质量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2、车站应当精心布置,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列车运行中应当注意安全和卫生,确保乘客的舒适感。

4、人工服务应当热情周到,做到高效和精准。

八、监督管理1、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2、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升服务意识。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安全保护区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总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牵头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运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巡逻查控城市轨道交通区域,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侵犯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搜集、分析、研判、通报和预警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指导、监督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等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国开电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形考作业四答案

国开电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形考作业四答案

国开电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形考作业四答案1.()负责协调应急组织各个机构的运作和关系,主持日常工作,维持应急救援系统的日常运作。

单选题 (2 分) 2分A.应急运转指挥中心B.事故现场指挥中心C.支持保障中心D.信息管理中心正确答案: A2.()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原则。

单选题 (2 分) 2分A.分级响应B.属地为主C.统一指挥D.公众动员正确答案: C3.()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最薄弱、最难以控制的环节。

单选题 (2 分) 2分A.属地为主B.公众动员机制C.控制事态能力D.分级响应正确答案: B4.如果一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采取疏散平台方式进行疏散,列车的逃生装置则为()。

单选题 (2 分) 2分A.站台B.屏蔽门C.司机室D.客室门正确答案: D5.维修调度在接到车辆脱轨事故的明确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车辆抢险队前往事故现场,车辆抢险队员接到车厂控制中心DCC维修调度命令时须在()内出发前往事故现场。

单选题 (2 分) 2分A.5minB.l0minC.l5minD.8min正确答案: B6.当无法止住伤口出血或准备敷料包扎伤口的时候可用手压法,但施压时间切勿超过()。

如果施压过久,肢体组织可能因缺氧而损坏,以致不能康复,继而还可能需要截肢。

单选题 (2 分) 2分A.15minB.5minC.10minD.20min正确答案: A7.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时,在尚未确定线路是否带电、救护人员尚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救援靴等)前,不得接近断线点()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单选题 (2 分) 2分A.3~5mB.6~8mC.10~15mD.8~10m正确答案: D8.对车辆设备大修的活动,可按照其()划分识别对象。

单选题 (2 分) 2分A.工艺流程分析法B.设备分析法C.行为分析法D.风险评价法正确答案: A9.城市轨道交通危险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可将风险分为5级,其中第2级是指()。

深圳地铁工作制度

深圳地铁工作制度

深圳地铁工作制度一、概述深圳地铁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之一,其工作制度旨在确保地铁安全、高效、准时地服务于广大乘客。

本文将从深圳地铁的组织结构、运营时间、票价政策、安检制度、员工培训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组织结构深圳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深圳地铁的运营主体,主要负责地铁线路的运营管理、乘客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

公司下设多个部门,包括车辆部、线路部、站务部、技术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共同确保地铁运营的顺利进行。

三、运营时间深圳地铁线路的运营时间一般为早上6:00至晚上12:00,具体时间根据线路和节假日安排可能有所不同。

在运营期间,地铁列车按照固定的时间表运行,乘客可以根据列车时间表合理安排出行。

四、票价政策深圳地铁采用分段计价的票价政策,根据乘客乘坐的里程数计算票价。

票价分为起步价和递远价,起步价为2元,递远价为1元/公里。

此外,深圳地铁还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如免费乘坐、优惠卡等,以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五、安检制度深圳地铁安检制度旨在确保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防止危险品带入地铁车厢。

安检工作由专业安检公司负责,安检人员会对乘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扫描、检查,并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乘客需配合安检工作,如有拒绝安检或安检不合格的乘客,将无法乘坐地铁。

六、员工培训和发展深圳地铁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新入职的员工提供一系列的培训课程,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技巧、应急处理等。

此外,公司还会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在员工发展方面,深圳地铁提供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方向进行选择。

七、总结深圳地铁工作制度旨在为乘客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出行服务。

通过严格的组织结构、合理的运营时间、公平的票价政策、严格的安检制度以及全面的员工培训和发展,深圳地铁确保了运营的顺利进行,为乘客提供了优质的出行体验。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

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深圳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不少市民来不及吃早餐时,常常会把早点买好带上地铁吃。

从昨日开始,美食可不要随便带进地铁站哦。

新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在地铁车站和车厢内饮食等行为可能会收到500元罚单。

与此同时,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运营企业和乘客的权利与责任,不仅要求乘客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对地铁运营企业也进行了约束。

记者昨日从深圳地铁集团获悉,新法实施的第一天还是有不少市民在地铁内吃东西,对于这种行为,地铁工作人员先将对其制止,并将告知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待市民熟悉新法后,才会对在车厢内吃东西的市民进行处罚。

市民需注意逃票行为将被录入个人诚信系统对于逃票行为,新法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被运营管理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逃票”行为,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而乘客如果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也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而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尺寸超过1.6米的物品乘地铁是被禁止的。

乱按紧急安全装置将被罚500元乘客有以下行为的也将面临500元的罚款:妨碍列车正常运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冲抢、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扰乱乘车秩序;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堵塞通道及出入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2603国开(电大)2019年7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期末试题及答案

2603国开(电大)2019年7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期末试题及答案

试卷代号:2603国家开放大学2 0 19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将正确答案选项的字母填入题目中的括号内)1.()是将企业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指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管理活动,通俗的说就是关于企业安全管理的学问。

A.微观安全管理B.宏观安全管理C.广义的安全管理D.狭义安全管理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的属于()事故。

A. 一般B.较大C.重大D.特别重大3.()是整个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把好行车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A.行车调度安全B.车站作业安全C.列车驾驶安全D.调车作业安全4.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和责任人,两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A.安全B.技术C.项目经理D.监理5.()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A.环控系统B.机电系统C.消防系统D. AFC系统6.发生火灾时,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宣传和疏散引导,稳定乘客情绪,引导乘客使用车内灭火器灭火和进行紧急疏散的是()。

A.维修调度人员B.电网调度人员C.行车调度人员D.列车司机7.()负责协调应急组织各个机构的运作和关系,主持日常工作,维持应急救援系统的日常运作。

A.应急运转指挥中心B.事故现场指挥中心C.支持保障中心D.信息管理中心8.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A. 2001年10月1日B. 2005年9月1日C. 2002年11月1日D. 2004年1月1日9.系统负荷分为线路负荷和()。

A.车站负荷B.站台负荷C.运载负荷D.人员负荷10.列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脱离驾驶岗位()以上,如需再驾驶列车必须对业务知识和安全运行知识等进行再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对其纪律性和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做出鉴定。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事爆破、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时,应 如在地铁科学馆站,就出现了因未做
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 好防护工作,造成破坏地铁防水层的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 事故。
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
付中队长还向记者表示,为了预
影响评估才可施工。但一些施工单位, 防事故隐患的出现,执法机动中队建
经营性宣传品。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由地铁运管办责令改正,并 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 元罚款。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乞讨、卖艺、躺卧。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强行上下车。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擅自进入 有 警 示 标 违反以上规定由地铁运管办责令

上 本市
今晚到明天我市晴间多云,早晚有霾;偏东风 $+% 级;最低
人 天气 气温 $%(,最高气温 %"(;相对湿度 )!*+,!*。

本报特约记者彭勇刚报道 昨天天气与 前天没有大的不同,除白天气温偏高一点 外 。受 偏 东 气 流 影 响 ,昨 天 我 市 晴 间 多 云 ,部 分时间阳光强烈,白天最高气温 $&’%(,外出 天气感觉稍热。空气仍旧干燥,相对湿度 )!*+,#*之 间 。市 气 象 台 继 续 发 布 最 高 级 别 的火灾危险警告信号。
禁止阻碍地铁列车运34; 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禁止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 ! 米内堆放 违反以上规定由运管办责令改正,
物品。
并处以 #"" 元以上 !"" 以下的罚款。

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7-04【生效时间】2015-09-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5年7月4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规划选线阶段,对规划区域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和环境进行调查,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实施原则;(二)收集整理规划线路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资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三)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或控制区内的其他新建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拟建项目可能给轨道交通线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四)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规划红线进行核查;在规划验收时,做好线位、站点等的规划红线核查工作;(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安全和服务监督管理,提升市民福祉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交委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新需要,在充分借鉴香港、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行业企业意见,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立法的必要性、内容等说明如下:一、制定《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原规章已不适应地铁发展需要。

年,为应对地铁一期工程开通管理需要,我市出台《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号令)。

鉴于当时运营企业单一、投资来源单一、运营线路单一;而目前我市地铁运营企业不仅有国有的地铁集团公司,也有港资独资运营的号线,运营线路也扩充到条线,总里程公里,基本形成了网络化运营的格局,日均客流量已经上升至万人以上,同时,我市三期约公里的线路正在组织建设,未来至年内将有更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运营情况将更加复杂。

该规章内容在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滞后于现实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原规章,以满足现实及今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二)原规章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原规章发布实施后,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原规章部分内容与上述两部法规、规章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予以修改。

(三)原规章维护公众利益方面相关条款过于单薄。

由于当时立法认识及对地铁新生事物认识不够深入的原因,加上国有企业政企一家的大背景,原规章的出发点更多站在保证轨道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内容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运营秩序维护、运营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虽有部分内容,但相对较为薄弱,不足以满足目前及今后公用事业优先保障公众利益,以及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地铁站运营管理条例

地铁站运营管理条例

地铁站运营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地铁站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提高地铁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铁站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地铁站的客流量、交通枢纽地位和设施情况,将地铁站分为一级地铁站、二级地铁站和三级地铁站,不同等级地铁站的管理要求和服务水平不同。

第三条地铁站设施管理•地铁站设施管理包括站厅、站台、通道、电梯、楼梯、出入口等组成部分。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条地铁站安全管理•地铁站安全管理包括站内行人流量控制、安全通道设置、应急救援措施等。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有序疏散。

第五条地铁站服务管理•地铁站服务管理包括乘客问询服务、票务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等。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培训员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六条地铁站设施设备监控•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建立地铁站设施设备的监控系统,对设施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存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地铁站票务管理•地铁站票务管理包括售票、检票等工作。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制定票务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提高票务效率。

第八条地铁站公共秩序管理•地铁站公共秩序管理包括维护站内秩序、处理乘客扰序行为等。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巡视和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地铁站能源管理•地铁站能源管理包括电力、水源等能源的供应和使用。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条地铁站环境保护管理•地铁站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噪音、污染等环境因素的控制。

地铁站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地铁站的室内外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地铁站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地铁站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地铁站投诉处理•地铁站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位)营单称运简位(以下营单道交通运轨定城市审(二).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2 —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综合交通枢纽内,对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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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以下动物、物品进站乘车: (一)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二)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 物品; (六)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 乘客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携带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动物或者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乘客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拒不出站、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妨碍列车正常运行;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五)冲抢、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七)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 (八)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扰乱乘车秩序; (九)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十)堵塞通道及出入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十一)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二)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十三)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四)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礼品等; (十五)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六)揽客拉客、乞讨、捡拾垃圾(含报纸)、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位; (十七)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影响乘客乘车的; (十八)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 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票卡制式标准及票务政策,并监督实施。运营单位可以 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特殊车票。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执 行票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票价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需要调整票价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票 价调整建议。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减免票价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票价减免及补贴方案。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符合本岗位专 业技能要求。 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城市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人员,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不能正常运营时,市政府可以临时指定其他运营单位运营。 原运营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维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档案等移交市政府指定的 运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整条线路或者部分路段运营。 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超出预设防护等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相关路段及线路可以暂停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 向社会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轨道交通因重大安全隐患、新线路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需要暂停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 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建议收集机制,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投诉、 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乘客 对运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乘客进站、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 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持对应所乘区间和车厢种类的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乘客进入付 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乘客有 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持优惠乘车 证件的乘客应当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 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 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被运营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 次以上前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 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未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 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补交票款。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其所乘车厢种类的票款的,应当主动补足票款;未补足票款的,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 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学龄前儿童进站及乘车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及乘车。
(一)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运营制度及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三)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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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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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6-1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 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 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 (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 (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 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 (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 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 事项; (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 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 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综合交通枢纽内,对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 轨道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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