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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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按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以及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取得相应的报酬 公民就业前有参与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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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 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 物质生活资料,或已获得的劳动报酬不 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 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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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 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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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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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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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结构顺序有所变化 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增加基本权
利、义务的规定,充实原有的基本权利、义 务的内容 现行宪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增加了 权利和义务的直接结合,规定了公民正确行 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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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权和人权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类型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类型

(二)英国著名哲学家柏林曾经把自由 分为两种类型,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 由”。与此相应,宪法学中出现了一种“二 分法”的分类模式,就是将基本权利划分为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其中,消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 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传统的自由权就是 属于这一类型,例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精 神自由等;而积极权利,则是指个人要求国 家权力做出相应作为的权利,主要例如参政 权和社会权。
(3)新闻自由;49年共同纲领第49条 (4)免受酷刑、奴役和强制劳动的权利; (5)居住、迁徙以及出入境的自由;49年 共同纲领第5条和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
(6)罢工的自由和权利;75年宪法第28条 和78年宪法第45条
(7)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需要补充和增加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2)环境权; (3)发展权; (4)知情权;
二、宪法解释学的分类
在各国的宪法学中都存在一种与纯粹的 学理分类不同的、尊重各自本国中所确立的 权利规范体系的分类方法,这就是叫宪法解 释学的分类方法。
我国宪法学界也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权 利规范体系,进行了解释学的分类,最典型 的是十大权利分类法,这是基本上按照宪法 规定来分类的。还有其他学者进行了更为概 括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四大权利分类法和五 大权利分类法。
(5)隐私权; (6)经济自由权; (7)迁徙自由权; (8)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9)全面的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

面涵盖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定,它们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

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

自由;拥有多部分职业的自由;获得职工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获

得教育和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活动的权利;受社会保护的权利,其他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等。

同时,宪法第二章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宪法

和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遵守民间习俗和社会公德,保护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私有财产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发

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社会管理,

爱护环境,传承文化,履行社会义务,服务社会大众等等。

总之,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规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去尊

重宪法,全面认识和恪守公民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和谐进步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概述

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概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妇女的平等权;保障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抚养、赡养以及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教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引言: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每个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更好地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本教案将重点介绍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来加深学生对这个话题的理解。

第一节:公民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在这一节中,我们将介绍公民权利的基本概念,以及其中的一些种类。

1. 公民权利的定义和意义

2. 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区别

3. 人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相关概念和例子

4. 在国际层面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促进

第二节: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公民的具体权利,并讨论其重要性和实现方式。

1. 公民自由权利

a. 言论自由

b. 宗教自由

c. 个人隐私权

2. 公民政治权利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结社自由和示威游行权利

c. 公平审判权

3. 公民社会权利

a.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b. 教育权利

c. 健康权利和社会保障

4. 公民经济权利

a. 工作和劳动权利

b. 财产权和合同权利

c.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节:公民义务的重要性和内容

在这一节中,我们将强调公民义务的重要性,并讨论一些常见的公民义务。

1. 公民义务的定义和意义

2. 个人义务与社会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3. 支持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a. 纳税义务

b. 遵守法律和法规

c. 参与国防和安全

4. 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

a. 尊重他人权利与平等

b.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c. 社会公德和志愿服务

第四节:案例分析与讨论

在这一节中,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分析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际运用,并进行讨论。

宪法笔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宪法笔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然⼈。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规定:“凡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个⼈是否是公民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其它的资格限制。

(⼆)《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母双⽅或⼀⽅为中国公民,本⼈出⽣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母双⽅或⼀⽅为中国公民,本⼈出⽣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母双⽅或⼀⽅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出⽣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母⽆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出⽣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或⽆国籍⼈,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中国国籍:

⼀、中国⼈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条 申请加⼊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愿加⼊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外国⼈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条 国家⼯作⼈员和现役军⼈,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的特征
• 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 权利由法规范所认可。法规范不认可的自由往往徒具自由之名,难 以具有实效性。 •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既然有权利,就可以要求对方作为,或 者不作为,凭的就是资格。
基本权利
• 在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庞大的权利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 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 • 1.基本权利具有高度重要性,所以写在宪法中予以保障。所以又叫 “宪法权利”或者“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 2.基本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用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人权 (美国);基本权(德国);基本人权(日本) • 3.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等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如国家)所享有的权 利。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公权力不得不当侵犯,包括通过 立法不当侵犯;(2)公权力必须针对其他方面的侵犯而予以保护, 包括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 因为立宪意义的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 这就使得基本权利规范在整个现代宪法机制体系中居于核心的位置。 一般而言,现代宪法中主要包括两种规范:一种是“人权规范”, 另一种是“授权规范”(也叫组织规范)。在宪法中,我们可以将 “人权规范”理解为宪法中的“实体法”部分,而将“授权规范” 理解为宪法中的程序法部分,其是为人权规范服务的。
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
• 3.柏林的二分法——英国20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自由四 论》 柏林将基本权利分为两种: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1.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不作为的权 利,例如自由。 2.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作为的权 利,参政权和社会权即属于此类。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1.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而有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它性。

2.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基本权利的效力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和可诉性四个特点。基本权利效力体现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和可诉性四个特点。

(1)广泛性:基本权利约束一切国家权利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2)具体性:基本权利的效力通常在具体的时间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活动中

感受到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的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

(3)现实性: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4)可诉性:宪法在实践中如发生基本权利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它形式得到解决。

基本权利效力体现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1)对立法权的制约: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2)对立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行政活动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简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既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我们作为国家的一员所应当具备和履行的基本要求。本文将简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意义。

一、公民的权利

1.生命权和身体权:每个公民都有享有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权利,即拥有生命的自由和保护自身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2.财产权:公民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这不仅体现了个体的自由和独立,也是公民经济活动的基础。

3.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等形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民主决策的权利。

4.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和信仰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有权不信仰任何宗教。这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持思想独立的权利。

5.教育权: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并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教育权是公民个人发展和提升社会地位的基础,也是国家培养人才和提高整

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6.劳动权:公民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和劳动,享受公平的劳动条件和合理的劳动报酬。劳动权保障了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7.参政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保障。

二、公民的义务

1.遵守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违法乱纪。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基础。

2.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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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之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措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三)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它大凡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此外,政治权利当然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此意义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可称之“主权上的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

权。

选举权的展开形态,罢免权:主要指的是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代表的权利。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的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是选举权的一种延伸或展开形态。

(二)表现的自由

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典型的方式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

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是表现自由的最基本的、最典型的类型。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所谓集会,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结社则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三)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三、监督权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即传统宪法学中的所谓精神的自由。这一概念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连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36条相对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所谓通信的自由,在传统上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第二、泄露行为的禁止。

五、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一)人身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尔又称身体自由(personal liberty)。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当面对国家司法权的作用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则转化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狭义的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连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陷私权;而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连的利益等其他内容。

六、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特质上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所谓经济权利,传统宪法学称之为“经济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人公法上的权利。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所谓不可侵犯条款,又可称为保障条款,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所谓制约条款,又可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如规定财产权必须受公共福利的制约,或规定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等。所谓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二)劳动权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休息权

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连性。

休息权不仅与劳动权有着内在的关连性,而且还与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及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休息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劳动者对休息权的行使也可结合对精神文化活动自由的行使方式(如享受文化、娱乐生活)来得以实现的。

当然,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休息权的保障形态和实现程度当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四)生存权

即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民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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