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07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1]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当职业背景和丰富的评标经验;(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三)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且无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四)无涉及本次评标项目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合理、准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五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通过项目组成员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任一次,续任后再次评审通过即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任期内应当参加定期的评标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向项目方泄漏信息或接受贿赂等行为。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擅自修改评标方案或结果。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提交评标报告,并按要求出席评标专家会议。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保护评标专家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包括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所属领域、评标经验等。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意识,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作及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需求,及时调整专家储备库中的专家数量和专业领域。
第四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二:评标专家审核表附件三:评标专家考核表附件四: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评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进行细致的比较、评定和排序的过程。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管理制度】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范本]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蓝光集团的招投标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蓝光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外聘部分专家作为补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选条件第四条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实际需要,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按专业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消防”、“机电设备”、“景观及装饰”、“建筑材料”、“工程造价”、“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物业管理”等十四类。
商务专家库分为“经济”、“管理(含法律)”、“财务”等三类。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蓝光集团正式员工;(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商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三)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管理类要求: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者;财务类要求:会计师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者。
原则上,每一技术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5人,每一专家可视其专业经历分别进入两个专业库。
对于人选不足的部分专业,经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特别审核批准后,可按以下方法解决:(一)适当放宽相关专业的入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二)适当外聘符合条件且集团内部稀缺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管理制度)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分发部门:密级:川蓝集发[2005]007号四川蓝光实业集团XX公司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蓝光集团的招投标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蓝光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壹的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且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外聘部分专家作为补充。
第三条于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成均和骏咨询服务XX公司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选条件第四条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实际需要,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按专业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消防”、“机电设备”、“景观及装饰”、“建筑材料”、“工程造价”、“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物业管理”等十四类。
商务专家库分为“经济”、“管理(含法律)”、“财务”等三类。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专家的基本条件:(壹)大专之上学历,从事关联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蓝光集团正式员工;(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商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关联专业大专之上学历;(二)关联专业三年之上工作经历;(三)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关联专业中级之上职称;管理类要求:部门经理级之上领导干部;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者;财务类要求:会计师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者。
原则上,每壹技术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5人,每壹专家可视其专业经历分别进入俩个专业库。
对于人选不足的部分专业,经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特别审核批准后,可按以下方法解决:(一)适当放宽关联专业的入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二)适当外聘符合条件且集团内部稀缺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在招标、投标和采购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请1.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无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评标专家的申请:–评标专家应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申请表需提交给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录用。
3.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接受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资格审查结果将作为录用评标专家的参考依据。
三、评标专家库管理1.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转。
2.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资格等级进行分组。
3.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参考标准。
4.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将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四、评标专家的权益和义务1.评标专家有权获得评标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保密性。
2.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按规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专家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输送。
4.评标专家有权提出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建议,并获得相应的回复和解释。
5.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规处理如果评标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暂停评标专家的资格;3.终止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的合作关系;4.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一、前言评标专家是评审和决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人员。
其专业水平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二、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的意义1. 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关键人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
建立良好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对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2. 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评标工作的基本要求,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操纵都是不允许的。
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将有利于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3. 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是评标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基础,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将有利于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请、审核和备案(1) 申请条件。
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申请流程。
评标专家可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向评标专家库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专业证书、工作经历、业绩介绍等。
(3) 审核程序。
评标专家库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4) 备案管理。
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唯一的专家编号。
备案管理应包括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等。
2. 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培训和考核(1) 培训计划。
评标专家库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评标专家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职业操守培训等。
(2)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线下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评标专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 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理解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准确评估投标人的能力。
2.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自主、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干扰,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可靠性和责任心:评标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对工作负责并能够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4. 保密性: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评标结果的保密性。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为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专家库,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专家库的建立:组织编制专家名录,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内容,以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专业需要和评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维护专家库,淘汰不合格或长期未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
3. 专家库的培训和交流:为专家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专家库的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5. 专家库的使用:在评标工作中,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并确保评标小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总结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对于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建立和管理稳定可靠的专家库,可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同时,评标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参考
***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简称“公司”)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公司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为公司现有业务和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的公司系统内在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系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由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由公司统筹,具体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负责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公司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二)批准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三)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四)审核批准对专家的考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储备专家资源,组织筹建专家库;(二)会同相关部门出具专家资格评审意见;(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五)监督抽取公司本部各部门、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专家(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评审的进场交易类项目的业主代表和非进场交易类的业主代表及专家,其中业主代表及专家数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协助提供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书面证明;(六)会同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七)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选拔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
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
培训结束后,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评标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1)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1)___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为确保___各项采购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规范评标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由土建施工、工艺、设备、自控仪表、电气、分析、安全环保、经济八个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参与镁业公司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比质比价、直采及公司重大物资采购的技术、商务评审及谈判。
第一条评标专家库由镁业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管理,旨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成员主要由镁业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厂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成员通过专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获得。
第四条评标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六条所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向提交申请书或推荐信、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近五年承担项目和技术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评标专家选取原则:参加采购项目评标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情况特殊的,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根据被评审项目专业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专业的专家。
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专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每次评标专家的抽取数量为4人,与使用单位人员(限定1人),共5人组成评标小组。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委托,对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获得参加相关采购评审活动津贴的资格;拥有技术及商务评审的否决权。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 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 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 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 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发部门:密级:川蓝集发[2005]007号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蓝光集团的招投标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蓝光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外聘部分专家作为补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选条件第四条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实际需要,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按专业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消防”、“机电设备”、“景观及装饰”、“建筑材料”、“工程造价”、“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物业管理”等十四类。
商务专家库分为“经济”、“管理(含法律)”、“财务”等三类。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蓝光集团正式员工;(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商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三)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管理类要求: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者;财务类要求:会计师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者。
原则上,每一技术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5人,每一专家可视其专业经历分别进入两个专业库。
对于人选不足的部分专业,经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特别审核批准后,可按以下方法解决:(一)适当放宽相关专业的入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二)适当外聘符合条件且集团内部稀缺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聘用第六条集团内部专业人员的选拔,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协助实施。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筛选造册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评审考核。
经审查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内聘)证书》,纳入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外聘专家的选择及聘用,根据集团内部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情况,针对专业类别成员稀少的部分,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推荐社会专业人士作为候选人,经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评审考核,聘请合格者为蓝光集团招投标评标专家,颁发《评标专家(特聘)证书》,并纳入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年度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连聘。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及义务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聘请,进入集团评标专家库,并通过随机抽签,担任招标项目评、定标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义务:(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执行集团招投标制度、流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使用方法及要求第十条凡是集团内必须进行委托招标的工程发包及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实施评标及定标时,必须根据《蓝光集团评标专家抽取配比表》(附件一)的要求,按比例及专业配比分别抽取评标专家及定标投票成员。
第十一条评标时的专家确定:由招标小组视标的金额大小及技术复杂度,按《蓝光集团评标专家抽取配比表》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相关专业专家。
第十二条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必须按时进入指定评标场所,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进行独立评审,并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技术分析报告;评标专家还应按时参加对投标单位的考察。
商务标的分析评审,由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
第十三条定标时的专家确定:由招标小组根据《蓝光集团评标专家抽取配比表》的规定人数,结合标的项目专业要求,按技术专家与商务专家二比一的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连同评标专家一并组成定标投票候选人。
定标投票候选人均应参加定标会议的陈述,待进入投票阶段,按候选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比例现场抽签最终产生定标投标成员。
未入选的人员应在现场抽签完成后离开现场。
定标投标成员应立即开始投票,中间不得有间隙。
第十四条定标投票人数最低应保持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确定专家的,招投标监督人员应及时上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审核无误后,认定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无效;招标组织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抽取专家组织评、定标活动。
第六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第十六条专家的抽取应集中在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专用终端上实施;随机抽签工作必须在招投标监督人员及招标委托单位的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于开标会当天进行。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招标单位主办人员必须及时通过OA通知专家并进行确认。
如有回避要求或缺席的,招标单位主办人应及时组织对缺额的评标专家进行补充抽签确认。
第十八条定标投票候选人的抽取,应于定标会前一天进行。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招标单位主办人员应即刻通过电话通知专家并确认其能否按时到达。
如有回避要求或缺席的,招标单位主办人应及时组织对缺额的定标投票成员进行补充抽签确认。
第十九条专家抽取完成后,和骏咨询公司应对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书面记录;招标小组成员、招标监督人员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终端操作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接到入选通知的专家,均有义务积极参加集团的招投标评、定标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专家参加评、定标活动给予积极支持。
如确因出差、重要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定标工作,入选专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小组呈交经所在部门(集团的中心及部门)或公司(各大板块)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书面请假申请。
评标专家连续三次请假,或一年累计六次请假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以下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其评标小组成员可以由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规定人数的;(二)招标委托有特殊要求并报集团董事局批准备案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定标工作:(一)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二)已委派为招标小组成员、招标监督人员者。
(三)按《招投标回避制度》规定必须回避的人员。
按《招投标回避制度》规定必须回避的人员,如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投标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定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审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章评标专家的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参与评、定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在评、定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定标活动,并按规定另行补充抽签确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在评、定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的,经监督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定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定标结果有效;经监督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定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集团相关规定认定其评、定标无效,并由招标单位按规定重新组织评、定标。
第二十六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定标活动的;(六)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八章评标专家的考核及评价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积分制。
专家每参加一次评标活动,最高可积10分;每参加一次定标活动,最高可积2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每完成一项评标活动,如无违章违纪情况并能按时限要求提供技术分析报告的,可得10点积分;如有迟到等违纪并被处以罚款者,每发生一次扣一分;如有超过时限提供技术分析报告的,每超过半个工作日扣一分;第二十九条定标成员专家每完成一项定标工作,如无违章违纪情况,可得2点积分;如有迟到等违纪并被处以罚款者,每发生一次扣一分。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根据积分情况享受专家津贴,每一个点的津贴标准为20元。
专家津贴按季度集中发放,于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发放上一季度津贴。
第三十一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
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重点对评标专家参与评、定标的积分情况、违纪情况、出勤记录等进行审核确认,据此发放专家津贴。
不定期考核主要根据招标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并报告评标专家有违规违纪情况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九章奖罚细则第三十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每年末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考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的情况,评选优秀评标专家若干名,按年度集团优秀员工的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标专家的年末评价考核结果可作为专家升职、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条例,参加评标会、定标会迟到者,视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定标活动的,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由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或在评、定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处以5000——50000元罚款,由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如情节特别恶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集团内部招标项目的评、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