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南京集会抗议小 泉拜靖国神社
南京举行“ 南京举行“烛光 悼念30 祭”巡游 悼念 万遇难同胞
广州十万学生强烈抗 议北约轰炸我驻南使 馆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 的人身自由。 的人身自由。 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义务的特点 一、 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原 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 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控告、 赔偿权 1994年 1994年5月《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1、公民的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与 是义务 2、科研、文艺创作以及 科研、 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自由
4、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 人的某种责任。
整理课件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 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整理课件
七、文化教育权利
(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由国
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或通过其他教育设 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 条件下依法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 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
整理课件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 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整理课件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整理课件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的出现而取得。
整理课件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范畴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范围不同
人民比公民的范围小
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 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 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非经法 律许可,不得强行侵入,搜查或查封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 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 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
1、主要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它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 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表现: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各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 公民都不得不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 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动,一律予以追究;处 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五、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指: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信教的自由。 3、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策? 宗教信仰问题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历史性、国际性 特点,又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宗教信仰问题由公民个人自 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政治法律: 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法律: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公民享受自由、平等、正义以及个人尊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政治法律领域中与公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1.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见、观点和批评政府。
2.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享有选择宗教信仰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3.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保护,包括居住地、通讯内容和个人信息等方面。
4.人身安全: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非法侵害和暴力威胁的权利。
5.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政府机构、就业、教育以及其他领域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6.公正审判: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公正司法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裁决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并尊重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并避免歧视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3.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包括投票选举、参与志愿者工作和关注社会问题等。
4.纳税义务: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以支持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发展。
5.守信诚实:公民应该诚实守信,遵守契约和合同,并履行个人承诺。
结论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在确保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正义和进步。
通过理解并履行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以及富有活力的社会。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PPT解读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P123 (一)概念: 公民的一般权利: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可作某种行
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为或不为一某种行为的资格.【可放弃,转让】
公民的一般义务: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某
我还想成为另一个 国家的人?怎么办?
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根据一定 的法定事实的出现,依法定程序由入籍国批准而取得的国籍.
依申请取得,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婚姻,收养, 领土转移等)。
加入我国国籍: 两个前提和三个条件之一: 两前提:一,申请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出于本人自愿; 三条件之一: 一,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P128
一,公民的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
平等权的概念:公民所享有并行使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
地、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要求国 家在任何情况下不分任何差别地予以保护的权利。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法律的 形式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上的平等权; 2,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3,公民平等地参与执法;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P124 1,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
2004年我国宪 法修正案把 “人权”保障 写入宪法
所固有的权利,尤其是指一个国家宪法 和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实际能享受到 的法定的权利.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和申诉及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和家庭以及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它方面的义务。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
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
宪法笔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先表现为法律⾯前⼈⼈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的合法权益都⼀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为⼀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前⼀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法律上⼀律平等,⼜包括守法上的平等。
⽽不包括⽴法上的平等,在⽴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法平等。
另外,法律⾯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某医科⼤学规定凡吸烟的⼈学校不予录取,虽然这不是法律,但是这种规定将公民分为吸烟的⼈和不吸烟的⼈,涉及国外宪法中的可疑性分类,这种分类是否合适?事实上这种分类剥夺了部分吸烟⼈的平等受教育权。
国外关于平等权的诉讼很多,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如⽤⼈、⽤⼯若提出可疑性分类,这种可疑性分类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由 (⼀)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活的⾏为可能性。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使为基础;另⼀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活中⾃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由。
通常表现为⾔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简称政治⾃由。
(⼆)政治权利的保障 ⼈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政诉讼法》、《集会**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2课时 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案
2.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课时公民的基本义务教案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了解公民的基本义务,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内容。
过程与方法:通过小组合作、讨论、角色扮演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表达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使学生明白公民的义务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
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使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义务,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内容。
教学难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学情分析:本堂课是小学六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第二节《公民的基本义务》,学生年龄为11-12岁。
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对社会问题有一定的认识。
但是他们的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还不够成熟,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片面的认识。
因此,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通过生动有趣的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公民的基本义务,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教学过程:Step 1 新课导入教师:同学们,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你们还记得吗?请举手回答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为什么这些权利对我们很重要?学生:(举手回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对我们很重要,因为它们保障了我们的自由和安全。
教师:非常好,同学们回答得很棒!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你们知道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吗?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Step 2 公民的基本义务概念解释教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等。
这些义务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现在,我给大家展示一些图片,请你们看一看,这些图片中的人在做什么?(教师展示图片,图片中包括人们排队等候、人们捡垃圾、人们参加环保活动等)学生:(观察图片后回答)排队等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捡垃圾是保护环境,参加环保活动也是保护环境。
教师:非常好,同学们理解得很准确!这些都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具体表现。
初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归纳
初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归纳公民权利与义务是每个人在社会中应当尊重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在初二的时候,学生们正处在个人成长和社会认知的阶段,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对他们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初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进行归纳,帮助学生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
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每个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初二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了解并充分行使以下重要公民权利:1. 人身自由权:公民有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2. 平等权:每个人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都应享有平等待遇。
3. 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且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
4. 信息权:公民有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
5. 政治参与权:公民有参与政治决策和选举的权利,可以为国家和社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公民义务公民义务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初二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养成以下重要公民义务:1. 尊重法律: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2. 文明素养: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注重公共场所的卫生和环境保护。
3. 参与公益活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和公益组织的活动,帮助他人、关心社会、传递正能量。
4. 爱护公共财物:公民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不随意损坏或浪费资源。
5. 维护社会安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维护社会安全的行动,如参与防火、抢险救灾等活动。
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且相互制约的。
初二学生应当认识到,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下,个人与社会才能共同发展。
例如,作为公民的人可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恶意诽谤;同样地,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也应当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威,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
总结:初二学生要意识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对待。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2.继有取得 • 《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 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 1.基本属性不同。公民在我国公法上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概念;人民 的概念也是公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只不过往往被政治化而已。 (一个概念一旦被政治化就不再具有确定性的预定内涵,其内涵的 确定通常只能是有赖于某种政治意志的决断。而这种决断往往不受 法的约束) • 2.用语内涵不同。公民概念相对应的是外国人,而人民概念相对应 的是敌人。 • 3.内涵特征不同。公民的概念可以指单个人,而人民往往是个混沌 的整体 • 4.总体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
权利的特征
• 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 权利由法规范所认可。法规范不认可的自由往往徒具自由之名,难 以具有实效性。 •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既然有权利,就可以要求对方作为,或 者不作为,凭的就是资格。
基本权利
• 在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庞大的权利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 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 • 1.基本权利具有高度重要性,所以写在宪法中予以保障。所以又叫 “宪法权利”或者“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 2.基本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用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人权 (美国);基本权(德国);基本人权(日本) • 3.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等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如国家)所享有的权 利。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公权力不得不当侵犯,包括通过 立法不当侵犯;(2)公权力必须针对其他方面的侵犯而予以保护, 包括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特定主体
• 特定主体指的是享有某些或某种具有特定性质或特定内容的基本权 利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上的主体,如犯罪嫌疑人、刑事 被告人。 • 2.处于所谓”少数者“意义上的,或其他某种社会性意义上的弱势 处境的主体,如妇女、老人和儿童、残疾人等,受庇护的外国人以 及华侨等。 • 3.”集体权利“的主体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个体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利的全面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自由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多个方面。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在个人、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二、权利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职业、国籍等因素的限制,所有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如何,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权利的有限性。
公民的权利是相对的,不是无限制的。
公民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的民主性。
我国注重民主法治,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权利。
公民可以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具有监督政府行为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五、义务的普遍性。
我国公民的义务是普遍适用的,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公民应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环境,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六、义务的多样性。
公民的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公民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权利的全面性、平等性和有限性,以及权利的民主性,义务的普遍性和多样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在良好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公民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公民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为实现国家和谐发展、个人自由幸福作出贡献。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课时教学设计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一. 教材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上册的一课,主要介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课内容是学生了解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引导他们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培养他们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意识。
二. 学情分析六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公民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了解。
但他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需要进一步引导。
此外,学生的思维逐渐趋向理性,但仍然需要具体的案例和情境来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
三.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引导学生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培养他们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意识。
3.培养学生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 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让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学难点:引导学生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培养学生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
五. 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讨论法: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培养他们的合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3.情境模拟法:设置情境,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 教学准备1.准备相关案例资料,用于分析和讨论。
2.准备情境模拟的道具和材料。
3.制作多媒体课件,用于辅助教学。
七.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通过播放一段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新闻报道,引起学生的兴趣,然后提问:“你们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引导学生思考,为新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2.呈现(10分钟)教师简要介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受教育权、履行兵役义务等。
同时,通过多媒体展示相关条款,让学生对权利和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
3.操练(10分钟)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提供一个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的人物是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然后,各小组轮流汇报,其他小组成员进行评价和讨论。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例定的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依据宪法例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益和自由包含:一、同等权我国宪法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
”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来源则。
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同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也都同等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同等地遇到法律保护,违纪犯法行为也都相同地遇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余权益的先决条件,包含生计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入侵。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定或许人民法院优选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
严禁非法拘禁和以其余方法非法剥夺或许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二)人品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品尊严不受入侵。
严禁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诋毁和诬陷诬陷。
”(三)住所不受入侵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入侵。
严禁非法搜寻或许非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四)通讯自由和通讯奥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奥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许追究刑事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许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原由入侵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奥密。
”三、政治权益和自由包含政治权益和政治自由双方面:(一)政治权益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崇奉、教育程度、财富状况、居住限期,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益的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第一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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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一、平等权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之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措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三)平等与“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它大凡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
此外,政治权利当然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此意义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可称之“主权上的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展开形态,罢免权:主要指的是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代表的权利。
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的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是选举权的一种延伸或展开形态。
(二)表现的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典型的方式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
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是表现自由的最基本的、最典型的类型。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所谓集会,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结社则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三)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三、监督权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即传统宪法学中的所谓精神的自由。
这一概念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连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
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36条相对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通信的自由,在传统上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
第二、泄露行为的禁止。
五、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一)人身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尔又称身体自由(personal liberty)。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当面对国家司法权的作用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则转化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二)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狭义的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连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陷私权;而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连的利益等其他内容。
六、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特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
所谓经济权利,传统宪法学称之为“经济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一)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人公法上的权利。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所谓不可侵犯条款,又可称为保障条款,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
所谓制约条款,又可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如规定财产权必须受公共福利的制约,或规定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等。
所谓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二)劳动权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休息权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连性。
休息权不仅与劳动权有着内在的关连性,而且还与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及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而言,休息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劳动者对休息权的行使也可结合对精神文化活动自由的行使方式(如享受文化、娱乐生活)来得以实现的。
当然,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休息权的保障形态和实现程度当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四)生存权即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民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无法实现劳动权或已经尽了劳动的义务为关提。
这是生存权作为一种权利所具有的内在界限。
生存权的实现受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等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五)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第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
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上得到发展的权利。
这是受权衣权利的核心内容。
第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第三、教育的机会均等。
七、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则要求必须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救济。
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八、公民的基本义务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有五项,按条款顺序分列如下:(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义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